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处罚细则_新增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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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一、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的概念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是指建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工程建设中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通过政府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促使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的内容1.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细则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明确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行为,强化监管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2. 处罚的种类和范围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应当明确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例如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等,应当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范围。

处罚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改、责令换代、吊销资质等。

3. 处罚的程序和机构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应当规定处罚的程序,包括违规行为的举报、核实、处罚等具体步骤。

同时,应当规范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 处罚的依据和证据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应当规定处罚的依据和证据,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之间的关联,确保处罚的依据合法有效。

5. 处罚后的复查和监督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应当规定处罚后的复查和监督程序,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整改,避免因处罚而带来的二次损失。

三、工程质量检查处罚制度的实施步骤1. 举报和核实当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

2. 处罚决定经过调查核实后,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改、责令换代等。

3. 整改和监督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3.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规定细则:
1、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项目部500元。

3、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擅自安装的;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使用的;未办理拆除告知擅自拆除的,罚款项目部5000元。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现场作业环境脏、乱、差的,根据公司文明施工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每处罚款200元。

6、施工现场无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到位,无整改措施的罚款500元。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递交回执或未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的每次罚款100元。

8、项目部无视公司检查,无故妨碍、阻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工
作的罚款项目部1000元。

9、对以上罚款项目部不配合执行或罚款后仍不整改的,公司将停止其项目施工并执行双倍罚款。

10、本制度只适用于公司对其下属项目部的罚款,如上级行政部门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公司将对其追加罚款。

一切罚款金额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11、对项目部的罚款公司将进行备案,在工程款拨付中扣除。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

项目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范文一、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细则。

1. 违反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轻微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b.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c. 极其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吊销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不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求履行职责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项目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项目主要负责人多次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项目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

4. 不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培训和教育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 未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 错误使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将会给予以下处罚:a. 公司第一次发生该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b. 公司连续两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c. 公司连续三次以上发生该行为的,可以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

工程质量制度罚款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罚款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制度执行罚款。

二、罚款范围及标准1. 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额的1%-3%。

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偷工减料,罚款金额为该部分工程造价的5%-10%。

3. 监理单位未能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处理,罚款金额为监理费的2%-5%。

4. 对于重复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倍处罚。

三、罚款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确认违规行为后,由项目管理部分出具罚款通知单,明确罚款金额和缴纳时限。

3. 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4. 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提升和质量管理改进工作。

四、其他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对于查实的举报,可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单位或个人,除罚款外,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参与后续项目、暂停资质等措施。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结语本罚款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管理意识,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通过经济手段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工程质量,从而保障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我们期望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二、质量责任1.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工程的全过程质量负责。

2. 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处罚原则1. 处罚以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对于重复犯错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2. 处罚应当公正、客观,确保每一项处罚都有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解释。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质量问题,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或停职检查。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外,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于屡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行业内的项目投标。

五、处理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保护现场,并通知质量监督部门。

2. 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到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书面报告。

3. 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4. 对于涉及外部单位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三、处罚原则1.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对于屡次违规不改的人员,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除口头警告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停职反省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 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进行记录。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或安全主管决定处罚措施。

3. 对于需要经济处罚的情况,应当出具罚款通知单,并由违规人员签字确认。

4. 对于不同意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

工程质量部门惩罚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质量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提升整个团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项目能够高效且高质量地完成。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工程师、施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三、惩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违反操作规程或者管理要求的个体,首次犯错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备案。

2. 罚款:重复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个体,将根据违规的性质和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降级:对于屡次违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降级处理。

4. 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个体,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四、具体条款1.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纠正;如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3. 忽视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事故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 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直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执行与监督1. 工程质量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清楚了解本制度的条款。

2. 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应由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同事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

六、其他说明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总结:。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模版一、目的和背景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等的关键措施。

然而,随着施工项目的增多和施工规模的扩大,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以推动工地施工各方遵守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中的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和相关工程从业人员等。

三、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8.《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等。

四、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1.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地文明施工的,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日加倍处罚。

2.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吊销其监理资质。

3. 施工队伍及从业人员在工地施工过程中违反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和教育;(2)书面警告;(3)罚款;(4)停工整顿;(5)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相关证照。

五、处罚程序1. 违规行为的发现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现场巡查、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

2. 处罚通知书的发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向违规方发出处罚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

3. 整改验收违规方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范本

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范本

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范本生产安全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鼓励优秀企业,惩罚违规企业,制定了以下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范本。

