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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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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费有关税收问
题的批复
【标 签】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技术转让费,有关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219号
【发文日期】2001-03-26
【实施时间】2001-03-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从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2001]11号)收悉。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与上海华
虹NEC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签订了《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号为97HHNEC47-01001CN-2000)和《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号为97HHNEC47-0100ZCN-2000),转让集成电路加工技术和工艺技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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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日本货物航空会社,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2001﹞114号
【发文日期】2001-10-01
【实施时间】2001-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756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节录)【标 签】使用日本贷款项目,有关税收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发﹝1991﹞816号【发文日期】1991-01-01【实施时间】1991-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一九九○年十一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第三批日元贷款一九九○年度项目政府换文和贷款协议。

日本政府将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向我国政府提供1,225亿日元数额贷款,用于五强溪水库等17个建设项目(附第三批日元贷款一九九○年度贷款项目清单)。

关于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有关日本承包及日本雇员在华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财政部曾以[82]财税字第191号《关于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函复对外经济贸易部,明确对从事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建设的日本居民公司及个人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照顾。

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起步不久,对日本方面做出的特别承诺。

近年来,除日本国外,其他国家也陆续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

对政府贷款项目涉入的承包商及个人的收入问题,均应按税法及双方国家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使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项目所涉及的日本居民公司和个人的收入应按税法及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避免引起其他国家政府贷款项目承包商的攀比。

但是考虑到日本政府恢复对华贷款的积极作用和特殊背景,对日本居民公司及个人从事上述第三批日元贷款一九九○年度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及所得,特案同意仍按财政部[82]财税字第191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第三批日元贷款一九九○年度贷款项目清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从上海大金协昌空调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从上海大金协昌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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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从上海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取得的与技术指导费相关的费用征收预提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标 签】预提所得税问题,株式会社,技术指导费相关费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9﹞35号
【发文日期】1999-05-28
【实施时间】1999-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与技术指导费相关的费用是否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的请示》(闵税发[1999]3号)收悉。

关于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因提供技术而向上海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收取技术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是否应并入专有技术使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问题。

经研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日本大金工业抹式会社向上海大金协昌空调有限公司收取的日方技术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等费(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作为与提供专有技术相关的费用一并征收预提所得税。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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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特定企业,税收协定待遇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8﹞325号
【发文日期】2008-10-27
【实施时间】2008-10-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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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6﹞61号
【发文日期】1996-08-06
【实施时间】1996-08-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登记
近据有些单位来电询问,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是根据原税务登记15位码进行的,现新的统一代码实施后如何进行衔接。

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65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系统使用的15位属性代码更替需要过渡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1997年1月1日方启用新的统一代码。

因此,1996年12月31日前原税务登记15位码将继续使用,现具名为税务管理码。

对于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除了以其提供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载明的国标9位码并加挂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外,要同时按我局沪税外[1996]号文规定,编制一个10位税务管理码,后5位仍由市局统一编制。

税务管理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左上角统一代码下。

市局在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年月日行下,从左至右载明15位税务管理码。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在金融机构存款,纳税义务人,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1998﹞120号【发文日期】1998-11-06【实施时间】1998-11-0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废止内容和依据: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12月21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沪银会[1998]310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沪国税征[1998]119号文转发。

经研究,现就本市如何贯彻实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税务局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局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税务局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帐户许可证明”、“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等五个执法书证样张,统一印发给各税务机关使用(样张附后(略))。

二、本市各税务机关凭市局统一印发的上述五个执法书证到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及其所属支行、分理处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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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国库券取得的利息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9﹞116号
【发文日期】1999-12-31
【实施时间】1999-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
外[1999]435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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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标 签】日本国际合作银行,银行贷款利息免征,免征预提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0﹞662号
【发文日期】2000-08-28
【实施时间】2000-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0]175号)收悉。

关于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向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以上贷款是由日本输出入银行提供,该银行于1999年更名为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又称“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仍维持了政府银行的性质,因此,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第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合作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1.09•【文号】国税发[1992]007号•【施行日期】199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1992年1月9日国税发[1992]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和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1年12月26日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税收换函印发给你局。

为了便于了解有关换函条文的具体解释,现连同《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中日双方签署税收换函答记者问》一并印发,供参阅。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致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的函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致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的函(译文)三、《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中日双方签署税收换函答记者问》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致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的函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阁下:我荣幸地提及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措施(以下简称“鼓励规定”)为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的“本协定签订之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采取的任何类似的特别鼓励措施”:(一)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限于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和第(六)项所包括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二)第八条第二款〔限于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至第(四)项和第(六)至第(八)项所包括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
的利息所得征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6.19
•【文号】国税函[1997]372号
•【施行日期】1997.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所得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7]372号1997年6月19
日)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
款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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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1号
2006年1月4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6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2007]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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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营业税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1996]8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2.26
【实施日期】1996.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
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沪地税一[1996]85号1996年12月2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8号《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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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2.26
•【字号】沪地税一[1996]85号
•【施行日期】199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营业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
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地税一[1996]85号1996年12月26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18号《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市各银行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其他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的办法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函复中国银行的国税函(1996)618号文规定执行。

二、除了美元、日元、港元三种基本外汇的牌价必须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营业额外,对其他外汇币种的折合人民币营业额的办法,仍可维持现行各银行的具体折合办法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现将该文转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
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中野冷机株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中野冷机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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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中野冷机株式会社等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技术转让收入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流﹝2001﹞121号
【发文日期】2001-04-25
【实施时间】2001-04-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中野冷机株式会社等公司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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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标 签】所得税处理问题,中外合作企业,支付房租补偿金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2000﹞100号
【发文日期】2000-08-03
【实施时间】2000-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徐汇区税务局:
你分局《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徐税外综[2000]30号)收悉。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研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对不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我局意见:
1.对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形式向合作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应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后予以支付;
2.对上述合作企业的利润按合作约定不足支付合作一方,而应由合作另一方负责补足的部分,应由合作另一方的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在合作企业中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3.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已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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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上海三国长航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的批复
【标 签】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机械电子公司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2001﹞6号
【发文日期】2001-01-15
【实施时间】2001-01-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从上海三国长航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浦税政[2000]168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鉴于1999年5月上海三国长航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取得的370万美元贷款是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特此批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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