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罗 阳艳
( 衡 阳市南岳 区财政局 湖 南 ・ 衡阳
摘
4 2 1 9 0 0 )
要: 政府采购机制是 关于政府进行采购活动的一种 法律 法规, 它对 于政 府进行 日常采购的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 国的政府
采购监督机 制还在 不断地 完善 当中, 在这 个过程 中出现 了一些 问题。文章主要探 讨 了 现 阶段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中存在 的问题。 根据问 题提 出了自身的一些建讥
( 一) 建立更加完善 的政府采购监 督法律法规系统 1 . 将 目前我 国政府采购领域 中最重要 的两部法律《 政府采购 法》 和《 招标投标法》 中的法律制度规定得尽量详尽、 合理, 减少 其中的差异, 保持政府 采购 立法体系的权威性和统 一性。
2 . 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 包括对供应 商准入管理的规定、
三个 部分, 具体如下。
( 一) 我 国有关 政府 采购 的法律法规体 系存在 一定缺 陷 1 .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律《 政府采购法》
和《 招标投标法》 在采购对象的界定 范围、 公共采购 的主管机关、 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 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
要保证这些 资料 的准确无误,必须有专业人 员对有疑 问和不实
一
过于简单、 笼统, 透 明度低, 造成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 内容
是否科学、 合理难 以审查监督, 审计也没有依据, 监管工作难度 增大。 二、 对 我 国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的几 点 建 议
、
现阶段政府采 购机 制存 在的问题
我 国近些年来相继颁布 了《 采购法》 《 监督法》 等法律法规及
浅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机制的完善
浅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机制的完善作者:孙铭泽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年第11期摘要:随着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日益扩大,政府采购的管理体系也日益完善,功能得到越来越显著的发挥,对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阶段在各级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部分不足,政府采购事后监管方面力度相对较弱,难以与政府采购规模化发展及重要程度相适应。
因此,现阶段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完善相应管理就显得尤为迫切及必要。
关键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事后监管政府采购,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及政府行为,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作为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政府采购是我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民族产业、活跃市场经济、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促进我国五位一体全面发展、实现中国梦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以来,在各级政府和财政局领导的关心下,政府采购制度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目标已得到较为有效的实施。
但必须看到,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政府采购相关监管还存在部分不足,在政府采购的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均还有待完善的地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本文重点论述政府采购事后监管环节,即履约验收监督检查机制。
我国《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当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成立了专门科室进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合同履约和验收中是否存在“收而不验”或“验而不收”等弄虚作假行为;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无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或公共利益的现象;供应商诚信度及服务质量等。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上 、机 制上 规 范政府 采 购行 为 ,确 保政府 采 购 的规
范 运作 。当前 应着 力抓 好推 行政 府 采购 制度 的 有关 基 础 性 工 作 ,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采 购 项 目责 任 制 度 、 工 作 情 况 公 开 制 度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受理 办法 、合 同管 理 办法 、政 府采 购 中介代 理
新 闻媒 体 和社 会 各界 。政 府 采购 机 构 内部 的监 督 是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中 最 基 本 、最 重 要 的 一 环 , 在 设
置 政 府 采 购 的 组 织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人 员 结
构 、岗位 职责 划 分和 轮换 、内部 操作 规 程 等 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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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财政 与会 计》2 0 云 0 2年 第 7期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变 了 过 去 分 散 采 购 随 意 性 大 、难 以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弊 端 ,有 效 地 抑 制 了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不 正 之 风 。但 目前 也 还 存 在 法 规 制 度 不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不 规 范 等 问 题 ,尤 其 是 缺 乏 一 套 规 范 化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为 此 , 笔 者 就 如 何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问 题 谈 点 粗 浅 的 认
