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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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证券公司私募子处罚案例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私募子违规的处罚案例:
1. 盛世股权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盛世股权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葆进、杨建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2. 恒兆源投资违规案: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3. 四川昊宸违规案: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四川昊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鑫、郭振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2万元罚款。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长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注意,这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不构成投资建议,具体案例信息应以证监会的官方信息为准。

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还需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珊黎伟【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世界公司并未否认其参与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未否认其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的真实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按揭借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金北圣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贷款方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世界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金北圣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拍卖变卖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4838886426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9838886571000【处罚日期】2022.04.02【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沈某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3920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上海证监局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2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文号沪〔2022〕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号当事人:沈某琴,女,196X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沈某琴短线交易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3月17日,沈某琴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

在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沈某琴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龙宇燃油"505,700股。

此后,沈某琴于2020年4月17日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卖出“龙宇燃油"585,300股,卖出上述股份后,其仍为龙宇燃油持股5%以上股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8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修正)34071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19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8000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35387530000【处罚日期】2022.06.2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上海市【处罚对象】朱某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4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284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56462960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文号沪〔2022〕8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当事人:朱某军,男,197X年6月出生,时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ST鹏起)董事会秘书,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鹏起科技、张某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4.11【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东省【处罚对象】陈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当事人:陈华,男,1984年10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华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叶某是世纪鼎利的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意转让世纪鼎利控制权。

2020年9月10日,通过居间人介绍推荐,希望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教育)黄某财与世纪鼎利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许某权见面沟通收购世纪鼎利控制权事项。

2020年9月14日,希望教育总裁汪某武与世纪鼎利董事长王某会见商谈收购事项,黄某财、许某权等人参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文件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及核查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第一节一般性信息披露及核查第二节重大资产重组第五章中介机构要求和文件编制第一节证券服务机构要求第二节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第三节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第一节申请文件清单第二节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第三节挂牌条件等事项第四节信息披露要求第七章附则附件附件1:《XXX公司关于面向普通/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附件2:关于XXX公司债券电子版申请文件与承销机构存档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附件3:发行人诚信信息查询情况表附件4:住宅地产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5:城市建设企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附件6:报告期各期末全口径有息债务情况披露格式附件7: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参考文本)附件8: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附件9:《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提交申请文件,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670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7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23328020200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秦嗣新秦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30 10:56:36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8203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5月19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文号〔2022〕25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嗣新、秦奋)〔2022〕25号当事人:秦嗣新(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61年11月出生,住址:香港跑马地。

秦奋,男,1988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秦嗣新、秦奋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嗣新、秦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唐某1实际控制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网络),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想和徐某谈收购事宜。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案例
1.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泰证券处以罚款3亿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证券被指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2. 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亿美元的罚款。

德勤被指控在其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适当的行为。

3.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巴克莱银行处以1.5亿英镑的罚款。

巴克莱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规,未能适当监管其客户的资金流动。

4. 2020年,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对三星证券处以4.3亿元的罚款。

三星证券被指控在其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中违反了规定,并操纵了股票价格。

5. 2021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对德意志银行处以8,000万欧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被指控未能适当处理客户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并未能履行其合规职责。

这些案例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所处罚案例的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对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平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函(1999年12月30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兴华”)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函得如下: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企业,转让后佛山兴华的国有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佛山兴华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佛山兴华38.93%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佛山兴华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佛山兴华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佛山兴华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兴华,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将上述第一、二项的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同时还应详细披露关联人员买卖股票及转让中各方以实物资产支付转让款项和偿债的情况,并保证不再发生上述违规和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行为。

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佛山兴华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结束——。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孙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74行终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审理法官】任静远贾沁鸥范德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陈孙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当事人-个人】陈孙君【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孙君【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反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陈孙君称:其于2018年11月13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邮寄投诉材料,反映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等行为中存在侵害陈孙君权益的行为,并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及大股东、保荐人等应当共同赔偿陈孙君股价跌价损失及融资利息和交易费用总计80万元。

上海证监局作出沪证监复字[2019]600号《答复函》(以下简称:600号《答复函》)对陈孙君进行答复。

主要内容为:对于华丽家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问题及关联公司短线交易及操作市场问题,未发现陈孙君反映的情形;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上海证监局已经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要求赔偿80万元等问题,不属于上海证监局监管职责范围。

