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惩治现状及对策诌议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建立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对存在行贿行为的人员进行记录和追责,形成有效的约束 机制。
加强教育和宣传
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行贿行为危害性的认识,
形成抵制行贿的社会氛围。
加强学校教育,从小培养公民的 诚信意识和廉洁观念,树立正确
行为,加强国际法的约束力。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01
引进国际反腐经验和制度
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制度,如新加坡的反腐制度、美国的
《联邦贿赂法》等,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完善。
02
加强国际交流与培训
与国际反腐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反腐培训和研讨,提高反腐意识
和能力。
03
引进国际先进的审计和监管技术
的价值观。
鼓励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曝光和 舆论监督,提高行贿行为的曝光
度和惩戒力度。
推行阳光政务,增加透明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 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
推行电子政务,方便公民查询 政府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减 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强化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公共资源分配的监管,防止利 益输送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
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贿行 为的监督和制约,及时发现和惩治 行贿行为。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 同打击跨国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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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合作与借鉴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行贿行为
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机制
01
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
腐败组织,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世界银行
集团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浅论查处行贿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对行贿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立法规定存在缺陷,侦查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低于受贿犯罪。
对此,应当采取提高对行贿罪危害的认识、完善立法和提高侦查能力等方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
【关键词】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打击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也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力度,大案要案层出不穷,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不如受贿犯罪,行贿犯罪的惩治亟待加强。
一、我国打击行贿犯罪的现状及其成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每年“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
由此来看,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把行贿者当“污点证人”处理的占大多数,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的只是少部分。
(一)社会心理存在错位社会各界普遍痛恨腐败,憎恶受贿,认为受贿者利用手中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罪当罚,而对行贿者的态度比较宽容,认为行贿者是送他人钱,有求于人,情有可原。
殊不知,行贿者不会做亏本的“买卖”,“送钱”的目的是为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
正是行贿者对各路国家公职人员的“慷慨解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霸占更多的社会资源,使不愿行贿的人丧失了机会。
(二)立法规定存在缺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为行贿犯罪的构成条件,增加了行贿犯罪查处的难度。
“不正当利益”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不确定性。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
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我国贿选犯罪的现状、原因及治理对策贿选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贿选犯罪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该罪种的高发与多元社会需求、选举管理不严、腐败地方政治风气浓厚等原因密不可分。
贿选犯罪的现状贿选犯罪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参与人数低:由于贿选犯罪的普遍存在和过于频繁,公众对于参与选举的兴趣日益降低,选民的投票率下降。
2.贿选案件发生率高:我国许多选区内,贿选行为层出不穷,不论是候选人贿选与被贿选人行为,甚至包括选民的互相贿赂,都十分普遍。
3.花钱能够当选:在一些地区,选举的得票率与所投资的资金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也导致了贿选行为的进一步扩散,造成选举混乱和失去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4.选举舞弊百出:贿选犯罪助长了选举舞弊的产生,从而导致选举结果虚假,不符合普通民众的意愿。
原因分析贿选犯罪的发展与选择体制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官员选举制度不完善:过于靠近地方、过于大的官员选举制度无明确规定,容易让官员于选举中利用贿选方法占便宜,破坏当地体制的建设。
2.民意参与意识不足:公民权益意识的普及是了解民意、建立政权的前提。
因为选举受到了影响,许多选民选择了脚底气而不投票,而另一些人对选民贿选不管不问,导致这种生存威胁在短时间内平静了下来。
3.社会贪污潜在制度:社会强势群体、政治腐败和重返田园的工人、农民等群众都可以制造和投票行为。