督 , 不 仅 可 以 保 护 自身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对 维 护 国 家 利益 和 法律 的严 肃性 、权 威性 也 是必 不 可少 的 。 从 一 定 程 度 上讲 , 供 应 商 的 监 督 是 最 直 接 、 最 有 效 、最 及 时 的 监 督 方 式 , 由 于 政 府 采 购 直 接 涉 及 到 供 应 商 切 身 利 益 ,他 们 一 直 密 切 注 视 着 采 购 的 进 展 和 全 过 程 ,他 们 对 政 府 采 购 是 否 遵 循 公 平 、公 开 和 公 正 原 则 最 有 发 言 权 ,所 以 要 从 保 护 供 应 商 的 知 情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采购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广泛,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发展。
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存在多个方面的不完善。
首先,政府采购中存在不合理竞争行为,例如监狱工厂、招待所等特殊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市场原则,也不公平。
其次,政府采购中存在行政干预行为,导致招投标中出现有利于某些单位的不正当行为。
最后,政府采购中的政治因素严重,使得政府采购程序经常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对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政府采购制度如何改革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建议:1.加强公开、透明与监督政府采购应该增加公开透明度,使信息公开更加便捷。
例如,政府采购应该加强对招投标信息的公示,让招投标信息公开,让竞争更加公平。
同时,加强社会监督与媒体监督,让政府采购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更加规范。
2.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投标评审机制政府采购应该加强招投标评审机制,让招投标更加公正、公平。
例如,可以加强评标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有关部门主导评标,使得评标的结果不尽人意。
此外,政府采购在招标过程中要求让供应商的组织和管理更加规范化,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
3.精准定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该更加精准地选择敏感项目,以降低招投标变异性的风险,并依据招投标的特点,制定适当的招投标政策。
4.加大采购人的经济责任政府采购应该加强对采购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力度,让其在采购过程中不敢越过规定的界限。
同时,加强对采购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5.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政府采购中诸多问题,需要更加规范的法规来约束。
例如,应该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采购过程。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履行职能需要而进行的各种购买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的使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效率,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展开思考。
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共财产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行政干预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监督管理来解决。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的重要手段。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资金多、项目大,对于合法合规非常重要。
强化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节约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政府采购评审制度进行规范,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记录和证明,对政府采购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多个环节,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2.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化水平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应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其科技化水平。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设施,可以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管。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为目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与规范的对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政府采购流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导致采购效率低下。
其次,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和规范,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程不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复杂、环节繁多,审批程序冗长,导致采购效率低下,成本增加。
2. 标准不科学: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制定不合理,容易导致标的物的质量和价格过高,无法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3. 透明度不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容易产生腐败和贪污问题。
4. 监督不到位: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力度不够,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对策1. 简化流程: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减少冗长的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2. 科学制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3. 加强监督与公开: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4.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贪污问题。
