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链接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c)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网络商标权是指企业注册并享有的商标权益。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都可能构成网络商标权侵权。
3.1 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注册他人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注册某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
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二、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络侵权责任是指⽹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络侵权责任怎么认定1、⽹络侵权责任是指⽹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承担侵权责任,⽹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因错误通知造成⽹络⽤户或者⽹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1、侵害⼈格权。
主要表现为:(1)盗⽤或者假冒他⼈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他⼈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的⽂章,侵害名誉权;(4)⾮法侵⼈他⼈电脑、⾮法截取他⼈传输的信息、擅⾃披露他⼈个⼈信息、⼤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2、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络银⾏账户中的资⾦,⽽最典型的是侵害⽹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3、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著作权与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
如擅⾃将他⼈作品进⾏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不经意地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于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并分析其影响。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信息网络为传播渠道,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换言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到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对其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行为盗版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销售作品的行为。
盗版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性质属于盗窃、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盗版行为一般会受到严厉打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除盗版行为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传播行为也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互联网上,有些人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发布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也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
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可能会对原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也需要依法加以规制。
3. 转变媒介进行传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中,涉及到将著作从一种媒介转变到另一种媒介进行传播的情况。
比如将电影或音乐作品从实体媒介转换为数字化的媒介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如果没有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就会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认定其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4. 传播范围的扩大信息网络的特点使得著作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大大扩大,能够迅速地传播到全球范围。
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也正因此而变得更加重要。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中,传播范围的扩大会被纳入考虑之中。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1. 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其的保护。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fn e n) r gmet。辅 助 侵 权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出 于 明 知 , 唆 、 助 i 教 帮
他人 实施 侵权 的行为 , 其构 成要件 有 : 、 一 行为人 知道侵权行 为存 在 , 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 以怂 恿、 二、 唆使 的方 式 , 或提 供物品 、 场地等帮助实施 侵权。关 于辅助侵权行 为在我 国现 行的法律规范 中已有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 《 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5条 有关 ” 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 提供 者 , 明知 网络用户 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 内容 但 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的” 构成 ” 同侵 权” 共 的规定 , 是辅 正 助侵权 规则 的体现 。根据侵权行为法 的一般 原理 , 如果行为 人明知他人意欲实 施侵权行 为 , 却仍 然提供 实质性 帮助 , 即
络服务提供者。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赔偿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2 .1 [ 7 34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5 4 (0 90 —0 4 —0 0 8 192 0 )6 0 8 2
近年来 ,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发展 , 以及互联 网用户的 日渐增多 , 关作 品 的传 播使 用方 式也正 发生 着 巨大 的变 有
登的向公众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 网络 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 供者
[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1
[ 作者简介 ) 笑时 (9 7 , , 耿 17 一)男 内蒙古通辽市人 ,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 限公司职员。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 描绘 。一般对 出版 的事实性技术作 品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归责原则就出现了新 的问题 。据 此, 笔者从这两个 方面人手 , 尝试分析其 现状 , 寻找其中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见 , 以期有利 于我 国网络著作 权法律保护体 系的不断
完善。
一
、
的控制措施 , 如访 问控制措施 、 使用控制措施等 。当某一作 品处 于 技术措 施的保护之 下时 , 任何人 都不得为 了获得 该作 品和合 理使
权 的保 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传 统的合 理使 用制度 是否 还能适 用于如 今
的 网络环境 ? 而网络著 作权侵 权事件 的频 发也 让我们 不得 不再次 对侵 权 责任 的具体认 定 归责方 面予 以关注 。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 归责原则
张 津
( 东政 法大学 2 0 4 ) 华 0 0 2
【 摘 要】 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著作
的工具 。在网络环境下 , 网络著 作权 的合 理使用 与侵权 的边 界 日 趋模糊 , 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 , 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 权 的风险 , 甚至要承担刑事 责任 , 这就迫使 合理使用 权萎缩退 化 。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为 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版、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网络冒名权等。
