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突破实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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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若干问题研究杨秀清韦选拾《仲裁研究》2007年01期引言近二、三十年来,伴随着法学理论的更新、改良和法律的改进,鼓励仲裁发展的潮流的出现,各国立法和实践开始从把仲裁作为诉讼的补充方式加以限制与严格监督向鼓励与支持仲裁方面转变。

这种转变体现为可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张、仲裁程序更为有效与灵活、仲裁主体范围的扩张等。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向非签字方的延伸。

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协议的签字方有约束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或应该使仲裁协议对非签约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仲裁程序可以由第三人或向第三人提起。

这种情形已为各国仲裁理论和实践所公认。

仲裁协议对未签约人的这种不断扩张的法律约束力,也被形象的称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1]有学者认为,是否承认仲裁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未签署人也产生约束力,反映了先进仲裁制度和落后仲裁制度的分野。

[2]一、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源起和体现(一)仲裁协议效力的嬗变1.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国际趋势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上,国外一些国家立法及实践和国际组织持着积极的态度和立场。

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积极的探索,并在世界范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纽约召开工作组会议,会议审议了特定情况的若干典型例子,归纳为字面上不能满足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13种情形,倾向于认定在这些情形下均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

[3]其中,除与“书面”和“互换函电”的形式要求相关的八种情形外,该报告还提出了五种涉及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延伸适用于第三方未签署人问题的特殊情形,分别涉及第三方利益合同、合同转让、代位、公司合并与分立、母子公司等情形下,原当事人已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约束后来成为合同一方或继承了合同中某些权利义务的第三方。

可以看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持支持和肯定态度的。

二战后随着商业发展,国际上仲裁协议传统的书面性要求受到了挑战,出现大量未经当事人亲笔签署的仲裁协议。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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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论 合 口l 同 ¨ J 相对性 原则 的突破
张雪阳
摘 要 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 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 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 由 简单 经济形 式想 复杂经 济形势 迈进 的脚 步不 断加快 , 导致合 同突破 性原 则 的情形 日益 增 多, 本文从 合 同相对性 及 突破 的一
二、 合 同相对 性原 则突破 的原 因 合 同相对 性原则 的突破 有着 诸多方面 的原因 , 其 中较为关键
在英 美法系 中 , 合 同相对 性包 含 : 只有 合 同当事 人可 以参与 突 出的有一 下几 个方 面的原 因 :
到合 同诉讼 中: 只有合 同当事人 可 以围绕合 同为第三 人设 定权利
以要 求合 同中 当事 人履行 合同义 务 , 合 同当事 人以外 的第 三人 因 和继 承人直接 履行 合同的情 形 , 若根 据合 同相对 性理论 则需要第
其并 不 具有承 受合 同上 负担的 意思 , 所 以合 同对其不 产 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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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义 务只 限定于合 同当事人之 间, 第 三人 不得 设定权 利 , 也 不受
第二, 追 求社会 正义 , 首 先, 如 当出现 因交通 工具 的质量原 因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7 . 0 2 理论上 和立法 上双方 面不可 逆的趋 势 , 为法 学理论和 法律实 践提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指合同的约束力只限于缔约方之间,而非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被纳入约束范围内。

此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各领域的经济、贸易及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部分情形下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历史背景及基础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早期的罗马法体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基于合同的自愿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下方面出现了突破:1. 第三方利益保护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第三方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制度开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能向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法律上的救助。

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更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另一重要表现。

在这种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的利益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及评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在保护第三方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突破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务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务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务作者:赵丽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一、合同相对应原则突破的概念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此相对性理论在中国的立法依据为《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依据个人主观意志或判断突破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相对应原则突破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背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合同相对应原则的突破是基于社会经济由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的简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为多元化、复杂化的现代商品经济。

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

20世纪进入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各国立法者普遍修正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合同相对应原则的突破制度由此产生。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立法及司法实务1.买卖不破租赁(1)立法情况: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司法实务:租赁法律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早期民法上,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本人主张对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权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这种权利的配置反映出当时存在着重视所有权(即静的权利),相对轻视使用权、收益权(即动的权利)的观念。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的承认在房屋等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认可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第三人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可见,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一方面,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就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绝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简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简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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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原文作者:季志峰[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源自于传统欧洲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合同法》的基石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表述内容基本一致,即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随着现代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交易模式的日新月异,合同关系已有突破相对性原则的趋势,其涉及的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逐渐增多。

