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底何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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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证交房产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取得土地证交房产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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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一种与房屋产权有关的税收,用于对房屋产权实施税收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一种税种。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的,但通常是按年进行缴纳。

以下是房产税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缴纳时间: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属于年度缴纳。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方式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3. 缴纳地点:房产税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地点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4. 违约罚款:对于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按逾期天数和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之前,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缴纳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此外,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纠纷发生。

总之,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每年的3月31日前,纳税人应按
时缴纳,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税务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梳理讲解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梳理讲解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 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 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五)房产税的征期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征收范围和纳 税义务人
房产概念
房产税
纳税时间 征期和征收机关
税率及计税依据
减免税规定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1、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目前,我市全市域均为房产税征税范围。
2、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 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5、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 价款,指通过出让、转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费用, 包括土地购置费和有关税费等。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四)房产税纳税时间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
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
二、房产税基本规定
3、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 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4、对无偿使用房产再出租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出租方按照 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款。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对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 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 ,8 ) (6 财税地字第 0 8 0 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 实际上 , 在实务 中各地也均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部 门原有的相关规定 ,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的, 无 房产税 由使用人代 缴纳 ,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 租金还是按房产余 值没有明确规定 。 为统一税收政策 , 对无租使用 房产应按房产余值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
房屋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 原来相应设备 和设施的价值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 、 需 要经常更换 的零配件 ,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与此 同时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的通 知》 财税 [0 5 1 1 ) ( 2 0 ]8 号 规定 , 0 6 1 1日起 , 自2 0 年 月 凡在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 根据现行房产税 条例 , 房产出典的 , 房产税 由承典 人缴 纳 , 但 、Βιβλιοθήκη 房 产原 值 的 界 定
财税 [0 8 1 2号文件规定 , 2 0 20 j5 从 0 9年 1 1日起 , 月 对依 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记载在“ 固定资产 ” 目中, 科 均应按 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 。 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 应 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 评估 。财税地字[ 9 6第 0 8号第 十五条 18 ] 0
税 人 应 为 房产 承租 人 。
四 、 下 建 筑 用 地 的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问题 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18
•【字号】鲁地税函[2008]214号
•【施行日期】2008.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

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各地有点不同,有按季度的3、6、9、12⽉交,有按半年的上半年5⽉、下半年11⽉,具体的可咨询当地地税局。

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因⽽,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

但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致的说法。

但是房产税每年都要加这个规定却是统⼀的!所以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年分2次交,5⽉交上半年的税、10⽉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的时候⼀次交清。

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多长去?推荐回答:纳税申报时间是分税种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般是下个⽉的1-15号;资源税为下个⽉的1-10号。

个⼈所得税为1-最后⼀天纳税申报是指纳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报告的法律⾏为,是纳税⼈履⾏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项重要制度。

纳税⼈、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应纳税项⽬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适⽤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在发⽣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为。

请问全国的地税和国税申报时间规定是⼀致的吗?纳税申报期限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税等于⽉10内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税季15内(税务机关确认按⽉缴纳⽉10)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4⽉;3、房产税、城镇⼟使⽤税、车船税等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各般两等规定)4、限期缴纳遇休息顺延;遇假(春节、五、⼗节)按休息顺延;5、滞纳⾦按加收万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处于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缴纳已销售商品房部分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1、适用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关于“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相关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一条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同时《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购房人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但如果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就视同房产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是指房屋交付使用。

3、其他相关文件的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1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此条款,业主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成为该套房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本着对同一个房屋不能重复两次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同时有两个纳税义务人)的原则,此时房地产企业应停止缴纳相关土地使用税。

4、结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何时交止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何时交止