一、生产安全奖励规定1. 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奖励依据企业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表现,评选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安全生产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在生产安全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评选出具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完善安全管理奖励对于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企业学习借鉴。

4.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针对在生产安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员参与生产安全工作。

5. 安全生产宣传推广奖励对于积极宣传推广生产安全知识和经验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企业主动参与宣传推广活动。

二、生产安全处罚规定1. 安全违规处罚对于发生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3. 安全隐患整改追踪对于发现的生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4. 责令停产整顿对于生产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顿,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5. 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这些生产安全奖励和处罚规定范本可以作为参考,在实际应用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通过奖励和处罚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提升企业对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促使企业落实生产安全措施,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

工程安全惩罚制度第一条:总则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理的单位和个人。

3.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

3.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违规行为与处罚1.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对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4.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5.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项目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3. 对于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工程增补方案

工程增补方案

工程增补方案简介在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进行工程增补。

工程增补是指在已建成的工程中新增或修改设施、设备、材料等,以满足业主或用户的需求。

对于工程增补,一定要认真制定方案,遵循科学的原则,确保增补后的工程质量不受影响。

本文将介绍工程增补的原则和步骤,并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原则1. 安全第一工程增补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增补对现有工程的影响,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对工程和人员造成危害。

2. 经济合理工程增补的费用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过预算的限制。

在确定增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到经济性,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材料的选择和工艺流程的优化,并进行成本分析和评估,确保增补方案的经济合理性。

3. 协调配合工程增补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专业的人员和部门,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

因此,在制定增补方案时,应开展全面的沟通和协商,做到各专业配合,协同合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步骤1. 识别需求在进行工程增补之前,首先要明确工程增补的需求。

需求可能来自于业主、用户、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等。

在识别需求的过程中,需要全面了解工程实际状况,分析问题,确定增补目的和范围。

2. 制定方案根据需求,制定合理的增补方案。

方案应包括增补的位置、设备、材料、工艺、工价、安全预防措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个专业的要求,确保方案实现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3. 审批方案完成方案后,需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核,确认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审批过程中需要认真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符合安全、准确、高效、经济等要求。

4. 实施方案完成方案后,需要按照方案执行相应的工程增补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各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要求,确保工程增补顺利实施。

5. 验收方案在工程增补完成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要素包括安全、质量、经济等方面的要素。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和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程安全处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人员等。

三、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一次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一次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或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影响施工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工艺交底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变更施工工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或出具虚假验收材料的,责令重新验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危害施工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程序及监督1.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督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核实。

2.对于违规行为,应先进行调查核实,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3.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复核。

4.对监督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发现存在监管不力等情形,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重新发布。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3.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应依法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一、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服务商。

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根据制度范本,所有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计划,并明确各参建方的职责与义务。

设计单位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则必须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制度范本详细列出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图施工的行为,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可被暂停施工直至问题解决;-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重罚。

四、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进行事故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监督与考核为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

由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对参建各方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个人信誉的重要依据。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结语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安全处罚制度对于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促进各参建方自觉遵守规范,还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工程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以下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一、奖励项目:
1.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经营单位与施工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可获得安全生产奖励。

2.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及时救助伤员,保障工人的安全,可获得安全生产奖励。

3.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可获得安全生产奖励。

4. 在安全生产督查中没有发现安全隐患,并且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可获得安全生产奖励。

二、处罚项目:
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除了按行业标准进行处罚外,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警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处罚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警告和停工整改。

4. 违反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定,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防护鞋等防护用具的,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以上为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的一般性内容,具体规定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罚规定。

拆模后缺陷处罚细则

拆模后缺陷处罚细则

混凝土拆模后质量检查及出现质量问题处罚细则一、缺陷检查原则:拆模后,由总包进行第一轮检查,检查问题同一种颜色粉笔标注,监理进行第二轮检查,如发现新增问题数大于总包检查问题数20%,多一条罚款总包200元,由甲方进行第三轮检查,若发现问题数大于前2轮问题数,一条罚款监理50元;总包100元;拆模后第三轮检查完成之前不得擅自修补。

