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薄一波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财政部部长薄一波(1908—2007)原名薄书存,山西定襄县蒋村人人。
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
1946年起,担任军队领导工作。
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等职。
1957年出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委主任。
9月任中共8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1959年和1965年继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1928年底到天津,曾任中共天津市委兵委书记、北方局军委秘书长。
1929年起,在天津、唐山和正太、平汉铁路沿线地区指导兵运工作,发动士兵暴动。
1931年在北平被捕,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在狱中曾任中共支部书记。
1939年阎锡山发动十二月事变后,所部编入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序列,任决死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
1941年7月任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8月任太岳纵队兼太岳军区政委。
1942年10月后任中共太岳区党委书记、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委员。
1943年12月赴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45年6月当选为中共七届中央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晋冀鲁豫军区副政委。
1946年7月,为保证刘伯承、邓小平率主力执行主要方向作战任务,与滕代远负责军区领导工作。
1947年7月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后,主持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工作。
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第一书记,华北军区政委,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
参与平津战役的组织工作,曾兼任平津卫戍区政委、绥远军区政委。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兼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邓小平(1904~1997)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
中央财政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财政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合规操作;(二)公开透明,民主管理;(三)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四)强化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四条中央财政部财务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第五条中央财政部财务收支分为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
第六条收入管理:(一)收入来源包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专项收入等;(二)收入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收入情况;(三)收入征管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支出管理:(一)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二)支出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支出情况;(三)支出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四)支出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先审后批、先批后支、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中央财政部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安全;(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资金监控。
第九条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资金管理;(二)非税收入管理;(三)专项资金管理;(四)国际援助资金管理。
第十条预算资金管理:(一)预算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二)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三)预算调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管理:(一)非税收入征管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二)非税收入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一)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二)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三)专项资金监管应当加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
中国历任财政部长简介薄一波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财政部部长薄一波(1908—2007)原名薄书存,山西定襄县蒋村人人。
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
1946年起,担任军队领导工作。
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等职。
1957年出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委主任。
9月任中共8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1959年和1965年继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1928年底到天津,曾任中共天津市委兵委书记、北方局军委秘书长。
1929年起,在天津、唐山和正太、平汉铁路沿线地区指导兵运工作,发动士兵暴动。
1931年在北平被捕,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在狱中曾任中共支部书记。
1939年阎锡山发动十二月事变后,所部编入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序列,任决死第一纵队司令员兼政委。
1941年7月任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8月任太岳纵队兼太岳军区政委。
1942年10月后任中共太岳区党委书记、中共中央太行分局委员。
1943年12月赴延安入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45年6月当选为中共七届中央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晋冀鲁豫军区副政委。
1946年7月,为保证刘伯承、邓小平率主力执行主要方向作战任务,与滕代远负责军区领导工作。
1947年7月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后,主持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工作。
1948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第一书记,华北军区政委,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
参与平津战役的组织工作,曾兼任平津卫戍区政委、绥远军区政委。
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兼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部长。
邓小平1953年9月18日至1954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邓小平(1904~1997)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外交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
财政部_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部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机关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合法合规。
(二)勤俭节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
(四)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管理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财政部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财政部机关财务预算。
(三)管理和监督财政部机关各项资金收支。
(四)加强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预算。
(二)管理和监督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资金收支。
(三)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财政部机关财务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编制:根据国家政策和财政部机关工作需要,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二)统筹兼顾: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统筹兼顾各项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绩效:预算编制应注重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财政部机关财务预算执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
(三)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优化预算执行流程,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第八条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由专职监督机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第九条专职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监督工作规划;(二)参与拟定涉及监督职责的财税政策及法律制度;(三)牵头拟定本部门年度监督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项监督;(五)向业务管理机构反馈监督结果及意见;(六)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在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过程中加强日常监督;(二)配合专职监督机构进行专项监督;(三)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四)向专职监督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展开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内设机构。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主要职责编辑语音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制定完善会计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基础工作。
(二)起草全国性的会计法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草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拟订的会计规章、办法等。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综合报告标准、成本核算标准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监督、分析其执行情况;管理和指导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
(四)组织推动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宣传、解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承担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拟订、组织实施、宣传并解释管理会计指引体系,推动管理会计应用。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解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承担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七)拟订、组织实施、宣传并解释会计信息化标准;承担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八)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特殊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对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的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办法进行备案。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办法,监督和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名家工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制度;组织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规范境外会计组织在华活动;受理会计人员来信来访工作。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共25页
第七任财政部长刘仲藜
第七任财政部长刘仲藜
刘仲藜(秘书部长) 1992年9月4日至2019年3月18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1934.10~ ),男,浙江宁波人。高级
经济师。原国家财政部部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局 长,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第十届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共第十四、 十五届中央委员。
第三任财政部长李先念
第三任财政部长李先念
李先念(稳健部长) 1954年6月19日至197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任财政部部长 李先念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
家、军事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和国家的 卓越领导人。他毕生奋斗,为中华民族独立和中 国人民解放,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事业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赢得了全党全军全 国各族人民的崇敬和爱戴。
新中长薄一波
第一任财政部长薄一波
薄一波(234部长)
1949年10月19日至1953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 任财政部部长
薄一波(1908—2019),原名薄书存,山西 定襄县蒋村人。1925年入党,曾在山西,天津 等地从事兵运等工作,3次入狱。1946年起,担 任军队领导工作。建国后,历任华北局第1书记 ,军区政委,财政部部长,国务院第3办公室主 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等职。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项怀诚(分税部长) 2019年3月至2019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1939.2~),1962年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
