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模板】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一、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一定损失,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
涉及大面积工程损毁的事故。
一般事故的特点是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修
复和恢复也相对简单。
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重要损失,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工程
设施,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或损害周边环境的事故。
较大事故的特点是
损失较大,修复和恢复的工作量较大,需要采取一些复杂的措施。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对公路工程质量造成严重损失,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
亡甚至死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的特点是损失极其严重,修复和恢复的工作量巨大,往往需要全面动员各方资源参与到抢险和调查
工作中。
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的要求:要求在发生事故后的一定时间内,由事故相关责
任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报告的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开展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工作。
调查和处理的目的是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
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是公路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了解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通过合理划分事故等级,以及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闽交建〔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公路,水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闽交建〔2016〕18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速公路及国家审批的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与水运工程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项目管养单位(未明确管养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单位由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确定。
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按以下要求报送省厅,其中重大及以上事故,由省厅转报交通运输部。
(一)报送: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立即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报送省高指(高速公路公司),普通公路项目报送设区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省公路局,水运工程报送沿海港口局及省港航局。
(二)核实: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接报后应组织核实,并在接报2小时内将工程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统一报省厅,其中设区市或县级交通、水运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的项目,应在接报2 小时内将核实情况报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质监局审核后报省厅。
(三)续报:省交通质监局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送省厅。
三、省交通质监局应每半年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附表2),分别于当年7月5日及次年1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下半年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一、2018年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如何划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二、工程质量事故怎么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执行。
第五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条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水运公差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
第三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远安县河口至茅坪场公路改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保证对职工、农民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等级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职责1. 事故发生作业工区或班组(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工区或班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及时赶到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和处理并提出措施上报上级领导。
3.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调查事故发生原因。
4. 项目部相关领导及时到事故现场、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
5. 相关作业人员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保护好事故现场。
公路水运工程事故调查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事故调查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组织机构成立事故调查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相关部门代表等。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事故调查经验。
三、调查程序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扩大。
2. 通知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事故情况。
3. 成立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标、内容和方法。
4. 收集事故现场资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物证等,采集证人证言。
5. 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6. 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大小。
7. 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和预防措施。
8.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至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四、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事故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预防措施,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路改造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模版
公路改造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模版1. 概述公路改造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旨在加强对公路改造项目安全管理,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减少事故对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影响,确保工程安全有序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公路改造项目的组织和个人。
2. 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级2.1 安全事故定义安全事故是指在公路改造项目工作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2 安全事故分级2.2.1 一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环境污染的事件。
2.2.2 二级安全事故: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2.3 三级安全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3. 安全事故报告的流程3.1 事故发现任何项目参与人员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3.2 事故报告3.2.1 负责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
3.2.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环境污染情况等。
3.2.3 报告途径: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
4. 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4.1 成立调查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4.2 调查和分析调查小组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调查组应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5. 安全事故处理措施5.1 紧急措施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现场人员安全,并尽快清理事故现场。
5.2 停工整改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的一级安全事故,项目应立即停工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3 事故后续处理根据安全事故的情况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6. 安全事故报告的保密性安全事故报告应严格保密,仅限于内部使用。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质量事故,省级x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x主管部门会同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x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和承包人负责调查处理。
建设公司工程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建设公司工程项目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集团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专业版块划分,具体如下:(一)公路工程及机场场道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3.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2.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3.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3.2、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4.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4.2、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对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模板】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一、事故等级划分的原本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二、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由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和措施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公路工程 事故 制度
公路工程事故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公路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活动。
2. 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事故分类与报告1. 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2.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3. 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2. 对于轻微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并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和处理结果。