修补一处按200元/处处罚。

待甲方和监理现场确认后方可安排修补缺陷。

检查时间:拆模后第一轮检查时间为拆模后两天内,第二轮检查时间为拆模后第三天上午,第三轮检查时间为拆模后第三天下午。

整改时间:拆模后第五天内完成整改。

二、奖惩办法:(以层为单位)A、漏筋5处以内奖励500元,6处至10处罚500,10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罚款500+(26-10)x200=3700漏筋认定标准:有或无B、烂根:烂根2处以内奖励500元,3处至6处罚500,6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罚款500烂根认定标准:面积超过200cm2C、错台:漏筋2处以内奖励500元,3处至5处罚500,5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奖励500错台认定标准:大于15mm、烂根认定标准:面积超过200cm2 D、孔洞:孔洞2处以内奖励500元,3处至5处罚500,5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500+(8-5)x200孔洞认定标准:深度大于20mm且面积大于10cm2E、缺棱掉角:缺棱掉角2处以内奖励500元,3处至5处罚500,5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500+200缺棱掉角认定标准:单边宽度大于30mm或长度大于300mm F、狗洞:狗洞处罚1000元/处;出现5处以上当班工长和监理各处罚50元。

2000狗洞认定标准:主筋完全暴露长于50mm的孔洞。

G、麻面:麻面3处以内奖励500元,4处至10处罚500,10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麻面认定标准:麻面面积超过400cm2 500H、夹渣:夹渣,3处至5处罚500,5处以上多一处处罚200元;夹渣认定标准:无400I、修补开裂:原则尽量不修补,修补开裂处罚100元,修补认定标准:修补任何裂纹。

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补充规定范文(4篇)

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补充规定范文(4篇)

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补充规定范文为进一步推进我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和操作行为,激发各职人员抓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补充制定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如下:一、上级检查方面:1、县级以上有关单位到公司检查发现重大隐患造成停产的取消本月奖励;发现重大隐患未造成停产但造成罚款的,每次扣____分;发现重大隐患并被县局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每次扣____分。

2、每月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每次扣____分;在自查中发现违章,造成罚款的每次扣____分;3、对于各级检查(包括本公司)的卡片,必须逐条逐项落到人头,并进行建档管理。

在限期内未整改结束,但又未注明原因说明理由的,视为拒不执行,每项扣____分。

4、公司组织安全业务考核时,及格率在____%以上(包括____%)不扣分,____%-____%(包括____%,不包括____%)每次扣____分,____%-____%(包括____%,不包括____%)每次扣____分,____%以下(不包括____%)的每次扣____分。

5、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检查标准依照省级标准),达到省级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不扣分,不达的扣____分。

二、采掘方面:1、新开工作面、新增加建设项目、改变通风系统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制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制定后未进行审批、贯彻、学习的,一次扣____分。

2、未按设计施工或改动设计后,未进行评审擅自组织施工的每次扣____分,因此造成失误影响的每次扣____分。

3、遇地质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凡未及时上报或瞒报,每次扣____分,造成失误的每次扣____分。

4、由于地质条件改变等特殊原因,致使规程、措施需改动但不及时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而私自改动并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次扣____分。

5、未按期进行每月一次的规程贯彻审查,每次扣____分。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制度应当明确指出,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则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制度应详细列出安全生产的具体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等。

再次,制度应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制度还应包含对举报人的保护条款。

鼓励工人和管理人员举报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并对举报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

制度应明确处罚的执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违规行为的记录。

对于需要处罚的违规行为,应经过调查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

同时,应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工程建设安全处罚制度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的规定、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质量处罚细则_新增补后

安全质量处罚细则_新增补后

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罚细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共部分 (4)第三章地面部分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现场操作安全 (7)第三节现场质量控制 (12)第四章井下部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火工品、爆破管理 (13)第三节掘进、巷道支护及顶板管理 (16)第四节一通三防 (20)第五节机电设备 (27)第六节提升运输 (30)第七节防治水 (32)第五章其它 (33)第六章附则 (35)安全质量监察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管理基础,保证安全监督的有效进行;从根本上解决隐患多发的势头;彻底遏止三老问题的出现。

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分为四个部分:公共部分、地面部分、井下部分、其它。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驻矿施工、监理、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

第4条本细则的执行单位为安全质量监察科,公司全体员工及驻矿单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安管人员现场监管和处罚决定。

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安全办公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公共部分第5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

现场不得与监管人员发生争执,如有违反,对当事人处罚2000元,同时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

第6条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完成资质备案,经监理审查开工条件并签署开工通知;开工手续不全组织开工,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罚施工单位10000元,罚指挥开工责任人2000元;第7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等,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款1000元。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思想及原则(一) 为了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质量考核的约束激励机制,达到规范员工质量行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塑造陕鼓品牌形象的目的,特对《质量责任损失赔偿及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二) 凡因企业内部单位或者个人责任发生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者应按规定赔偿损失 .公司考核各中心(部)、车间及下属公司,其赔偿金额每月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单位必须考核到个人。