、预算司、综合计划司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 副司长。1986年起任财政部副部长。1994年7月后, 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正部级,主持日常 工作)2019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2019年3月,任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理事长。2009年9月, 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桥 牌协会主席。2019年,任综合开发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举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差不多部务会议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XX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物资和服务(以下简称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资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实际事情,能够确定分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物资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降实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扶持别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操纵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打算、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咨询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操纵治理。
采购人别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同意其赋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名目》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最新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财库〔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2024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4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7,国债代码:241707,以下称第七期)和2024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4储蓄08,国债代码:241708,以下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
第七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2.18%,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2.3%,最大发行额为225亿元。
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9月19日,2024年9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9月10日支付利息。
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27年9月10日和2029年9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
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两期国债由40家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
中国工商银行等32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称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1页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效劳〔以下简称“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效劳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给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给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效劳采购工程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效劳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躲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参加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效劳的供给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效劳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给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0.09.25•【文号】财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5日财监〔2000〕3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监管办、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被监督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这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会计秩序、强化财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金融机构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有重大违法嫌疑,需向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时,应当出示执行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并出具《财政查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查询结果填列《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二)。
二、《财政查询通知书》一式两联,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开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或财政部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是详细记录被监督单位在金融机构有关情况的工作底稿,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派出机构检查人员登记,经金融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附件:一、《财政查询通知书》(格式)二、《财政查询工作底稿》(格式)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派出机构名称)财政查询通知书(存根)财监(或财驻监)询〔20〕号------------------------------------查询金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派出机构名称)财政查询通知书财监(或财驻监)询〔20〕号------------------------------------____________________: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派______等_____位同志前往你处,查询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你单位有关情况,请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目录主要职能主要领导历任部长现任领导机构设置展开主要职能主要领导历任部长现任领导机构设置展开主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新中国历任财政部长
第六任财政部长王丙乾
第六任财政部长王丙乾
王丙乾(分灶部长) 1980年8月6日至1983年6月20日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1983年6月20日至1992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任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直隶(今河北)蠡县人,曾任中共 冀中九地委机关研究员、白洋县县委机关秘书、 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审计处副科长。建国后,历 任财政部处长、司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 等职。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第八任财政部长项怀诚
项怀诚(分税部长)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1939.2~),1962年后,在财政部税务总局 、预算司、综合计划司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副处长、 副司长。1986年起任财政部副部长。1994年7月后, 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正部级,主持日常 工作)1998年3月任财政部部长。2003年3月,任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党组书记、理事长。2009年9月, 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桥 牌协会主席。2012年,任综合开发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第九任财政部长金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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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任财政部长金人庆
金人庆(税务部长) 2003年3月17日至2007年8月30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1944.7~),男,汉族,1944年7月, 江苏苏州人,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 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毕业, 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云南省副省长、财政 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 副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国家税务总 局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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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财会〔2024〕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9日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会计软件服务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计数据汇集到总部的,其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现金管理。
第三条单位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集中管理:实行现金收支集中管理,确保现金收支透明、规范。
(三)节约使用:合理使用现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四)安全保障: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第二章现金收支管理第四条单位现金收支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现金收支应当实行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目准确无误。
(二)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挪用。
(三)单位现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单位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单位现金收支的审批程序:(一)小额现金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备案。
(二)一般现金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现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单位现金收支的记账要求:(一)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
(二)现金支出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支出日记账。
(三)日记账应当定期与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现金库存管理第七条单位现金库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确定现金库存限额。
(二)单位现金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现金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库存安全。
第八条单位现金库存的盘点程序:(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现金库存盘点。
(二)盘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现金库存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三)盘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现金安全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无虞。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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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
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
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
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
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
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七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
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情形外,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
职业风险基金留归脱钩改制后事务所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与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分别核算,仅用于脱钩改制前业务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
事务所清算时,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有结余的,应当交还原挂靠单位。
原挂靠单位不存在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
第十三条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