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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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见证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外面见投资者,验证投资者身份并见证投资者签署开户申请表后,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网上开户是指开户代理机构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手续。

第三条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

第四条开户代理机构在开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前应当向本公司报备业务、技术方案及相关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见证人员管理等业务制度、非现场开户业务流程、技术支持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业务,应当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认真审核投资者身份真实性,确保投资者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自然人投资者通过非现场方式开户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七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投资者进行回访并保存回访记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核实投资者是否本人开户;(二)核实开户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意愿。

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先回访、回访成功后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先开立证券账户、回访成功后方允许证券账户使用。

第八条开户代理机构通过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投资者发放证券账户卡;若经投资者同意,也可不打印纸质证券账户卡,但应当以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第九条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经办人头部正面照,妥善保管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记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过程采集的影像(音)资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第三章清算交收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

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将有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A.增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B.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C.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D.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答案】 B2、对基金产品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属于()。

A.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行为B.基金管理公司可自主决策的事项C.法规许可的行为D.需要事先向监管部门申请的事项【答案】 A3、基金管理人的中台部门的目标是()。

A.利润最大化B.消费者剩余最大化C.客户满意度最大化D.保障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持续性【答案】 D4、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环节包括()。

A.Ⅰ、Ⅱ、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5、(2017年)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不包括()。

A.完善的内部控制B.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C.有效的投资研究团队D.健全的治理结构【答案】 C6、QDII基金不能()。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7、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安排()分管合规管理部的工作。

A.督察长C.基金经理D.独立董事【答案】 A8、关于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股票基金是应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B.与其它类型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C.股票基金可供投资者用来满足现金管理的需要D.股票基金以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为目标【答案】 C9、(2016年真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可以由()提议召集。

A.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B.基金托管人C.基金审计机构D.基金管理人【答案】 C10、下列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效性原则B.独立性原则C.成本效益原则D.考察性原则11、投资者于交易日投资5万元申购某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购费率为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78元,确认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81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巩固账户规范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97号),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挂失补办、销户等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者身份证的真实性。

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对身份证真伪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户籍证明或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证券公司应完善账户业务流程,防止新增不合格账户。

(一)在账户业务流程管理上,实行录入、复核双岗管理,建立强制复核制度,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二)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同一资金账户下挂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不一致的证券账户。

对于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与登记结算系统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等特殊情形,不视为同一资金账户下挂不一致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档案资料中加以说明、在柜面系统中备注。

三、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机制。

(一)对于已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新开资金账户办理交易手续时,证券公司应先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证券账户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

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不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或该证券公司申报的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方可为投资者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

证券公司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概述证券公司是我国证监会监管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证券投资沟通等领域。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账户管理规范、透明、安全、稳定。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1. 客户身份认证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责任进行登记、管理和保存。

客户应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唯一识别信息件应完整、真实、有效。

2. 客户资金账户开立要求:证券公司应依法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提供相应的风险警示和投资建议。

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书和协议,签署相应的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3.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的资金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范、安全、透明。

4. 客户资金交易行为规范:客户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客户资金账户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资金账户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6. 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定期披露客户资金账户的交易清单、持仓明细、资金流水等信息,并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重要意义1.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 (12)第三章证券账户查询 (28)第四章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36)第五章证券账户注销 (53)第六章休眠账户业务 (61)第七章不合格账户业务 (64)第八章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 (70)第九章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73)第十章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 (82)第十一章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 (86)第十二章合伙人信息维护 (89)第十三章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信息比对 (94)第十四章证券账户业务资料保管 (97)第十五章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101附录附录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04)附录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09)附录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116)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 (117)附录5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1)附录6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范例) (122)附录7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确认书 (123)附录8股份认购证明 (124)附录9投资者买入股份证明 (125)附录10证券账户信息变更办理确认单(范例) (126)附录11证券账户销户办理确认单(范例) (127)附录12关于将合格账户误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说明 (128)附录13不合格账户解除卖出限制审核同意书 (129)附录14不合格账户解除中止交易同意书 (130)附录15关于解除投资者中止交易限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131)附录16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32)附录17境内就业证明 (132)第一章总则1.1【目的依据】为规范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管理的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有关账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2007年8月账户规范工作全面启动,各证券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在任务艰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与创造性,通过坚持不懈的艰辛努力,账户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与激活业务已实现常规化管理,大部分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已经完成,同期投资者交易活动正常,市场总体反应平稳。

为全面实现账户规范工作目标,平稳实施剩余不合格账户集中中止交易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账户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在向证监局提交核查申请后由公司总部组织实施复查,复查工作最晚于6月20日前完成并向我公司提交复查报告同时抄报证监局。

复查中,要将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与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比对,复查合格账户中投资者姓名/全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是否完全一致(因存管银行与登记公司信息规则差异或生僻字处理等特殊情况致使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除外);对已规范过的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操作上的差错;对剩余不合格账户,要复查是否存在将合格账户误报为不合格账户处理的情况;对账户分类时标注为合格的账户,要复查其中是否有漏报的不合格账户。