因此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严格执行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将损害合同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其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可视其为在某些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完善的意义一、引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债的关系的一种,其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所在。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中。

但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很多固守相对性原则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阻碍商品自由交易、阻碍效率最大化的情形,故而我们应当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现在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有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角度审视其是否也存在需修正改进之处。

笔者因此提出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可视为在某些领域对其的一定突破,其本质的出发点依然是保护合同双方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及突破的原因(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法》的产生是自由贸易发展的必然选择,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的意义是为了优化资源配。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法制建设 农家科技 49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刘 莘(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300000)摘 要:合同法在发展的早期确立了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解决合同主体之间的纠纷。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债权区别于物权、合同法区别于物权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继续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己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交易活动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及合同关系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弊端凸显,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滞后性渐渐显现。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突破 第三人1.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概述 “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

①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是古老的法律,从罗马法至今,其都是私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对于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着极大的支撑作用,同时也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亦是如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也日趋复杂化,交易活动中出现了诸多新问题、新困难。

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人债权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诸多国家通过立法及司法实践开始积极地探讨和设计新的制度、规定,试图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固有的滞后特性,以期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势下交易活动的变化。

理论界将这一现象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

2.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情形 结合国内外的学说和司法实践,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情形有以下几种: 2.1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了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合理的减少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债权保全制度给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以用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抗特定第三人的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早期的情形。

2.2债权的物权化。

债权的物权化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对抗房屋受让人。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2010年1月第1期总第11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Jan.2010No.1Ser.No.112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高凌霄(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系,江苏泰州225300)【摘要】作为传统契约理论基础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交易的发展。

有鉴于此,各国(地区)立法和判例通过承认涉他合同,引入债权不可侵性理论,规定合同的保全制度,承认合同关系第三人之保护效力,以及租赁权的物权化,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修正和突破。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效力【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7・65・济的大门之外。

美国合同法大家柯宾在分析法院判例对第三人地位的承认和救济的原因时指出,通过对第三人实施了救济的几十个案例的研究表明,对被告没有任何不公正,而拒绝给予救济则可能与一般奉行的正义与便利的观念不符。

[3]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突破。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由第三人给付之合同)与第三人有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

[4]由第三人给付之合同,以第三人的给付为其内容,如A、B约定,由A负责让C为B提供劳务,等等。

由于这种约定将“不利益”赋予第三人,因而第三人并不因该种约定而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若不能让第三人向债权人为给付义务时,必须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由第三人给付之合同,因不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而并不能称得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或称利他合同,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为目的,即缔约双方约定,一方应向第三人履行特定义务,通常是使第三人成为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某个合同的受益人,使其因该合同而取得权利,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信托合同等。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的商业交往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时常会面临挑战和突破。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影响,以更好地理解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与局限性。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非合同关系的其他主体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的宗旨。

在传统法律观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确保交易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环境的变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第三人利益保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会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债权人代位权、物权法定等制度中,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2. 合同外的责任承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合同中的责任。

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连带责任、担保责任等制度中,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合同的穿透力:随着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增加,合同的穿透力逐渐增强。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以延伸至非合同关系的相关方。

例如,在某些关联交易中,尽管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和约定条件,但其对非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相关非关联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突破的影响及其意义1. 推动交易效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非合同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

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概念是指仲裁协议的效力能否及于未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

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化,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渐被承认,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旨在将非表面签字人纳入仲裁协议效力范围内,推定为已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从而启动仲裁程序。

然而,这种扩张必然导致仲裁效率和公正之间的矛盾,以及“纠纷一次性解决”与“程序保障”的冲突。

因此,虽然案外人可能试图突破仲裁协议的相对性成为当事人,但在仲裁庭谨慎态度的影响下,这种突破的难度较大。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协议效力的空间扩张,即仲裁协议不仅对签署该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还可以对未签署该协议但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二是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扩张,即仲裁协议不仅在签署时具有约束力,还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点对未签署该协议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与第三方达成了仲裁协议,而该第三方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该第三方就应该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