这些潜在制度中隐藏了应对衡量和反腐的制度罪行。
针对贿选犯罪的治理对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选举法规的制订:针对当前的选举问题,应该制订更完善的选举法规。
2.民意参与意识的培养:通过宣传、教育、媒体等手段,提高公民的权益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加选民对于选举的参与度。
3.依法查处贿选犯罪:对于贿选犯罪,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及立法完善思考
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及立法完善思考贿赂罪是行贿受贿犯罪的总称,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它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也侵犯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腐败,历来都是惩治的重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贿赂犯罪在形式和手段上也不断翻新,加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贿赂犯罪无法处理。
一、当前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㈠从犯罪的手段上讲,以合法掩盖非法。
1、明借暗要。
受贿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变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为向他人借钱借物。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某种借口或理由向请托人借钱借物,并履行好借据,为日后逃避处罚打掩护、找借口。
出借人也心知肚明,名义上是借,实质上是要,所以根本不会找当事人归还。
2、以租代送。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为感谢其关照,将自己的住房、铺面、车辆等“出租”给国家工作人员,且签定好协议或合同。
名义上是租,实质上是送,将标的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收益和处分。
3、明赠暗送。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为感谢其关照,将自己的财物以赠与的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进行公证。
名义上是赠与,实质上是送,将标的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收益和处分。
4、以赌代送。
四川人常常把喝茶打牌作为休闲娱乐、联络感情的重要方式,很多投资合作项目往往是在酒桌、饭桌、牌桌上谈成的。
在经济往来中,一些请托人常常以请国家工作人员喝茶打牌的名义联络拉拢国家工作人员,打牌前为他们打底钱,在打牌时又故意输给对方大量现金,变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既规避法律制裁,又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的对策和建议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的对策和建议
要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可以考虑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强立法
制定全面详尽的反腐败法律,明确行贿犯罪的定义和界定,明确不同情节下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2.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指南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发布统一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指南,明确行贿犯罪相关证据认定标准、数量额度划定和量刑参考等,提供统一、明确的裁判尺度。
3.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执法机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行贿犯罪的认识和理解,提升案件处理能力,统一司法实践。
4.建立联合惩治机制
加强不同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合惩治机制,提高行贿犯罪的查处效率,并确保各个执法机关在行贿犯罪审判中能够统一裁判尺度。
5.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贿犯罪,分享经验和信息,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裁判经验,为准确认
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提供参考。
6.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行贿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
如何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思考汇报人:2024-01-08•引言•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目录•防范行贿行为的对策•结论01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增多,行贿行为也随之增加。
社会经济发展现行法律制度在惩治和防范行贿行为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制度不完善背景介绍行贿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破坏公平竞争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信任基础。
损害公信力行贿行为的危害02行贿行为的现状分析行贿行为的发生领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为获得采购合同,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商为获得工程项目,可能向相关官员或负责人行贿。
在医疗卫生领域,医药代表为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可能向医生行贿。
在金融行业,企业为获得贷款或融资,可能采取行贿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医疗卫生金融行业现金交易礼品赠送安排消费利益输送行贿行为的手段和方式01020304行贿者直接给予现金或银行卡等形式的财产。
行贿者赠送高档礼品、贵重物品等。
行贿者提供旅游、娱乐、餐饮等消费服务。
行贿者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为受贿者提供经济利益。
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为行贿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制度漏洞行贿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人员道德观念淡漠,容易受到金钱诱惑而放弃原则。
道德观念淡漠现有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导致行贿行为的成本较低。