5.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品质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6. 人才培养:重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7.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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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 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
采实施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 机制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
1进 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监 管机 构与操作机构 的分 离。 . 政府采购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 管理和操作不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 ,特别是需要
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 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 将机构分没落到实处,由管理者制定采购办法、程序和标准 ,由采购
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 , 主要通过建立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 者具体操作和采购 ,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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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 购 , 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 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 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 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
采购监督机制 , 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 持久的廉洁 的供应商、 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
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 时间的考 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
关于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汇报人: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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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存在 的问题
政府采购问题 的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问题 的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对策 的实施措施
PART ONE
PART TWO
采购计划不明确: 采购计划缺乏明 确的目标和标准, 导致采购过程随 意性较大
商的需求
信息安全性不 足:政府采购 信息存在泄露 风险,对供应 商的信任度产
生负面影响
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
监管制度不健全
监管手段落后
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PART FOUR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采购程序、 标准和责任
加强监管和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 平、公正、透明
建立专门的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加强考核评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缺乏透明度:政府采购过程缺乏透 明度,存在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的 问题
PART THREE
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信息公开不充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充分,透明度不够,容易滋生腐败
采购程序不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产生不公平和不公 正的现象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_0
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措施篇一: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浅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预算规范采购规模【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在宏观调控经济、节约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
各地区在贯彻实施采购法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与此同时,目前的政府采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采购预算流于形式,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启始点。
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没有同步编制,表现为实际编制时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形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编制不够认真,随意性很大。
二、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在信息的发布中也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公开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受到关注和探讨,其完善与改革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议题。
