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2]144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8
【实施日期】2002.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意
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八日关于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
产权交易中心的意见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对于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发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不平衡,产权交易秩序不够规范,部分国有产权交易仍然存在“黑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整顿和规范产权交易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现就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与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市产权交易。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韶市办联[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韶市办联[2003]43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搞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决定》(韶市联[2002]2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决策上来,要识大体、顾大局,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反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切实搞好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到位。
清产核资工作是这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会计法》,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家底”不清、财产物资丢失、浪费严重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低价变卖和转移国有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浅析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团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 对 所 有 纳 入 集 团 合 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往来业务进行抵消。由于部分子公
业还是以集团企业为单位向银 行融 资,融资的金 额 及 利 率 两 司记账时点不一致,导致一方已入账,另 一 方 没 有 入 账,造 成
者都有很大的区别。以集团企业为单位向 银 行 融 资,由 于 集 内部交易双方当期发生额不一致,导致内部交 易 合 并 抵 消 不
团企业的信用度 比 较 高,能 得 到 更 大 金 额 的 融 资,利 率 相 对 完全,影响合并财务报表。
也比较低。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通过合并财务报表来了解 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 务情 况,进而判断 企 业 集 团 的
4.内 部 交 易 调 整 抵 消 不 完 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部分业务 的 调 整 抵 消 具 有 连
制合并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着手,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旨在为集团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工作提供借鉴,提 高集
团 企 业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质 量 ,促 进 企 业 集 团 的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
关 键 词 :企 业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F275 文 献 识 别 码 :A 文 章 编 号 :2096-3157(2019)23-0183-02
如由母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收取利息局部子公司将取得的借款用于在建工程按会计准那么要求符合利息资本化其余利息支出费用化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抵消分录时只能对子公司费用化的局部进行抵消对于子公司资本化局部的利息支出站在集团层面还是应资本化应做特殊调整
会计审计
浅析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2011-06-10•【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与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韶府[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韶府〔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已经第十三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包括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交易等。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一)建设工程交易;(二)政府采购;(三)国土资源交易;(四)产权交易;(五)特许经营权交易;(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本条所列各交易事项包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符合《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时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韶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已经2015年8月25日十三届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为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确保重大决策事项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质量,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组成(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厅级干部、主任、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
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
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邀请列席人员。
与议题有关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其部门有关负责同志;韶关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周一下午召开;经市长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会议时间及次数。
二、议事原则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范围(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二)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三)讨论决定全市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四)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自然资源开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含年初预算外必须新增资金安排)等;(五)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六)讨论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七)讨论市政府报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韶府办[2007]161号【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7【实施日期】200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07〕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实施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有稳定的投资收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市政府《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意见》(韶府办[2005]15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用农地补偿折资参股”是指被征地的农民以补偿费折资参股方式投入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项目建设,股民(农民)凭借股权取得的资本红利收益。
第二条以征用农地补偿款参股,实行自愿并遵循“自主自愿、资产量化、股权明晰、固定回报、到期退回”的原则,保障征地补偿款折资参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和股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民长期投资收益得到兑现。
第三条“征用农地折资参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而是一种债券的运作模式,设有投资回报期和最基本(最低)的投资回报率,被征地的农民(股民)作为债权投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1]21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1〕218号)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经营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投资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和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并派往以上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韶府办[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的通知(韶府办〔2013〕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业经第十三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联系电话:8891516)。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6日韶关市控制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管理措施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解决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普遍存在超过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导致项目结(决)算超投资预算的问题,根据《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措施:一、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批管理第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从满足实际需要出发,经商市财政、规划部门后,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应着重对提出拟建项目的事由及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投资估算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专篇论述,提出项目投资预算。
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咨询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政府审定项目投资预算后,报市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内容为主要参考依据。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2023-11-14•【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日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领域第四章投资运作第五章投资管理第六章风险管理和控制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八章绩效考核、评价及容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母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进产业培育与集聚,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韶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韶府发函〔202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母基金的申报、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母基金,是指由韶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韶关新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实集团)出资及其自有资金出资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韶关市产业投资母基金组建总体方案》设立的产业母基金。
通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促进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产业母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韶府[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韶府〔200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韶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秩序,引导和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韶关市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转让、出让企业(国有、集体)、机关、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含股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可以是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同时包括国有企业经批准的向内部职工的产权转让,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按政府批文执行。
产权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交易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管理的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但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六条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是企业(国有、集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产权交易中心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三)发布及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四)出具产权交易证明;(五)登记、统计产权交易情况并定期向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六)接受产权交易当事人的申请;(七)依据交易细则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目录(2023年)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目录(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目录(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市政府决定将3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县(市、区)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防止出现脱节、缺位,不得把承接的市级行政职权再次下放。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大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定期开展调研评估,并结合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目录(2023年)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主管部门处理决定备注1市管权限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已印发,见韶府发函〔2023〕20号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行政征收市委军民融合办下放各县(市、区)人防办实施已印发,见韶政数函〔2023〕61 号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的备案其它行政权力市水务局委托各县(市、区)水务部门实施仅限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韶府[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韶府〔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现将《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4日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政府做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府[2014]24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府〔2014〕24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收储,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韶关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国有划拨土地收储工作;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拆工作;国土、国资、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应当纳入土地收储:(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划拨土地的;(六)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七)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的。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各企业: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三)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2〕8号)已经2022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第三章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第四章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要求第五章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第六章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评第七章附则韶关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韶府[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把握解决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韶府[2003]4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退出的决定》(韶市联[2002]2号),现就市直国有企业在“两个退出”中需要解决的若干政策性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力,但又未到病退年龄的特困职工安置问题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参照职工“离岗退养”的做法,由退出企业为其一次性交纳社保(含医保)费及生活费至符合病退年龄止(男50周岁、女45周岁):第一,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第二,退出企业在按政策安置完所有职工后仍有资金为其缴纳社保费及生活费至病退年龄,而不需财政资金补助的:第三,在企业退出时(政府批复下达之日起60天内)由企业申请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或重新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已经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对当年出“中心”时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按韶府办(2003)23号文规定可办理离岗退养而未办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如本人申请,并如数退回已领的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救济金后,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程序为其重新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离岗退养起点时间按职工本人实际办理出“中心”的时间计算。
退回的经济补偿金如不足以缴交办理离岗退养应交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二)当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出“中心”的职工,如原所在企业后来退出时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其经济补偿金可按该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少领的部分予以补差。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韶国资产权[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国资产权〔2009〕120号)各监管企业: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资产租赁方,将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合资、合作涉及资产租赁的,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及《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韶国资产权[2008]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资产租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租赁方案应当包括租赁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租赁资产用途等内容。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租赁,应在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一致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股权代表按国资委出具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表决。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韶府〔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负责同志分工通知如下:殷焕明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华旭初常务副市长,协助殷焕明同志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金融、应急管理、统计、军民融合发展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局、接待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以及金融机构驻韶机构和分支机构,市烟草专卖局。
万卓培副市长,兼任东莞对口帮扶韶关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工业、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市工信局、科技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联系市科协,广东电网有限公司韶关供电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陈磊副市长,兼任东莞对口帮扶韶关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商务、口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联系韶关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工商联、侨联、贸促会。
高冬瑞副市长,负责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妇女儿童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联系市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李欣副市长,负责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扶贫、水务、供销、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方面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广旅体局、供销社、丹霞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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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
各企业:
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
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或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其他企业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