法律制裁不力行贿行为的原因分析03惩治行贿行为的对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行贿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行贿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为打击行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有效。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理行贿行为,防止行贿行为蔓延。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贿赂行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追赃工作是打击和消除贿赂犯罪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分析在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证据收集困难追赃工作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定罪和追回资产。
然而,贿赂行贿犯罪往往存在隐秘性和复杂性,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涉案人员可能采取掩饰手段,使用非常规渠道进行行贿,难以留下明确的证据。
2. 跨境追赃障碍贿赂行贿犯罪往往涉及跨境行为,追赃工作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和司法体系的限制和差异。
国际合作困难,司法程序繁琐,可能导致追赃工作的滞后和阻碍。
3. 资产隐藏与转移贿赂行贿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隐藏和转移贿赂所得的资产。
例如,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海外账户,或通过操纵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转移。
这给追赃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策建议为了应对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对贿赂行贿犯罪的调查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提高证据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有助于发现和确凿证据的获取。
2.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反贿赂合作,建立跨国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提升跨境追赃的效率和成效。
3. 加大资产追回力度通过加强资产调查和追踪技术,发现和追回涉案人员所隐藏的资产。
加强对财产转移和变更的监管,防止贿赂所得资产的转移和藏匿。
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资产冻结和扣押措施,确保追回资产的成功。
结论贿赂行贿犯罪追赃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但通过健全证据收集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和加大资产追回力度等对策,可以提升追赃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贿赂行贿犯罪问题,还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合力。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
当前商业贿赂的现状、危害及对策建议治理商业贿赂是反腐倡廉重要任务之一。
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最近,根据有关方面的安排,我们集中精力对当前商业贿赂情况开展了调研,以了解现状,认清危害,提出应对之策。
一、现状表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从商业贿赂的手段看,可谓名目繁多,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如巧立名目的“宣传费”、“劳务费”,到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金钱、美色“一起上”;从涉及的领域来看,可谓无所不在,包罗万象。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商业零售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件,案值57.5亿元。
中办发〔2006〕9号文件提出的治理重点,就是商业贿赂比较集中、危害甚烈的6个领域。
1、医疗领域高额回扣盛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一些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大量推销,包括推销不少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特别是某些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医疗器械采购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最近曝光的四川省自贡市第一医院“成建制”收受贿赂的丑闻,就是全国多起类似案例的典型案例。
从1999年到2005年,该医院上至院长,下至副院长、药剂科科长、设备科科长、总务处处长,共有16名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及基建之机,涉嫌收受贿赂,违法违纪金额达500余万元。
论行贿罪的执法困境和完善建议
1 款规定 : “ 一 切 向 国 家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贿 赂 、介 绍 贿赂
者, 应 按 其 情 节 轻 重参 酌 本 条 例第 三 条 的 规定 处 刑 : 其 情 节特 别 严 重 者 。 并 得 没 收 其 财产 之 一 部 或全 部 : 其彻 底 坦 白并 对 受 贿 人实 行 检 举 者 . 得判处罚金 . 免 予 其他 刑 事处 分 ” 该 款所 称 的 第 三 条是 对 贪 污罪 的具 体 量刑
做 了详 细说 明 。 并 再次 确 认 实行 数 罪 并罚 2 0 1 5年 . 第 十二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通 过 了 《 刑 法 修 正案 ( 九) 》 , 加 大 了对 行 贿 罪 的 处 罚 力 度 , 如 强 化 了财 产 刑 的适 用 . 缩小 了对 行 贿人 从 宽处 罚 的幅 度 . 增 加 了 对 有 影 响力 的人行 贿 罪 等 我 国行 贿罪 的立 法 总体 上 是 “ 厉 而 不严 ” “ 厉” 具 体体现为刑罚严厉” . “ 不严 ” 具体 体 现 为 “ 犯 罪 网 不 严 密” 。 尽 管伴 随着 我 国法 治 进程 的 日趋进 步 . 特 别是 《 刑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伴 随 国家 在不 同时 期施 行 的 “ 惩 办 与 宽 大相 结 合 ” 的 刑事 政 策 、 “ 严打” 刑事政策 、 “ 重 受 贿 轻行贿” 的刑事政策 、 “ 宽严相济 ” 的刑 事 政 策 及 “ 惩 办 行 贿 与惩 办 受 贿 并重 ” 的刑 事 政策 . 有 关行 贿 罪 的 立 法 也 呈 现 出不 同特 点 。1 9 5 2年 《 惩 治贪 污 条 例 》 第 6条 第
