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导言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发布后,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深入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及其含义,以及对公司法的影响和意义。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1. 定义和范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和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解读,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法和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具体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清算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解释,内容全面、具体,为公司相关事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3. 重要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填补了公司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空白,为公司及其相关方的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公司治理和权责划分等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明确规定。
二、解读与影响1. 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2.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治理机制方面增加了一系列规定,如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程序的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等,充分体现了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公司治理的科学完善。
3. 责任和清算:在公司清算和责任追究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责任的界定和清算时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司破产和清算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依据。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指引,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公司法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加强对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的重视,为中国企业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学课件 公司法学(第二版)李建伟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说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及 管理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性 1 具有一定公法属性的私法 2 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3 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4 具有较强国际趋同性的国内法 5 活跃的发展性与变动性 6 主要表现为成文法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 鼓励投资原则。 2 公司自治原则。 3 股东平等原则。 4 保护利益相关者原则。
一人公司,指出资(包括股份,下同)属于 单一股东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与一人 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并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 式,而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特殊形式。
(二)分类
1 依表现形态不同,分为实质一人公司 和形式一人公司。
2 依形成方式不同,分为设立一人公司 与存续一人公司。
3 依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一人有限公 司和一人股份公司。
第二节 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简史
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 1 陆上的家庭经营团体 2 海上的康曼达组织
二、公司的成型与发展 1 无限公司 2 两合公司 3 股份公司 4 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立法
一、基本立法模式 1 商法典模式。 2 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
二、我国公司法典的制定
第四章 公司设立
第四节 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救济
一、公司设立的三种效果 公司设立的法律效果,在逻辑上有三种可
能:
一是公司设立成功,即设立行为不存在影 响公司人格效力的瑕疵,公司依法成立;
二是公司设立失败(狭义),又称设立不 能,即法定的设立程序未能完成,公司不 能成立;
三是公司设立瑕疵,即设立程序已经完成 且公司已经成立,但设立行为存在影响公司 人格效力的瑕疵,后被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被宣告设立无效,或者设立被撤销。
00227自学考试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讲义
第七十二条 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 理由超过6 理由超过6个月未 开业的, 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 个月以上的, 续6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1.2公司的种类 1.2公司的种类
• (一)——以投资者的责 ——以投资者的责 任为标准
• • • • • •
大陆法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3 公司能力的种类
• 公司的权利能力 • 公司的行为能力 • 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英美法系 合伙 有限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公司法解释二全文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3〕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202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1.将第二条修改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2.将第七条修改为:“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赵旭东《公司法学》课件讲义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n 第一节 公司概述 n 第二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n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n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n 第五节 公司法的形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公司与公司法有 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和认识,对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公司法的性质和地位有比较全面 清晰的掌握。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
高等教育出版社
学时 6 7 1 2 3 3 1
课件使用说明
n 使用对象
讲授《公司法学》课程的教师。
n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n 使用方法
1.本教案的使用方法:直接打开各章放映,如需打开第一章, 只要双击“第一章.ppt”即可。 2.变颜色并有下划线的文字表示有超级链接,使用时在放映 模式下直接点击即可。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1.主体要件 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 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 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损害 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10节-公司法-有限公司(2)-李文涛
2.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F74)【例题】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乙可主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例题】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
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
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
对该决议,丙不同意。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3-28)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该股东会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A错误。
目前公司不存在“僵局”,解散公司主张不成立,B错误。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对此有异议的,可主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C正确。
题目并未提及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事实,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D错误。
(三)一人公司1.含义(F57)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1)投资人的限制(适宜原则):F58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书面原则):F61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第三人核算原则):F62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人格混同推定(推定原则):F63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股东的优购权(公司法解释四F)★★★有限公司股权外转(一)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视为同意F17(1)同意权——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外转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公司法(二)
公司法(二)第四章公司法(二)第三讲公司财务与资本制度一、公司财务概述1.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所有者构成权益的构成: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二、公司资本的概念与类型1.授权资本2.发行资本3.认购资本4.实缴资本5.催缴资本6.注册资本:章程上记载的发行资本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1.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发行并认足,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董事会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得发行股份的总额,公司成立时股份不必全部发行或认足,可由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在公司成立后自主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3.折衷资本制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股东只需认足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股份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在一定年限内发行。
四、法定资本制下的资本三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募足。
规则:·典型代表:中国的注册资本制·不允许分次发行;·须一次认足,但可分期缴纳股款;·已原则上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
(一块钱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应当以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讲义
第一章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商法在第三卷中所占分值为35分左右,在2010年的考试中商法部分所占分值为36分,其中单项选择题10分,多项选择题20分,不定项选题6分。
总体而言,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考题都是围绕以往考试的重点展开,并没有偏题和怪题。
就考试大纲的内容而言,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商法部分除在公司法部分新增一个考点(有关发起人的知识点)外基本没有变化。
商法的内容庞杂,我们将紧紧围绕与重要考点有关的法条与真题进行讲授。
【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证券法》的部分内容,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多,在第三卷中所占分值为15分左右,通常是整个商法所占分值的一半以上,因而需要引起考生充分重视。
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于2011年2月16日开始实施,因而考生也要注意新法的内容。
历年该章考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其中有关出资的内容,今年新增的发起人的考点也要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对比以及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第三卷中考了2道单选(还有一道同时涉及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4道多选,3道不定项,分值占到16分。
2011年的考试大纲本章内容除增加有关发起人的知识点(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外没有其他变化。