在账户规范复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漏报不合格账户的,要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办理不合格账户补报事宜,剩余不合格账户要继续进行规范,复查中要对公司账户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改进措施,积极落实解决,在认真总结账户规范工作经验基础上,以公司未来可持续规范发展为目标,健全完善账户管理长效机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do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do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4.16•【文号】中国结算发字[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64号)各结算参与机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将于今年5月7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保证证券结算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现就实施《管理规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公司根据《管理规则》和结算业务系统建设情况,修订了2005年10月11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见附件1),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管理规则》和《操作指引》与本公司办理结算参与人管理相关业务。

二、《管理规则》实施后,2007年4月30日前已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将自然转为乙类结算参与人,不需要另行申请,但应于2007年7月31日前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

本公司原结算参与人中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的,可从2007年5月8日起向本公司申请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三、对于原特别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继续参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结算业务模式及流程保持不变,但在过渡期结束前应与本公司签订临时性结算业务协议。

过渡期结束后,未重新签订结算业务协议并承担资金交收责任的原特别结算参与人,将不能直接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对于新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QFII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业务账户,并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本公司可为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九年四月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9)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9)第二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11)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第四节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18)第五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4)第六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9)第七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31)第八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34)第九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6)第十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41)第十一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46)第十二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52)第十三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54)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56)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58)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61)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63)第十八节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66)第十九节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68)第二十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70)第二十一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72)第三章其他账户业务 (74)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74)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75)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80)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82)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83)第六节份额持有人信息维护 (85)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87)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96)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3)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08)附录 5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113)附录 6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6)附录 7 保险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18)附录 8 信托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28)附录 9 期货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132)附录 10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140)附录 11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机构适用) (141)附录 12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产品适用) (142)附录 13 保险产品及保险资管产品开户确认函 (143)附录 14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QFII作为委托人开立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适用) (145)附录 15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146)附录 16 商业银行同意函 (147)附录 17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148)附录 18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149)附录 19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150附录 20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151)附录 21 信息录入规范 (152)附录 2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6)附录 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7)附录 24 证券账户业务授权委托说明 (158)附录 25 各类产品账户命名规则与备案要求 (159)附录 26 产品结构图模板 (162)附录 27 证券账户业务收费表 (163)附录 28 关于未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的情况说明 (164)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8.14•【文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为配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全面推进,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眠账户另库存放休眠账户是指证券账户余额为0、资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元且最近连续3年以上无交易的投资者A股账户及对应的资金账户(以下分别简称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

对休眠账户实行另库存放,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实施单独存放管理。

休眠账户原则上以2007年7月31日为截止时点进行统计,各证券公司可结合各自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管理投资者账户中的休眠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报送,实施另库存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按统一时点对全市场休眠账户实施另库存放。

具体安排如下:1、各证券公司应制订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关业务的实施程序、具体方式、时间安排以及休眠账户激活和恢复使用的业务流程等,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各证券公司应按照休眠账户标准,自行筛选出休眠A股账户和休眠资金账户,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和时间安排,在2007年9月28日前完成柜面交易系统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单独管理工作。

要按照证监会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将休眠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下。

3、各证券公司已在其柜面交易系统作另库存放的沪市休眠A股账户明细数据,应按要求的格式和时间报送本公司;同时,各证券公司还需向本公司报送证券账户余额为0、但对应资金账户余额大于100元的深市A股账户明细数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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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通知(2014)颁布⽇期:2014-08-25执⾏⽇期:2014-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证券账户业务第⼀节⼀般规定第⼆节证券账户开⽴第三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第四节证券账户使⽤第五节证券账户注销第四章⾃律管理措施第五章附则各市场参与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修订稿)》现予发布,⾃今年⼗⽉⼀⽇起实施。

请遵照执⾏。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零⼀四年⼋⽉⼆⼗五⽇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证券账户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以及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适⽤本规则。

本公司对开放式基⾦账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本公司以外其他机构为投资者开⽴但委托本公司提供配号服务的账户有关业务,参照本规则执⾏。

第三条证券账户是记录证券及证券衍⽣品种持有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

第四条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管理,具体账户业务可以委托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本公司开户代理资格,与本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代理本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实⾏⾃律管理。

第五条开户代理机构、投资者以及与本规则证券账户业务有关的其他主体应遵守本规则。

第⼆章开户代理机构管理第六条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融经营业务许可证;(⼆)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员、场所、业务设施等条件;(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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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为香港、澳门居民办理B股账户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得用于办理除B股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2.1 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 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代理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臵、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代理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业务。

2.6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代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开户代理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对不再具备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代理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2.10 开户代理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

其他因故失去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3.1 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 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 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 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 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 开户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

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 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

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

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代理机构。

3.12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

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

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

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

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

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4.1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代理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 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 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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