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
国家测绘局关于报送2010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报送2010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测管函[2010]6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测绘局关于报送2010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有关材料的通知
(测管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掌握2010年全国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测绘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现就报送2010年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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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测财字[2009]18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国测财字〔2009〕18号)局所属各单位:(财预〔2009〕为做好我局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65号)精神,现就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2010年预算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掌握预算编制内容、程序和方法,扎扎实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提高预算编制工作质量,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2010年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以及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各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根据近几年单位收入情况和2010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等进行综合测算,确保收入项目完整、收入预算准确。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费用等支出内容。
要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继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六条结余是指测绘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测绘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
第二十七条测绘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测绘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修购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规定比例从结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资产是指测绘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单位在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在产品(未完测绘项目和在研项目)和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7.24•【文号】国测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测发〔20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档案局,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为加强和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档案局2017年7月24日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属于测绘成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测绘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测绘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测绘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有专项资金支出业务或其他规定用途的资金支出业务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资金提供者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收支报表。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测绘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变动对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测绘生产、业务完成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等。
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测绘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下列测绘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其他行业或相近行业财务制度的测绘事业单位。
(二)测绘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一条测绘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2015.9.16
保密法(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种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
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
、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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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体系: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发〔2007〕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 见(国办发[2014]2号):强化安全监管。健全涉密地理
信息保密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密地理信息处理、分 发与应用跟踪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 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监管水平。加强高分辨率卫星 遥感影像的应用管理。加大对涉外地理信息合作项目及 其使用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 取、处理地理信息行为。深入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一、重大意义
㈢ 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
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 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 果。 涉密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测 绘成果。判定标准就是《测绘管理工作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测办[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测办〔201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司局:为做好国家统计管理及测绘地理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现就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季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工作,加强对统计报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部署,明确责任,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切实做好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统计季报工作。
二、2012年统计年报工作(一)2012年统计年报工作应严格依据《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报表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报表制度》的学习培训,使本地区、本单位统计人员准确掌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年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2012年统计年报采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编报。
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直报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截至2012年末本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本地区测绘资质单位名录完整准确,以便各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统计年报数据。
(三)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年报数据,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按照2012年统计分析报告提纲(附件2)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四)请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2012年统计年报数据通过直报系统上报,书面报表于2013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2012年统计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测直党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0年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测直党发〔2011〕9号)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现将《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0年工作总结》和《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抓好工作要点的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2010年工作总结2010年,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在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主线,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方法,强化功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局直属机关党建工作,推动测绘文化与和谐单位建设,为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一、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推动理论武装工作上水平(一)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根据中央要求,紧密结合测绘实际,起草印发了《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测党发〔2010〕12号)和《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测直党发〔2010〕11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
坚持每季度印发直属支部理论学习指导意见,及时为各支部提供学习资料和学习指导。
积极开展党员干部读书活动,每季度向党员干部推荐优秀书目并赠阅书籍。
印发了《关于举办以“阅读·思考·进步”为主题的学习读书征文活动的通知》,培养党员、干部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的良好习惯。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测财函[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的通知(测财函[2008]43号)局所属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评审工作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和《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测绘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测绘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指南一、项目支出预算含义与项目分类(一)项目支出预算含义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指南所称“局本级”,是指国家局本级;所称“所属预算单位”,是指与国家局本级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申请并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
(二)项目的分类●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项目。
1.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2.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需要实施的测绘项目,主要包括测绘发展建设项目、重大测绘工程建设项目等。
3.专项业务费项目:测绘部门为履行其职责,在开展测绘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⑴基础测绘项目:主要是指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采集各种要素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相应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应用等项目。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国家测绘局所属测绘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所属测绘队(院)。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
测绘队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和贡献的不同。
岗位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测绘队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艰苦程度。
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1997.11.24•【文号】财工字[1997]451号•【施行日期】199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工字(1997)451号1997年1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一步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和促进测绘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
第三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
第五条测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挖掘潜力,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经济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简述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
简述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一、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概述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我国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测绘地理工作而建立的组织机构体系。
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和测绘地理行政管理机构。
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测绘地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国务院,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2. 组织和协调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的调查、整理和管理;3. 管理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4. 组织和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5. 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是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地方级组织机构,负责地方范围内的测绘地理工作。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属于地方政府,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下属机构。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的调查、整理和管理;2. 组织和监督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3. 推动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4. 开展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测绘地理行政管理机构测绘地理行政管理机构是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基层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的测绘地理工作。
测绘地理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下属机构。
测绘地理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实施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调查、测量和制图工作;2. 维护和管理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3. 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咨询;4. 开展本地区的测绘地理信息宣传与推广。
五、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势和挑战我国测绘地理行政管理体制的优势在于:1. 高效的统一管理,保证了测绘地理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2. 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促进了测绘地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3. 强大的技术和装备支持,提高了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效率。
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1.01.10•【文号】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测绘局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废止《颁发全国各省、自治区、地质局测量队执行测量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等10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有行政区划后有关省(区)界线画法、测绘生产计划及测绘资料交接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关于颁发〈测绘成图、成果资料实行部分收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20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
凡我局于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测绘管理的依据。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情况,切实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衔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测绘局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国家测绘局关于表彰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表彰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国测财字[2008]5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08.12.15
【实施日期】2008.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测绘局关于表彰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测财字〔2008〕54号)
局所属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工作通知》(财办〔2007〕39号),结合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国测财字〔2007〕1号)要求,我局开展了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工作。
根据考核评比标准、资产清查审计机构通报的情况和单位推荐,评定陕西测绘局等5个单位为2007年国家测绘局所属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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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0.04.26•【文号】国测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测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项目国家测绘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国家测绘局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2010年国家测绘局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测绘中心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从测绘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测绘立法工作,为促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和提高测绘服务保障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对列入测绘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各承办司(室)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各司(室)要根据立法计划要求,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的起草工作,严格立法程序,加强协调配合,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对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要集中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查、修改、调研、论证等各项工作。
2010年国家测绘局立法项目共计17项。
一、国务院立法计划项目(2项)(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等工作,争取年内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5•【文号】国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五日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测绘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交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
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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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测财函[2011]2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11.10.21
【实施日期】2011.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
计报表的通知
(测财函〔2011〕24号)
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财办行〔2011〕4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编报工作,现就报表编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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