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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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 INTO 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低度城镇化”与“过度城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小城镇的发展经历了“低度城镇化”向“过度城镇化”的转变。早在六七年前,笔者就提出了“低度城镇化”和“过度城镇化”的命题。上世纪80年代,因土地成本较低,大批乡镇企业在原来社队企业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但乡镇企业总体布局分散,它虽吸纳了众多劳动力就业,但没有实现人口空间上的稳定转移,农民只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影响了人口的城镇化进程,因此称之为“低度城镇化”,即缺乏城镇化支撑的工业化。上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全国范围内的“以地生财、以地兴镇”热潮的兴起,出现了一场规模空前的“造镇”运动,小城镇迅速扩张,到2001年,我国的建制镇增长了近10倍,总数达20374个,建制镇数量首次超过乡。但是,小城镇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却没有有效提升小城镇聚集乡镇企业发展和集中农村人口的能力,产业没有得到有效聚集,人口也没有集中起来,这就是“过度城镇化”,即缺乏工业化和规模人口支撑的城镇化。

随着乡镇撤并工作的开展,乡镇数量开始大幅度减少。1992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实行“撤区并乡建镇”,撤销所有的区公所,同时合并一批规模较小的乡镇,具备建镇条件的同时建镇。乡镇数量是减少了,但行政中心却增多了(原来主要在区公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分散的乡镇设置导致块块矛盾增加了,乡镇之间资源很难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优势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乡镇撤并工作继续开展,近些年新一轮幅度达到30%左右,截至2006年底,全国设有建制镇19369个,乡15306个(含民族乡1089个)。全国范围内的小城镇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在扩大,但仍没有有效实现人口集中,建制镇的人口总体偏少。

城乡间要素流动应是双向的、动态的

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城乡之间良性互动。未来城

乡间的要素流动应该是双向的、动态的。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张,是个必然的趋势,但也是个自然的、市场化的过程,是个自觉自愿的选择过程。目前,一些地方采取以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以宅基地换房子的办法,人为地促进农民“市民化”,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农民“只有交地、才能进城(设区市)”,获取城市户口,这本身就说明城乡户籍性质不一,不是统筹城乡的户籍改革思路。二是社会保障是一种国民待遇,是公民权利,凡是公民就理所当然地享受社会保障,农民要用土地才能换来社会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三是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农民进入县市以下城镇,并不需要交出承包地和宅基地,难道农民进入县市以下城镇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四是在未来和谐城乡关系建设中,人口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应该是自由的、双向的,“交地进城”是一种有去无回的单向流动。五是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交地进城”后,很难马上买得起城市商品房,也补交不起与城市市民相同的社会保障费用,户口的变化也不会自动带来素质的提高和就业能力的提升,因而不可能真正实现与城市

本期聚焦

朱守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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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平等地生存。因此,农民为了获取事实上已经没有太多优厚福利的城市户口,“交地进城”无异于“烧房子取暖”。对大多数农民来说,“交地进城”获取城市社会保障及其它所谓的福利待遇,即使在城市没有稳定的就业和稳定的收入,生活得不如意,也根本不可能再重新回到农村,不可能重新获得土地,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可能是“天上掉陷阱”。

事实上,目前生产发展的三要素——人口、土地、资金,基本都是单向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这种不平衡的要素流动状态,不符合统筹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和谐社会的理念。统筹城乡发展,关键是要繁荣农村经济,关键是要通过城乡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定的收入;不能再依靠传统的思路,先做大城市,先把“小马变成大马”,再去拉动农村这辆“大车”。农村三要素单向流动,固然有城市优于农村的自然因素,但其中很多是由制度形成的,由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比如土地制度和管理体制。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进行流转,农村农业用地变成城镇发展和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必须要由集体公有征收为国有公有,且是政府“垄断、强制、低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典型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在这种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和农民损失了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村经济丧失了诸多发展机会。

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出台了以“指标控制”与“审批控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严格控制耕地征收、征占行为;另一方面,城镇的快速扩张和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又主要靠新增用地支撑,靠大量征收、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来满足土地需求。事实上,耕地保护政策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非法占地现象此起彼伏,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对东部相对发达一县市的调查反映,该地2007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100亩多一点,而实际上其中一镇的无合法手续占地已有400多亩。是地方执行政策不力,还是土地制度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调查反映,受到严格控制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确实使地方政府感觉满足建设用地需求极其困难;通过征占、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获取高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对地方政府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违法占地难以避免。调查反映,一宗合法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需要提供几十页乃至上百页的资料,需要经过100多人乃至几百人的审查、签字,需要经过多级乃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时间短则半年多,长则一、二年。繁杂的审批过程,往往无力无时去严格用途管理、建设容积率管理、施工期限管理,致使土地不能集约利用、及时利用,监管不力,囤积土地、浪费土地现象严重。调查还反映,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上级不相信下级”,地方土地主管部门“里外不是人、上下不是人”,地方土地主管部门与同级政府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矛盾多多,意见多多。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结果,地方用地“寅吃卯粮”,耕地保护困难;农民失地失业,群体上访告状事件频发,农村社会不稳定;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损失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

改革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势在必行。一是在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所有。二是政府出台土地增值税税种,征收高额土地增值税,以使国家和政府利益体现在税收上。三是强化“四项管理”:(1)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不符合用地规划的用地需求,一律不予审批,否则即视为违法;(2)严格用途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土地,即视为违法;(3)严格建设容积率管理,不达到建设容积率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收回多余土地、并给予处罚;(4)严格施工期限管理,将囤积、闲置不用或不按照期限要求施工的项目用地无偿收回,返回原土地所有者。只有这样,才能永序、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才能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才能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缓解城市带动能力不足的矛盾。

这样会不会影响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不会。事实上,利用上述土地制度,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完全可以参与城市开发,加快城市发展,更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的土地制度建设。□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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