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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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法责任法》教案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

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

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

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

(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

案例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

论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蛔I Sys t em A nd Sod et yf叁垒!查塾垒竺!竺!!鱼堕iii i麓豳固隧鍪论数字化音乐彳弘磊网络俊枳钌烟责原则陈轩摘要随着我国目前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数字化音乐作品也随之盛行,而同时对其的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

这其中存在着著作权人,I C P,l A P,网络用户四方利益相互交叉的关系。

本文在此就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数字化音乐作品I C P l A P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55—02一、数字化音乐作品侵权的法律关系分析数字化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储存和下载,并在需要时把数字化信息还原的音乐作品的总称。

在数字化音乐作品网络侵权法律关系中,~般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主体:著作权人,网络链接服务提供商(Int em et A ccess Pr ovi-●der,简称IA P),网络内容提供商(I nt em et C ont e nt Pr ovi der,简称I C P),网络用户。

其中I A P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提供基础的通讯服务,提供客户机与服务器间的连接(俗称超链接)以支持用户访问网上信息的服务提供商。

例如百度,G oogl e等。

而I C P 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例如:人民网,新浪网等。

作为一位普通的网络用户,若想从网络上下载或者试听自己喜爱的歌曲,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百度、G oogl e等I A P网站搜索自己喜爱歌曲的名称,然后根据搜索出的结果,任意点击一个提供歌曲试听或者下载的I C P的网站,进入I C P网站后,根据自己的需要,从I C P网站上就可以试听或者下载到自己喜爱的歌曲了。

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存在着如下几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l A P和I C P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今的网络信息是呈爆炸性的发展和传播,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出现在I A P的网站上。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之研究

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之研究
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 民事责任 。综 上我们可以看 出
Abtat hr sa dsuefrte p nil o yt aotte cpr h ifne e ti aae i w r R — src:T e i i t o h r c e fss m br h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y g t nr gm n n cdm c ol e e p i p e i i &
任 归责原 则的体 系应 当是 现阶段我 国较为合适的选择 。 关键词 : 著作权侵权 ; 归责原 则体 系; 无过错责任 ; 过错 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3 1 D 2 .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20 — 1 7 0 10 — 30 2 1 )3 0 6 — 2
1 问题 提 出
() 1 规则概念。关 于规则 的含义 , 论界主要 有以下几种 理 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
2 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归责原则的立法实践之比较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 ,在侵 权法 领域适用 的归责原则 主要
须依据 的法律准则 ; 第二种观点认 为 , 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 的观点 , 它是确定行 为人 的侵权 民事责任 的根据 和标准 , 也是 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 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 作用 的立法指导方针 ; 三种 观点认 为, 第 归责原则是指 以何 种
第 3 9卷 第 3期 ・ 术 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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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年 3 月 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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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UN AN A I UL UR GRC T AL MA H NE Y C I R

浅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浅议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归责 原则 决 定 着 民事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 害 赔 损 偿 的范 围平 举证 责任 的 内容 。 直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 它
的利 益 , J 权 行 为 法 中 占有 很 重要 的地 位 。无 论 在r 曼
归 责 的结 果 。 任 的成 立 与 否 。 决 于行 为人 的行 责 取