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仲裁协议来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可以避免出现多个诉讼或仲裁程序,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然而,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如果允许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就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滥用,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第三方没有签署仲裁协议,就可能缺乏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认同感,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如果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过大,就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在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同时,也需要对扩张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范围和条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与第三方达成仲裁协议来规避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6种突破
1. 合同主体的多样性: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突破之一是承认非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权利,例如,通过第三方受益人条款,非合同当事人可以成为合同权利的受益者。

2. 合同权利的转让性: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另一突破。

合同一方可以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第三方可以直接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

3. 合同义务的代位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可以通过代位权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即使第三方并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承担合同义务。

4. 合同的强制执行性: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具有强制执行性,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也可以要求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赋予非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当合同的履行对第三方造成严重损害时,第三方可能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6. 合同的非自愿性: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能被突破,因为合同的成立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而是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法定代理关系中的合同。

以上六种突破均是在特定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它们体现了合同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内容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也面临着突破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利益第三人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但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仍需依据法律规定享有某些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

这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上。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虽非合同的当事人,但可依据保险法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当事人可能因某种原因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因连带责任而需承担部分义务。

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合同责任是相互的,某个合伙人的行为可能使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在对连带责任的认定上。

(三)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合同法中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也会对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突破。

例如,在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中,法律会赋予非合同当事人一定的权利或义务。

再如,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对合同进行解释和调整,以保护非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突破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对交易秩序的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可能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因为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可能导致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增加。

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突破也有助于保护非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公平和诚信。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论文导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现实思考。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1】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可知合同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能债务人负有此项义务,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从合同关系的特点来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合同关系必须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不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

2.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合同的条款确定,使得条款只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学论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包括三层含义:违约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合同债务人应对其履行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 . 保 险合 同 最 典型 的合 同相 对性 原则 的突破 在我 国法 律 上的 体玑应 当
人 的债权 人 向合 同另 一个 当事 人 即债 务人 主张 ; 相 应地 , 合 同债 属 《 保 险法》 中有关 人身保 险合 同作为保 险受益 人的合 同第三 人
务 和合 同责任 也只能 由债务人 来承 担 , 并且 是 向债 权人承 担 , 而 制 度 的规 定 。 修改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险法》 第2 2条第 3 款
出了突破 的规 定 , 不仅如 此 , 还 系统 的、 集 中的予 以规范 。但是 ,
《 合 同法》 第7 3 、 7 4条有 关于保全 的规 定 。 所 谓代 位权 是指 , 债 权
人为确 保其债权 受偿 , 当债 务人怠 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 的财产 权利 而危 及债权 时 , 得 以 自己的名 义代替债 务人 行使 财产权利 。 撤 销 权 是指债权 人 对于债 务人所 为 的有害债 权 的行 为得请 求人 民法 院 予 以撤销 的权利 。债 权 人在行 使此 二项权 利来 保护 自己的债
合 同关系 之外 的第三 人 , 其并 非缔约 当事人 , 因而 不能主张 产生 规 定: 受益 人是指人 身保险 合同中 由被保 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 定的 于他 人之 间的合 同债 权 , 当然 也就不应承 担他人 之间 的合 同债 务 享 有保 险金请 求权 的人 , 投 保人 , 被保 险人可 以为受益 人 。第 6 2 与 责任 , 即“ 无 契约 即无责任 ” 。
条规定 : 被保 险人或 者投保 人可 以指定 一人或 者数人 为受益 人 。
( 二) 我 国现 行立 法上 突破 的表 现形 式
第2 4 条第 2 款 规定 : 保 险人未及 时履行 前款规定 义务 的, 除支付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下面是由YJBYS为大家带来的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的文章,欢迎阅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经济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争议数量激增,而且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只是依靠法院诉讼来解决这些争端,由于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和诉讼程序自身的弱点,不仅无法使日益增加的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且也难以适应和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人们开始寻找诉讼外的争议解决替代方式,而仲裁以其高效、快捷、保密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并且成为诉讼外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并自愿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为了快速、有效地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往往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形式选择他们合意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法院及程序,而一旦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达成后就独立于他们之间的基础合同,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但是仲裁协议也是民法上合意的一种,即仲裁协议本质上仍然是欲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份合同,该合同是以有效、迅捷地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因而,仲裁协议又具有相对性。