3. 对于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管理1. 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对于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加强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五、教育培训1. 项目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对于发生事故的岗位或工种,应重点加强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监督检查1. 项目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3.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纳和整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模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模版1. 事故概述本次事故发生在XX工程项目中,事故时间为XX年XX月XX日,导致X人受伤,造成工程停工X天,直接经济损失达到XX万元。
事故发生后,项目组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进行报告和处理。
2. 事故原因分析2.1 设计问题在对项目进行设计时,存在XX问题。
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2 施工方面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XX问题。
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
2.3 材料选用问题在选用材料的过程中,存在XX问题。
某些材料的质量未经过严格检验,导致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引发事故。
3. 事故处理过程3.1 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项目组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等。
3.2 组织调查公司派出专业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3.3 制定应急措施为了保障工人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组制定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包括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工程的暂时封控等。
3.4 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项目组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首先,对设计问题进行修改和优化;其次,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另外,严格按照材料选用规范,确保选用合格材料。
3.5 审查措施项目组对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并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 效果评估与总结4.1 效果评估经过整改后,项目组再次进行细致的质量检测,发现工程质量已经达到规范要求,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2 总结经验教训总结这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施工方面的管理,落实材料选用的规范,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3 完善制度根据本次事故经验,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严格要求项目组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报告中,遵守相应的制度要求,确保敏锐地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问题。
交办安监〔2016〕146号质量事故划分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直接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三、质量事故处理1.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研究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2.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3.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凡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要求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5.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6.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质量事故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施 工技 术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水
法律 制 度 的整 合 和衔接 ,强化 综合
联合印发 《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1 1 月2 2 日, 交通 运输 部 、人 力
平 ,有利 于航道 整 治建设 工 程质
量 、安 全 水平 的全 面提 高。
的 “ 安 全 生 产 月 ” 大 奋 战 , 以 明
为进一步规 范磁 罗经技 术服务工
《 对接 国 家战 略 建设 海 上福 州工作 方 案 》,提 出传 承 上世 纪9 0 年 代 福 州在 全 国沿 海城 市率 先提 出的 “ 海
接 经 济 损 失 或 工 程 结 构损 毁 情 况 (自然 灾 害所 致 除外 ),公路 水运
阡,原 《 规 范 》同时废 止 。 《 规
宅》 自 2 0 1 1 年5 月开始编制。 《 规 芭》的 发布 执 行 ,将 进 一 步 完善 航
董建设 的标 准体 系 ,规 范航 道 建设
《 关 于 完善 综合 交通运 输 法规 体 系
行 根据 《 检查 办法》,检查将 由
海事 管 理机 构和 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 障
郎门共 同展 开。 其 中,前 者 主要 检
查船 员健 康 证 明 、船 员资格 、船 舶
非 法采 矿 、破 坏性 采矿 刑 事案 件 适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自2 0 1 6 年
中 国海 事 局启 用 《 磁 罗经 自差 表 》 ( m3 6 -  ̄ - 版) 的通知
海 上福 州工作方案 》
近 日,福 州 市委 、市政 府 印发
当 、表 现 突 出的 单位 进行 了通报 表 扬 ,交通运 输 部 海事 局 荣 获 “ 先进 单 位” 荣 誉称 号 。今 年 以 来 ,部 海 事 局在 全 系统 组 织 开展 了为期 5 n 天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这事儿,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想象一下,如果你每天上班都得走那种坑坑洼洼、布满大坑的马路,那种颠簸得让你感觉像是在坐过山车,是不是觉得生活有点“心累”呢?所以,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真的是关系到大家的出行舒适和安全的“头等大事”。
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聊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虽然话题有点“硬”,但我们一定要把它搞明白哦。
1. 事故等级划分说到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咱们就像在看电视剧里的“分级制度”一样,不同的“剧集”有不同的“评分”,这样才能搞清楚事情的严重性。
通常来说,公路质量事故会被分为几个等级,从轻到重,大概是这样:1.1 轻微事故这个等级的事故,一般对公路的使用影响不大,就像那种小小的裂缝,虽然让人有点儿“心烦”,但大多时候也不至于影响大家的出行。
“小病小灾”,处理起来相对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头疼”。
比如说,路面上有个小坑,虽然看着不太美观,但车子开过去也不会有什么太大问题。
1.2 较大事故当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这就属于“较大事故”了。
就像那种“过敏性反应”,没法忽视,得马上处理。
比如路面上的坑坑洼洼开始增多,车辆通过时有明显的“颠簸感”,这时候就得好好检查和修复,避免问题扩大。
虽然还没到最严重的地步,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1.3 重大事故这时候,公路的情况就真的是很“糟心”了。
如果出现了大面积的裂缝、沉降,甚至可能影响到车辆的安全,这就需要“立马动手”解决了。
像这种情况,不仅需要马上修复,还得考虑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比如说,桥梁出现了问题,直接关系到过往车辆的安全,那真的是“火烧眉毛”的事儿。
2. 事故报告制度知道了事故的等级,那接下来就要聊聊怎么报告这些问题了。
就像咱们打电话报警一样,必须有个标准的流程,这样才能保证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2.1 报告流程遇到事故时,第一步是要“迅速行动”。
无论是现场的工作人员还是路过的好心市民,都要马上报告。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一)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的原则1.根据水运工程的重要性、规模和影响程度,划分事故等级。
2.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划分事故等级。
3.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质量事故的等级。
(二)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1.一般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小,不影响整个工程交付使用,但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质量不达标的材料使用、施工工艺及工序不规范、设备故障等。
2.较大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到工程部分部位使用,需要采取紧急的处理措施,对相关方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如承重结构发生变形、设计和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施工设备故障致使工程无法进行等。
3.重大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工程部分或整体损坏,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工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重要的承重构件断裂、塌方事故、工程质量缺陷致使工程无法正常使用等。
4.特大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影响巨大,可能导致整个工程全面损坏,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工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工程结构倒塌、大面积的滑坡、严重的水体污染等。
二、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一)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等级。
3.影响范围和后果:对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范围、损失及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描述。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对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后续预防措施进行说明。
(二)水运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报送要求1.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无需报告。
2.较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需及时将事故报告提交给项目部、建设单位,并由项目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整改。
3.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特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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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运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第五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
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见附表1)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下半年的质量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问题。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
和《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快报
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将本表报部应急办。
值班电话:********,传真:********
填表人:审核人:联系人及电话:
附表2: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半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年(上、下)半年填报日期: 年月日
2、上报日期应填写责任单位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长航局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时间;
3、工程结构损毁情况应填写发生事故的工程部位及结构垮塌、坍塌、报废等情况。
填表人:审核人:联系人及电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