在网络空间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这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手段。
因此,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认识、监管和保护,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盗版问题盗版是指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和销售他人的作品。
在网络环境中,盗版问题更加突出。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盗版行为更加容易和隐蔽。
另一方面,盗版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也更加严重。
对于权利人来说,盗版行为损害了其创作和经济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盗版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存在着健康安全等潜在风险。
因此,打击盗版行为,保护创作权和消费者利益,已经成为重要的任务。
二、著作权侵权问题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
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通过互联网,作品可以轻松被复制和传播,这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违法制售盗版音视频、侵权盗版软件、发布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等,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侵犯不仅损害了作者的创作权益,还影响了创作的积极性和创作环境。
因此,保护著作权,维护创作权益,对于促进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问题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专有权,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对发明的专有权。
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和专利权也面临侵权的风险。
虚假商标、盗用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专利权等行为属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和专利权人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自身研发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
四、网络冒名权问题网络冒名权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侵犯名誉的行为。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侵权认定
数 字 式 作 品 和 主 虿 作 品 三 种 类 型 这 三 种 类 型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舟 别 归 属 于 厚 作 品 的著 诈 权 ^ 、 作 的 创 作 者 和 网 站 管 理 者 。 网 络 作 品 在 网 上 恃 辅 实 质 上 是 作 者 使 用 作 品 的 方 式 之 一 , 由著 作 权 ^ 享 有 不 应 同 干 传 统 蔓 制 权 和 发 行 权 的 “ 息 阿 络 传 播 权 ” 在 认 定 网 络 作 品 著 作 慢 根 责 任 时 , 般 慢 权 ^ 和 信 。 一 I 应承 担 完全 的 过错 责 任 , l CP 而 AP 较 适 宜 承 担 有 条 件 的 过 错 责 任 。 美 键 词 :阿 碧 作 品 ;著 作 根 ;网 络 传 辅 {网 络 服 务 枣 ;慢 根 行 为 中 圈 分 类 号 : F5 3 1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l 0 9 7 2 0 ) 20 4 — 6 0 15 5 ( 0 2 0 0 60
2 0世 纪 8 o年 代 以 来 , 着 电 子 信 息 技 术 与 网 络 互 联 网 技术 的 飞 速 发 展 , 特 网 正 以惊 人 随 因 的速 度 将 其 触 角 延 伸 到 人 类 活 动 的几 乎 所 有 领 域 。 目前 全 球 网 民 已达 4 5 . 9亿 , 国 的 网 民 也 中
接近 30 0 0余 万 [] 网络 的 普 及 与 应 用 对 人 类 长 期 以来 建 构 起 来 的 传 统 法 律 制 度 、 济 制 度 、 1, 经
政 治 制 度 及 道 德 规 范 均 造 成 了 巨 大 冲 击 和 挑 战 , 其 中 网络 对 传 统 版 权 ( 著作 权 ) 律 制 度 这 即 法 的挑 战 更 具 有 普 遍 性 和 深 切 性 , 急需 深 人 研 究 , 求 应 对 之 策 。 近 年 来 国 内 外 法 学 界 已展 开 对 以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对知识⽂化产权⼗分重视,著作权是知识⽂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著作权侵权是指⼀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为。
那么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种类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怎样的1、著作权侵权⾏为指未经著作权⼈同意,⼜⽆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作品或⾏使著作权⼈专有权的⾏为。
2、凡⾏为⼈实施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财产损失的⾏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为。
3、著作权侵权⾏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为⼈未经著作权⼈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条件,擅⾃使⽤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表演、⾳像制品和⼴播电视节⽬。
(2)⾏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种绝对权,任何⼈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对其侵权⾏为及其后果所抱的⼼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为表现为使⽤他⼈作品的⾮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侵权⾏为有哪些种类(⼀)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侵权⾏为采⽤的是列举式规定,其中第四⼗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作品的;5、剽窃他⼈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愈加突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不仅给版权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对网络传播秩序构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分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在网络上以公开传播的方式,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表演等侵害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方式和后果,可以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盗版行为:将他人的著作物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传播、销售等,侵犯了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2. 网络广播侵权: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以广播形式传播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表演权等权益。
3. 网络转载侵权:未获得原作者授权或未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的著作,侵犯了著作权的复制权。
4. 网络混流侵权:将他人的作品与其他作品混合在一起进行传播,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性、独立性权益。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风险,版权所有人需要注意应对:1. 获赔风险: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版权所有人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2. 商誉损害风险:侵权行为可能对版权所有人的商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
3. 盗版泛滥风险:网络盗版行为严重影响版权所有人的创作热情,可能导致盗版作品泛滥,扭曲市场秩序。
4. 预防成本风险:为应对侵权行为,版权所有人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措施,投入人力、财力等资源进行预防与应对,增加了成本负担。
三、防范网络版权侵权的措施为降低网络版权侵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版权所有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培养版权意识与道德意识。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作品生产、传播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版权保护与引导。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要点