以下分别就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与相对性作研讨。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含义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运行,是以当事人首先达成的承载着当事人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鉴于仲裁协议的重要性,学者们形象地将其称为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就其存在形式与基础合同的关系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外单独就仲裁合意达成的独立的书面协议: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基础合同之中订立的表达其仲裁合意的仲裁条款。

无论是以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存在的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以合同文本形式存在于基础合同之中的仲裁条款,都是以解决因基础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为目的,都与基础合同存在着同样的实质性联系一一即针对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因而也都存在着效力上是从属还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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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突破实践[摘要] 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仲裁的基础。

但是未在合同文件上签字也可能成为仲裁条款当事人,而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未必愿意成为仲裁条款当事人。

针对此,我们要澄清的是究竟谁才是纠纷发生时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谁应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非签约方当事人同意是仲裁的基础,多数情况下通过当事人在合同文件上的签字来体现。

但是,未在合同文件上签字也可能成为仲裁条款当事人,而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也未必愿意成为仲裁条款当事人。

因为最初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未涵盖到其后发生的转让后的当事人;况且书面仲裁协议仅是排除法院管辖,而不是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即使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意仍是仲裁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基础。

所以,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同意仲裁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的突破不同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前者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对仲裁协议当事人资格进行实质考察;后者还包括对享受合同权利义务但不以同意为基础的非合同当事人的效力,比如运用公司揭开面纱理论,直接追究母公司责任的情况中,母公司本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因承受合同义务成为第三人。

下面将基于仲裁协议主体的变更以及债权债务的转让来说明仲裁协议未签字当事人是怎样转变成仲裁协议当事人的。

一、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对法人法律主体资格变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即在法人主体基于合并或分立而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产生的新的主体应承受原主体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本质是法律人格的继承问题。

作为概括的继承,不论是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1,法人的权利义务的承受都是概括的、全部的接受,不得进行选择。

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的组成部分,同样构成应该继受的权利与义务,不得进行选择。

因此,存续的法人取得消灭的法人的仲1王镭:《仲裁协议未签字人参与仲裁问题研究》,/kns50/detail.aspx?QueryID=15&CurRec=1裁协议的当事人地位是理所应当的。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79条、84条和88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让与),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债务承担)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概括转让)三种情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合同概括转让和债务承担以非转让方同意为生效要件,而债权让与仅需通知债务人。

这些实体法的规定对分析仲裁协议能否约束受让人有很大影响,因为它决定了合同转让时受让人与非转让方是否有机会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仲裁意思表示。

2本文以受让人与非转让方是否有机会在合同转让时达成合意为标准,将合同转让之情形分为合意转让与非合意转让,以便探讨不同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第一种情形:合意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不论是合同概括转让还是债务承担都必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实质上是转让方、受让方、非转让方三人直接或间接地达成了一致同意,构成了合同的合意转让。

受让人和非转让方的“同意”应理解为对没有变更的所有合同条款的概括同意,而不需要逐条确认。

受让人接受合同时在可以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表示反对,应视为认同并接受了仲裁协议,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在合同转让时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约束合同转让后的双方当事人。

由于合同概括转让和债务承担时受让人和非转让方有可能,也应该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达成明示或默示的合意,仲裁协议自动转让的争议并不大。

2、附有合同变更的的债权让与中,法律规定转让方对债务人例行通知后,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生效前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修改,“通知”也因此华丽转身为“同意”,如此受让人与债务人是有机会对原合同任何条款提出修改的。

如果双方未对仲裁条款作出修改,则推定双方对仲裁条款效力达成合意。

33、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提起诉讼债务人提起仲裁的情况下,受让人在接受转让时没有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了仲裁条款。

而债务人仅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债务人同意与否都不影响让与合同的有效性。

而债务人真正的发言权只能在发生纠纷后提起仲裁时才得以体现;受让人在接受让与时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满足了合意的要求。