唐 律 对 行 贿犯 罪 进 行 了 较详 细 的规 定 . 定名为“ 行求” .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我国贿赂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摘要】贿赂在我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我国对贿赂罪的立法却存在着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入手,探讨现有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修订贿赂罪相关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预防机制,强化司法实践。
文章结尾强调了我国贿赂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立法不足的紧迫性。
通过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可以有效打击贿赂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贿赂罪、立法不足、完善、修订建议、打击力度、预防机制、司法实践、重要性、紧迫性。
1. 引言1.1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贿赂罪的普遍存在是一个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赂现象。
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贿赂行为在政府机构、企业机构和各行各业都有所存在,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贿赂罪的普遍存在反映了社会道德水平的滑坡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1.2 我国贿赂罪立法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贿赂罪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对象、方式、数额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践中,我国贿赂罪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贿赂罪的构成要件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构成要素相对较单一,没有对更广泛的贿赂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一些形式上看似礼尚往来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视为贿赂行为,这给一些行为带来了法律漏洞。
我国贿赂罪的相关法规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的贿赂案件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标准,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贿赂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
一些贿赂行为虽然涉及数额较大,但由于我国对贿赂罪的处罚幅度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一些贪官污吏可以通过贿赂手段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惩治行贿犯罪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以行贿犯罪司法适用为视角
1.95亿元 ,被法 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
(二 )行 贿犯 罪判 决 呈现 轻 刑 化趋 势
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 。在陈同海受贿案
根据 司法机关的有关统计数据 ,实践中对于 件 中 ,有 5个行贿人 ,但这 5人均 以证人身 份 出
行贿犯罪判处实刑的比例较低 ,大部分的行贿案 现在该案 中 ,并无一人 以行贿罪追究 刑事责任 。 件因适用立功 自首 、减轻处罚条款或宽严相济刑 行贿人的 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受贿人则
, ,
、
民主 与法 治 THEORETICAL HORIZON
、
惩 治 行 贿 犯 罪 的 现 实 困 境 及 完 善 路 径
— — 以行贿 犯罪司法适用 为视 角
■ 龚堂华
【提 要】近年来 ,执纪审查工作力度 不断加 大,严肃查处 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取得 了良好的 法纪和社会效果。但在 当前惩治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 “重受贿轻行贿”、追究行贿责任力度 与受贿追责不平衡等现 实问题 ,因此,亟需加大对行贿犯 罪的查处惩戒力度 ,解决 “围猎之 困”,营 造公 正廉 洁 、风 清 气正 的 良好 环境 。
年 以上 实 刑 的 为 0。[41
纵 了行贿 犯罪 ,也对 受贿犯 罪不 断攀升 客 观上
表 1:2014—2O16年全 国行贿 、受贿 案 件 立案 侦查 及判决情况表
二 、行贿犯罪 执法 困境 引发 的后 果
年 份
受贿 犯 罪 立 案数
行 贿犯 罪 立案 数
行贿 犯 罪 判决 数
(一 )惩 治行 贿犯 罪 不 力 导 致 贿 赂 犯 罪 蔓 延 的趋 势
2014 14062人
加大行贿惩治力度感想
第36讲 数列大题特训1.【重庆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校2019届高三第十次月考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等比数列{}n b 的前n 项和为nT .若113a b ==,42a b =,4212S T -=.(I )求数列{}n a 与{}n b 的通项公式; (II )求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2.【山东省烟台市2019届高三3月诊断性测试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公差是1,且1a ,3a ,9a 成等比数列. (I )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II )求数列{}2n na a 的前n 项和n T .3.【安徽省1号卷A10联盟2019年高考最后一卷数学试题】已知等差数列{}n a 满足636a a =+,且31a -是241,a a -的等比中项. (I )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II )设()11n n n b n a a *+=∈N ,数列{}n b 的前项和为n T ,求使1n T <成立的最大正整数n 的值4.【重庆一中2019届高三下学期5月月考数学试题】已知数列{}n a 满足:1n a ≠,()112n n a n a *+=-∈N ,数列}{n b 中,11n n b a =-,且1b ,2b ,4b 成等比数列. (I )求证:数列}{n b 是等差数列;(II )若n S 是数列}{n b 的前n 项和,求数列1n S ⎧⎫⎨⎬⎩⎭的前n 项和n T .5.【江西省临川一中等九校2019届联考】数列{}n a 的前n 项和2n 322nS n =+,数列{}n b 满足()23log 1*n n a b n N =-∈ (1)求数列{}n a , {}n b 的通项公式; (2)求{}n n a b ⋅的前n 项和n T .6.【湖南省三湘名校教育联盟2019届三联考】已知数列{}n b 是首项为1的等差数列,数列{}n a 满足1310n n a a +--=,且3211,1b a a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学科网 (2)令n n n c a b =⋅,求数列{}n c 的前n 项和n T .7.