经济损失较大或者对企业质量信誉造成重大影响,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 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责任赔偿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100%的索赔。

具体执行外协、外扩、外配套产品考核赔偿实施细则。

合用于产品定货以及设计、工艺、成套、采购、外协外扩、加工创造、检验试验、总装试车、现场安装调试、工程施工、售后服务等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责任损失考核赔偿.为了鼓励创新,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因产品气动性能不合格或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用而造成的质量损失 ,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的考核范围 ,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正常赔偿额两倍以上考核。

如果发生被迫让步使用情况,根据影响生产和造成经济损失大小,除按正常考核赔偿外,一次性处罚 500~1000 元。

(被迫让步:价值较大或者因生产进度要求无法重新投料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图纸要求,但可以通过其它补救措施处理后而满足使用要求的,称为被迫让步.)外配套件、外协、外扩加工的铸锻件、零部件工序协作等,如果进厂检验不合格,不许入库。

如因生产急需经审批允许让步返修使用时,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返修或者让步造成的质量损失;如果在下序加工过程中因内部缺陷造成不合格而发生损失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供货单位索赔.若索赔未果或者因外协外扩、外购件质量问题而影响生产,对采购或者外协外扩部门要赋予工作质量考核.如因设计图纸、工艺等技术软件错误造成零部件报废、让步、返修所发生的质量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要赋予赔偿.图样、技术文件在更改过程中由于漏改、错改或者责任原因滞后于生产所造成的质量损失,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要赋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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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处罚细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共部分 (4)第三章地面部分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现场操作安全 (7)第三节现场质量控制 (12)第四章井下部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火工品、爆破管理 (13)第三节掘进、巷道支护及顶板管理 (16)第四节一通三防 (20)第五节机电设备 (27)第六节提升运输 (30)第七节防治水 (32)第五章其它 (33)第六章附则 (35)安全质量监察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管理基础,保证安全监督的有效进行;从根本上解决隐患多发的势头;彻底遏止三老问题的出现。

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公司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分为四个部分:公共部分、地面部分、井下部分、其它。

第3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驻矿施工、监理、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

第4条本细则的执行单位为安全质量监察科,公司全体员工及驻矿单位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安管人员现场监管和处罚决定。

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安全办公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公共部分第5条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工作。

现场不得与监管人员发生争执,如有违反,对当事人处罚2000元,同时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

第6条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完成资质备案,经监理审查开工条件并签署开工通知;开工手续不全组织开工,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罚施工单位10000元,罚指挥开工责任人2000元;第7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规程、安全规程等,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罚款1000元。

第8条登高、钻地沟、清仓等危险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查处一次罚款1000元。

第9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检查中发现一人次未经学习直接参与施工,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10条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查中发现安排一人次无证上岗,处罚个人500元(属特殊工种的罚款2000元),同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特殊工种罚款5000元);有证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特殊工种罚款500元)。

第11条按时参加玉溪煤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0元。

第12条施工单位缺失各类施工管理牌板或各类施工参数牌板,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13条周三、周五安全检查无故缺席或检查不负责任的,发现一次每人罚款100元。

第14条监管部门复查签字与实际整改情况不符的,发现一次对相关整改复查人罚款100元。

第15条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经调查为监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给予监管人员同类问题罚款标准三分之一的处罚。

第16条按时参加玉溪煤矿组织的周五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0元,迟到一次罚款200元。

第17条按时完成会议安排、三定、各种通知单下达的整改任务,延误一次罚款1000元。

第18条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19条发现一处隐患,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中的分级原则分别给予: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0元(以上级机关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准);A级隐患罚款10000元;B级隐患罚款5000元;C级隐患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以原罚款基础的两倍进行处罚。

第20条安全质量监察科根据隐患、问题在检查记录、领导带班记录中出现的频次界定“三老”问题(原则上为同一隐患在一个月度内出现六次)。

“三老”问题的处罚标准为50000元。

出现在同一地点加倍处罚。

第21条不配合违章或事故调查,无理取闹、栽赃嫁祸的,或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包庇、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每人次罚款2000元。

第22条事故处罚:人身伤害事故(伤害程度以公安部的伤情鉴定为准)(一)轻伤事故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并给予罚款20000元。

