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流动编制辅导员选拔和管理办法-华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华中农业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农人[2005]185号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精神(农人[2002]24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1.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为学校“上水平、创一流”服务。
2.聘任兼职教师重点是学校新设的学科、专业和新兴研究领域,或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和专业,或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3.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聘任人员分类兼职教师按聘任方式分为授予名誉教授、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一般兼职教师等五类。
原则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与原系列相同,一般不能高于受聘人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条件各类兼职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是: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团结协作精神,能顾全大局;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发展作贡献;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及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讲座教授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各类兼职教师的具体聘任条件:(一)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任条件见《华中农业大学授予国(境)外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的实施办法(细则)》(农外事[2003]36号);(二)讲座教授的聘任条件另定;(三)兼职教授(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关,一般应担任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位,或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担任正高级职务或高级公务员。
2.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原则上聘期内每年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或每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惫见》,为加强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各方面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要求根据省“放管服”文件中关于“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的精神,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科学设岗。
(一)按需设岗。
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量,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的在校学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和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
(三)突出重点。
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学校的主系列和重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结构比例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未来的发展。
二、聘任原则(一)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
在学校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内组织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专业对口的原则。
根据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称的,作为聘任相应职务的依据。
(三)满工作量的原则。
即所承担工作量为每人额定工作量90%以上者,方可受聘。
(四)聘期管理和考核的原则。
对聘任人员均实施聘任期管理,每个聘任期满须进行聘期履职或完成目标责任情况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下一个聘期。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经所在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允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跨部门受聘。
三、任职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额定的工作量。
四、聘任程序(一)学校每年定期发布各专业(群)、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高尚品格训导。
(三)全面关心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经常与研究生见面、交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指导研究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研究生学术创新。
(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督促、指导研究生制定并完成培养计划;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写作;审阅与修改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
- 1 -(六)严谨治学,以身作则,坚守学术道德,防范和杜绝所指导研究生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七)按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
(八)主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根据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
(九)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十)密切关注研究生的报到注册、学费缴纳、就业等情况。
协同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和学习。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更换(一)导师调离、病故、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经转出与转入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二)导师更换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转入的导师应在聘期内,学术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招生目录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招生目录内。
第五条第二导师聘任(一)第二导师由各学院自主聘任。
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云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云人〔2008〕34号)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实行事业编制动态管理的通知》(云编〔201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简高效、规范合理的原则,保证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
第四条学校内部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
校级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置和核定,院级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决定后报上级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其他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院级机构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三章人员编制类别和结构第六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管理岗位编制和工勤技能岗位编制。
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分为教师岗位编制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1、教师岗位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教师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主体编制。
2、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指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编辑、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是专业技术岗位编制的辅助编制。
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不低于学校编制总数70%,其中教师岗位编制数占编制总数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占10%。
华南农业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用暂行办法(试行)-华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华南农业大学青年教授副教授聘用暂行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11〕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的目标要求,为加快优秀青年教师培养,促进更多年轻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总量控制、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待遇第三条学校将根据人才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青年教授岗位和青年副教授岗位,按农科、理工科、人文社科分类设置,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发展学科。