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何时交止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开始征收和终止征收纳税时点的确认一直困扰着财务人员,在国家税收层面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交,什么时候终止,通过对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建议如下: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开始的时点的确认(一)征用的土地,分耕地和非耕地两种情况: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分合同约定和合同未约定两种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招拍挂取得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终止时点的确认(一)实务中土地使用税停止纳税时点的确认:1、以预售许可为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征税指引》(穗地税税一函[2010]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土地使用税在各地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土地使用税在各地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及截止时间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须知一、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四)房产税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五)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指纳税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点。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合法遵循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概念与纳税义务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用、转让、租赁、赠与等方式划分为一定的期限,让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实行合法占用的权利。

占用土地是指没有取得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占有土地的行为。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纳税的义务。

对于土地使用税而言,纳税义务即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时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收费”。

这一条款表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国家将依法给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使用权期限。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或者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后。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1.合法遵循税法了解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税收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纳税人能够准确判断应该在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财税实务:以案说法-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以案说法:房产及土地评估增值后应正确缴房产税
案情简介:日前,地税稽查局对镇江某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房产税的情况。

该企业2003年底改制,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中房产和土地经过评估,都产生了增值。

但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仍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没有将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和土地合并作为计税依据,导致少缴房产税。

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多次发现以下类似的情况,一是土地价值未并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二是评估增值后的房产(含土地)以历史成本作为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三是自行评估增值后的房产价值(含土地)作为房产原值多缴房产税。

 税法分析: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

第一种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实务土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算对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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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土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算对了
没?
编者按:很多同学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一般不会忘记将土地使用权价款计入房产原值,但往往忽略容积率这个因素,导致申报缴纳房产税错误,结果被税务机关处罚,多缴冤枉税。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账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该房屋建筑物账列原值8000万元,由吉祥公司自用,问吉祥公司2016年度如何缴纳房产税?(假定吉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减除比例为30%,土地价值账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地使⽤税吗在购买房⼦的时候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有的⼈以为缴纳了房产税就可以了,其实还有⼟地使⽤税,因为房⼦是建在⼟地上的,这个⼟地不是⾃⼰的,⽽是国家的,所以就需要进⾏缴纳税费。

和两者的概念不⼀样,⼟地使⽤税是国家对的拥有⼈所征收的⼀种税,⽽房产税是向所征收的⼀种税,⼆者适⽤对象不⼀样,有⼈常常将这两者混淆不清,有⼈会问交了房产税还要交⼟地使⽤税吗?下⾯律图⼩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已经交了房产税还交⼟地使⽤税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

1、房产税的特点:(⼀)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三)区别房屋的经营使⽤⽅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收⼊征税。

2、房产税纳税义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三)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纳税。

(五)⽆租使⽤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租使⽤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代为缴纳房产税。

⼆、⼟地使⽤税的概念及征税对象⼟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征税对象:⼟地使⽤税以⼟地⾯积为课税对象,向⼟地使⽤⼈课征,属于以有偿占⽤为特点的⾏为税类型。

⼟地使⽤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开区城镇使⽤⼟地则不征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等。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地是很常见的,⼤家也都知道,我国对于⼟地的管理是⼗分严格和规范的。

要想获得,必须依法缴纳,同时也要在规定的⼟地使⽤税缴费时间内进⾏⼟地使⽤税的缴纳。

但是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地使⽤税,没办理过过的⼈可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编就给⼤家普及⼀下⼟地使⽤税的有关内容。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对纳税⼈未在年度10⽉31⽇前缴纳房产税、⼟地使⽤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1⽇以后缴纳房产税、⼟地使⽤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城镇⼟地使⽤税⼀般多久交⼀次(⼀)⼟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财税2009 128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税的规定

财税2009 128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09〕1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1-22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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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底何时交?
 问:我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为扩大生产于2013年与另一工业园区签订征地
协议。

因土地指标协议征地约100亩,土地证至今才领了50亩。

2013年开始建
设厂房至2015年10月竣工,在建设过程中我企业将部分生产线搬到未彻底完工的厂房内生产(营业执照己于2014年12月变更为新址,还未办理房产证)。


问我们何时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答:税法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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