归贵 原 则 的 内涵
赔偿 责 任 的准则 或依 据 。
存在争议 。侵犯 著作权 的民事责任 , 是一个涵盖多
种 救 济手 段 的法 律 制 度 体 系 ,它 以损 害赔 偿 为 主 , 同时包 括翼: 任 形式 。这些 责 任形 式具有 内在 的 他责 逻 辑联 系 利 不 同 的 救 济 功 能 , 保 护 著 作 权 、 裁 对 制 不法行 为人 起着 重 要 的作 用 。著 作权侵 权 归责 原则 是确 定侵 权 赔偿 责任 时 的归 责原 则 , 文 分别 对 侵 本 权行 为法 上 的归 责 原 则 的 内涵 以及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的归责原 则体 系 进行 探 讨 。
W ANG Yun - — wu
( u n U i rt Hm zo 105 C i ) S r n e i, tghu 3 0 1 ,hn he v sy a
Ab t a tB s d n h d f i o o te ib ly r cpe n a lsi e a ay i f h sr c : a e o te e nt n f h l i t p n il a d casf d n ls o te i i a i i i s ifig me t c p rg t te p p r ons o t ta te d cr e o d a l bl y c tro w t nrn e n o y h, h a e p it u h t h o t n f u l i i t r e n i i i a i i i h c p r ̄ t s ny eae wi te ibl y t p y o e st n . i n c s ay o d p te o y ih i o l r ltd ; t h l i t o a c mp n ai h a i o I s e e sr t a o t h t d cr e o u ll bl y c tr n ..futl bl y a d p e u d fut l b ly n c n e u n e t o t n f d a i i t r e o ,i i a i i i e a l i i t n r s me a l i i t.I o s q e c ,i a i a i i o d pe o a o tte No - eie c ib ly s n t a a td t d p h n n l n e l i t. g a i Ke wo d : a i t rn il ;nr g me t c p rg tc mp n ain y r sl l y p cpe if n e n o y h ;o e s t i i b i i i o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

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_民法学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一、归责原则的概念与特征(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是指使何人对于何种损害承担责任。

归责事由是指,依据何种理由使得何人对于损害承担责任,即确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归责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将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或理由加以固定,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而普遍适用,只要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都应当适用之。

(二)归责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归责原则在成文法中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条款,而非具体的或特别的规定。

2、归责原则无须特别指明其适用的范围,只要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中没有相反规定时,该条款可以成为所有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二、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归责原则协调了多元化的法律价值并逐一加以实现;(二)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到了统帅的作用;(三)归责事由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三、归责原则的类型(一)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也可称为“意思归责”,即基于自由意志理论,依据特定个人的具体能力状况,以决定归责是否成立的法律判断原理。

依据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失归责与故意归责。

(二)客观归责原则客观归责是指不以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归责是否成立的标准,而是依据客观实在状态作为确定责任的标准。

早期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属于一种典型的客观归责。

现代法中客观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本位的考虑,依照社会秩序一般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参与社会活动的人科以责任负担的原则。

理论上对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客观归责原则的究竟包括哪些形态存在争议。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涵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者“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一)过错是归责的根本事由,亦即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二)数人因共同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时,该数人应就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受害人要就其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负损害。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首次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启示甄庆贵天时律师事务所两年来,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作家庄羽因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其《圈里圈外》作品而提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庄羽胜诉而告结束。

该案法院不但判决郭敬明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该书的出版与销售行为,同时判决郭敬明赔偿庄羽精神损失1万元。

因该判决系国内首次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除判决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外,还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使该案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被法律实务与理论界所关注(在1995年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及香港永成古玩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对上海高级法院的回复中指出,对精神损害可以进行赔偿,可惜上海高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法律主体,因人身或特定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使其遭受不应有的精神痛苦或人格、身份利益损失时,要求不法侵害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其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痛苦,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失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包括人格与身份利益损失。

狭义学说认为,由于法人没有精神痛苦,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广义学说则认为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