第四条在校内公开竞聘青年教授、副教授,受聘的青年教授学校给予每月2000元的岗位津贴,工资待遇不变;受聘的青年副教授学校给予每月1000元的岗位津贴,工资待遇不变;讲师聘为青年教授的,当年可申报评定为副教授。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申报青年教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二)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三)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四)从事一线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良好;(五)自然科学类教师主持1项国家级和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人文社科类教师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六)学术研究深入,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推广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且近5年来个人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2、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和提名奖获得者;3、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1区SCI源刊发表1篇以上论文者;(2)在2区SCI源刊发表2篇以上论文者;(3)在3区SCI源刊发表4篇以上论文者;(4)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EI收录和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者;(5)人文社科类教师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1篇以上论文,或发表SSCI、A&HCI收录论文2篇以上者;(6)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xx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编制管理,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和**省编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控制总量、科学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依据**省编制委员会核准我校的总编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使人员的规模、层次和结构逐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符合“211工程”大学建设要求。
第二章编制分类及核定原则第三条按照职能、任务和性质的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校本部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两大类。
其中,校本部编制又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科研编制两部分。
第四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一)教师编制,占55%以上;(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控制在20%以内;(三)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15%以内;(四)机动编制(由学校统筹用于教学),控制在10%以内。
第五条科研人员编制分为专职科研编制和流动科研编制。
专职科研编制是指学校批准设立(包括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校直属科研机构中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的3%核定。
流动科研编制是指为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而灵活设立的人员编制,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六条附属单位编制是指后勤集团、医院等校办附属机构以及校办企业的人员编制,按现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进行核定。
第七条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以及其他实行特殊管理体制的单位人员编制另按学校有关文件核定。
第三章二级单位教师编制的核定方法及标准第八条二级单位教师编制是指学校二级单位为完成学校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全校二级单位教师总编制原则上按生师比不突破18∶1核定,其中学生人数按在校标准学生数计算(在校标准学生数包括普通本科生标准数和科学学位研究生标准数,按教育部规定的有关折合系数计算,下同)。
第九条专业课教师编制按以下公式核定:RQ=———+L21×B式中:Q为学院的定编数,R为学院的在校标准学生数,B为单位类别参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财经政法类为1.13,工科类为1.00,农林类为0.96,外语类为0.92,艺术类为0.61),L为补贴编制数(国家级重点学科为3,省部级重点学科为1,博士学位授权点为2,硕士学位授权点为1,国家级特色专业为1,新增本科专业为1),补贴编制按就高核定,不累加计算。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来校工作1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册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签约受聘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聘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评审权限第六条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校具有15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18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下达职数,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见表1)。
表1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第七条学校将教学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所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认定授权到学院(无学院依托的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除外),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副高的评审标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评审标准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按照广东省通用标准执行。
加强辅导员队伍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切实加强和稳步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确保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辅导员队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引导好、管理好、使用好的要求,实行岗位管理、总量控制、保持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
通过健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关系,建立科学机制,完善考核体系,保障发展空间,充分发挥辅导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条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各教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办主任,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
我校的专职辅导员与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总体上比例为4:1。
第三条学校新聘任的青年专任教师必须从事1-2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并须经考核合格。
青年教师的辅导员工作应与所担任的班导师工作有机结合。
其辅导员工作经历和考核结果纳入新进青年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的资格条件。
辅导员工作纳入新进专任教师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四条院(系)辅导员岗位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人事处于每学年终根据各院(系)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辅导员的岗位数,并制定下一学年院(系)辅导员岗位数的动态调整方案。
以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的系数为1计算,学工办主任折算为辅导员的系数为0.5,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折算为辅导员的系数为0.25。
第五条实行专职辅导员校内流动调配制度。
学校每学年终对专职辅导员按一定比例在院(系)间流动调配一次,每名专职辅导员3-4年必须在院系间流动一次。
流动调配方案根据各院(系)辅导员编制的动态调整方案、个人年度考核情况、院(系)工作需要由学工部拟定,报人事处审定。
第六条辅导员实行职称与职务双重身份管理。
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职工队伍建设,激励教职工积极投入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过校内公开招聘程序选拔录用,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实行教职工的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校内调动第六条教职工校内调动是指在学校内部,教职工经过程序合法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
第七条校内调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人岗相适原则。
教职工的组织关系、岗位性质、专业技术水平、职称等因素应当与拟调岗位的要求相适应。
(二)自愿申请原则。
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调动工作岗位。
(三)公开公平原则。
学校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教职工校内调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进行校内调动前,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明确调动原因。
学校应当明确教职工校内调动的原因和目的,合理安排调动计划。
(二)确定调动程序。
学校应当确定调动的程序和时间表,充分沟通与教职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三)征求意见。
