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齐政法发[2009]5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齐政法发[2009]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保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办将于2009年7月10日至8月15日,结合2009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省(市)直重点执法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推进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完善科学民主决策,防范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应当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政府办《意见》要求,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认真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办《意见》规定,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根据省政府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
市政府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室,主要承担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府法律服务活动,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市政府法律顾问拟配备4-5人,并组建法律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利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选任政府法律顾问。
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选任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也可以选任兼职的政府法律顾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省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省政府工作部门,市、县级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并组织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利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建立法律顾问队伍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法律顾问要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具备相应条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黑龙江省政府法律专家库,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库,也可以利用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政府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齐政发〔2021〕28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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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齐政发〔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市政府决定动态调整23项行政权力。
其中,新增11项,恢复实施2项,取消10项。
为确保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对新增和恢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明确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23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2022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业经2021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16届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2022年1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1〕1278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事项的新规定,市政府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市政府决定:一、将《决定》附件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6项)》第111项关于“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事项由“保留”变更为“取消”。
二、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1项)》下放行政权力第64项关于“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事项职权名称修改为“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1项)》转变行政权力第1项、第2项、第3项关于“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事项的处罚”“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3个事项的调整理由修改为“转为其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8]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9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库,聘任法律专家,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省、市(地)政府(行署)应当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县级以上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也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专职法律顾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法发[2007]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评估工作
的通知
(黑政法发〔2007〕23号2007年4月16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我办将在2007年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我省前几年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开展立法评估工作,以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教训,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提供依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评估的法规、规章及其组织实施部门
(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畜牧局;
(二)《黑龙江省湿地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林业厅;(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部门为省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齐政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齐政发[2008]17号)200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突出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行政立法、执法层级监督和行政复议等工作,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和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决策、规范执法和法制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法治建设取得较好成绩。
为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经综合评议考核,市政府决定:授予讷河市政府等55个单位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刘海城等139人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勇于探索,为政府法治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新的一年里,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纲要》、《决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学习先进,奋发进取,扎实努力,勤奋工作,进一步开创我市政府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给予2000元奖励,费用由本单位解决。
附件:2007年度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一日附件:2007年度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07年度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泰来县政府、龙沙区政府、富拉尔基区政府、昂昂溪区政府市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教育局、政府法制办、人防办、计生委、招商局、农委、国土局、工商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行政立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市政府办公厅、无线电管理处、建设局、水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拜泉县政府、克东县政府、甘南县政府、建华区政府、碾子山区政府市公安局、审计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规范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讷河市政府、富裕县政府、铁锋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卫生局、环保局、外侨办、信访办、粮食局、档案局、地税局、国税局、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齐齐哈尔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名单:龙江县政府、依安县政府、克山县政府、梅里斯区政府二、2007年度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刘海城、翟永艳、宋胜春、李旭、褚世民、石春友、杨双、冀慎忠、罗辉、王继成、佟凯、于占军、赵俊清、王艳东、朱晓红、韩明新、张伟志、于兴辉、杜文富、崔秀权、张蔷、耿正、胡文展、耿嘉毅、孙景龙、赵征反、袁克鹰、赵铁宇、郑松岩、范丽华、王树生、李景宝、崔凤臣、王爱东、杨继君、倪雷、徐凤清、武新明、张更平、曹阳、鲁永发、佟允滨、邢丽莎、陈孟超、李墨、彭云志、杨义、金伟、张涛、王伟平、陈宝树、高虹、王善林、杨鸣岐、赵相京、宫贺廷、夏永茂、王凤全、杜汉锋、李万国、富永刚、佘导平、张文丽、王俊卿、李金祥、张岩、许宏、姜浩然、刘菲、姜涛、马宇浩、于建国、朱学东、梁科锋、刘继舜、徐辉、孙炜航、曾繁霞、李源、王浩捷、王涛、王晓黎、郭建华、唐卫星、辛国义、高凤君、付艳珣、林世昌、佟朋、侯晓慧、李艳萍、张静、王世夫、王滨、崔晓方、李运重、刘廷贵、高建华、王德礼、姜卫国、焦东江、汤敏顺、张天华、张建新、戚晓辉、王永权、张宝忠、胡连升、王培英、张文、吴非、刘柏青、李建国、郑德连、徐鸥、李丹平、刘辉、刘立纯、崔峰岭、李世光、张强、张伟斌、刘磊、郝焕伟、于淼、杨军、张洁、谢海波、冯大成、訾永民、程大军、王杰、朱宏明、王寿君、王志翔、刘大琪、王炳清、张权、孙堂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单位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单位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7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7
【摘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按程序重新遴选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聘任何艳凤等4名律师为省政府专职法律顾问,聘任冯向辉等12名
法学专家、律师为省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等14家单位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名单附后)。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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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办起草的《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送上,请认真研究审阅修改,并将有关意见于2014年11月27日17时前反馈我办。
请市级政府同时组织所辖县级政府进行研究,由市级政府汇总后统一反馈。
各有关单位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本请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文件发布”栏目下载查阅。
联系人:张肃
电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齐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抓好法制宣传培训、地方立法、执法层级监督、行政复议和法制队伍建设等工作,全面提升依法决策水平、规范执法水平和法制服务水平,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一、完善决策运行机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规则。
依法决策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推行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
市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出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重大决策议事规则。
