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办发〔201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区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这几年来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应采尽采,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区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按照“区级目录范围在市级目录范围的基础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原则,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
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和金财工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民生保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4【实施日期】2009.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徐府办发〔2009〕2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定》、《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四日徐汇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建立健全本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本区法制、监察、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发布协调的内容)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徐府办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8〕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加强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7〕17号文)的精神,着力推进徐汇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区政府网站群建设牢固树立服务社会和公众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努力把徐汇区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建设服务政府的重要载体和展示徐汇形象的重要平台。
“上海徐汇”是徐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徐汇区各政府部门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以及街道(镇)社区网站(以下简称“街道(镇)网站”)是区政府门户网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子网站”)。
已建成的区政府各子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做好与“上海徐汇”的链接,加强与区政府门户网的内容整合和服务整合。
要以区政府门户网为中心,以区政府各子网站为支点,通过明确和规范网站建设要求、开展网站运行绩效测评,建立专门应用平台,完善系统功能,逐步构建起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的区政府网站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徐府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15号区各预算单位、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区各预算单位、华泾镇:近年来,国家、市和本区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16〕39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预算执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稳增长、惠民生的促进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预算批复和下达区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原则上在区人大批准预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区各部门的部门预算,有关主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部门批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到二级预算单位。
二、提高项目预算支出管理(一)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将项目支出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对于大额支出项目应对支付时间做出计划安排,其中跨年度支付的,严格按当年用款需求安排进度款预算;对于不确定性较大或不能细化落实的项目,一般不安排预算资金。
(二)做好预算支出前期准备。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项目推进的前期准备,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可提前启动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准备工作,对完工项目要加快审价、审计等工作,做到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徐府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民政局制订的《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8日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本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本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徐委办〔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徐汇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并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健全本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发展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社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以统筹平衡、资源整合、功能拓展、社会参与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徐汇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量力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徐府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20〕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4日徐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第47号),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四条(适用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和区司法局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动态管理。
区府办和区司法局会同区委政策研究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作为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徐府发[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OO四年七月五日徐府发〔2004〕2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4号文)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我区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等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徐汇区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42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地方志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6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科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7]28号)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序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4号)5、《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申请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5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委关于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8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产局关于〈徐汇区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各类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58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65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在我区实行社区事务处理一门式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29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改办、区财政局〈徐汇区区属企业改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编制部门预算的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5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土局制定的〈徐汇区棚户简屋地区居民私房修建的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47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从小企业中退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56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卫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区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60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信息办制定的徐汇区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徐府办发[2001]4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规范本区居住物业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7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等部门关于本区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14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关于本区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2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35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语委〈关于加强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8号)2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土地招标办〈关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供应的操作规范〉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38号)2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管理局、环保局关于加强本区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7号)2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街道老宅基地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49号)2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2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4号)2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监察局等九部门〈关于本区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3号)29、《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府发[1995]25号)30、《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7]11号)3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31号)3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徐汇区综合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9]8号)3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国资委〈徐汇区企业集团稽查员制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徐府发[1999]16号)34、《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员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21号)3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4号)3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12号)3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住宅小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2号)3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0]28号)3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小企业并联前置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徐府发[2001]8号)4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制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2]1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徐府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2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定的《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区有关规定设立,为实现有关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按规定可以用于安排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基本分类包括:(一)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指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二)社会事业专项资金。
指为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三)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指为了推进社保体系构建,确保就业政策落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四)住房保障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指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五)财政专项准备金。
指为了增强区域经济抗波动能力,保持发展后劲,防范政府财政风险而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徐府发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规〔2018〕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3月28日徐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15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主要包括:(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三)社区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维修维护类工程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市级财政专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量入为出、确保必需、突出重点的统筹平衡原则,遵循决策科学、审批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徐府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8〕2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1月22日徐汇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抓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政务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2.坚持正面导向。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强化重大主题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传播正能量,凝聚社会共识。
3.坚持服务群众。
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以主动服务、便民快捷为要求,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着力解决工作难点和瓶颈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徐府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0]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现结合徐汇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的管理行为,是与人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切实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加快上海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区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