笔者认为广义学说更为准确、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另一方面,通过对加害人处以一定物质和非物质形式的负担,达到惩戒侵权与教育公众的目的,杜绝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并不鲜见,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与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给予了规定,如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等人格与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侵权之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网络侵权责任者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概念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浅析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事 由存 在 , 以表 明 自己没 有过 错 。㈢ 若 侵 害 行 为人 有 免责
的情 形 ,即不 需要 承担 责任 。 ( 3 )无过 错 原 则 是 指发 生侵 权 行 为造 成 损 害 后 , 既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 担民事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这是我 国承认过错原则的表 没有过 错 ,但法律 规 法定责任形式。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严格责任的范 现 。同时,第一百零六 条第三款 规定 “
则。他们认为侵权的意 图不能成为判断侵权 的条件 ,但是
成 为判 定赔 偿数 额 的条件 之一 。 日本 《 著作权 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规 定著作权 直接侵权 属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 ,间接 侵权属于过错 责任 原则。 由此我 们 可 以看 出 日本对著作权侵 权方式 的不同实行不 同的归责原 则,并且详细列举了不同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 。 ( 二 )我 国著 作权 归责原 则 的立法 现状 我国 《 著 作权 法 》未 明确规 定侵 权 归 责原 则 ,只 是在 《 民法通 则》第一 百零 六条第二款规 定 “ 公 民、法人 由于 过 错侵害 国家、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 人财产 、人 身的 ,应 当承
畴 ,某 些 国家 的法律 对 其有 明确 规 定 ,主要 适用 于工 业 事 故 、交 通事 故等致 人损 害或 高度 危险 的情 形 。 定应 当承担 民事责任 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这又表 明 了
我国法律不否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仍适用于某些特殊场合。 最近 ,我国 《 著作权法》修正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
关键词 :著作权 ;侵权 ;归责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1 — 8 0 8 9( 2 0 1 3) 0 8 — 0 0 6 6 — 0 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讲稿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有人在高压 线下盖了一所房子,不过最初盖的是平房,高压线与房屋 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定标准。后来由于住房紧张,此人就在 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楼,并另外又在楼顶盖了一间小阁楼, 还设置了一把铁制的梯子通往阁楼。一次,其亲戚来访, 亲戚家有个14岁的小女孩在冲凉后登上阁楼休息时,由于 当时环境的特殊作用,高压线发生了放电现象,小女孩被 严重灼伤。于是房主和小女孩的家长就将电业管理局告上 了法庭,要求其承担高度危险责任。但是电业管理局却认 为,本来房屋与高压线的距离是符合法定的要求的,仅仅 是由于房主擅自加层,以及小女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电业管理局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房主有相当过错,所以要承担次要 责任;而家长由于有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疏忽,所以他 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房主和家长都提起上诉。能否改判呢?
【例1】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 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 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 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A完全由乙家承担 B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 归责原则的理解运用

医疗损害赔偿: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又名严格责 任原则 (二)特点 1、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方法 1、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 证和证明责任。 2、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3、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成侵 权。但转 载、 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 品范 围的 , 当认 应 定为侵权 。 [ ] ” 2 对于合理使用制度 的性质, 术界 一直存在 着许 多不 同 的观 学 点 , 般 来 说 可 以分 为 以下 三 种 类 型 : 一 f淑 利限制说 : 1 是将 合理使用 制度理解 为对著作权 的一种 限 制 , 知识 产权界 的普遍 说法 。这一 观点认 为某 些版权 内容不 应 是 当只由个别 人所享用 , 他人 可以从合法 的方式免费获得使用 。 其
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 描绘 。一般对 出版 的事实性技术作 品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归责原则就出现了新 的问题 。据 此, 笔者从这两个 方面人手 , 尝试分析其 现状 , 寻找其中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见 , 以期有利 于我 国网络著作 权法律保护体 系的不断
完善。


的控制措施 , 如访 问控制措施 、 使用控制措施等 。当某一作 品处 于 技术措 施的保护之 下时 , 任何人 都不得为 了获得 该作 品和合 理使
权 的保 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传 统的合 理使 用制度 是否 还能适 用于如 今
的 网络环境 ? 而网络著 作权侵 权事件 的频 发也 让我们 不得 不再次 对侵 权 责任 的具体认 定 归责方 面予 以关注 。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 归责原则
张 津
( 东政 法大学 2 0 4 ) 华 0 0 2
【 摘 要】 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著作
的工具 。在网络环境下 , 网络著 作权 的合 理使用 与侵权 的边 界 日 趋模糊 , 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 , 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 权 的风险 , 甚至要承担刑事 责任 , 这就迫使 合理使用 权萎缩退 化 。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为 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 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 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李某牵着其饲养的狗在正常遛狗,某食品店开业燃 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狗受惊挣脱束 缚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向一个不谙世事 的幼儿冲去,张某见状拦住大狗,但是被狗咬伤。 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幼儿的监护人适 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醉酒后到某动物园游玩,游到熊猫馆时, 不顾安全提示翻越护栏,进入到熊猫馆内, 被熊猫咬伤,因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 的是:( ) A.动物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动物园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C.动物园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D.动物园应当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动物园的损害责 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 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 题正确选项为C
【答案】A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 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 受害人张某、第三人食品店均不存在过错,饲养人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论文

