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8.2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乙类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字[201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充实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鲁人社办字〔2017〕5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加强对全省人社系统人才工作的统筹领导,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调动各方面做好人才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决定对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我厅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全厅人才工作重大事项。
凡涉及全厅人才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表彰奖励等事项,或拟以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组织实施的重大活动,须报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二、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才开发处,人才开发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人才工作任务较重的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外。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鲁人社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我省在认真总结2012年全面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53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8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9日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314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7]8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0.16【实施日期】2017.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7〕8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75号)有关规定,组织了推荐、函评工作。
8月25日,成立了山东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了评审,宋协娜等166人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
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于11月15日前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报我厅备案。
附件: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0月16日附件: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评审通过人员名单(166人)工作单位推荐单位1宋协娜山东省委党校山东省委党校2郑晓势山东省人大办公厅信息中心山东省人大办公厅3洪飞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4卢巍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教育厅5吕宁江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水利厅6马吉刚山东省胶东调水局山东省水利厅7赵洪亮山东省果茶技术推广站山东省农业厅8郭文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9吴德军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林业厅10焦黎山东省吕剧院山东省文化厅11孔维克山东画院山东省文化厅12郭思克山东博物馆山东省文物局13崔树玉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李传亭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夏立建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6常晓天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7孙青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8闫素华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段瑞生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邹承伟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樊兆民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2李乐平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3王一兵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4张东升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5傅志俭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6杜怡峰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彭忠民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8司国民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王谢桐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0谢刚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厅31高旭来山东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山东省体育局32鲁新光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3祝建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4卜华山东省地勘局第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35唐好生山东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36白杰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广播电视台37涂可国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山东省社会科学院38赵汝松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省科学院39刘岩山东省科学院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山东省科学院40王昌山东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山东省科学院41刘孟德山东省科学院山东省科学院42周广芳山东省果树研究所山东省农科院43江丽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山东省农科院44郭洪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山东省农科院45秦卓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省农科院46万书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农科院47王晓静山东省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山东省医科院48宋现让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鲁人社函〔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5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教体局),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孙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省教育厅联系人:任永红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毕业去向登记行为,便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包含定向生、委培生等学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是指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定时间内的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去向状态进行记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鲁发改人事〔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省服务业办、省区域办、省对口支援办,委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36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将2017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委机关、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均参加年度考核。
其中: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省委管理干部进行考核;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含新疆建设兵团)、青海挂职锻炼干部和对口扶贫协作重庆挂职锻炼干部,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二批“第一书记”由省选派办负责进行年度考核;抽调至省扶贫办、省化转办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基层挂职锻炼的选调生,由抽调(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市级选派到我委“双向交流”的挂职锻炼干部,从省直部门抽调到黄河滩区脱贫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因挂职(抽调)时间不满半年,仍由派出单位考核;2017年委属事业单位招聘的试用期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二、考核评比内容和等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及《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一、年度考核内容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二、年度考核工作程序(一)优秀档次比例申报备案。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含县级人员,下同)的15%以内。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提高到20%。
符合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条件的单位在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前,应将《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档次比例预审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开展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程序等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审核备案。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将年度考核备案报告(一式三份)连同《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3月底之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提高或降低优秀档次比例条件(一)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0%。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鲁教师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 年12 月23 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承担 1 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达到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教学工作量要求。
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五、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要求。
教师每年应至少累计 1 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六、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15号)
鲁人社字〔2017〕11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 1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 2 —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人社厅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系统梳理和严密监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1.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在新学期开学后,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及时收集新生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准确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校长和上级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学籍申报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审批。
要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对于技工院校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2017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公布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6]28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8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局(农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推荐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选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99号)要求,前期,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内教育、农业、文化和卫生计生系统开展了挂职研修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共确定张国增等160人为2016年度基层人才挂职研修人员,同时确定了研修单位和指导教师(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研修时间本年度挂职研修时间为2016年9月中旬-2017年8月底,研修人员应于2016年9月16日前到研修单位报到。
二、经费补助1.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的意见>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按照每人3万元标准拨付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修人员食宿补贴和指导教师相关补助,其中食宿补贴每人2万元,科研补助每人5000元,指导教师补助每人5000元。
培养经费将直接拨付至研修单位,研修人员到岗工作后,由本人从研修单位领取。
指导教师补助由研修单位发放给指导教师。
2.基层人才挂职研修是提高研修人员原工作单位业务、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原工作单位应在经费补助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鲁人社规〔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逐步解决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留人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一)放宽学历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放宽专业条件。
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专业可以放宽到学科大类。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九级以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可不作要求。
(三)放宽户籍条件。
52个省财政困难县(市、区)、20个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附件1、2)和长岛县,可以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
(四)放宽年龄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鲁人社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省8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开展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二)目标任务。
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用人,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坚持因事设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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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人社函[2017]22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17〕22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数量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核定我省评审指标共232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综合考虑各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和2016年推荐评审等情况,以市为单位下达推荐名额(见附件),有关高等学校及省直单位附属学校(含教科研机构)按每校不超过1人申报。
二、申报推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评审办法,实行个人申报、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呈报、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应满足《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鲁人社发〔2016〕16号)及其它相关条件。
各市申报正高级教师人员结构情况要提前报备省教育厅人事处。
各市、单位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组织申报推荐时,要加大向一线、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
其中,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原则上按照2:4:4的比例推荐(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人数不低于20%),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中,农村(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驻地,以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为准)教师比例不低于30%。
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要符合《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的相关规定。
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超过申报推荐人数的30%。
三、材料报送要求
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24.128.251.110:8185/),单位、个人注册后进行填报审核。
该系统登录页面有“下载资料”,使用者可下载系统使用说明书。
相关评审表格、填表说明、材料报送方式及其他评审工作信息,将通过山东教育人事管理网站(http:// )发布。
报送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11月8日。
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单位要认真执行评审政策,用足用好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