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自治区城乡居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
面积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12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城镇
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9〕120号1999年11月12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关系到广大城镇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在今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和集资建房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住宅面积标准,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住房商品化意识,扩大住房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宁人社函〔2019〕391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对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就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个环节。
资料审核要求有3个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证书(国家人力资源从业证和宁夏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培训发的培训证,注册资金和验资报告可不提交),国家人力资源从业证长期有效,宁夏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培训发的证有效期为两年;现场考察(主要是看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宁人社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7号提案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20〕9号解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互联网+人社”发展速度的提案收悉。
此件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一、目前我区“互联网+人社”建设发展情况近年来,宁夏人社信息化工作以“实现大服务、构建大数据、搭建大平台”为奋斗目标,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发展理念,立足信息化便民服务定位,全力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改革步伐,着力打造“人社服务就在我身边”服务品牌,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数字人社、卡惠民生、云惠宁夏”格局基本形成,在助推地方经济建设、惠及民生、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顶层设计重管理,科学制定建设规划。
先后制定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方案》《“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区人社信息化发展方向和建设内容予以明确,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公共服务建设。
依托社会保障“一卡通”“金保工程”和“社保云”等项目建设,建成了覆盖全区690万人群、日均服务9.3万人次的全区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集中”信息管理平台,已累计制发社会保障卡696.74万张(同步签发电子社保卡151万张),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人手一卡、广泛应用”;联通了部、省、市、县、乡、村六级业务专网,覆盖全区6178家社保经办机构、基层民生中心、医院药店、金融服务网点,初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发展格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录功能升级的公告根据国家、自治区加强各类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实名认证管理、统一注册登录入口、方便群众登录系统等工作要求,我厅已完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地址:https:///nxwsrs)注册登录功能与国家电子社保卡系统、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对接,计划实施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升级时间11月13日(周五)20:00至24:00二、有关影响注册登录功能升级期间,将暂停宁夏网上人社系统各项服务。
三、注意事项(一)注册登录功能升级后,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注册方式调整为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详见注册操作指南),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登录方式调整为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或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详见登录操作指南)。
(二)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法人新用户,应先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持相关资料到社保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开通网报,再登录系统办理业务。
(三)首次注册使用宁夏网上人社系统的个人新用户,应通过宁夏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个人对应的界面进行注册,然后通过个人对应的界面登录进入系统。
(四)已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未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的宁夏网上人社系统新、老用户(个人、法人用户),如果已在宁夏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可先通过“我的宁夏”、“掌上12333”、方达掌上医院等渠道申请签发电子社保卡(详见电子社保卡申请签发操作指南),以便使用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进入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引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促进全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于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临时兼职等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以下简称“特设岗位”)是指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一般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主要用于在特定项目、创新工作、阶段性任务中需要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创新人才。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需要,也可在主要技术工种的工勤岗位中设置。
第四条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相应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一般不超过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但须从严控制。
(一)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三)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设置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宁人社函[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2〕3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原则和程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原则及方式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缴费分为自助缴费和核定缴费两种形式。
自助缴费是指自愿选择参保档次标准缴费的普通城乡居民。
核定缴费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参保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2012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自助选择二档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居民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宁人社字〔2018〕145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号建议答复的函宁人社字〔2018〕145号陈奋发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打击、治理‘恶意讨薪’‘恶意欠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议”收悉。
此件列为我厅重点建议办理,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信访局、法制办及五市协办。
经协商,现答复如下: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不断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治理机制2011年,自治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主席令第37号),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的省区之一。
随后,逐步探索实行了建筑领域劳务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工作责任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欠薪举报投诉与人社12333咨询服务热线联动受理机制,初步构建起治理欠薪问题长效机制(“一令、两金、四制”)。
2016年,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连续3年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自治区政府效能考核和平安宁夏建设工作重点,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治理目标。
先后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宁党办发〔2016〕7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自治区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宁农工组办发〔2017〕1号)《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8〕40号),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压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形成了区、市、县三级联动、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常态化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宁政发[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宁政发〔2012〕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
2009年,我区开展这项制度试点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大力推进,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银川市财政局等61个单位“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戴玉荣等80人“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争创新的更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共61个)银川市财政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兴庆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人民政府银川市西夏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贺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灵武市崇兴镇人民政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川市分行石嘴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石嘴山市惠农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平罗县陶乐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吴忠市财政局吴忠市公安局吴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人民政府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人民政府吴忠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铜峡市瞿靖镇人民政府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盐池县高沙窝镇南梁村村委会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心县豫海镇富兴社区固原市民政局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原市原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人民政府固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吉县红耀乡人民政府西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源县六盘山镇人民政府彭阳县城阳乡人民政府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民生服务中心中