那么,政府采购制度到底需要怎样的完善与改革呢?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讨论。
一、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公务而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用品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采购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政府采购涉及的工程或服务项目量大、经费多,而供应商相对较少。
因此,供应商对于招标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情况难以得到政府的保障,从而使得投标的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不均衡。
其次,政府采购的保密性难以得到保障。
政府采购中的承包商也面临着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泄露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透明,可能暴露各家企业的商业机密,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
再次,政府采购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公平问题。
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人为干扰的可能,导致公正评标、中标企业得标的机会减少,从而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供应商利益。
以上问题的存在,既对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带来了影响,也使得行业发展环境相对复杂和低效。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思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应该着眼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公正、公平,并推动采购服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具体思路如下:1. 信息公开和透明化。
政府采购中承包商的投标环节应该明确透明,在保障商业机密的同时,加强招标信息的公开,从而增强企业对于政府采购的理解和信心。
2. 均衡的竞争机制。
政府对于承包商的采购应该均衡化,向招标者发放相同的信息,从而使得承包商能够更好地了解投标的机会和市场信息。
3. 评标程序的科学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来自多个财政部门、行政部门、技术机构、媒体和律师事务所等,从而提高评标的公正性、透明性和科学性。
4. 社会监督和反应性。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和反应机制,增加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采购机构的职业素质,以及制定行规行约,以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合理性。
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议
二 ,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体 系的必 要性
政府 采购离不开监督 , 有力的监督体 系是其工作有效
三 、完善政府采购外 部监督机制建 设的政策 建议
无数事例证 明,仅仅寄望于内部监督 ,无疑与我 国政府 大 力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是背道而驰的 。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 为 阳光采购,其寓意表 明 “ 透明、公开”是其必须遵循的一 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 ,政府应主动为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
的供货及使用 情况 ;采购单 位对供应商的履约情 况进行监
督。 内部 监督仍是政府的 自我监督 ,自我规范 , 但 政府在采 购中既是消费者 , 又是监督者 ,同时是法律的执行者 。 从根 本上讲 ,内部监督只是一种 力量 ,它需要与外部监督协作 , 弥补其先天性的不足 。 但与内部监督机N¥ , 1 @L 目前我 国政 府采购在外部监督体系建设方面起步较晚 、 发展滞后 、 力量 薄弱 , 而影 响了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 进 降 低了其应达到的效率水平 。
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 政府采购工作从最初的预算编制到
最后的货物交付 、资金划拨都需要有效的监督 , 从而避免 “ 暗箱操 作” 健 全的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必须建立 内外双 层 。
监督机制 , 实现监督 主体的多元化 ,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
提供 良好的环境 ,促使其在更大社会层面得到发展,各种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机制还未从法律法规上得 到规 范。另外 , 乏独立 的第三方监督机构 , 国的会计师 缺 我
事 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 、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
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 , 是一种公共采购管理的制 度体 系。 政府采购素有 “ 阳光采 购”之美称 ,它作为一种约束
从供应商角度浅谈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
就 给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赢 取 了 心理 准 备 和 舞 弊 的 时 间 , 增 加 供 应 相 关概 念的 界定 根据 《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可 知 ,政 府 采 购 ,是 指 商 的救济难度和 时间长度 。 ( 三 )政 府 采 购法 及 政 府 采 购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法 仅 规 定 供 各 级 国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体 组 织 ,使 用 财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依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 工 程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过 程 中 和 中 标 、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和 服 务 的 行 为 。 