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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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弹性使用外部劳务、减轻企业负担、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需要、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民工,系指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及合同工之外尚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由施工单位使用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
(三)企业使用民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铁道部、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依照本规定使用民工。
二、使用民工的原则和条件
1.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与内部职工同管、同要求、同检查、同奖罚,纳入队伍的全面管理。
2.使用民工仅限于施工生产第一线、非生产单位不得使用民工,停工、待工、任务不饱满不得使用民工。
3.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精、质量要求严的项目不得使用民工。
4.火工品看护、管理,不得使用民工。
5.各种审批手续必须完备。
6.水布垭工程是我集团公司的重点工程,是清江梯级开发的龙
头枢纽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工期紧迫,是创国优工程,任何单位不能分包给包工队施工。
7.使用民工条件:
(1)应招的民工必须是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男性公民,不能有传染病、职业病、慢性病。
(2)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
(3)应招民工必须有本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的《外出人员就业证》和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历史清楚,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城乡民工队必须严格分承包方评价,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书》和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
(5)被录用的民工队,不得越级承包工程。
三、民工招用与审批
1.工程任务落实后的一个月以内,使用民工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招用民工人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任务量、工期、包工队的定编定员情况,施工劳动生产率,以及自带施工设备等)。由公司项目部提出意见,集团公司指挥部对口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地人员就业证》,否则不得使用。
2.录用民工必须坚持标准、秉公办事,选用信誉好、有一定实
力的队伍。要认真检查民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乡街道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务工许可证,进行思想品德调查,文化水平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符合招用者填《农民临时用工审批表》并签劳动合同书。
3.民工临时招用后,实行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招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应予辞退。
4.合同期满,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方可使用,不能超期使用民工。
5.未经集团公司指挥部批准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一律视为非法用工,要严格禁止。
四、使用民工合同
1.使用民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签定合同由集团公司指挥部委托用工单位与农民临时工本人签定,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收条件、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及奖惩、违约责任及其他。
3.使用城乡建筑队伍可采用工程分包或包工不包料等多种形式,具体使用单位与外部劳务队伍签定合同,必须明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工程价款、验工计价、履约保证金、工程保修金、材料供应、变更设计、双方责任权力、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