【江西省上饶市2019届二模】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且112n nS =-,数列{}n b 为等差数列,且()2211121,2a b a b +==.(1)分别求数列{}n a 和{}n b 的通项公式;(2)求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n T .8【江西省上饶市2019届二模】已知数列{}n a 的前n 项和122n n S n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 (2)设()2log 1n n b a =-,求12233411111n n n T b b b b b b b b +=++++L .9.【河南安阳2019届二模】设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点()n n S ,在函数()21f x x Bx C =++-(B C R ∈,)的图象上,且1a C =. (1)求数列{}n a 的通项公式;(2)记数列()121n n n b a a -=+,求数列{}n b 的前n 项和n T .10.【宁夏石嘴山市三中2019届一模】已知等差数列{}n a 的前n 项和为n S ,数列{}n b 是等比数列,且满足113,1a b == , 2210b S +=, 5232a b a -=.(1)求数列{}{},n n a b 的通项公式;(2)数列n n a b ⎧⎫⎨⎬⎩⎭的前n 项和为n T ,若n T M <对一切正整数n 都成立,求M 的最小值.。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的对策和建议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的对策和建
议
摘要:
一、行贿犯罪的认定及其重要性
二、行贿犯罪的量刑问题
三、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四、结论
正文:
一、行贿犯罪的认定及其重要性
行贿犯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行贿犯罪是严重侵害国家廉政建设、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犯罪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准确认定行贿犯罪,是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行贿犯罪的量刑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量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行贿金额、行贿对象、行贿人的动机和目的、行贿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同时,应当注意,对于行贿犯罪的量刑,既要体现严厉打击的力度,又要兼顾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
三、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
为了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我们建议:
1.完善立法,明确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
的法律依据。
2.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其在审理行贿犯罪案件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3.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4.强化司法公开,增加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以阳光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四、结论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及准确量刑、统一裁判尺度,是打击行贿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关于对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的粗浅认识
关于对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的粗浅认识通过对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实践探索,并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就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谈点看法。
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执法手段缺乏,贿赂双方经常订立攻守同盟,调查取证难;二是地方干预较多,案件查办阻力大;三是违法活动隐蔽,案件发现较难;四是执法力度不够,协作网络缺乏,致使案件查处顾此失彼;五是治理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
二、对策、建议1、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定。
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定和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扎实地做好治理工作。
要加深对工商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的认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到位,执法力度和工作措施到位。
2、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
一要明确目标,牢牢把握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工作;牢牢把握重点,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要抓紧从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中梳理出一批案件线索,尤其是要确定一批大要案件,集中精力进行查处。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举报,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扩大案源,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既不轻易放过,也不随意扩大。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保山市农业局车桂华(2013年7月1)行贿和受贿的实质是钱权交易的两种表现,行贿者“吃小亏占大便宜”,用一头牛换一幢楼,受贿者用权力换金钱,以公权谋私利。
行贿和受贿不仅是现实社会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是其他腐败现象的源泉之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必须予以严惩抑制。
一、当前行贿受贿的主要特点(一)金额增大。
从中纪委查办的贿赂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贿赂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案金额巨大。
