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界定及其追诉时效的计算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界定及其追诉时效的计算作者:莫洪宪周天泓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一、基本案情2001年9月18日,武汉市无线电电容器厂(国有企业)与武汉市中奇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该厂所属的一块地签订转让合同。
10月11日,中奇公司支付完约定的价款。
之后不久,中国银行委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江岸区法院起诉电容器厂,要求其偿还2000万元债务,并拟查封该地。
中奇公司为抢先得到该地,与电容器厂商议,虚构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并通过汉南区人民法院邓家口法庭法官金某,使法庭受理该案并查封了该地。
之后,中奇公司在办理土地过户时,市政府出台了土地转让新规。
根据新规中奇公司将很难得到土地。
金某、中奇公司和电容器厂于是合谋伪造合同,制造虚假庭审笔录,增加诉讼请求。
经指定管辖,由汉南区法院受理该案。
此后,金某安排书记员更改庭审笔录时间,伪造判决确认债务,通过调解方式决定土地转让。
2002年9月12日,汉南区法院裁定涉案土地的查封有效期至中奇公司获得该地块的过户为止,并由金某执行。
2003年9月12日,该地块的过户转让完毕。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构成《刑法》399条第2款的民事枉法裁判罪,其他涉案人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追诉时效从2003年9月12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构成《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民事枉法裁判罪,其他涉案人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追诉时效从2002年5月27日左右起计算(2002年6、7月间,金某安排书记员将2002年6月7日的庭审笔录时间改为“2002年5月17日”,并伪造了时间为“2002年5月27日”的判决);金某与书记员还涉嫌《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损失无法计算,故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定性1.金某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
一方面,联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员金某违规参与裁判的执行并从中擅权,违法作出执行裁定,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第三,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第五,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故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重相结合。
三、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界定集体讨论型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从集体讨论者对案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集体讨论者支持枉法裁判决定的主观故意两方面进行判断。
执行人员是审判人员的一部分,执行中的枉法裁定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审判程序,因此执行人员枉法裁定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
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因此枉法裁判行为应包括枉法调解。
一、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由于民事、行政案件事实本身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庞杂,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产生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要把枉法裁判同有一定争议的判决、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等情形区别开来。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随着人民对法治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枉法裁判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要想有效打击枉法裁判,就必须明确罪立案标准,否则就会导致一些明显的枉法裁判无法得到有效制裁。
那么,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应该是什么呢?
首先,枉法裁判罪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应该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同。
具体来说,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即判决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二是客观方面,即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其次,枉法裁判罪应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枉法裁判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对法治的侵犯。
因此,在制定罪立案标准时,要考虑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对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惩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即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立案标准。
只有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才能有效打击枉法裁判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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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浅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浅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枉法裁判罪一是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有徇私和枉法的直接故意,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二是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为了达到不公正或偏袒一方的裁判结果而作出违法的行为;三是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四是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欠具体明确,使得在本罪的定性上容易产生模糊认识和争议。
本文就因违反诉讼程序是否构成本罪谈点粗浅看法。
一是构成枉法裁判罪必须是主观上直接故意。
从主观要件来说,如果因违反程序认定枉法裁判罪,那么必须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属于“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以“达到枉法裁判的结果”的故意。
因为程序违法及程序上的主观过错并不当然地导致错误的实体裁判结果,程序违法上的主观过错还要看是否故意枉法裁判。
理论界和实践上大都认为,如果故意违反诉讼程序,存在压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节,目的是故意不予查明事实,或故意阻碍当事人说明事实,影响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和其他权益,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结果时,才可认定主观上存在故意。
也就是说,并非凡是违背法定程序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把“故意违背法定程序”与是否“作枉法裁判”的结果相结合,同时与是否存在“情节严重”的后果相结合,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
如果违背法定程序,但没有枉法裁判的结果,又无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
二是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是否影响本罪的定性。
枉法裁判罪是否应以作出错误的裁判为前提,正确的裁判是否影响本罪的定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能否构成枉法裁判罪,争议较大。
如果不考虑裁判结果,那么主观上是否故意枉法就失去了客观的衡量标准。
因为行为人枉法裁判主观上的故意,必然为了达到“枉法裁判后果”之目的,也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必然导致的结果。
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作者:李如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因为认定困难,在实践中很难被查处,因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需要对其认定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枉法裁判司法公正作者简介:李如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1-02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作为影响民事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严重违法行为,历来备受社会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够被发现并查处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并不多见。
一、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在被发现、被查处以及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难以判断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受文化程度、举证能力及客观条件所限,极有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免证事实、推定实事和证据失权等制度,甚至还规定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优势规则。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审判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等相关规定来确认的案件事实,即将“高度盖然性”作为确认民事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导致枉法裁判,自然这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刑法》中也规定的有枉法裁判罪,不过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之前,还是有必要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认定,那此时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导致枉法裁判,自然这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刑法》中也规定的有枉法裁判罪,不过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之前,还是有必要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认定,那此时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民事行政案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枉法裁判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九)》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立案标准。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以期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和提升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作出不当的判决、裁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1. 案件性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首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容易出现枉法裁判现象。