如果纠纷发生后受让人提起诉讼,则会因违反了禁反言原则得不到支持。

42贾翌:《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论合同转让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news/18500/189/2006/8/li8702219492860023672-0.htm3武汉中苑科教公司诉香港龙海有限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1993年2月龙海公司与武汉东湖公司签订合营合同,合同规定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CIETAC仲裁。

12月8日,东湖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签订转让东湖公司在合资公司全部股权的协议。

随后中苑与龙海就合资公司名称、章程、投资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未对原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约定。

争议发生后,龙海申请仲裁,中苑向武汉中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龙海公司不服裁定,CIETAC亦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武汉中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并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后者已于1999年初作出终审裁定,肯定了CIETAC对该案的管辖权。

此案表明,债权转让如果伴随合同的部分变更,未变更的原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而不需另行声明仲裁的合意。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1997)武经终字第0277号民事裁定书。

4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体现了最高院对受让人仲裁意愿的认定,法公布(2000)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html/article/200207/23/7281.shtml第二种情形:非合意转让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提起仲裁债务人提起诉讼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认定。

仲裁协议是对事不对人的,并非基于人身关系而订立,所以其随债权转让而自动转让并不会影响债务人对合同的期待利益。

因此,仲裁条款的转让可以比照债权转让以通知为条件的制度,而不需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另行表示。

债权转让根据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合意而成立,债务人禁止反言,因而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债权转让时仲裁条款的自动转让同样也不违背该原则。

仲裁条款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果合同转让而仲裁条款不转让,其作为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就会落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实体权利的实现,甚至会因为某种例外的存在而减损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实际作用。

如果合同转让时,当事人对仲裁条款必须另作意思表示,显然加重了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情况下的生效条件,增加了不可预见性因素,限制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恰好背离了鼓励仲裁的原则。

如果要求做出双重意思表示,既人为地破坏了合同的完整性,也违背了仲裁独立性原则的出发点。

三、提单的转让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可分为仲裁条款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问题与此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

前者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能够解决的范围。

后者即已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生效的仲裁条款,经过提单的转让,能否对提单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5。

这一问题的解决体现了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的突破。

提单的转让行为, 是提单转让人单方的一个行为。

一方面, 提单受让人是被动的, 他可能同意, 可能反对, 也可能根本不知晓提单上存在仲裁条款;另一方面, 提单受让人又是不确定的, 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可能也不同意与最终的提单持有人进行仲裁。

总体而言, 提单转让之后, 由于不再需要僵化地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效力问题就可以不再受到缺乏书面签字同意的限制, 而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 得出明确的法律结果。

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的效力认定根据提单受让人主观状态分为三种情况6:第一, 提单持有人知道提单背面记载有仲裁条款, 在转让时明确同意或者并不反对通过提单规定的仲裁方式解决双方的法律纠纷。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提单法律关系的内容, 完全由提单的文义决定。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法条的文义, 提单法律关系存在于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

而转让提单的行为只改变提单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内容。

因此,除非提单受让人在转让时明确表示反对或不知道仲裁条款,提单仲裁条款就应当是有效的。

承运人是熟知仲裁条款的内容和提单受让人将是不确定的这一事实的, 其拟定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足以引起提单受让人的信赖,提5Vimar Seguros y Reaseg. V. M/V Sky Reefer:在该案中,纽约的果品经销商bacchus Associates(Bacchus)与摩洛哥的生产商Galaxie Negoce,S.A.(Galaxie)订约购买一批摩洛哥产柑橘和柠檬。

买方Bacchus租用M/V Sky reefer轮负责承运,并向保险人Vimar Seguros y Reaseg. 办理了保险。

货交承运人后,承运人向卖方Galaxie签发了提单(其中订有仲裁条款),Galaxie又将提单交给买方Bacchus.后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损超过100万美元;保险人Vimar Seguros y Reaseg. 向买方Bacchus 赔付了73万多美元,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权,保险人Vimar Seguros y reaseg. 与买方(提单持有人)根据提单共同在麻塞诸赛法院向被告提出对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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