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要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22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22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徐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22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徐府办发〔2021〕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切实做好2022年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将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在财政处于紧平衡的状态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预算对国家、市、区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系统观念。
加强财政资金资产资源统筹,强化政策集成和资金协同,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建立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结余资金使用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坚持有保有压。
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联动区级工作目标制定、联动绩效目标编制、联动相关部门协同理财的“三联动”机制。
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加大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及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预算法定。
坚持预算法定,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
各部门和单位对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
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四)坚持底线思维。
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考虑项目实际和长远影响,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徐府办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6日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区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运用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业务平台”)切实提高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和效率,确保业务平台的统一、规范、高效使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包括公文备案系统、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处理系统三个组成部分,依托本区政务外网及公务员门户系统,提供依申请公开办理、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以及信息公开基础业务等功能。
第三条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推进使用,督促、指导区政府各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区级行政机关”)运用业务平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区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业务平台工作制度,确定使用业务平台的具体工作人员,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区级行政机关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权限的开通和变更,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业务平台(《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权限申请表》见附件1)。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的,单位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工作权限予以注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部署,推动本市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大变革,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推广运用(一)市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优化完善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一期电子集市的运行,拓展集市产品种类和范围,加大引进电子商务平台力度,强化价格信息库动态监管。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二期电子招投标系统推广运用。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项目。
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流程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率先推广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要强化政府采购平台与本市法人库、人口库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完善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违法行为等负面信息的记录、管理和运用,逐步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一)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按照规范化的内容及时公开采购信息、采购结果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6]2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3【实施日期】2016.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2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财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等职责。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和报告、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的管理,以及还本付息支出的预算管理。
2.负责国库现金管理。
3.负责编制每年度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4.负责推进本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5.负责牵头滚动编制本区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工作。
6.负责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统筹。
7.负责本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审核、上报以及土地出让后土地前期成本的结算管理。
8.负责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等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9.负责本区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收益收缴和日常收支管理。
10.负责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三)划转的职责1.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债务规模管理等牵头协调管理职责,划转至区发展改革委。
2.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等职责,划给区税务分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本市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本区开展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16年7月31日前本区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政府文件(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各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请自行清理)。
二、清理要求各部门、单位对照《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见附件1),根据《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的分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对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对各部门、单位文件的清理结果,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报区政府法制办。
三、报送时间2016年9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将区政府文件的清理建议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2016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完成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1.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略)2.徐汇区人民政府先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2016年9月6日——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1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1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之一。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需要的政府信息,针对近年来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渠道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
区政府在区档案馆及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以集中方式受理申请人向本区各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
每年年初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各行政机关上报的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编制《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的受理机构表》,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以及《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公布。
二、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受理登记。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上海徐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集中受理窗口提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徐府办发〔2020〕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徐府办发〔2020〕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目的重大行政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
合法性审查就是要保证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能遵循依法决策原则,能严格遵守法定权限,能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审查机关区司法局负责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区府办负责对报请区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发现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三、报送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草案或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等;(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包括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四)承办单位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徐府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及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徐府办发〔2009〕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9〕16号文等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将于9月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结合市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为迎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及公共查阅室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迎检责任,根据今年6月所发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各单位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加强上海徐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信息更新工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各单位要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十一五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社代会报告、年度实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扶贫、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信息,特别是要抓好落实《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9年下半年推进任务分解表》(徐府办发〔2009〕24号)中各单位今年重点推进公开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的各管理部门(区档案局、文化局、各街道、华泾镇)要根据《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徐府发〔2004〕25号)的要求,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记,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电脑、打印机、桌子、椅子并提供饮用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脑的网络畅通,提供《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徐汇区政府信息目录》、《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等供公众查阅或取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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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府办发〔201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区各预算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区政府采购工作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这几年来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开展的各类审计反映出的问题来看,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规避招标、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本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结合本
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应采尽采,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区财政局要依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按照“区级目录范围在市级目录范围的基础上只能扩大不能缩小”的原则,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同步上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
依托“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信息平台”和金财工程,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民生保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从预算编制的源头入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对照实际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着力细化和优化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规模、内容和结构,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强化采购项目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金额实施采购。
(三)各预算单位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1、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