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考3+X报名考务费暂行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
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05.31
•【字号】京财综[1995]1073号
•【施行日期】1995.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5月31日京价(收)字(1995)第141号京财综(1995)1073号)
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和〔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为会提供水文专业服务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文件试行。
但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收费。
你单位接到本复函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24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类型
2024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类型2024年北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类型报考考试类型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及单独招生考试两种,普通高中只能报考统考,其他考生可任选一种。
其中,统考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参加本科录取的考生还须根据拟报考高校(专业)要求和自身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高职(专科)录取采用“统考+合格性学业水平考试”招生模式。
单考考试科目的设置采取“3+X”的模式:“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公共文化课;“X”指招生学校根据不同专业要求设定的综合专业课一科或专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两科。
高考报名材料有哪些1、高考报名材料包括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含同等学力证件等有效证件、证明)。
2、随迁子女考生须提供高中段学籍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连续学习记录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住证。
3、在职职工还应有单位介绍信。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社会考生应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本人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5、残疾考生(含参加残障单招的考生)须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享受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还须提交《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6、申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优惠加分和优先录取等资格的考生,还需按照要求准备相关高考报名材料。
高考报名注意什么1.高考报名一定要在官方网站进行在这个互联网时代,骗人的招数非常多,因此为了确保高考报名的顺利进行,各位考生一定要在官网网站报名,目前各省高考报名官网为:各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是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有关政策以及动态也会在网站上发布,考生们可前往了解。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04•【字号】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1998年12月4日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京财综〔1999〕92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及有关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
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学校住宿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类学校学生住宿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均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级中学住宿条件按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见附件一,下同)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单元式,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分别不超过:220元、270元、320元、370元(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住宿条件按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单元式,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分别不超过:550元、650元、750元、850元(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各类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住宿条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下同)报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即:区县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上报区、县教委(教育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上报市教委。
三、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应按照规定的住宿成本内容(见附件三),对本校的住宿的实际成本进行详实的测算,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报所在地区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等七所新建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等七所新建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0.08.18
•【字号】京价[收]字[2000]334号、京财综[2000]1446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理工大学等七所新建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334号、京财综(2000)1446号
2000年8月18日)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建工学院、北京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物资学院、首都体育学院:
为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将北京理工大学等七所学校2000年新建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新建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单元式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不超过900元。
二、各有关学校需根据建设成本、住宿条件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三、新建学生住宿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通知自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京教财[1996]039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京财行(1996)1305号1996年9月3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属普通高校:根据国家教委、国有计委和财政局《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6〉60号)的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的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通知如下:一、1996年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350元。
2.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按照三类标准:〈1〉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64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2370元;〈2〉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3600元;〈3〉表演、导演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生5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3.外语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专科生不超过24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4.属于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热门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50元,专科生不超过2000元。
(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二、农林、师范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12.01•【字号】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454号)北京市地质矿产局:你局《关于调整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地(1998)20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标准如下: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类温│50℃以下│50℃-60℃│60℃-70℃│70℃以上││别度│││││├──────┼──────┼──────┼──────┼──────┤│第一类│0.25│0.30│0.35│0.50│├──────┼──────┼──────┼──────┼──────┤│第二类│0.80│0.90│ 1.00│ 1.20│├──────┼──────┼──────┼──────┼──────┤│第三类│0.40│0.50│0.60│0.80│└──────┴──────┴──────┴──────┴──────┘具体分类说明如下:第一类:指农业种植中的冬季温度与大棚采暖、温水鱼养殖过程中的低温补水等农业类用地热水。
第二类:包括宾馆、饭店、高档公寓、会议中心、游泳场馆、娱乐场所,矿泉水的生产等用地下热水。
第三类: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消耗(如陶瓷厂洗料、显像管的冲洗,建筑构件冬季生产时混凝土的搅拌)和企业用于职工洗浴和对社会开放浴池、居民住宅等地下热水。
农村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
你局应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07.16•【字号】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1996年7月16日)各会计师事务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在中介活动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针对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应制定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
具体规定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
计件收资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附后。