学校应当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听取其相关建议,保障教职工参与调动决策的权利。
第九条校内调动分为正常调动和特殊调动。
正常调动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合法调整教职工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轮岗、工作岗位调整等。
特殊调动是指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教职工进行调整,学校应当向教职工说明调动原因,依法履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调动档案,记录教职工的调动情况。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聘用管理第四条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
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待遇管理第七条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第九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第十二条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
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E高校管理丨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研究许纯蕖(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天河510642 )【摘要】本文在分析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的现状、特点,教育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高校 教职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提高对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方 式;保障流动党员接受教育管理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问题;对策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高等院校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 作曰趋重要,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队伍作为高校基层党组织 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贯彻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的 重要战斗堡垒。
在高校教职工基层党建工作当中,往往侧重 于组织关系在校“在编”的党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而在高校 流动党员的管理机制当中,又相对关注学生流动党员队伍的 教育和研究,容易“边缘化”教职工流动党员这个群体的教 育管理机制。
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 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就业形势观念的不断 改变,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的群体数量越来越庞大。
发挥好 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促进高水平大学建 设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所以,如何加强和改善对高 校教职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以及有 效性的方式机制,已经成为新时代、新形势下完善高校基层 党建工作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高校教职工流动党员的教肓管理现状分析流动党员主要是指有部分党员因为毕业生暂缓就业、出国学习进修、临时选派调动岗位、离退休、居住地更变等 原因,在相对较长的时间里离开原来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 织,并且无法在原党组织参与日常会议、支部活动、组织生 活等。
随着当前形势的不断变化,高校人事制度越来越灵活 和多样化,除了高校定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合同聘 用制、人事代理、流动编制、临时兼职等更多种形式的教职 工聘用制度逐渐使用于高校。
学院人事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管理办法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及当前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及省农业委对省直事业单位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校人事管理出台本办法。
一、人才引进(一)公开招聘1.计划申报与确定公开招聘主要针对专职教师、实训指导教师、专职辅导员等专业技术人才,行政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列入公开招聘范围。
学校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进人计划,组织人事处整理后商相关部门,于3月底前将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公开招聘计划,同时根据上级规定报批。
2.条件要求岗位条件中,除个别经验丰富的技能型实训指导教师外,均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学位,专业与实践工作年限等条件由申报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公平,杜绝“萝卜”招聘。
3.招聘岗位比例要求每个招聘计划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3,进入面试和试讲人员比例不低于1:2(如无笔试,则面试和试讲人员比例不低于1:3),若达不到开考比例,则该岗位自动取消,各考试环节成绩所占比例按人社厅规定执行。
(二)流动调配按照湘组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且是学校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培训管理(一)选派访问学者1.接受单位的选择①接受单位必须是国内著名或相关学科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
②接受学科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与本人从事专业对口或相近。
2.选派访学的条件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定访学专业,入选教师全职脱产参与访学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需在一年之内完成访学计划和任务。
访学教师需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45周岁以下且在编在岗;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近五年内无公派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外出合作交流经历,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②专业功底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③发展后劲足,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青年骨干教师;④原则上要求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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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流动编制辅导员选拔和管理办法
华南农办〔2007〕104号
为适应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决定从本校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充实到学生辅导员队伍中。
选拔出的学生推荐为本校免试研究生,经该生就读学院、导师同意后,保留其两年研究生入学资格,在专职从事两年学生辅导员工作后转入研究生学习,毕业后自主择业。
具体选拔和管理办法如下:
一、选拔对象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能坚持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思想政治素质突出。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操守,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工作踏实,勇于创新,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3、组织纪律观念强,严于律己,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4、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或助理班主任经历,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5、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秀,符合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
二、选拔程序
1、由人事处、学生处牵头,征求教务处、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意见,根据当年实际提出流动编制辅导员的聘用计划,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2、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经就读学院推荐、导师同意后纳入考察范围。
具体选拔程序参照《华南农业大学公开招聘教职工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7〕44号)中关于辅导员招聘办法执行。
3、学校委托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两年聘任合同并派遣其来校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安排。
三、待遇和考核
1、学校保留流动编制辅导员入学资格两年,聘期满后入学攻读研究生,学费按签订聘任合同年份的收费标准执行,毕业后自主择业。
2、流动编制辅导员聘期两年,聘期内的待遇参照《华南农业大学人才租赁实施细则》(华南农办〔2007〕42号)中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流动编制辅导员聘期内的工作职责、管理和考核参照正式在职的辅导员执行。
4、流动编制辅导员在聘期内参加学校统一的教工考核及奖惩。
对年度考核优秀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学校将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按当年本科毕业生就业。
5、流动编制辅导员研究生毕业后应聘本校辅导员等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专职工作的两年计算工龄且计入人才租赁时间。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始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