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宁县舟塔乡人民政府海原县李俊乡人民政府海原县关庄乡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一处宁夏日报报业集团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经办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宁夏银行电子银行部二、先进个人(共80名)戴玉荣(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陈军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科科长马玉佳(女)银川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柳成荫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金朝霞(女)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邱冬梅(女)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劳保所所长樊进中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党委书记李小冬银川市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主任朱存义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薛建忠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养老保险专干秦建忠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屠学功贺兰县常信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常惠琴(女)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姜文春永宁县望洪镇民生服务中心主任马万云灵武市白土岗乡乡长马万峰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李颖(女)中国农业银行兴庆区支行营业部主任邓菊(女)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科长高宗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主任陈玉玲(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唐兴虹(女)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副乡长李维元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赵海燕(女)平罗县灵沙乡副乡长刘刚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财办主任曹晓乐(女)平罗县崇岗镇民生服务中心干事尹学平平罗县黄渠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司新红(女)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副行长施志林吴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文静(女)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马自军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科长李晓亮吴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科科长焦荣吴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吴小玲(女)吴忠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室主任杜小峡(女)吴忠市利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支部书记周国鸿吴忠市利通区高闸镇党委书记马志莲(女)吴忠市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闫兴明吴忠市红寺堡区南川乡洪沟滩村党支部书记田吉祥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狄淑鹏青铜峡市北苑社区工作人员王东林盐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陆金福盐池县惠安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干事周福成同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周玉朝同心县河西镇民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刘文功固原市财政局主任科员马宁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古学文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陈锡仓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镇长雷永军固原市原州区河川乡干事陶正辉(女)固原市原州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养老保险股股长李慧珍(女)西吉县吉强镇民生服务中心助理经济师罗黎萍(女)西吉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马庆功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杨光祖隆德县财政局局长张宏乾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总支书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魏瑜(女)隆德县凤岭乡党委书记、乡长冶兴亮泾源县兴盛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于春奎泾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陈雪霞(女)彭阳县白阳镇副镇长丁兆军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李鹏元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梁鑫裕中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詹树楷中卫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孙占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党委书记、镇长张新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鼓楼南街支行行长任勤(女)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党委书记、镇长李明兴中宁县余丁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冯伟中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科长亢学礼中宁县石空镇民生服务中心主任李风宝海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朱高岳海原县西安镇园河村党支部书记杨再春海原县三河镇民生服务中心工程师吴亚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主任科员马卫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调研员马春梅(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建林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主任科员刘汶鑫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处处长拜世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主任科员马问轲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处副处长XXX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失业保险处副处长盛广伟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处副调研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7]32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
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7〕3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现全区基金统一管理,建立更加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基金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全区统筹、分级经办、各负其责;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信息集中、有序衔接、即时结算、加强监管。
(三)总体目标。
完善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政策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实行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基金互济互助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自治区和各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和激励惩戒机制;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二、统筹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一、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该厅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政策,推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职能与工作内容1. 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人力资源规划和建议,引导和调整就业结构,促进全民就业和职业发展。
2. 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该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行人力资源市场的改革和监督,组织和协调劳动力就业、职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提供就业服务和咨询,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该厅还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4.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解决,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稳定。
该厅还负责处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5. 加强监督和管理:该厅负责监督和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指导,推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三、机构设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相对完整,包括厅长、副厅长等职务,以及综合科、就业科、社会保险科、劳动关系科等业务科室。
各科室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四、工作成果与发展方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劳动就业率和职业发展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劳资协调机制得到了加强,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宁夏工商联知识竞赛试题
宁夏工商联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75题)1.党的十七大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就是强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 )。
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B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C 勇于变革、敢于创新2.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
A 59B 60C 613.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 )相统一的特征。
A 政治性B 组织性C 民间性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为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
A 陈叔通B 何义江C 陈云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A 宪法B 法律C 行政法规6.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重要力量。
A建设者 B 劳动者 C 拥护者7.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 )。
A 指导关系B 领导关系C 管理关系8.《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建设一支勤奋学习、( )、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团结奉献、开拓创新的统战干部队伍”,为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
A 作风扎实B 积极进取C 作风民主9.《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提出的“十字”要求是( )。
A 爱国、敬业、诚实、守法、贡献B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C 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10.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
A 尝试B 合作C 补充11.党的十五大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 社会主义经济B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 宏观经济12.2009年经济工作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开展的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开展的适应某一岗位需要、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培训。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是指为适应某一岗位单项工艺技能或专项单一技能需要开展的不可细分最小职业技能单位的培训。