二、计时收费标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签证、服务业务时,要与客户事先确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从事签证项目业务的均不得提高规定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4〕307号)和《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协〔1995〕2305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计件收费标准表------------------------------------------------||现有资产总额||档次|----------------------------------||收费标准|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上-10|||||||10亿元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1亿元(含 1亿元)|亿元(含10亿元)|||-----------|-------|---------|--------|-------||| 1.年度审计|千分之二点五|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二||签| 2.中期审计,离|千分之二|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证|任审计,解散清算||||||项|审计||||||目| 3.验证资本|千分之二|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 4.担任常年会计|千分之二|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零点一|||顾问(年度)||||||| 5.制定合同章程|千分之二|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万分之零点一|||编制可行性报告||||||服| 6.设计会计制度、|千分之二点三|万分之一|万分之零点八|万分之零点一|||会计电算化设计||||||务||----------------------------------|||7.清理乱帐,建|会计师事务所自定||项|立新帐||||8.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师事务所自定||目|咨询||||9.代理申报纳税|按纳税额的千分之二计算|||10. 中外文翻译|中文译外文,每千字 100元;外文译中文,每千字80元|||11. 资产评估|按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2023考研全国各省报名费和退费事宜汇总
2023考研全国报名费汇总01北京报名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规定,对在京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收取初试费138元/人,招生单位(含免试生接收单位)可对复试考生(初试合格进入复试考生和免试生)收取复试费10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已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因已启动考务组织程序、安排考试资源,故一律不予退费。
对于在报名过程中取消报考信息、重复缴费、未进行或未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其缴纳的初试费由研招网对账结算后统一进行退费处理,所退费用预计于2022年12月底返还考生缴费时所用的支付账户。
02河北报名费:依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对在河北省报名考试的考生,收取硕士研究生报考费16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取消报名信息(包括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期间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其填报报名信息时所缴纳的报考费以及因系统原因重复支付的报考费,将由“研招网”在数据核查全部结束后退回原支付账户,为确保顺利退费,提醒考生不要急于注销支付账户,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研招网”客服联系。
03山西报名费:我省参加硕士研究生初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4科每人次180元,3科每人次135元,2科每人次100元。
退费情况:考生确认后报考费不再退还。
04内蒙古报名费:考生报考费在网上报名期间通过研招网网报系统支付,报考费190元/人。
退费情况:已缴费未完成网上确认的,由网报系统统一退费。
05辽宁报名费:辽宁省各类考生报考费为每生150元,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收取。
退费情况:考生在网上报名阶段主动取消报名的均给予退费,网上报名结束前未取消报名的不再退费。
退费工作一般在12月末完成,如遇重复缴费、缴费不成功、退费未到账等问题请咨询研招网客服。
06吉林报名费:按照我省有关部门规定,所有硕士研究生报考缴费标准均为每生200元。
退费情况:1.考生未按报考点规定时间进行网报信息确认的,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1.06•【字号】京价[房]字[2001]00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2001〕005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国土房管财字〔2000〕第443号)收悉。
经研究并参照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平均水平,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
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收费标准及工程分类(一)基本收费标准三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0元;二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25元;一类房屋鉴定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70元。
一栋房屋中有多种类型房屋的,按房屋类型分别计价收费。
(二)房屋安全鉴定工程类别(三)房屋安全鉴定最低起始价标准1、三类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150元收费;2、二类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200元收费;3、一类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按240元收费。
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0-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金额。
三、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下的收费标准(一)一、二类房屋中楼房居民户装修房屋的鉴定按三类房屋鉴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其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鉴定中涉及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收费需另议;(二)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的,可在相应工程类别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费,但增加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安全鉴定费总额的30%;(三)古建筑安全鉴定收费按一类工程收费标准乘以2.0系数计算;(四)建筑物层高超过4米的,鉴定费乘以1.2系数计算;(五)在有毒和高温等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按鉴定费的20%增加收费;(六)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对于定期成批量例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的40%收取;(七)委托方需要加急提前做出鉴定报告的(现场检测后三日内做出鉴定报告),按鉴定费的20-30%增收加急费;(八)本办法仅限于现场常规检测,不包括工程检测,如需进行工程检测的,检测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九)北京市房屋抗震鉴定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6.10.29•【字号】京财法[1996]1662号•【施行日期】199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京财法(1996)1662号1996年10月29日)市属各单位:我局经过对现有文件的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请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建京银经字〔1993〕第29号、京财建(1993)119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清办(1994)23号、京财建(1994)1413号3、关于市属国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税制改革后有关兑现清算处理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建(1994)2345号4、关于商业企业税后留利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9号5、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余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预外661号6、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逾期不交能交基金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5)财预外427号7、关于对街道红十字卫生员增加补贴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8号8、关于退离街道红十字站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卫生员生活补助的意见市财政局(86)财综计1049号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综计915号10、转发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89)1068号11、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0)464号12、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2)592号13、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3)1847号1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财综(1994)1315号15、关于交通局印发证照单据收取工本费的批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4〕第148号京财综(1994)1415号16、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市财政局(77)财行字第415号17、关于组织民兵训练期间几项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98号18、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票价报销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市财政局(81)财行字770号2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提取福利费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507号21、关于试行职工交通补助费补助办法的补充修定的通知市财政局(82)财行字第844号22、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三乡的特等残废人民警察、残疾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民政府局、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427号23、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83)财行字第1086号2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颁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4)财行字第47号25、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4)财行字第386号26、转发《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84)财行字第725号27、《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86)财行字第29号28、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86)财行字第266号29、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26号30、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丧葬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535号3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879号32、关于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1043号33、关于贯彻《关于县(市)人武部管理随军干部遗属随同人武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卫戌区政治部(87)财行字167号34、