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论文

作品供稿人侵权,出版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57-01摘要出版者在其出版行为的各个环节上,理应对不违法侵权负有比他人更强的注意义务,未尽到义务就表明其在经营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出版社注意义务案情简介:章先生创作完成了一篇文章,发行在《a》杂志上,并取得了稿酬100元。

而后,章先生发现b杂志社编辑出版的《b》杂志上刊载了与其作品同名的文章,署名作者为c。

该文的内容与章先生在《a》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内容一致。

章先生认为,c的行为明显的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章先生还认为b杂志社刊登该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b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b杂志社认为,在其与c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表示,若作者提供的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社不负侵权责任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一、出版社侵权的归责原则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出版者对自己出版、制作具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表明,出版者承担侵权则人的规则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避免了权利人寻求涉嫌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而是从受害事实以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就要求涉嫌侵权人在受害人能够提供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实行举证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及内容基于出版者所从事出版行业的特殊身份,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属于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殊注意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是指“特殊主体在从事特殊行为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对从事专业性、技术性活动的行为,必须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应有的注意标准提出要求”,相对一般注意义务更为严格。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第二节 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 第三节 具体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
•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二、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 • 三、侵权行为的外延
引例
• “错将离婚后抚养纠纷作为侵害监护权”案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 近代以来,在立法上,《大清民律草案》和《民 国民律草案》都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内 容基本相同。
• 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 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 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 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节:侵权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分类
• 第三节: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
责任的行为。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
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 则第106条第2、第3款) • 何谓“民事权益”?
案例2:
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 参观。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 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 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 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 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 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 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 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权诉讼。

TRIPS协议中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TRIPS协议中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分析
2对T I S 议 中著 作 权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的 理 解 . RP 协 著 作 权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是 指 以何 种 根 据 确 认 和 追 究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它 所 解 决 的是 著 作 权 侵 权 民事 责 任 的 基 础 问 题 。T IS 议 对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的规 定 中 , 没 有 RP 协 并 关 于 归 责 原 则 的 概 括 规 定 , 明 确 区分 了 不 同 “ 合 ” 用 不 但 场 适 同 的 归 责 原则 。 议 中有 条 款 明 确 规定 , 哪 些 特 殊 场 合 有 过 协 在 错 方 才 负侵 权 责任 , 无 过 错 就 不 负 侵 权 责 任 。  ̄T IS 议 或 IRP 协



前 言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简 称 与 ( r IS 议 )是 关 贸 总 协 定 ( AF ) 八 轮 谈 判 ( 拉 圭 回 合 I P协 ’ R , G F第 乌 谈 判 ) 通 过 的一 揽 子 协 议 之 一 . 是 所 有 WT 成 员 必 须 遵 守 所 也 O 和 实 施 的 协 议 之 一 。从 整体 上 看 ,R P 协 议 可 以 说 是 当前 世 T IS 界 范 围 内 知识 产 权 保 护 领 域 中涉 及 面 广 、 护 水 平 高 、 护 力 保 保 度 大 、 约 力 强 的一 个 国 际公 约 , 制 因此 受 到 各 国 和 各 单 独 关 税 区 的 高 度 重 视 。 国加 入 WT 后 , 完 全 实施 T IS 议 , 我 中 O 将 RP 协 而 国 的 知 识 产权 法 律 制 度 与T IS 存 在 差 距 , RP 还 目前 , 于 侵 害 由 著作权行 为与对著作权 的法律保 护均具有 显著 的国际性 , 这 就要 求 我 国 在研 究 著 作 权 侵 权 归 责 原 则 、 制定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侵权 行 为 法律 规 范 时 , 当注 意对 涉及 著 作 权 的 国际 公 约 、 应 条 约 和 协议 中相 关规 范 的研 究 和借 鉴 。 此 , O 知 识 产 权 协 因 WT 的 议 的 具体 规 范对 我 国 包 括 著 作 法 在 内 的知 识 产 权 立 法 、司 法 及 行 政执 法都 会 产 生重 要 影 响 。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论文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论文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摘要: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冲击,引起权利与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