第三条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2.27
•【字号】宁劳社发[2008]16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16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目前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月,由于近几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大。
为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按自治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个月标准计发。
今后,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适时进行调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5]99号【发布部门】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99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考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认定。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工作秘密。
第五条面试考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面试考官履行考官义务,并加强对面试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面试考官的条件第六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四)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概括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宁党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3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基层也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研究解决突出和难点问题,切实把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6]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8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5〕2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5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区内合格分数线的函》(宁人社函〔2015〕587号),现将我区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合格人员43人。
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2016年-2018年参加评审)。
二、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合格人员30人。
成绩合格证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年有效(2016年参加评审)。
请成绩合格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时到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附件:1.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宁夏区内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2月2日附件1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性别准考证成绩工作单位1李华男3400001028686海原县财政局2许祝愉女340000102098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3牛丽丽女3400001017882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4李丽萍女3400001029982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5张星男3400001026579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刘娟女3400001020375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王春晖女340000102447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公司8陈小玲女340000102937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陆爱宁女3400001029674中宁县天新税务师事务所10万莉女3400001026972银川品鲜食品有限公司11祁燕女3400001005571宁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12杨志娟女340000100217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13冀海林男3400001005970宁夏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4祁洁女3400001016570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丁建花女3400001013670宁夏正圆税务师事务所16李彩虹女3400001011970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17王金霞女3400001009568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18季文娟女3400001001268银川海关19贾永萍女3400001022568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赵焕蓉女3400001028166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21张闻卫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整顿规范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整顿规范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宁民机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核查清理整顿规范的紧急通知(宁民机发〔2009〕4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低保工作,努力实现“低保规范化管理争创全国亮点”的工作目标。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和近期对部分县(区)农村低保抽查发现的问题,决定从3月下旬至5月底,对全区农村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清理、整顿、规范,以此推动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核查清理整顿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自2007年在全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低保工作进展明显加快,保障人数和支出资金大幅增加,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年提高。
农村低保制度的成功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必须清楚地看到,由于农村低保建制时间短,还存在着低保制度不够完善,操作环节不够规范,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等问题。
据近期对部分县(区)农村低保抽查发现,个别县没有按照家庭收入核定低保对象和实行按户施保,保障对象过于分散,存在保人不保户现象;有的县没有按照低保标准确定补助水平和实行分类施保,保障补助水平偏低,存在平均发放现象;有的县工作力量薄弱,对低保家庭核查不及时,动态管理不到位,存在盲目“扩面”、把低保当作福利待遇;有的县存在政策“搭车”现象,把救助制度当作一种工作奖励手段,扭曲了低保制度的“托底”功能;还有个别地方优亲厚友,搞人情保、关系保,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各地民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党和政府的政策权威,促进中央、自治区保民生决策的坚决贯彻落实和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高度重视当前农村低保工作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低保工作核查清理整顿规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困难群众生活权益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抓好整顿规范,夯实工作基础,健全管理程序,强化监督机制,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
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
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
乔永平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残联和自治区医改办联合印发通知,对2013年全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给广大参保居民带来新的实惠。
【总页数】1页(P56-56)
【作者】乔永平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43
【相关文献】
1.完善职工医保筹资与待遇调整机制研讨会在珠海召开 [J], 廖占力
2.医保待遇及其调整应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J], 金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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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实全民医保从哪里入手——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与筹资水平的匹配度问题[J], 方少华
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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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
1.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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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部分品种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办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部分品种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6〕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工作顺利实施,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品种存在的问题规范如下,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药品剂型,分别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的通用名、通用剂型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已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收录的以下10个品种:盐酸小檗碱口服常释剂型、硫酸氨基葡萄糖口服常释剂型、丙酸氟替卡松吸入剂、奥美拉唑镁口服常释剂型、氨甲苯酸注射剂、枯草杆菌二联活菌口服常释剂型、硫酸沙丁胺醇溶液剂和吸入剂、苯磺酸氨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阿克拉霉素(阿柔比星)注射剂、复方角菜酸酯栓剂,保留复方角莱酸酯软膏剂。
将双氯芬酸凝胶剂和双氯芬酸钠栓剂合并为双氯芬酸凝胶剂、栓剂。
三、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呋喃西林外用液体剂、复方苯甲酸软膏剂、黄肝煎液、醋酸洗必泰溶液剂、水合氯醛口服液体剂5个医院制剂品种。
四、从《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前列癃闭舒胶囊、疏肝健胃丸、云芝胞内多糖肽口服常释剂型、金黄色葡萄球菌滤液注射剂4个品种。
五、将剂型和名称不规范的9种药品进行调整规范:将克林霉素磷酸酯溶液剂调整为克林霉素磷酸酯外用液体剂;将复方营养混悬剂调整为复方营养混悬剂口服液体剂;将积雪苷霜调整为积雪苷霜软膏;将红花黄色素注射液调整为注射用红花黄色素;将脑力宝调整为脑力宝丸;将钆塞酸二胺注射剂调整为钆塞酸二钠注射剂;将重组人Ⅱ型抗肿瘤坏死因子注射剂调整为注射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注射剂;将奥沙普嗪口服常释剂型调整为奥沙普秦口服常释剂型;将复方地巴唑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调整为复方地巴唑氢氯噻嗪口服常释剂型。
六、对《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带有酸根和盐基的,删除酸根和盐基,直接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通用名进行管理,不做具体的酸根和盐基限制。
七、已纳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使用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办发〔2006〕11号)中的RH阴性全血、浓缩红细胞、全血3种血液制品,仍按宁劳社办发〔2006〕11号文件规定的适应症及各适应症使用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的参考值执行。
八、调整规范后的《大病保险药品目录》(见附件)包括西药品种127个、中药品种42个、生物制品21个,共190个品种(见附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九、银川方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要根据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维护更新工作。
附件:调整规范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调整规范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