其 中 货 物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害 时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这 给 投 诉 质 疑 设 置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性 料 、 燃 料 、 设 备 、 产 品 等 ; 工 程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 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条 件 : 一 是 投 诉 的 范 围 在 上 述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在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 筑物 的新 建 、改 建 、 扩 建装 修 拆 除 修 缮等 ;服 务 是 指 除货 物 和 工 成 交结 果 之 内, 二是 投 诉 的 主体 仅 限 于 供应 商 ,必 须 是供 应 商 的 合 法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投 诉 的 范 围过 于 狭 窄 ,政 府 采 购 花 的 是纳 税 程 以外 的其 他政 府 采购 对 象 。 政 府采 购 监督 是指 政府 采购 监 督主 体对 政府 采购 活动 的 行为 是 人 的钱 ,所 以受 害 的不 仅 仅 是 供应 商 ,而 是整 个 社 会 。这样 的质 否符合 相关 的法律 、法 规 、规 章而进行 的监督 。它的监督对 象是政府 疑 投诉 体制 限制 了社会 公众 维护 社会 利 益的机 会 。 (四 ) 法 律 规 定 供 应 商 对 质 疑 的 答 复 不 满 时 , 可 向 采 购 监 采购管 理机 关、政府采 购 中心 、采购单位 、供应 商。任 何国家和地 区 实现政 府采购 法律制度 的有 效监督 ,一般来说 ,必须具 备五个构成 要 督 部 门 进 行 投 诉 , 投 诉 是 行 政 程 序 , 属 于 外 部 救 济 方 式 , 政 府 采 素 , 即 :政 府 采 购 的 监 督 主 体 、 监 督 的 客 体 、 监 督 的 具 体 内容 、 监 督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是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投 诉 人 对政 府 采 购 监 督管 理 部 门的 投诉 决 定 不 服 或 者政 府 采 的权 力 与 权 利 、 监 督 的 实 体 规 则 与 程 序 规 则 。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逾 期 未 作 出处 理 决 定 的 , 可依 据 《 行 政 复议 法 》 二 、建 立健 全 政府 采 购监 督机 制 的必 要性 ( 一 ) 政 府 采 购 权 的 本 质 决 定 了 必 须 坚 持 严 格 的 监 督 加 以 防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 范 。政 府 采 购 是 政 府 财 政 支 出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其 资 金 来 源 于 纳 税 人 但 即 使 如 此 , 也 很 难 保 证 供 应 商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 因 为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设 置 了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作 为 采 购 人 , 与 财 政 部 门 有 着 千 丝 万 缕 的 缴纳税 款所形成 的公共 资金 ,政府 在使用 公共资金 实现公共 目的时 , 所掌握 、使用 的仍然是 行政权 力,如 果权 力不加控 制与监 督 ,就极 易 联 系 , 难 以 做 到 评 判 的 公 平 、 公 正 。 四 、完善 供应 商对 政 府采 购监 督 的建议 走 向腐败 。近 年来 发生在政府 采购 中的一系列严 重违法违 纪案件 ,就 第 一 , 整 个 招 投 标 过 程 必 须 透 明 公 开 。 政 府 采 购 公 开 透 明 充分 说 明了这一 点。如2 0 0 6 年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心 原 主 任 李 春 禄 因 受 贿 上 百 万 元 人 民 币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七 年 等 等 。 因此 , 我 们 只 有 长 是 政 府 采 购 的 生 命 线 。 具 体 而 言 , 一 是 政 府 采 购 的 评 标 方 法 与 标 准 透 明 , 供 应 商 才 能 更 好 地 有 针 对 性 的 投 标 , 评 委 才 能 有 名 确 的 期 坚 持 ,执 行 严 格 的 监 督 制 度 ,才 能 防 患 于 未 然 。 评 标 尺 度 ,社会 各 方 面 才 能更 好 的监 督 评标 的公 正 性 ; 二 是政 府 ( 二 )政 府采 购 制 度 本 身 不 完 善 必须 以监 督 制度 加 以保 障 。 《 政 府 采 购 法 》 的 实施 对政 府 采 购 管 理监 督 发 挥 着 重 要作 用 ,但 采购 的结 果 必 须 透 明 ,能 使 投标 供 应 商 和潜 在 供 应 商 对 照 自身情 是从 采 购 运 行 的实 践 来 看 ,我 国 尚处 在摸 索实 践 阶 段 ,政 府 采 购 况 ,衡 量 采 购 结 果是 否存 在 问 题 ;三 是 政府 采购 的记 录 透 明 ,可 的 一 些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存 在 缺 陷 、 执 行 中 还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 存 在 以 更 方 便 的 为 供 应 商 查 询 提 供 依 据 ; 四 是 政 府 采 购 纠 纷 处 理 结 果 有 法 难 依 的现 象 ,如 用 技 术 标准 和 商 务 条 件等 排 除 某 一 供 应 商产 必 须 透 明 , 可 为 公 众 所 了 解 和 评 判 。 第二 ,设 置 多 元 化投 诉 渠 道 , 并保 证 投 诉 渠 道 畅通 ,便 于 供 品 问 题 等 。 特 别 是 当 前 正 处 于 社 会 经 济 转 轨 时 期 , 利 益 关 系 错 综 复 杂 , 存 在 着 人 治 与 法 治 并 存 现 象 , 在 社 会 经 济 活 动 中 违 规 操 作 应 商 有 效 投 诉 。 投 诉 的 主 体 不 应 仅 限 于 供 应 商 , 还 应 包 括 社 会 公 众 。政 府 采购 花 的是 纳 税 人 的钱 ,所 以 受害 的不 仅 是 供应 商 ,而 的 问题屡 禁不 止 ,健 全政 府采 购 监 督显 得尤 为 突 出。 ( 三 ) 政 府 采 购 的 执 行 过 程 环 节 多 必 须 健 全 监 督 机 制 加 以 保 是 整 个 社 会 。 通 过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 在 直 接 保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证 。政 府 采 购 主 要 以集 中采 购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为 主 ,如 同 时 ,也 间 接 救 济 了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三 ,建立 投诉 回访 制度 。对 经查 属实 的投 诉 ,定 期对 当事 人 果 控 制 不 严 ,监 督 不 力 , 则 可 能 出 现 “ 权 力 寻 租 ”现 象 , 比 原 来 的分 散 采 购 , 后 果 更 为 可 怕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将 给 社 会 的健 康 发 展 带 进 行 回访 ,进 一 步 征 求 投 诉 人 对 被 投 诉 单 位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通 过 回 来 灾 难 性 打 击 。 显 然 , 这 与 政 府 采 购 设 置 时 的 初 衷 相 违 背 , 所 以 ,在 访 , 保 证 处 理 决 定 的 落 实 , 达 到 查 处 投 诉 、 教 育 干 部 的 目 的 。 