陈孙君认为,华丽家族公司存在违反证券监管法律及规章的行为,给陈孙君造成重大损失,上海证监局虽然对华丽家族公司作出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决定违法,上海证监局据此对陈孙君所作的600号《答复函》亦属违法,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撤销600号《答复函》。

关于对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信证券进行通报批评的函

关于对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信证券进行通报批评的函

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信证券: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和支持。

我们是我国证监会,通过对近期监管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令人不满的问题。

我们向你们发出此函,向你们进行通报批评,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改正。

1. 长期以来,你们公司在证券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证券交易规则,未能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你们公司在营销销售证券产品时,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证券产品的风险披露不明确,或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利益的情况。

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你们公司在内部管理和风控方面存在漏洞。

管理层对风险的认识不足,未能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导致了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公司自身的利益,也对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认为你们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希望你们能够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1. 你们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意识,是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关键。

2. 你们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遵守,严格执行相关证券交易规则,规范营销销售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充分。

3. 你们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养和风险意识,保障公司业务的合规运作。

我们期待你们能够积极配合,认真对待,切实整改。

我们也将继续关注你们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会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让我们共同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证券市场。

通信方式:************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2023年1月1日湘财证券、国元证券、国信证券:感谢我国证监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公司对监管部门的批评表示诚恳的接受,并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决心全面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最新-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

最新-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精品

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证监罚字[2019]19号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9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

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

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二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富成证券未取得我会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019年5月富成证券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友签订国债托管协议,托管该公司持有的面值为6976万元的03国债1,用于国债回购,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并约定利率63833。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2.02.2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韩启坤【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3002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文号〔2022〕7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韩启坤)〔2022〕7号韩启坤,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启坤操纵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药)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韩启坤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1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韩启坤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上海速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启坤长期从事配资业务。

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韩启坤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亲友的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该账户组均系配资账户,韩启坤于2018年6月至11月借与王某心使用)交易“第一医药"。

韩启坤操纵的资金来源包括账户组配资资金、王某心支付的保证金及自有资金。

韩启坤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韩启坤决策、亲自下单并承担账户盈亏。

二、韩启坤操纵“第一医药"价格的过程(一)账户组交易情况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期初无持股,韩启坤有21个交易日交易“第一医药"(共35个交易日,占比60.00%),累计买入成交34,699,338股,买入金额341,462,620.40元,累计卖出成交34,699,338股,卖出金额355,954,241.28元。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责与免责