行政案件中,涉及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案件,也容易出现枉法裁判现象。
2. 法律依据: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还要根据法律依据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就是要查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和适用。
如果法律依据被错误解释或者被忽视,导致判决、裁定不当,就可以认定为枉法裁判。
3. 情节严重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还要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判断。
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其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后果,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4. 证据充分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还要根据证据充分性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就是要查看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客观、真实。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错误的认定为无效,或者法院没有充分调查,就可以认定为枉法裁判。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预防措施为了防止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民事枉法裁判罪“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之认定哈师大李秀富)
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民事枉法裁判罪“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之认定哈师大李秀富)前言:目前,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虽然刑法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列举型规定,但由于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仍存在很大的难度,以至于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没有被追究,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却被冤枉的怪现象。
正确把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标准,对于准确惩治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保障法官职业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为基点,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标准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提供有益参考。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之客观要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民事枉法裁判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要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仍然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一条第(六)项列举了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其中第1、2、3项列举了枉法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形,第4、5、6项列举了枉法裁判的几种具体行为方式,第7项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以看出,该《立案标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涵盖了枉法裁判的所有情形,这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
一、故意违背事实之认定(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文 陈重喜 姚钟炼 ◎
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 《 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
. 法》 , , 中渎职罪 的一种 , 是特殊 主体 的职务犯 罪 。 理审判员 、 民陪审 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 人 、 而书记员 、 司法警察 、 行政工作人员 因不担负审判工作 、 不行使审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 8 条规定之罪 的. 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一规定 。 依 ” 是查处 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 是在对 以前查处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犯罪进行 总结和
归纳 的基础上 的立法完善 , 将原《 刑法》 18条的适 第 8
判权 而不能成为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 但是 随 着实践 的变化 . 罪的主体范围也在扩展 . 该 法律也予 以 了调整 。独任庭 、 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当然的民事 、 行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则审判 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 的审判活动 .并对案件 的处 理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 客观上具有构成 民事、 行政枉 法裁 判罪的资格和条件 但实际上存在审判人员以外 的人员构成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况 . 其中包括 : ( ) 一 上级法院 审判员或有关领导 , 求或暗示下 要 级法院就某一案件进行枉法裁判 .下级院领导或审判 员秉承其意愿 , 进行枉法裁判 , 不构成共 同犯罪 。 因为 , 我国法院体制 中, 上下级法院不是 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上级法院无权直接指挥下级法院案件 的审理 上级法
就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 阐述。
一
院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指使下级法院枉法
裁判 . 则下级法院有关人员 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 , 上级 法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则可能属于如行贿 、 斡旋受贿 、 违 纪等 . 而不构成共 同犯罪。 ( ) 司法实践中 . 二 在 某些地方尤其是偏僻地区 。 尚 有书记员或招聘人员或实 习学生或刚分配到法院但 尚 未取得审判员资格 的人单独审理案件或与审判员一起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近年来,一些枉法裁判案件频频出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亟需明确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裁判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裁判结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枉法裁判罪。
其次,针对第一个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考虑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以及他们在判案中是否有故意或疏忽的行为;二是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综合权衡其影响和后果;三是要考虑裁判员是否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最后,针对第二个方面,裁判结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裁判员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三是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正义标准。
综上所述,明确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加强司法监督和打击枉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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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罪名精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文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责任形式•故意目录1.1 构成2.▪罪体3.▪罪责4.▪罪量5.2 相关法条6.3 立案标准7.4 典型案例8.5 操作性差9.6 司法问题10.▪司法实务11.▪审判界定12.▪罪数问题13.▪分工问题14.▪案件处理构成罪体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
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
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
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析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形
浅析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形参加过诉讼的人大概都有这样一种想法——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到法院打官司的。
这是当事人出于对审判法官的失望和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
在中国这个人情关系社会里,法官判案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能,徇私舞弊,过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偏袒一方,失去公正之心,都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认定法官枉法裁判,首先得有枉法裁判的行为,对于案件的枉法裁判,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事实这个相信大家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法官在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上做手脚,对事实不充分的事实进行违法认定为充分证据,或者对证据充分的证据找各种理由不予认定,等等原因,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宗旨,就构成了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浅析民事枉法裁判罪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形摘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针对民事、行政法官专门设置的罪名,判断是否成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其核心要素在于对“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理解与认定上,“违背事实”的判断应基于证据规则适用先于“违背事实”的判断思路,将法律的适用范围作为是否违背法律的标准,将本罪的故意与案外不正当行为相区分,把本罪的认定规范化,有利于落实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形成良性审判关系。
枉法裁判的四个标准
枉法裁判的四个标准
嘿,咱今儿就来聊聊这枉法裁判的四个标准。
你说这法官啊,那可得公正,要是不公正,那可就乱套啦!