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要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广受欢迎的娱乐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点。
一、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等。
著作权侵权是指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传播、复制、展示他人的作品。
肖像权侵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网络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录像等活动。
名誉权侵权则是指通过网络直播平台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等行为。
二、认定要点1. 是否存在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首先需要确定被侵权的作品或肖像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等权益。
只有在作品或肖像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侵权行为的认定。
2.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确定作品或肖像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未经同意直播他人肖像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是否给权益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并未对权益人造成实际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是否存在免责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网络直播平台可能会主张免责。
例如,如果网络直播平台能够证明其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且在收到权益人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等措施,那么其可能会主张免责。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网络直播侵权行为认定的要点,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
1. 案例一:小明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了一部电影,该电影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根据上述要点,小明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因为他未经许可传播了他人的作品。
2. 案例二:小红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了一场演唱会,演唱会中出现了某位明星的肖像。
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摘要】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地位。
网络服务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或者发生之后主观上有无过错,将直接导致在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商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条件下,网络服务商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一、网络服务商的定义及种类网服务提供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是为各类开放性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单位,在网络传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网络服务商的种类可以大致分为icp(网络内容提供商,主要指的是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网站)、iap(网络接入服务商,主要指建立网络中转站、租用信道和电话线路,以及提供连线服务、ip地址分配、bbs 等中介服务的服务商)、osp(在线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数据库、查询、检索等服务)等类型。
[1]当然,以上只是从一定的角度对网络服务商所作的基本分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往往具有综合性。
如netcom、中国在线等在提供接入服务的同时也提供内容服务等其他服务。
因此,在处理某类具体的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该对该isp在涉及的特定的著作权侵权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地位来判断。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上的法律责任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与传播性。
由于网络中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经常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和传播作品。
如,未经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电影、音乐、电子书上载到ftp站点,或置于网站中供网络用户在线下载或者浏览。
[2]各国的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已经通过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传播权等对这些行为进行控制,但是,网络侵权者在网络中只有虚拟名称或者ip地址,除非由存有其注册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披露该侵权者的真实个人身份,否则著作权人自己很难查实,更加无法直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5 9 2 ( 2 O l 4 ) l - 2 3 3  ̄ 2
、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的 基本 概况
的的作 品形 式 , 既包 括在 互联 网上新 创作 的作 品 , 也包括 其他 形
当今 世 界, 人类 正处于 从传统产 业 时代 向信 息 时代 转变 的历 式 的作 品在互 联 网上上 传的 作 品, 比如数 字化 的文 学作 品, 电子
证据 在法 律 效力方 面 的支撑 , 维权成 本 、 维 权难 度 都相 当大 。使 得 网络著 作权 侵权 的纠 纷如潮 涌般 大 量 出现 。
二、 网络 著作权 侵权 行为 的确 认
在现 实生 活中 , 要对 网络 著作权 的侵权行 为法进 行认定 必须
( 一) 正确认 识著 作 权和 网络著 作权
注意 一下几 个 问题 : 关于 网络著作 权 的构成要件 是 怎样认定 的问
网络 著作权 , 是指在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人对 受有关 著作权法 题 , 关 于 网络著 作权 的侵 权责任 是 怎样进 行规 则 的问题 。 构成 网 保护 的作 品 享有 的权 利 。网络 著作权 的内容 除包 括传 统 著作权 络著 作权 的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 件有如 下 四个方 面 问题 。 作者 对作 品所 享有 的权 利 。2 0 0 1 年 修改 的 《 著作权 法》 第 l O 条 第l 2 款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 传播权 ” 。 这 是针 对 网络 环境 下 著作权 ( 一) 网络著 作权 侵权 行为 的违 法性 网络 著作 权 的存在 时 网络著 作权 违法 行为 发生 的前 提 。一
转发 , 无 限传播 。一 些商 业网 站 、 或者 有 商业 经营性 质 的网站 往 《 著 作权法》 第3 条 所列举 的作 品类型 , 享 有 同类 型 的传统作 品根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规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本文将就网络侵权行为的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著作权法在网络侵权行为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比较常见。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包括网络上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有人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同时,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商标法商标是企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经常受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害。
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专有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商标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冒用他人商标进行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专门针对网络传播行为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相关权益和责任。