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责与免责

作者简介:张晓敏(1992-),女,汉族,广西南宁人,硕士,会计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㊂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㊁问责与免责以康美诉讼案判决为例张晓敏(广西外国语学院会计学院,广西南宁530222)摘㊀要:2021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做出民事处罚决定,判处康美药业向受损投资者赔偿约24.6亿元,5名独立董事在其过错范围内分别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㊂该判决结果引发了独立董事的离职潮,过于悬殊的风险收益比劝退了一部分独立董事㊂本文从康美药业诉讼案判决引发的独立董事离职潮说起,分析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应扮演中小股东的 眼睛 和 嘴巴 的角色,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㊁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㊁改善公司治理现状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㊂为了保护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提出了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配套措施:改革独立董事任免程序,将任免权回归公众股东;建立独立董事协会,促进独立董事职业化发展;投保 董责险 ,完善独立董事履职保障㊂关键词:独立董事 离职潮 ;独立性;问责与免责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7.0551㊀康美诉讼案判决引发的独立董事 离职潮深夜惊雷㊂2019年4月29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由于公司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2017年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多记约300亿元,收入多记约89亿元㊂投资者显然不会为如此庞大的 会计差错 买单,并纷纷抛售公司股票作为回应㊂此后,曾经的千亿白马医药公司股价一泻千里,戴上ST 的帽子退至三板市场交易㊂监管处罚㊂2019年8月16日,证监会通报康美案调查结果并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㊂证监会在通报中证实康美药业在2016-2018年半年报期间虚增营业收入291.3亿元,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㊂对独立董事江某㊁李某㊁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独立董事郭某和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㊂法院判决㊂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药业民事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㊁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向52037名投资者做出24.59亿元投资损失的赔偿㊂其中,签署了2016和2017年年度报告的独立董事江某㊁李某㊁张某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约2.5亿元);签署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独立董事郭某和张某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折合约1.23亿元)㊂离职潮 ㊂5名独立董事在2016-2018年间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年税前报酬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每名独立董事所获年均酬劳均不超过10万元,但每名独立董事却在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中承担最少1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㊂表1㊀2016-2018年公司独立董事年税前报酬单位:万元姓名2016年2017年2018年平均年税前报酬李某7.397.3914.849.87张某7.397.39 3.7 6.16江某7.397.3910.088.29郭某--77张某--77㊀㊀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㊂康美案的判决结果大有敲山震虎之效,引得独立董事们连夜提桶跑路㊂在巨潮资讯网按照关键词 独立董事辞职 查询2021年11月12日判决生效日至11月30日的结果显示,此期间共有39家A 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共计42条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㊂小部分独立董事辞职原因是任期届满或因职务变动无法继续履职,但大部分辞职理由均是 个人原因 ㊂康美药业案的民事判决一方面给那些将独立董事职务看作是一个躺赚的肥差的独立董事敲了一记响钟:在财务造假案中,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损失的赔偿义务㊂但另一方面,语焉不详的 勤勉尽责 标准以及过于悬殊的风险和收益比也使得独立董事陷入巨大的履职恐惧之中㊂2㊀公司治理模式回顾不同的经济㊁法律㊁社会文化造就了国家间差异化㊃161㊃的公司治理结构㊂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为四类,如表2所示: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构成,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㊁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不设独立董事;混合制公司中既设置监事会又设置独立董事职位;自选制公司治理结构即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任意选择单层㊁双层㊁混合或者自创形式的公司治理模式㊂表2㊀全球主要公司治理结构梳理分类特点代表国家单层制不设监事会,可以选择设立独立董事美国双层制设监事会,不设独立董事德国混合制既设监事会,又设独立董事中国自选制任意选择以上一种模式意大利㊀㊀ 独立董事制度 是个舶来品㊂我国1993年‘公司法“中将监事会规定为公司法定机关时,却未提及独立董事制度㊂可以看出最初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㊂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主要是解决当时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 一股独大 ㊁监事会形同虚设以及 内部人控制问题 ㊂该指导意见要求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㊂到此时,我国公司治理体制逐渐向混合制公司治理结构发展㊂2021年颁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25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中若审计委员会由半数以上非执行董事构成,可以不必设立监事会㊂至此,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向自选制模式发展㊂3㊀独立董事既是 眼睛 又是 嘴巴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7日颁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同时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㊂新颁布的‘独董规则“重新梳理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㊁任免程序㊁主要职责㊁主要职权,以及履职的保障㊂在确定独立董事的角色之前先要厘清一个问题,独董董事受托义务的权利人到底是谁?也就是独立董事到底是谁的 眼睛 和 嘴巴 ?‘独董规则“中明确到:独立董事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㊂即:独立董事受托义务的权利人是公司的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㊂‘独董规则“用意之深,因为大股东㊁实控人㊁控股股东从来就不缺乏利益的代言人㊂相比较之下,人微言轻㊁势单力薄的中小股东群体需要一张代替他们发声的 嘴巴 ,独立董事应当担起责任㊂独立董事是 眼睛 ㊂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的初衷是希望其与监事会一起,充分发挥监督的职能㊂由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市公司股东即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希望了解经理人是否忠诚勤勉,是否存在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 隧道挖掘 等问题㊂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可以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督和约束高管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㊂独立董事是 嘴巴 ㊂‘独董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来看,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法律㊁经济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及熟悉相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和规章㊂因此,独立董事被寄予厚望,公司和股东希望独立董事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给公司提供指导㊂同时,独立董事要扶弱制强,在终极股东滥用公司资源做出偏离整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经营决策时,或者是终极股东通过关联性交易或者掠夺性财务活动等方式向自身输送利益时,要充当中小股东的嘴巴,敢于对强权说不㊂4㊀独立董事的问责和免责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中小股东的 眼睛 和 嘴巴 ,代替他们监督董事和高管的管理行为,代替他们在重要经营决策和重大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发声㊂独立董事要想充分发挥眼睛和嘴巴的功能,就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㊂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故意或过失导致投资者购入虚假陈述的股票而造成证券损失的,应当和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或比例责任,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 的原则㊂过重的处罚起不到 劝诫 的作用,相反,可能会挫伤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㊂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董事也是理性人,过于悬殊的风险和收益比必将抬高独立董事的 价格 ㊂上市公司不得不为这部分风险支付溢价 更高的独立董事津贴,而这部分多出来的津贴将转嫁到每一位普通投资者的头上㊂在如此巨大的执业风险下,如果公司不想提高雇佣独立董事的报酬,那么将会吸引一批 劣质的独立董事 进入这个行业,整个独立董事队伍的素质必然下降㊂但更糟糕的可能是巨大的执业风险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慢慢退出市场,独立董事职业不复存在,他们不能再继续履行监督和咨询的职能,整个市场将遭受更大的损失㊂为了有效留住独立董事,保护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至少需要厘清几个问题:一是对勤勉尽责的标准如何界定;二是除了民事赔偿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问责手段;三是否存在免责情形㊂王涌教授认为,可以使用 汉德公式 来测试独立董事是否达成了勤勉义务㊂汉德公式表达式为:B=P∗L㊂B代表独立董事为了预防执业失效所投入的全部时㊃261㊃间和精力等代价,P代表损害发生的概率,L代表损害的金额㊂如果B<P∗L意味着独立董事为执业所付出的代价小于可能的损失金额,即:独立董事未尽勤勉尽责义务㊂刘俊海教授认为,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衡量独立董事的勤勉度㊂首先,独立董事必须积极参会,提高决策质量㊂独立董事在会前应当认真阅读会议资料,在会中积极参与讨论,利用专长提出建议㊂其次,独立董事要认真发表意见㊂意见类型可以使同意㊁保留意见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㊂当独立董事与董事会意见存在分歧时,应当分别披露,并解释理由㊂再次,独立董事要积极参加其他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㊂作为对2021年底独立董事离职潮的回应以及帮助独立董事今后有效履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㊂其中,第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独立董事能够豁免责任的五种情形㊂第一种情形是对独立董事做出非专业相关决策的豁免㊂如果独立董事在签署相关文件时候对于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相关的问题,借助了会计和法律专家的帮助仍然不能发现问题的,可以豁免其相关责任㊂第二种情形是对主动与违法违规行为划清界限的独立董事的豁免㊂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前,如果独立董事能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的可以豁免其相关责任㊂第三种情形是对敢于做出与管理层相对行动的独立董事的豁免㊂如果独立董事曾经在虚假陈述事项发表非标意见并解释其理由的,可以豁免其相关责任㊂第四种情形是对独立董事权利的一种保护㊂由于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阻拦使得独立董事履职范围受限,导致独立董事无法获得充分且相关证据的,可以豁免该独立董事的侵权责任㊂第五种笼统的包含了其他能证明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所有情形㊂5 保障独立性的配套措施为了能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咨询的作用,独立董事被要求保证独立性㊂独立性至关重要因为它确保了独立董事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敢于实施和管理层相对的行动,从而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㊂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颁布的‘指导意见“和2022年新颁布的‘独董规则“都明确列举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以此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㊂然而,仅仅达到监管对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并不必然是真正的独立㊂仅凭微薄的独立董事津贴和独立董事自身的道德约束,独立性难以得到长久的保障㊂因此,还需要考虑从多方面完善独立董事的相关配套制度以此保障独立董事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㊂第一,独立董事任免制度亟待变革㊂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㊁监事会或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1%以上的股东来提名,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㊂由于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手中的控制权影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定,因此从实质上来看独立董事是由实际控制人推选出来的㊂本该是中小股东 嘴巴 的独立董事很有可能因此沦为实际控制人手中的提线木偶 ,最终成为大股东的发言人,但这明显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初衷是相悖的㊂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必须从源头改革,即:改革独立董事的遴选机制㊂过去,由于信息闭塞,中小股东参会议会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言堂㊂但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中小股东有了更多发声机会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2022)提出数字化时代为全面激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应当将独立董事任免权由控制权人回归公众投资者和中小股东㊂第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㊁促进独立董事职业化发展㊂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长久以来都缺乏一个能够帮助独立董事抵御风险㊁提供专业指导㊁强化专业交流的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的执业团队㊂李维安(2021)建议在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该协会在促进㊁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自律规范水平,反映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呼声和诉求,为监管机构改进㊁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政策提供建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㊂第三,投保 董责险 ,完善独立董事履职保障㊂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公司为其董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购买的用以应对其因工作过失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为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㊂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㊂史春玲(202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购买 董责险 能够显著高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勤勉度,表明 董责险 在激励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㊂参考文献[1]刘俊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22,43(03):1-27.[2]王涌.独立董事的当责与苛责[J].中国法律评论,2022,(03):64-77.[3]史春玲,孙耀东.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21,(06):37-52.[4]李冬生,阳雨潇,朱纪红,等.独立董事离职行为研究对 康美案 引发独董离职潮的思考[J].财会通讯,2023,(04):110-114.㊃361㊃。

