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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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本级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满足群众期盼和提升幸福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政府组织,城管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参与,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项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措施,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确保《条例》贯彻实施,确保城市环境更加整洁、优美。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支队等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贯彻落实及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督促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和宣传、城管、教育、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抓好城市市容管理各项工作;牵头协调确定本辖区具体实施范围;保障工作经费;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本地年度目标考评、综治考评、法治考评、文明创建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九府厅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的通知(九府厅字〔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提高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行政服务中心从2012年3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国家法定节日休假除外,下同)照常工作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双休日照常工作,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双休日加班考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目前尚未配备两名(含两名)以上窗口工作人员的,须及时配齐。

同时,推行同岗AB岗替代制,确保双休日至少有一名窗口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对双休日加班的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加班工资。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双休日加班工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发放。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双休日照常上班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好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上班,做好前来办事客户与相关窗口的协调、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项服务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双休日照常工作制度,配备好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发放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九府厅字[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非常设机构清理情况的通知(九府厅字〔200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对2007年以来成立的225个非常设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撤销64个,保留161个。

现将保留的161个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1、《九江年鉴》编辑委员会和《江西年鉴》市编辑委员会顾问:钟利贵市委书记曾庆红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主任委员:殷美根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第一副主任委员:柳国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主任委员:杨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胡冶敏市志办主任委员:彭敏市发改委主任柯亨龙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沈建生市财政局局长李莉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俯耕市人事局局长叶心林德安县政府县长查太平市国资委主任李广欣浔阳区政府区长董学煌市经贸委主任黄斌庐山区政府区长郑羡银市交通局局长古小平瑞昌市政府市长余明义市统计局局长沈阳武宁县政府县长荣延标市国税局局长王丰鹏修水县政府县长王显和市地税局局长周毛春都昌县政府县长王一凡市法院副院长周林彭泽县政府县长陈宣文市科技局局长刘超星子县政府县长欧阳礼彬市教育局局长卢光辉湖口县政府县长刘少华市卫生局局长徐耀纯永修县政府县长郭建林市文化局局长戴晓慧九江县政府县长魏立平市农业局局长李小林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江兵市信息办主任肖立新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许立仁市建设局局长程益琴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孔祥华市工商局局长李延国庐山管理局调研员周国强市公安局副局长郭国胜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编辑部设在市地方志办公室,由胡冶敏同志兼任主编,郭国胜同志兼任副主编。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九府厅字〔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九江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市场主体“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的原则。

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整合办事流程,统一申请材料,简化审查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实现“一照一码”。

3.统筹推进的原则。

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7]105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5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九江市2007年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把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以及绩效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同意,现就2007年度机关效能和政风行风评估评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为目标,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通过评估和评议,推动效能建设深入开展,促进机关工作全面“提质、提速、提效”,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百姓服务、为企业服务,努力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服务。

二、评估评议对象根据九发〔2007〕1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绩效考核的要求,2007年评估评议的对象共80个,包括市直和驻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九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2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5日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九江市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九江篇章的决定》工作部署,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扬长补短、固本兴新,打造长江经济带服务业发展集聚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形成,为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提供坚实产业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1.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给予新增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月度入库给予8万元、年度入库给予5万元。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并成功申规入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库时间3年(含)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均高于当年全省营业收入平均增幅1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且当年增速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本地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达到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企业,在浔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九府厅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8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1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2015年9月7日附件1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九府厅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25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准备工作的通知》(赣财行〔2012 〕35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成立化解债务工作机构为加强我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九江市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组,由财政、发展改革委、审计、监察、政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工作目标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化解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明确化债责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2
•【字号】九府厅字[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我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决定成立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推进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占勇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喻子水市政府副秘书长
查太平市国资委主任
成员:卢瑜市监察局副局长
胡国友市国资委副主任
尹冬林市国土局副局长
夏川市建设规划局副局长
何斌市审计局副局长
汪朝晖市地税局副局长
吴海林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郑伟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院生市消防支队副政委
罗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闵忠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由胡国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菊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013年2月22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九府厅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理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八年三月四日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组建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机构的批复》(赣编办文[2007]206号)文件精神,同意撤销九江市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九江市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组建九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一、职能调整将原市委、市政府后勤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市委办公厅行政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承担的公共事务管理及市委办公厅保卫处承担的安全保卫职能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党委、政府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2、负责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和老市委大院、行署大院等生活区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绿化美化、水电管理及幼儿园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食堂的管理;3、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相关固定资产及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市委、市政府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