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以期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中关于”责”的范围界定一直以来理论界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争论不休,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

”责”的不确定性一直阻碍了”责”的适用,因此只有对”责”的范围进行界定才能深入探讨归责原则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列举了八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无论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法律都规定侵犯网络著作权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

[1]从义务角度看,除专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为某一特定行为,即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这里所说的侵权责任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这是对行为人违反不作为义务后法律规定的所应采取的措施,属于民事责任。

因此,”责”的范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理论争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网络著作侵权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实践中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关键,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等问题的先决条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了侵权问题,就应该有⼈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怎么判断,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是⼈们经常讨论的⽅⾯。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基于⼀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侵权责任的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欢迎⼤家跟随店铺⼩编⼀起阅读下⽂了解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为⼈的侵权⾏为给对⽅造成损害,须⾏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为外,⼀般侵权⾏为均适⽤过错归责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什么1、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损害,堆放物致⼈损害,适⽤过错推定;(3)林⽊折断造成他⼈损害,对林⽊所有⼈或管理⼈适⽤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动物致⼈损害时,对动物园适⽤过错推定;(5)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活的⽆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1、⼜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2、⽬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著作权侵权⾏为归责原则是什么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为⼈负责的,必须满⾜⾏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2、⽆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为⼈负责不问⾏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要件。

3、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为⼈具有过错,⾏为⼈要免责必须证明⾃⼰没有过错。

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五)剽窃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他⼈起诉侵犯著作权,对于所谓的被侵权⽅来讲,要向⼈民法院提供⾃⼰主观上没有恶意侵权的相关证据材料。

实际上关于侵犯著作权⾏为的表现形式也很好认定,⾄于归责原则,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主观有过错的,就很难让对⽅承担侵权责任。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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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

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

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这些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却是明白无误的。

(2)《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

如果侵权人只是制造或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既未使用也未出售、赠与,同理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但《专利法》第57条也明白无误地将其规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条分别明确了即发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即发侵权行为的实质是有妨害之虞、但还没有产生妨害后果的行为,但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以上可以看出,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以损害事实为要件。

主观过错。

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学者认为该类侵权行为具有多种属性,包含一般侵权行为、侵害行为、妨害之虞行为、侵占行为等多种性质的行为,主张针对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学者主张引进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与侵权行为法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实具有多种属性,既包括行为人有过错的一般侵权行为,也包括无过错的所谓侵害行为。

比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使用和销售行为依然构成侵权,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免除的仅是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常明显,不但这里讲的侵权行为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而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

因此,概括所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共同构成要件,就不应当包括主观过错,否则将不当地缩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外延,会导致无过错的侵害行为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之外。

根据上述简要分析,“四要件”中的损害事实和主观过错都已被排除,那么,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适用余地了,如此一来就只剩下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权益被侵害---承担民事责任:1、未造成损害---其他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2、造成了损害---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根据前文所述,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下面分别做简要分析。

1、停止侵害。

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在笔者看来,目前的立法至少存在以下疏漏:第一,关于消除影响。

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

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我理解,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

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

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

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这是因为只有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才有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意义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判断都只能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易言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

反之,如果仅是为了填补损害,那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足矣。

3、赔偿损失。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以为,现有立法似存在两点不足:第一,著作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无疑问。

第二,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

请注意其中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等于权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并不等同,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归于权利人,这完全是一种与赔偿损失不同的责任形式。

4、返还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

而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这种责任形式,其原因何在?是因为这种责任形式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实事上,刚才谈到被作为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责任形式——返还不当得利。

综合言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据不同的场合确定其归责原则,具体言之,当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要求行为人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的场合,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在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的场合,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由此决定了知识产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一要件、二要件和三要件之说。

一要件说是指只要具备违法行为即可构成侵权行为,只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以成立,权利人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侵权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考虑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法院均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二要件说适用于仅要求具有违法行为和受害人实际损失而不问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无过错的行为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要件说适用于要求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实际损失都具备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权利人一般要求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是其基础三要件说适用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在这些场合,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不但要具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具备主观过错。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权利人造成某种具体损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为一定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演绎他人作品,以及剽窃他人作品等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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