其中,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情况,条例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职责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这一条例,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意篡改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淫秽、恶俗、暴力等违法信息等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下架网站、关闭账号、罚款等。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行为不仅限于侵犯著作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还包括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许多国家都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未经个人许可擅自收集、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律责任如何规定?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细介绍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著作权《著作法》规定,他人享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侵犯商标权:《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犯专利权:《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活动的,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1. 侵犯个人隐私:《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名誉、隐私、住宅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依可以追究刑事承相的刑事处罚。
三、网络侵权为的法律责1. 淫秽品:《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2. 传播违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负责,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对于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下线处理等措施,并可能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什么是⽹络著作权侵权?⽹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由于互联⽹⽹络的发达,⽹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益增多,那么⽹络著作权侵权法律是如何定义的呢?⽹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什么是⽹络著作权侵权?⽹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许可,⼜⽆法律依据,擅⾃在⽹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式⾏使专有权利⼈享有的权利的⾏为。
在我国较为普遍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在⽹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的⾏为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意孤⾏。
⽽作为著作权⼈⼀⽅也没有积极维护⾃⼰的合法权益,明知⾃⼰的作品被其他⼈使⽤,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等原因⽽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此现象的滋长。
⽹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1.未经作品权利⼈许可,擅⾃发表其作品。
⽹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2.未经许可擅⾃以复制、展览、发⾏、放映等⽅式将作品⽤于⽹络传播。
以复制、展览、发⾏、放映等⽅式使⽤作品,须征得著作权⼈的许可,在著作权⼈授意许可的范围内进⾏合理使⽤,并⽀付报酬。
⽹络服务企业在使⽤著作权⼈的作品前,双⽅须就使⽤⽅式和使⽤范围达成协议,⽹络服务商若超过协议内容使⽤著作权⼈的作品,即构成侵权。
3.将他⼈作品⽤于⽹络传播,未按约定⽀付报酬。
⽹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主要有以下情形:(1)经法定许可使⽤他⼈已发表的作品⽤于⽹络传播,但未按规定⽀付报酬;(2)双⽅签订合同,依合同许可获得作品使⽤权,但未按合同约定⽀付报酬;(3)强制许可的使⽤⼈未依法向著作权⼈⽀付报酬。
4.歪曲、篡改他⼈作品。
歪曲、篡改表现为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进⾏增删、变更,改编作品的外在表现,损害著作权⼈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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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设链行为的复杂性,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链接侵权的认定确定了基本原则,但对于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网络链接问题,仍应当视设链者设链的具体情况,进行法理分析,方能作出判断。
1.认定网络链接侵权应该遵循的规则
(1)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链接行为的认定不能违背这一基本原则。
确定主观过错应考虑下列因素:链接设置者是否为网络运营商或是专业网站,专业提供音乐、影视作品的网站以及如运营商等从事互联网经营的主体,其对被链接的信息资源的权利审查注意义务程度应当高于普通网站,如对设链网站不进行审查或怠于审查本身就是过错:设链者是否客观上帮助或给他人侵权提供了便利;是否导致侵权行为后果的扩大与延续;是否明知所链接的内容或网站存在权利瑕疵:是否利用链接获取商业利益,是否利用链接误导浏览者等。
(2)坚持利益平衡理论。
“利益平衡理论”是著作权法理论基石,要求法官在对网络链接问题进行认定时要考虑在作者创作权和公众获得信息权之间保持平衡
(3)遵循网络发展的特殊规律。
要充分考虑互联网所独具的开放性特征和网络链接的技术特点。
网络的开放性特点决定了网络链接的“默示同意原则”,即一切在网上公开发布的网页首先被法律推定为许可自由链接的,如果不希望被链接,应事先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
不同种类网络链接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对设链者审查义务的要求可以有所区别。
2.网络链接具体侵权行为的认定
(1)普通链接的侵权认定
在具有普通链接页面,浏览者只需点击那些带下划线的蓝色字符(即链接标志),浏览器就能显现出被链接的文件,此时,浏览者能够十分清楚地了解到其所处的网站及文件的来源。
链接本身不会侵权,但是往往在出现的被链接网站上的文件或作品是没有合法权利的情况,由于互联网上网站间具有开放性与互联性,网上的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设链者根本无法,也不可能去对其网站所链接的网站上的内容是否存在权利问题先行进行审查,何况其也无法干涉他人网站的内容。
故一般情况下,追究普通链接设链者侵权责任不太现实,也无相关依据。
因此,在事先不知他人网站存在权利瑕疵文件或相关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与他人网站设立普通链接,一般不构成侵权。
但是,并非所有普通链接的设链网站均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明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在权利瑕疵或明显侵权而设立链接;或是在得知、被通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在权利瑕疵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关断开链接或移除措施,设链者应当与侵权网站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作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我国将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纳入了法律上“避风港”。
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
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2)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
深层链接的技术,如前所述,是指网络用户点击链接字符(链接标志)或相关文件后,直接跳至另一网站的网页或文件上,而不是跳至另一网站的首页上,使得网络用户误以为自己还是停留在原先浏览的网站上,误以为自己所看到的网页还是属于原先浏览网站的一部分。
对于深层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已经发生的大量深层链接侵权纠纷案件中,还是可以根据侵权原理,依照权利义务相致原则,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链接目的、因果关系等分析侵权与否,但是由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更隐蔽,引发的法律问题有时不光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有时还会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链接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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