4、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管理;5、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6、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九府厅字〔2016〕187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6〕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2016年12月22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编制《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15号)要求,参照《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抓紧完成本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布本地、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将公共服务事项要素录入江西政务服务网事项梳理平台,部署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板块,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类224项)2.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单位名录类199项)3.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场馆信息类31项)4.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策文件类26项)5.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通知公告类7项)6.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常见问题类12项)7.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服务连接类209项)8.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普通信息类66项)2016年12月27日附件1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类224项)附件2九江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单位名录类199项)。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九府厅字[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字〔201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一)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是提高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管理办法》印制成册,分送有关单位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监管大厅的工作人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

要积极做好全市行政服务中心系统的学习培训工作。

近期行政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专题学习讨论。

要将《管理办法》作为今年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

(二)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工作简报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我市贯彻实施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二、扎实抓好贯彻实施(三)统一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名称。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将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名称由“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一律更名为“ ××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四)各级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必要的办公人员、办公场所和运行经费,实施部门应当保障服务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非税收入全面清查、统一管理的决定》(九字〔2007〕6号)精神,为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构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及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实施范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范围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或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主要指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可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兴办的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和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三、统一经营管理的机构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组建“九江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九江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九府办字〔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狠抓落实持续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省政府关于“三减三强两倡导”以及在全省政府系统推行公文办理“七要诀”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谨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政府公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程序性和专业性,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严谨、规范的要求,严格按制度依程序做好公文报送工作。

1.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单位应当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2.不得上报不正式的公文。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公文。

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联系方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越级行文,原则上不接收市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隶属机构、下属二级单位、所属企业报送的公文。

3.不得上报不规范的公文。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规定要求,对公文格式进行规范编排,确保文种、公文用纸、发文字号、字体、标点符号符合规范,发文机关标志、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版记正确编排,印章位置准确无误。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九府厅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三月八日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1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九府厅字〔2015〕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0日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4〕21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落实“便民利民”、“一站式办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平台建设和窗口设立等工作,构建覆盖全市权界清晰、对接有序、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目标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窗口设置等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发放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

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地明确市、区二级的财权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相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市府发〔1994〕4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九府办字〔1999〕165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设区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坚持原“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区收入范围,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保证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保证收入规模和财力的既得利益。

2、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经济、做大总量,增强财政的活力。

3、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

4、确保市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5、支持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空间,做大做强区财政。

三、具体内容(一)市本级收入1、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已经2019年7月22日第1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6日九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4年4月27日省政府令128号发布, 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186号修正)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界定(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涵义。

1.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由制定机关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工作。

2.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以外,凡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九府厅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1日九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山,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登记:(一)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其中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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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9]5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8
【实施日期】2009.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现将《九江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九办字〔2009〕34号)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的任务有两项,即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

为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以“提升效能、改善服务”为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构建统一、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打造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与高效行政相统一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制度建设,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投资成本,继续清理、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行政效率“提速”。

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建设的推进,真正把繁琐的行政审批转到简化审批、严格监管上来,建立健全审批行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办事公开化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科学发展、奋起赶超提
供体制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和行政审批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工作,建立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

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

(二)完善政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一是突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明确政务公开重点。

在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公开财权、事权、人权;在全市各职能部门重点公开职能、审批和办事项目、收费情况;在乡镇街道重点公开农村工作政策、财政收支、土地管理、房屋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在机关内部重点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各项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轨道。

要在现有基础上,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结合、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明确任务,明确职责,确保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重要内容,重点公开岗位职责、办事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收费情况、价格调整等,按规定编制《事务公开目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通服务电话,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查询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若干规定,既要保证政府信息发布从快、从简,又要保证不出纰漏。

要按照“谁拥有、谁发布、谁负责”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切实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证发布的信息不
出问题。

(四)建设政府上网工程和政务网络。

抓好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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