我们将公司法的内容分为八节来介绍,第一节、公司法的一般知识;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节、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第五节、公司债券;第六节、公司合并与分立;第七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八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公司法的一般知识考点一:公司的独立人格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和解读【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了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而制定的。
该解释全文共四部分,5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较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1.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有利于规范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
2.关于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股东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包括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股东违反义务的责任,如损害公司利益、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有助于维护公司稳定运营。
3.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披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披露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强化了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5.关于公司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丰富了公司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利于高效化解公司纠纷。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影响和意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实施,对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还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带来的新变化,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加强对公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
新《公司法》重点培训讲义
新《公司法》实施的
07
影响与展望
对企业的影响与挑战
企业运营灵活性增强
新法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方 面的限制,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更加灵活地调整经营 策略。
企业治理结构需调整
新法加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对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需相应调 整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投资环境改善
修订《公司法》有助于改善中国的投 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 推动经济发展。
新《公司法》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保护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修订内容概述
降低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降低了设立公司 的注册资本门槛,为创业者和
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建立了股东权利保 护机制,包括股东代表诉讼、异 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以应 对公司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
股东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 允许以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 币财产出资,提高了公司融资的灵活 性。
股权转让规定
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 了完善,包括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 、效力等,以保障股东的自由转让权 。
股东人数
新《公司法》降低了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
东人数上限。
公司类型
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
件和要求。
注册地要求
规定公司必须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二原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标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公司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和解释的一部司法规范性文件。
该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适用标准,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法规范的司法解释1. 公司股东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但在实践中,有时股东往往未能按时足额出资。
本解释明确了股东未按约定出资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相关必要程序。
这一解释有效地确保了公司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司法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决策程序和程序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解释有助于保障公司决策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3. 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等重大公司行为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解释中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手续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风险和后果。
这一解释对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和收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债务公司债务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债务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中明确了公司债务的确定和清偿程序,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公司债务的安全偿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意义1. 推动公司法的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通过对公司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的完善。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公司法的适用和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这一解释的颁布对相关相关法律的不断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2. 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精品分享】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成立的,其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由公司补偿。
可能承担高昂的案件诉讼费是股东代表诉讼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障碍,因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如果要求原告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诉讼费,会大大影响原告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积极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后顾之忧。
为防止恶意诉讼,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以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担保费用应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业内人士介绍,这款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增加其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为便于审理,征求意见稿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权进行了界定,指出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点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的管辖权略有不同。
征求意见稿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不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其他人比如与公司有商业交易往来的第三方——供应商或关联交易人也会使公司利益受损。
因此,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起诉时依据《公司法》有关条款将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雅典的达尔菲阿波罗神庙内的一块碑面上雕刻着这样一句警世名言:“认识你自己。
”这是两千多年前先哲苏格拉底提出的口号
第三节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来
学术界普遍认为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是为中小企业享受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而设,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晚于其他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2、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6、有限责任公司便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
年4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经多次修改,现仍发生效力。
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责
任公司法。
我国公司立法出现在20世纪,清国(1904)、民国(1929)、新中国(1993)。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F57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注意:1、严格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一人公司设立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公司的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
(三)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发展
第一个突破传统观念,对一人公司加以承认的是列支敦士登。
1925年11月5日起颁布了《关于自然人及公司之法律》将有限责任原则自团体法带入个人法,而成为一人公司的立法先驱。
此后,一人公司在许多国家得以承认。
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是专门针对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法》明确规定该种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并不意味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
按一人公司的原理,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F66、F67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注意:公司的权利实际上一分为二
2、国有独资公司执行机构---董事会
F67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依法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四)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
为了防止因公司高层兼职而疏于管理,从而造成对国有资产的损害,国有独资公司实行专任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注意:1、兼业禁止和竟业禁止的区别
2、不得在其它经济组织中兼职
讨论: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角色互换的利弊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来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作为近现代意义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后,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它是当时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高潮期。
时至今日,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发展。
虽然它在绝对数量上少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有人数的限制;
(2—200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公开性;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公司做了完
备、系统的规定。
其后一些国家也纷纷立法,对
其规范。
思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法律特点
五、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1、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序列。
4、关联董事表决权的规定。
(略)(F124)。
附:名词解释: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外国公司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外国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三)外国分支机构的财产
外国公司应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外国分支机构经营活动及其规制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