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40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玉芬康玉衡刘敏【审理法官】杨玉芬康玉衡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菅光煦【当事人-公司】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孝宇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王德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孝宇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王德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靖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孝宇王德虎李靖【代理律所】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菅光煦;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菅光煦、圣巴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菅光煦、圣巴公司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圣巴公司对于菅光煦的人身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该责任比例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根据菅光煦提供的《“美洲狮杯”2019年中国轮滑球联赛总决赛暨“美洲狮元旦杯”单排轮滑球邀请赛秩序册》,圣巴公司以上海圣巴轮滑阻拦队名义报名参加2019年中国轮滑球联赛,圣巴公司在该队参赛报名表上盖章报名参赛,菅光煦以该队队员名义参加了比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等机构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等机构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等机构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13•【文号】•【施行日期】1998.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等机构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8年4月13日)上海伟龙企业公司、中士畜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厦门兴海贸易公司、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光焊管厂、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物资公司、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伟龙企业公司、中士畜深圳进出口公司、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厦门兴海贸易公司、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光焊管厂、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物资公司、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申购开元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上述机构于1998年3月23日,利用机构股东帐户申购开元基金。

其中上海伟龙企业公司申购42923000份基金单位,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申购30381000份基金单位,广州珠江物业顾问公司申购20095000份基金单位,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申购19713000份基金单位,厦门兴海贸易公司申购14081000份基金单位,天津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购9861000份基金单位,无锡市新光焊管厂申购7992000份基金单位,上海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申购7408000份基金单位,深圳市龙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购6993000份基金单位,贵州物资公司申购6864000份基金单位,天津市商灵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申购5170000份基金单位。

上述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01670700000【处罚日期】2021.11.26【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中央【执法地域】中央【处罚对象】宋旭【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06 17:27:49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7305分类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6日名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文号〔2021〕112号主题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旭)〔2021〕112号当事人:宋旭,男,1975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旭内幕交易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1年10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宋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6年新光圆成借壳重组后,时任新光圆成董事长、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控股股东)董事长的周某光,一直看重机械板块业务发展,拟收购相关业务和行业中的优秀公司。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作为涉案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员工在该公司担任员工期间掌握了该商业秘密,该员工离职后,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公司,该公司使用了商业秘密,生产了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正文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共同诉称: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系上述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

被告徐某某原系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掌握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

徐某某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离职后至被告华某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某某公司)工作。

徐某某在华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华某某公司,华某某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生产了SL-1801产品,并申请了名称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发明专利。

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结论表明,华某某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维护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亦应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

关于江克聪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案件(青黄市监罚【2021】603号)

关于江克聪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案件(青黄市监罚【2021】603号)

关于江克聪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案件(青黄市监罚【2021】603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青黄市监罚【2021】603号【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598600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300【处罚日期】2021.09.15【处罚机关】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青岛市【处罚对象】江克聪【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20 12:43:48处罚决青黄市监罚【2021】603号定书文号案件名关于江克聪涉嫌参加传销活动的案件法定代表人称当事人江克聪工商注册号统一社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会信用代码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1-09-15 00:00:00处罚幅度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当事人经江学喜发展,参加“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多次参加“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组织的讲课。

2021年7月,当事人交了7000元现金,作为占位费。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参加“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项目组织的听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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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
谴责处分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熙”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圣熙3号、圣熙5号、圣熙6号为上海圣熙担任投资顾问的理财产品;百瑞恒益106号和百瑞恒益107号为上海圣熙代理操作的理财产品。

根据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数测”,现已更名为“东方网络”)2015年5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上述理财产品构成一致行动人,上海圣熙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4年10月21日至11月6日,上海圣熙通过上述理财产品累计净买入广陆数测股票1,303万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的比例为9.04%。

随后又在2014年12月23日到5月4日期间,通过上述理财产品多次买卖广陆数测股票。

截至2015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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