第一个标准呢,就是得看这裁判的过程有没有故意违背事实。
哎呀呀,这就好比走路,明明路就在眼前,你非得闭着眼睛瞎走,那能不栽跟头嘛!法官要是故意不管事实真相,那判出来的案子能对吗?这不是瞎胡闹嘛!咱老百姓可不答应!
然后呢,就是看有没有故意曲解法律。
法律那可是咱社会的规矩啊,不能乱改乱解呀!这就好像下棋,规则都定好了,你非要自己弄一套,那还怎么玩下去呀!法官要是故意歪曲法律条文,那这公平正义还从哪儿找去?这不是坑人嘛!
再说说第三个标准,那就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这就像做饭,该先放油再放菜,你倒好,顺序全乱了,那做出来的能是好菜吗?审判也是一样啊,程序都不对,那结果能可靠吗?这不是瞎折腾嘛!
最后一个标准呢,就是有没有滥用职权。
这可不得了啊,就好像手里有把权力的大锤子,到处乱敲,那能不乱套嘛!法官要是滥用职权,那可就把公平正义给砸得稀巴烂啦!这能行嘛!
你想想看,要是法官都不按这四个标准来,那社会不就乱了套啦?咱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呀!那不乱糟糟的啦!所以啊,这枉法裁判绝对不行,必须得杜绝!咱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审判,要的是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咱可不能让那些不负责的法官瞎搞,得让他们好好守着这四个标准,给咱老百姓一个交代,一个明明白白的结果!不然,咱能答应嘛!绝对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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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枉法裁判罪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以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目的,违反法定程序,对争议案件作出不公正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首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枉法裁判罪的行为要素包括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徇私舞弊是指法官在案件处理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当事人或利益集团进行特殊照顾,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徇私舞弊具体表现为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滥用权力等行为。
枉法裁判是指法官在案件判决、裁定中违反法律规定,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导致不公正的判决、裁定。
枉法裁判包括错误判决、滥用权力、违法裁定等行为。
其次,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之二是结果要素。
结果要素是指判决、裁定结果的不公正性。
枉法裁判罪的结果要素包括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公正的判决、裁定是指法官在案件处理中违反法律原则、事实真相,对争议进行错误的判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对当事人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枉法裁判罪的主要结果要素。
综上所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为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两个方面。
行为要素包括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当事人进行特殊照顾的行为,枉法裁判是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裁定。
结果要素包括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公正的判决、裁定是判决、裁定结果的不公正性,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只有当以上两个方面的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枉法裁判罪,立案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
这样的立案标准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使法官更加恪守职责,依法公正行使司法权力。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
In many cases, what we lack is not ideas, but the courage to ac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行政枉法裁判一、概念及其构成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这里是广义的概念。
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
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什么是枉法裁判呢?就是罔顾事实、故意违背法律的裁判行为
什么是枉法裁判呢?就是罔顾事实、故意违背法律的裁判行为什么是枉法裁判?请浏览后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选择1 或 2 给予回复。
1、理解正确、全面,值得学习;2、理解不准确、不全面,还需努力提高;枉法裁判一般指司法工作人员(审判员、法官、检察官等)在民事、行政审判、检察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客观、不正确、最后结果很可能不公平、不公正的错误裁判。
我国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违背事实,从字面意思就能理解,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可能受到某些暗示、干扰或存在私心等因素影响,在对发生的案件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向一方当事人,加上可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某些不能充分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认定为充分证据,或对一方证据充分的证据视而不见、故意曲解,或者找各种理由不予认定、不采信,对当事人合理申请、对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不予收集,或者对相关合同条款故意曲解、选择性回避等都是违背事实行为。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否被认定直接决定着官司的输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这是法官的权利,在这方面如果存在私心或受到外部干扰,得出的法律事实一定存在瑕疵,很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违背法律,从字面上也能理解,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如存在私心或受到外部干扰等因素影响,在法律的选择适用上也会存在偏向一方当事人,加上可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而选择相应的法律条款有利于或不利于一方。
我国的法律很多,特别是民事方面的,审判员在使用的时候避轻就重或者避重就轻,该用A法律条款的却用了B法律条款,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故意回避、曲解等都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有些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的权益,有些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等,所以党和政府、全社会对司法的公平正义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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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做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第三,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他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枉法裁判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则不能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