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区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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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内卫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6〕3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内蒙古卫生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略)4.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略)5.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略)6.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略)7.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略)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内卫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0〕10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建立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其管理制度,加强对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9〕84号),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开展全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开展全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开展全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内卫信字[2012]666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开展全区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内卫信字〔2012〕666号)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自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我区卫生行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卫生行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卫生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11〕8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公安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3号令)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决定在全区卫生行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近年来,我区卫生行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卫生行业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已成为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在数量和系统复杂程度上均有大幅度提升。

特别是各单位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我区卫生行业业务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

对此,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切实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各地区、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工作中,做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内卫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45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检验方法,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六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11月底前,发布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公告,公告发布20日内,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内卫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24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行为,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19〕321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改革后赋予卫生健康部门新的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路小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陈志林、孙志忠联系电话:0471—6946273、493079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通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增强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计划生育等6个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内卫监字[2011]135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1〕1359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盟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11年12月19日起,对全区12个盟市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各盟市卫生局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

二、核查内容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结合各盟市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方法核查采取听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每个盟市考评盟市卫生局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

四、其他事宜1.自治区卫生厅共派出6个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组赴各盟市进行核查,每组4人。

2.每个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核查组负责对2个盟市进行核查。

3.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做好绩效考核核查的准备工作,保障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传真)附件:自治区卫生厅绩效考核核查组人员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自治区卫生厅绩效考核核查组人员名单第一组考核地区:呼伦贝尔市、兴安盟组长:赵大力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成员:牛文义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科长郝志刚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科长联络员:安秀伟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科长联系电话:138****5363(安秀伟)第二组考核地区:通辽市、赤峰市组长:贾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书记成员:尹建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科长张秋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科长联络员:王艳玲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36****1314(王艳玲)第三组考核地区: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组长:王齐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成员:张葵红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薄勇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科长联络员:金晓亮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36****1090(金晓亮)第四组考核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组长:特孟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调研员成员:孙士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乌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联络员:李佩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联系电话:138****2662(李佩俊)第五组考核地区: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组长:郭天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科长成员:吕晓芬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韩景文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联络员:志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联系电话:135****7299(志芳)第六组考核地区:乌海市、阿拉善盟组长:陈志林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科长成员:任勇波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科长王狄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科长联络员:于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科长联系电话:139****7571(于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内卫发[2005]79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5〕79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切实降低药品费用,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经济性、有效性,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与细菌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病人选用适宜的抗菌药物,采用适当的剂量与疗程,在适当的时间,通过适当的给药途径用于人体,达到有效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目的,同时保护人体不受或少受与用药有关的损害。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门诊和住院病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评价工作,切实推进本单位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年第6号按照原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4〕84号)要求,为更好的履行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我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和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的引领作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经过推荐、遴选等程序,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考核,拟聘任金华瑞、徐晓枫2名同志为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

张雅涵、王成尧2名同志为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截止2015年7月15日。

如对公示名单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0471—6946273)或电子信箱(****************)向我委反映。

附件:1.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名单2.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名单2015年7月7日抄送: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名单姓名专业特长职称工作单位金化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副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晓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副主任技师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件2拟聘任自治区级食品安全首席卫生监督员名单姓名专业特长职称工作单位张雅涵食品安全标准主任医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王成尧食品安全标准副主任医师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内政办字[2005]400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400号2005年12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了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根据自治区实际,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2个以上盟市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卫发[2009]5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51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业、学校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的经营使用行为,确保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创造卫生安全的良好教学环境,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分别于2009年8月15日和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2.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方案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治区卫生厅学校及周边餐饮业、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副组长:胡润召卫生厅法监处处长、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成员:姜晔卫生厅法监处副处长(调研员)徐玉平卫生厅法监处副处长王文瑞内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赵大力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王齐田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其其格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科长孙剑光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07]1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07]1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07]196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强化食品、餐饮卫生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结合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保证消费者餐饮卫生的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作为重点地区,加强对农村餐饮经营单位的巡回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管辖的农村餐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

要整顿和规范“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保证旅游者的饮食安全。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卫生指导,确保进货、加工、贮存符合卫生要求,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

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健康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堂、大中型宾馆、饭店作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卫生行政监督和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作用;要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发挥内部监管的作用,强化学校食品卫生自律意识;要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签订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状,强化学校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主动和教育部门沟通,加强学校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消除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和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对已出租承包给个人,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而又拒不投资改善相关条件的学校食堂,卫生部门应向学校和教育部门建议收回其承包经营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内卫监字[2013]757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督查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757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部分盟市、旗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督查内容1.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2.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情况;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对基层协管机构报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情况等;3.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和协管人员:发现并报送辖区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发现并报送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并及时报告;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防,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上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防,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卫生监督协管零报告制度(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

三、督查时间2013年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将分组对部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内卫监字[2013]306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班的通知(内卫监字〔2013〕306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2〕6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食品安全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13年5月9日至12日在北京锡昌会议中心举办全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培训班,培训班具体事宜委托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办。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培训地点北京锡昌会议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

联系电话:010-61781264,61783841。

具体乘车路线见附件2。

三、培训时间2013年5月9日至12日,9日报道,12日中午12:00时前离会。

四、培训人员各盟市卫生局法监科1人,盟市监督所负责同志和食品安全相关业务人员2人,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

五、其他事项1.请培训人员自带笔和笔记本。

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培训学员自行前往;2.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由培训班承担,差旅费、交通费自理;3.请各盟市严格按照分配名额选派人员参加培训,超出人员恕不接待;4.请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回执,并于2013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张雅涵联系电话:************、4918501(传真)电子信箱:********************2013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内卫发[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发〔2005〕90号)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做好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明确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部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成旺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成员:尹赤林、裴政峰、高震声、杨志华、于连云、任钢、解春梅、周晓实、王永胜、张子山、侯鸣、王占国、蓝峰、乌盛渊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区卫生应急政策,领导厅机关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效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

二、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厅机关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贺丰奇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任钢、解春梅、王占国、蓝峰同志兼任。

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法规和规划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迅速协调厅机关各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三、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和卫生厅职责要求,卫生厅机关设立5个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部门,协助国家卫生部应对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组织应对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帮助盟市应对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有关地区处置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卫发[2010]3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发〔2010〕38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起草,做到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和承办企业标准备案具体事务。

第六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产品分类;(四)技术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或微生物指标、净含量等;(五)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和质量要求;(六)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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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区食品卫生监督合格
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内卫法监字[2005]36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5.11.02
【实施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区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361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根据《2005年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自治区党委及自治区综治办对自治区卫生厅实绩考核的目标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全区2005年食品卫生工作特别是食品卫生监督合格率进行考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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