按规则运作,每项重大决策都要充分体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正确有效决策,提高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能力。
(二)严格遵守重大决策程序。
程序是各级领导重大决策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定环节。
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关注民生等重大决策时,要严格履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法发[2016]16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1.04【实施日期】2016.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的通知(齐政法发〔2016〕16号)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7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市党委政府2017年度重点工作决策部署,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科学合理安排,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鹤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立项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提出计划项目建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要防止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相互矛盾等问题的出现,不得创设行政权限以外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在我市范围内统一、有效实施。
(二)特色性原则。
提出计划项目建议要紧扣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分析我市实际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与民生密切相关等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建议项目,要着重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针对性。
(三)必要性原则。
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要符合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
凡法律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市政府和部门已就该项工作制定相关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以及仅针对具体事务和阶段性工作、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反复适用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律不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3]65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办法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执法检查审批报备工作程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行网上审批。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服务质量,加快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坚决遏制随意执法检查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优质的行政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审批与报备审批与报备事项系指市及区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活动。
(一)事前审批事项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每年年初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全年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经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2.季度执法检查计划。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本季度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3.对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检查。
每个月初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执法部门将本月对企业执法检查活动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齐政发〔2018〕9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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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齐政发〔2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19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合并9项,调整权力类型2项,取消1项,下放4项(下放至区3项,下放至县级1项),暂停实施3项。
为确保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要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
二、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对县(市)区开展培训指导,要制定好承接事项的工作标准和运行流程,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
三、对暂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附件:市级行政权力调整意见表(共19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齐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业经2013年4月17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6日齐齐哈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二)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片、光盘、磁带、磁盘等存储介质形式形成的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除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能够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第二章主动公开信息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每年公布的最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概况信息: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简介、职务、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4.规范的部门办事流程,办事的权限、程序、标准、时限、结果以及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监督办法等。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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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市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18年9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政府规章:
(1991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二、《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年11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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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22•【字号】齐齐哈尔市第3号令•【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2年8月22日齐齐哈尔市第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办法、细则、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规定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审核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立法规划和计划以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实际可能,编制年度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结合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具体建议,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建议内容应包括:法规草案、规章名称,制定目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发布机关,完成起草工作的时间等。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协调,并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全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规划下达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或更换当年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规划题目的,起草部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分管市长同意;属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还须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近期省政府领导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省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开展一次清理工作。
为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我市的清理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分工(一)清理范围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自行设定并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即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审批、核准、确认、登记、备案、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既包括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清理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清理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对省级以上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按省文件规定由省直部门依法定权限清理。
三、清理步骤及方式第一阶段:调查梳理阶段时间: 5月15日至5月31日方式: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一进行调查梳理,市政府各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法制机构要对本部门自行设定并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一进行调查梳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8年第5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下列机关、部门、单位2009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均列入本次清理范围。
(一)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二)市、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三)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四)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本通知清理范围所列机关、部门、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
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齐政办发[2009]5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及其他工作事项通知(齐政办发〔200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公文审核及制发工作,公文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公文运行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办文效率明显加快。
但是,仍有部分单位和县区对公文报送和制发程序缺乏了解,上报公文不够规范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有的没有按照要求数量上报,还有的请示“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二是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过充分协商和会签,属规范性文件的,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也容易造成文件后期查阅困难。
四是篇幅冗长、条理不够清晰,甚至存在错别字、串行丢字、话语不通等问题;五是会议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不能按照时限要求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文件,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应对口报送,一般不得分别主送;如确需主送的,必须注明分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