从1987年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受贿2.4万元被判刑十年,到2004年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一次性获得了8250万元的贿赂,再到2007年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说明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行贿人不惜重金,行贿金额呈现不断增长之势。
(二)范围宽泛。
从发案领域看,行贿行为不仅存在于金融信贷、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而且逐步渗透至教育、文化、医药、组织人事等领域,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
从行贿主体看,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同时存在,除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之外,国有企业、行政部门的行贿行为也屡见不鲜。
(三)内容多样。
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行贿者通过研究当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想尽各种办法投其所好,其行贿内容广泛多样。
有的送大额资金;有的送股票证券;有的送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字画;有的提供免费旅游、盛宴豪赌;还有的提供色情服务。
(四)公开“合法”。
行贿人对以送礼、捐赠、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等贿赂行为无所顾忌,以能够进入某某领导家行贿送礼为荣大肆吹嘘。
以单位名义行贿愈演愈烈,行贿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贿赂的对象、数额,行贿后妥善处理,开假发票,做假帐,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把行贿财物变成会议费、生活费等“正当”支出。
具体表现为在查处案件中常引发窝案、串案。
(五)关系稳定。
大多数都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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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惩治现状及对策诌议作者:骆俊整李圣洁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8期摘要: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被查处的官员在网络媒体中屡见不鲜,但是对行贿人的处理却较为少见,这种重打击受贿行为而轻处理行贿行为的做法在现阶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长久之计,更不是法制化视角下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
关键词:行贿;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合犯一、行贿行为的现实考量二、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犯行贿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条第二项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行贿犯罪进行了解读:一是明确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诠释了“不正当利益”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阐明了“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此外,《解释》还专门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进行了解读,《解释》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游离于法律背后的司法实践可以說,法律本身及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行贿罪作了较多的阐述,也对犯行贿罪的处罚作了一般规定,但为什么在现实司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打击不力的弊病?正如学者梁根林在《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中所述,纵观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历史,对行贿罪的刑事政策呈现为“刑罚趋厉”,但反观实践则“厉而不严”。
①笔者以为,行贿犯罪在法律与现实的角逐中,规范得不到有力的践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规范性文件自身存在缺陷。
在2012年12月31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虽然权威机关对行贿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第一,自然人行贿犯罪和单位行贿犯罪的界限不清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所犯的行贿犯罪属于自然人行贿罪还是单位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考虑到自然犯罪和单位犯罪量刑起点的差异,结合行贿罪定性的困惑,实践中偏向于对待行贿人宽缓的政策;第二,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模糊,该术语在1997年的《刑法》之前尚未在行贿罪中出现,1997年新《刑法》出台以后,在行贿罪犯罪构成上注入了这一概念,以至于给之后的行贿犯罪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何为不正当利益?即便是2012年12月13日出台的两高《解释》也未能在这个术语上穷尽语义学的曼妙,亦未能从根本上给未来的行贿司法实践敞开道理;第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无疑给司法机关打开了“交易”大门,甚至于有些司法机关在对行贿人的处理上,无论追诉前或是追诉后,都以追诉前主动交代来处理,且一律免于刑事处罚,即便行贿人因一时拒不交代而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均以撤案处理,极少数行为人被以涉嫌行贿罪被移送公诉、审判,即便有也大多在公诉阶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在法院判处较轻的刑罚,最常见的就是缓刑。
过于宽泛的司法裁量权给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打了折扣。
由此三点,可见立法上对行贿犯罪存在诸多罅隙。
2、行受贿犯罪具有口供依赖性。
纵观我国《刑法》,累计罪名数百条,唯独对行受贿犯罪的证据性要求最低,考虑到现有的侦查技术局限性,行受贿行为本身又具有隐蔽性,只有行受贿双方知情,只要受贿人不认罪,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行贿人供述和辩解——也就陷入了孤证的尴尬境地,而这唯一的证据又是司法机关不得放弃的“宝藏”,办案部门对行贿人口供的依赖性可想而知。
,于是司法机关唯有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刑事政策为对价,瓦解行贿人心中的防线,才能突破行贿人的口供。