第 四 ,质 疑 的 机构 应 由一 家 法 院或 与 采 购 活 动无 利 益 关 系 的 执行 政府采购 过程 中,必须坚持 全程严格 的监督制 度 。 独 立 公 正 的 审 议 机 构 进 行 审 理 。 “任 何 人 不 得 成 为 审 理 自 己 案 件 三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行 为 之 监 督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国现 行政 府采 购监 督制 度 , 以我 国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为依 的 法 官 ” 是 正 当 程 序 原 则 之 一 的 朴 素 表 达 。 我 国 的 采 购 主 体 如 采 据 可划分 为:财政 部 门对采 购项 目实施全过程 、采购 单位对整个 采购 购 中 心 、 财 政 部 门 , 作 为 质 疑 程 序 的 受 理 机 构 , 与 采 购 活 动 存 在 过 程 、 评 标 专 家 对 评 标 过 程 和 评 标 结 果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行 为 、 社 会 对 密 切 的 利 益 联 系 , 很 容 易 危 及 供 应 商 的 利 益 。 第 五 , 质 疑 、投 诉 、 复 议 、 诉 讼 ,整 个 程 序 下 来 , 历 时 较 集 中采 购 机 构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内 部 对 采 购 过 程 六 个 方 面 的 监 督 和 制 长 。 由 于 缺 乏 完 善 的 暂 停 制 度 , 加 上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方 面 存 在 诸 多 约 。以下将是从 供应商这 一环节 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 阐述 。 ( 一 )政 府 作 为 采购 活 动 的买 方 市 场 ,拥 有 巨大 的 权 力 ,很 问题 ,供 应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关 键 词 : 府 采 购 ; 督 机 制 ; 立 和 完善 政 监 建 中 图 分 类 号 : 13 ・ F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0 2 0 0 10 3 4 ( 0 2)3—0 2 0 0 4— 3
于 腐 败 多 发 期 的 情 况 下 ,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监 督 机 制 就 显 得 建
尤为 重要 。 ( ) 一 实行 政 府 采 购 既 是 消 除 腐 败 的 重 要 措 施 . 容 易 又
引 发 集 中 的 腐 败
从 西 方各 国的实 践 看 , 府 采 购 是 针对 部 分分 散 采 购 政 容易 引发 腐败 而采 取 的 遏 制对 策 。据 专 家 估 计 , 行 政 府 实 采购 可 以节 约公 共支 出 的 1 % 一2 % 。但 这 种可 能能否 变 0 0 成现 实 , 则取 决于监 督 机 制 的设 计 是 否完 善 。 因 为政 府 采 购作 为满 足社 会公 共 需要 的财 政 支 出 , 盖 面广 , 覆 资金 规 模 巨大 ( 多 国家 政 府 采购 资 金 达 G 许 DP的 1 % 以 上 , 盟 成 0 欧 员 国高达 1 % : 国政 府采 购 资 金 如 达 到 G P的 1% , 5 我 D 0 资 金将 高达 上万亿 元 ) 稍 有 不慎 , 会成 为 腐 败 的 集 中地 和 , 就
二 、 国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的 现 状 我
作用, 还是 从政 府采 购 的推行 力度 来看 , 政府 采 购 都需 要 一
个有效 的监 督机 制予 以保 障 。能 否建立 起 高效 可 靠 的监 督 机制 , 是政 府 采购 制度 顺 利 实 施 的重 要 保 障 。在 我 国 仍 处
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若干建议
、
建 立供应 商 准入制 度 , 强招 投标 加
市场 的建设
政 府 采 购实 行供 应 商 准 入 制 度是 国际 惯 例 , 在我 国市 场 经济 秩 序规 范 程 度 不 高 的情 况 下 , 建 立供 应 商 准入 制 度尤 显 必 要 。 于 申请 参 与 政府 对 采 购 的供 应 商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审 验 其 财 务 状 况 ; 务 部 门应 审 查 其 是 否 依 法 纳 税 ; 商 部 门 税 工 应 审 查 供 应商 是 否依 法 注 册 ; 保 部 门应 审 查 其 环 产 品 是 否 符合 国家环 保 标 准 ; 安 机关 应 审 查 企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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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政 府 采购 监 督 机 制 的若 干建 议
中国会计学会 夏 烨
有 关 方 面 对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的 监 督 机 制 一 直 很 重 视 , 已将 采 购 预 算 审 批 、 定 采 如 制 购计 划 、 采购 资 金拨 付 、 收等 职 能 实行 分 离 , 验 强 化 了 对政 府 采 购过 程 的监 督 。 政 府 采 购监 督 工 但
向上级 报告 政府 采 购过程 中面临 的 内部 和 外部 风 险 。 以上 风 险政府 采购 部 门要密 切关 注 , 真 分 对 认 析原因, 并提 出解 决办 法 。 3 制定 风 险管理 措施 , ()
并监 督各 环 节执 行风 险管理 措施 情 况 。
2 .建 立 风 险分 析 程 序 。第 一 步 要 准 确 识 别 风 险是 否存 在 , 了解 其 特 征和 类 别 。如 对 相互 并
浅议政府采购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 善 场准入制度, 对采 完 市 加强 幽入口 监督。 的 政府
采购市场准人制度是对何种主体以及何种行为可以或应该 进人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从我国目 前的情况看, 主要存在 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政府采购的门槛金额, 另一个是政 府采购供应商许可制度。
政府采购的门槛金额是指采购单位的采购规模达到规
定的价款必须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 金额, 也是竞争性招标的 最低金额。门 槛金额制定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
效率。订得过高, 不利于发挥招标采购的作用, 降低了政府
出申请、 注册, 对企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分析、 评估、 审
查, 对合格企业进行归类和归档, 公布合格供应商名录。
其有“ 责任” 的证明责任。目 我国 前, 仍未建立完善的政府采
购供应商许可制度, 采购管理机关对供应商的信息掌握不 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时, 无法确认供
应商是否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削弱了管理机关的监管
作用。当务之急, 我国应加快建立供应商许可证制度, 凡有
意向政府部门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应向有关部门提
使有争议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了给供应商一个救