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98号35、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废抚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88)民计字第72号36、关于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后相应提高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行字(1988)第860号37、关于对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京财行字(1989)第1731号38、关于市内交通费实行综合定额包干的通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京财行(1992)1776号39、关于转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对外济贸易经委、市外汇管理局京财资经字(1992)第8号京财外(1992)2700号40、关于印发《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第25号京财工(1992)405号41、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国资字(1992)76号京财工(1992)1165号42、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43、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796号44、关于调整劳改、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2566号45、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京财协(1994)352号4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财政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4)市购字第4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2001年9月27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
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
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
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
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京价[收]字[1998]第147号•【施行日期】199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147号、京财综〔1998〕423号1998年4月30日)市教委:你委“关于调整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研究,决定调整招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具体意见如下:一、报名考务费1.高级中等学校报名费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
提前招生报名费每人6元,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局批准的学校。
2.高级中等学校考务费每人每科7元(考试科目:语言、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体育)。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
部分学校(专业)招生面试、口试、专业加试改为三试合一,统称专业加试,收费标准每人7元。
执收单位为经市教委、市劳动局批准的学校。
3.高级中等学校毕业会考每人每科7元(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
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体育和计算机考试执收单位为区县招生办公室。
4.普通高等学校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5.硕士研究生报名费每人4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6.硕士研究生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7.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8.成人中专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7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9.成人自学报名考务费(含大专、中专)每人每科18元,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二、招生经费1.成人高考招生经费每人40元,由学校向考试院交纳,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2.成人中专招生经费每人35元,由学校向考试院交纳,执收单位为北京教育考试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安全检测检验
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1.25
•【字号】京价[收]字[2002]041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
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041号)
市经委: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调整的情况,现将你委和区县经委收取的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项目(编码104004)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县)经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市、区(县)经委须持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89]第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劳动安全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
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8.03.16
•【字号】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
•【施行日期】1998.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京财综〔1998〕268号1998年3月16日)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
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
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特补充规定如下: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范围仍按4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d19291--010709wwj。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地震
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1994年10月26日)
市地震局:
你局京震局函(1994)3号“关于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科技开发中心接受委托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收取报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字执行。
市地震局科技开发中心应持本批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略)
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略)
——结束——。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8.18•【字号】京价[收][1997]第259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京价(收)〔1997〕第259号京财综〔1997〕1252号)市属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数委(教育局、文教办):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缓解本市托幼园所经费紧张的状况,鼓励单位办园所向社会开放,拉开收费级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经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本市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保育费标准日托收费标准(元/生月)------------------------------园所级类|三岁以上|三岁以下------------|--------|--------一级一类|150|200一级二类|100|150二级一类|80|130二级二类|60|100二级三类|50|70三级二类|50|70三级三类|40|60四级及没有验收的|35|50------------------------------寄宿儿童每生每月在此基础上加收100元。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
二、托补费不属这次调整范围,仍执行原政策规定。
三、面向社会招收儿童的单位自办园所和街道园所的代办费仍维持每生每月20一30元。
四、各托幼园所需持1997年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证书”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五、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托幼园所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园所收取托儿的保育费、托补费、代办费全部纳入预算,用于补充园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通告[2000]第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通告〔2000〕第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决定,全面推进本市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现将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二、凡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征收。
三、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每人每月2元。
持有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免征。
四、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家委会向居民或外地来京人员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做到凭据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的副本收费,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3元或2元的专用收据。
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街道办事处收取的街巷清扫保洁费、居委会收取的卫生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也不包括环卫专业部门收取的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京发改[2016]1125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125号市知识产权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北京考点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知局函[2016]11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现将你局所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等函复如下: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56001001),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43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43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47元(含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17元)。
二、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你局和你局所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929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