这无疑是行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惩治的重要原因,即使2012年12月31日两高联合出台了《解释》,但只要这种客观情况存在,对行贿人的“宽处理”现状仍然不会有所改观。
那么如何构筑法律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疏通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壁垒,将权威性的司法资料融入现实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去呢?(一)严惩行贿犯罪鉴于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远远的游离在法律惩戒范围之外,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势在必行。
其必要性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行贿罪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实非明智之举,也违背了“罪刑适应”的刑法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对行贿犯罪的宽缓政策助长了一种错误的司法价值判断,给行贿人造成“只要讲清楚了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理”这样的心理暗示,对行贿人而言,“如果犯罪得逞,又没有受到追究,那么,其再次犯罪的意识就会增强,畏惧刑罚惩罚的心理压力就会减弱;如果他多次犯罪后仍然能够逍遥法外,就会形成犯罪习惯”。
②同时,在司法程序“走一遭”的经历,也间接导致行贿人的反侦查意识增强,从而使新的犯罪更加具有隐蔽性、模糊性,进而加大查处力度。
最后,行贿犯罪如若得不到严厉的惩戒,使得行贿人对刑法的条文麻木,或者任遭践踏,势必给国家反腐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甚至蔓延至受贿犯罪以外的职务犯罪。
这和我国当前的反腐背景也是相悖的。
“行贿行为增加的后果绝非是单一的受贿犯罪相应的增加,很多案例证明,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一系列职务犯罪都会相应的增加,因为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驱动力都与一定的个人利益相关”。
③那么应该如何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呢?笔者以为:第一、应当严格按照2012年12月31日两高出台的《解释》的精神,对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坚决予以立案侦查、决不姑息;第二、严格区分追诉前和追诉后的界限,不打擦边球,对追诉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理,只有在主动交代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减轻处罚;第三、对犯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应该保证确定性、严厉性、及时性三者有机统一。
刑罚的“必定性”传递了违法必究、法网难逃的思想,使其不敢犯罪,著名的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讲到,对犯罪的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④刑罚的严厉性使得潜在的犯罪分子敬而远之,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我们都无法否认刑罚惩罚的强度与威慑效应存在正比的关系。
“刑法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的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⑤刑罚的及时性要求对行贿犯罪的处理具备时效性,也就是尽量的减少犯罪时和惩罚时的时间间隔,这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的心理,“刑罚应该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将伴随时间间隔而减弱。
此外,间隔通过提供脱逃制裁的新机会而增加了刑罚的不确定性”。
⑥(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必要甄撰笔者认为,为了提高司法工作实践的可操作性,对现有的权威性司法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性甄撰是有必要的。
比如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一个明确的阐述,虽然在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两高《解释》中,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归类为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可以说囊括了一部分的行贿行为,但是仍未能穷尽所有情形。
笔者认为,从行贿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来说,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或者非正当利益,均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因此大可以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术语剔除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当然因索贿而迫不得已賄送的除外。
又比如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界限的区分上,虽然现有的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作了较为明确的区分,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但是对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欠缺实质要件而成立的公司这三类经济组织是否符合法律上“单位”的要求尚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有待更进一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裁判资料。
行贿犯和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单独严厉打击受贿方而姑息行贿方违背了刑法基本原则,践踏了法治的公平和正义,是在公众面前打了法律自己的脸,也不利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
因此无论是从行贿犯罪本身的罪责刑相统一来理解,还是从刑罚的威慑效果去考量,又或是从遏制受贿等贪腐层面作探析,都应当在立法和司法的两个层面入手,双管齐下,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笔者要指出,不能偏激地理解“加大打击力度”就是全面铺开打击面,而是在行贿犯罪的处理上有对象的确定性,有打击的深度,有司法的威信,更有惩治的信心和魄力。
[注释]①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反贪工作指导》2013年第3期第12页,徐进辉、阿儒汗:《遏制腐败须严惩行贿犯罪》.③同上.④【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⑤同上.⑥【英】杰里米·边沁:《立法原理——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