构关系密切, 相当于它的下属机构。这种管理机构设置方 式, 将原来分散的采购权集中起来, 形成一种更大的缺少制 约的权力。“ 权力易使人腐化, 绝对权力使人腐化。因此, ” 我
国政府采购立法应加强对采购理权的监督与控制, 从制度
济途径, 也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 顺利进行, 应该有一个客观、 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徽等省、 市采取部门管理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 采购
主管部门与采购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增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限制经济发展的瓶颈。
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提高其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加强立法和监管。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锐意创新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导致政府采购中存在各种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建立全面的、系统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明确政府采购的程序、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畅通的问题,导致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公开,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安全可靠。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价。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一些虚假投标和不良供应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和效果实现。
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价,建立健全的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供应商的分类管理,对合格的供应商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惩处,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格供应商,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水平和规模相对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应加强对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吸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加快政府采购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政府采购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公共财产支出管理内容,虽然已经存在一系列的采购监督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的采购监督机制设计中还存在一定缺陷。
本文就将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构成要素、当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缺陷以及针对缺陷进行的完善措施的思考进行探究与讨论。
希望通过文中内容的探讨,能够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一些启示与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完善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数量和专项投资金额在不断上涨。
从数据上来看,从2007年到2017年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的增幅都在同比增大,国家政府采购支出总额在国家财政支出总额和GDP中的占比也处于稳步提升的状态,对我国经济问题的持续发展同样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政府采购顺利、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策要求的必经之路。
如何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规范管理,是对当前政府部门工作开展的一项巨大考验。
1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现存不足1.1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虽然我国在宪法中对大人的财政监督权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未给予人大否决财政预算、决算的后果,导致人大在实行财政监督权时不能有效落实,出现监督权行使主动性不足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产生极大程度上导致了采购监督主体的权利缺位。
1.2政府采购的监管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行为缺少统一的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规定各级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具体程序和实体规则,不能保证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政府采购依法进行。
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中,一些监管法律法规都是由财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上受制于上层法律,无法对全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起到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作用。
在监管执行过程中,因为监督机制的不成熟,一些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分配不合理,使监督管理失去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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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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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杜波/ 黑 河边境经 济合作区财 政局