(二)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10000元;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并处罚款5000元;对事故的形成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款8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重伤及以上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做出相应处理。

非伤亡事故(一)发生经济损失轻微的事故(10万元以下),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罚款5000元;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2000元;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罚款3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并给予罚款20000元。

(二)发生经济损失较轻的事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事故承担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款10000元;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并处罚款5000元;对事故的形成承担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款8000元;事故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发生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地面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3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24条进入施工现场未穿工作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5条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26条矿区内酒后驾车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27条脱岗、串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事项的,罚款200元。

第28条上班期间喝含酒精类饮料的,罚款100元。

第29条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的,罚款1000元。

第30条穿短裤、赤裸上身进入工地的,罚款200元。

第31条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罚款100元。

第32条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值班或值日的,罚款100元。

第二节现场操作安全第33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识的,罚单位1000元。

第34条指挥吊装作业未佩戴指挥标志的,罚款100元。

第35条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罚单位1000元。

第36条在坑、槽、井、沟等不安全环境中的工作人员休息时未到安全地带的,罚款200元。

第37条非特种车辆作业人员搭乘车辆的,罚款100元。

第38条电器柜上放置杂物的,罚款100元。

第39条电氧焊作业、砂轮操作不戴护目镜的,罚款200元。

第40条砂轮操作时戴手套的,罚款200元。

第41条电氧焊等特殊作业时不按规定穿防护服的,罚款200元。

第42条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位置10米范围内有明火的,罚款1000元。

第43条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相互距离不足5米的,罚款200元。

第44条氧气、乙炔瓶周围堆放杂物的,罚款200元。

第45条禁火区内吸烟、点火、使用容易产生明火的设施设备的,罚款1000元。

第46条电器设备不按规定装设接地装置的,罚款500元。

第47条机电设备转动部位不装设防护罩的,罚款500元。

第48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特殊环境中进行动火、吊装、喷涂、电路检修等特殊作业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49条绝缘损坏或电线导电体裸露的;罚款1000元。

第50条临时用电未按规定审批或未按规定接线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51条人离岗位未关闭机电设备电源的,罚款200元。

第52条用电线路接线、布置等不规范的,罚款200元。

第53条电工检修前不进行验放电的,罚款1000元。

第54条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罚款500元。

第55条在宿舍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设施的,罚款200元。

第56条维修施工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57条处理混凝土出料弯管堵塞或清理搅拌机料罐时,未停电停机的,罚款1000元。

第58条将车辆停放在陡坡或斜面上而未采取制动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59条装卸车无人指挥、场内运输车辆无跟车人,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60条没有方案、措施进行大型设备维修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61条架上取放物料不稳拿稳放的,罚款200元。

第62条地基、管道沟、排污渠等地下设施施工完毕,未及时回填,对地面进行恢复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63条特殊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的,罚现场负责人500元。

第64条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的,罚款3000元。

第65条为赶进度强令工人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或过程的,罚违章指挥者10000元。

第66条交叉作业未安排统一协调人员的,罚款2000元。

第67条模型支设不牢固,进行混凝土浇注的,罚款1000元。

第68条未到拆模期提前进行拆模操作的,罚款5000元。

第69条搭设的脚手架不牢固的,罚款200元。

第70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工具无保险绳的,罚款1000元。

第71条施工场所梯子不稳或站在梯子上操作不采取防范措施的,罚款1000元。

第72条地下管沟、下水管道内施工完毕,不及时盖好井盖;或施工、歇工期间未加围栏或采取遮挡措施的,罚款1000元。

第73条破坏下水道井盖或防护栏网的,罚款2000元。

第74条手动工具未使用安全电压或使用非安全电压未按规定装设接地保护的,罚款1000元。

第75条无人指挥进行吊装作业的,罚款1000元。

第76条吊装设备或管材未按规定使用引绳的,罚款500元。

第77条起重设备下站立或摆臂范围内站立的,罚款500元。

第78条试压、吊装、危化品装卸储存发放使用等不执行相关规定的,罚款1000元。

第79条在抓斗、叉斗、摆臂等不安全部件上停留的,罚款2000元。

第80条进入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危险区内的,罚款1000元。

第81条明槽、基坑开挖不采取防滑坡、防崩塌措施的,罚款3000元。

第82条建筑期间不按规定张挂安全、防护网的,罚款1000元。

第83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索、卡套进行吊装作业的,罚款1000元。

第84条在起重臂下或起吊物下逗留或穿越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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