摘 要: 在 我 国公共财政 支出管理 中, 政府 采购作 为一项最基 本的 内容 , 政府 采购的 实施 , 可以有效的 节约公 共财政 资金 , 提 高 财政 资金 的使 用效率 , 加 强政府宏观调控 , 同时也 能够有效的抑制腐败 的发 生 , 所 以为 了确保政府 采购制度 的顺利 实施 , 则 需要 建 立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目 前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也初 步构建起 来, 但 由于还存在许 多不完善的地方 , 所 以在运行上 并没 有取得 良 好的效果 。文 中对我 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 的不足进行 了分析 , 并进一步对完善我 国政 府采购监督机 制的对策进行 了具体 的阐
述。
关键词 : 政府采 购 ; 监督机制 ; 救 济机制 ; 外部监督 ; 公正监督
为了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 政府 处理决定不满意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主体了解当事人的观点、看法或目的、 意 采购法 的出台 , 为政府采 购制度的建 立奠 是提出行政诉讼 。 但在 目前质疑和投诉规 图的制度 。 定了 良好 的法律基础 , 但 任何制度 的实施 定 中却 存在着不 足之处 , 无法有 效的保 护 3 强化 外部监督 。人大及 人大常委会 都离不开监督机制 , 这是制度得到正步运 供应商的利益。而且政府采购中心是由各 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 落 行的有力保障 。目前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存 级财政 部门进行 设置的 , 作为具 体的政 府 实其监督 的核 心地 位。各级财政部 门要定 在着设计 上的缺 陷 , 再加之政 府采购 过程 采购 采购人 , 其与财政 部门存在 着紧密 的 期将有关 的政 府采购法 规文件 、 采 购资金 中部分 人受利益 的驱 使 , 不严格按 照法律 联 系 , 这必然 会导致供 应商的利 益受到 影 预算 、 采购计划 、 采 购信 息 、 采购结 果及举 制度来实 施采购行 为 , 将政 府采购变 成了 响 。 报电话定 期在指定 的媒体上公 布 , 进一步 滋生腐败的场所,使政府采购蒙上了阴 3 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不高。作为一名 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行国库 影 ,所以 需要根据我 国当前的 具体 国情 , 优秀 的政府采 购人员 , 不仅需要 对相关 的 收付 制度 , 增 加试 点部 门 , 规 范政 府 收支 来构建完 善的政府采 购监督机 制 , 从 而保 法律法 规要熟悉 , 而且对 于国 际贸易的政 行 为 。试编政 府采购预 算 , 改变政府 采购 障政府采购的 良好的运行 。 策和规 则 、 采 购程序 、 市场情 况都要 掌握 , 预算编 制滞后的局面。监察机关及审计机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不 同时自身还要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 灵 关要提前介入政府采购项 目的监督 , 与政 足 活处理 采购过程 中可能 出现 的各种 问题 。 府采 购的 使用部 门 、 管 理部 门 、 执 行 机构 l 政 府采 购监督 主体监督 不力 。政 府 但 目前 我 国政 府采 购 人员 由于 其素 质参 和 仲裁 部 门协作 , 实施 全 面的监 督 , 努力 采购其资金 来源于 财政资金 , 我国宪 法赋 差不齐 , 无法 保障能够 更好的完 成政府采 防止 腐败现 象的发生。 予了人大有财政监督的权力, 但却没有否 购。再加之没有明确采购监督人员的责 4 充分发挥公证监督的作用。对政府 决 财政预算和 决算后果 的权利 , 而且在 对 任 , 对 其行为履行 过程 中应 承担 的法律责 采购 招投标全 过程进行监 督 , 对政府 采购 人大 监督权 消极 不 作为 时也 没有 规定 相 任也没 有具体 的规 定 , 这必 然会 影响监督 合 同进行公证 , 监督 供应商和 采购 人的验 关的法律追 究责任 , 这样就导 致人大在 对 职能作用的发挥 。 收 工作 , 将 验 收单 存公 证处 备案 , 以 实现 政 府采购 时不能有效 的落实监督 权 , 而且 二、 完善 我国政府 采购监督 机制的对 政府 采购 的全 面履行 , 最大 限度地 发挥公 监 督权行使 的主动性不 高 , 存 在监督权 缺 策 证的职能作用 。 位的现 象。而监察部分只负责对行政机关 l 建 立完备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 S 规范政 府采购从 业人员 的行 为 。制 人员、 行政人员和公务员进行监察 , 再加 尽管现行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已构 定从业人员的选拔、 管理和培训方面的法 被 害人财政部 门 、 质检 部 门和 技术部 门在 建起来 , 但还不 完备 。附属 的政府 采购监 规 ,制定 采 购人 员的 从业 标准 和 行 为准 内部分工上 存在着不 明确 性 , 部分行政 部 督之 规定 由于 能够 及 时地适 用 于出 现的 则 , 实行定 期考 核 制 , 既要 考 察其 专业 水 门工作 人员 在监 督过 程 中存在 着 消极 不 需要监督 的政府采购 行为 , 既可补 充单行 平 , 又要考 察其道德状 况 , 实行持证 上 岗 , 作为的行为, 从而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另 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不能完全及时地满足 使其感到压力并激发动力, 从而按规范行 外我国政府采购法缺乏宣传的力度 , 使广 政府采购发展之需要 , 又可以有效地弥补 使权力。 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 大媒体和 民众都其都缺乏 必耍的 了解 , 这 政府采 购法的缺 陷和 不足 , 因而不 失为完 行定期 轮 岗制 ; 采购 中心 要有 一套 明确 的 就导 致对政府 采购缺乏 关注度 , 自然就 会 善 政 府采 购监 督法 律体 系 的一 种 合 理选 岗位 设置和操作流 程并对外 公开 , 接受 社 导 致监督缺失 , 而且 在法律层 面也没有对 择 。所 以 , 笔者建议针 对政 府采购发 展 中 会各 界监督 。另外 , 应通 过立 法对 其消 极 公益 诉讼的程 序进行 明确 的规定 , 所 以社 新 情 况 、 新 问题不 断产 生 的特 点 , 我 国政 不作 为实行严格 的法律制 裁措施 , 以督促 会监督权在落实上存在较大难度 , 很难有 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立法应采取结合型模 其认真地履行自已的职责。 效 的发挥 出应有 的作用。 式, 除对政府采购 法中集 中规 定 的监 督制 三、 结束语 2 政 府采购 法律制度 的程 序设计不 完 度加 以完善 以外 , 还 可以通过 制定相 关法 政府 采购作 为“ 阳光采购 ” , 需要在 采 善 。目 前对 于我国政府 采购缺乏 全过 程的 规 、 规章 , 使政 府采 购法 中对 监督 机 制的 购过程 中加强监 督机制 的建 立 , 确保 采购 监督 机制 , 无论是法律 法规还是 具体管理 规 定更加细 化 , 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 , 还应 行为 的规 范化 , 对采购行 为进行 有效 的制 条例 ,都只局限于采购的招投标阶段、 执 强化网络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 以积 约,避免政府采购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 行情 况及人 员情 况等 内容 的监督 , 而对 于 极 适应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 实现财政资金 的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