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根据《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旨在规范银行金融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包括金融统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发布与保密等方面。

一、金融统计流程银行金融统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数据采集: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向央行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和费用、存款和借款等数据。

2. 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统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提交各类金融统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经营报告等,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4. 数据发布: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对数据进行解释和分析,引导市场预期。

二、数据采集1. 资产负债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会计准则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收益和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收益和费用,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收益和费用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特征。

3. 存款和借款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各类存款和借款数据,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贷款、债券等,并按时向央行报送各类报表。

存款和借款的统计应具有可比性和可分析性,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和流动性特征。

三、数据处理商业银行应采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检查、核对、汇总和分析,在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中建立完善的审核和核对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87]302号1987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交流的扩大,金融活动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做好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对外公布数字的准确、统一,而且也便于社会各界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金融工作状况。

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国家机密。

现颁布《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都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统计法令和《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加强统计资料管理。

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报刊、杂志登载未公布过的金融统计数字,事先须送银行统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或失泄密。

二、过去一段时间,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各单位要结合贯彻《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

附件: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略)——结束——。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

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通常由监管机构制定和发布,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金融统计规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的金融行业监管框架,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监控水平。

它们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金融报告要求、数据报送频率、数据格式和报表完整性等。

通过这些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在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中,最常见的规定是关于金融报告的要求。

金融机构通常需要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标准化的财务报表和风险指标报告。

这些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信贷质量、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指标。

金融统计规定还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的数据格式和报表模板提交报表,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监管机构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报告指南和模板,以帮助金融机构正确填报报表。

报表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表中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并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要求。

在评估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数据时,监管机构还会关注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验证和核对机制,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当能够提供透明的数据源和数据来源说明,以方便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审查和验证。

总体而言,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们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和风险状况,从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也应当积极遵守这些规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满足监管机构和市场的需求。

对于金融机构金融统计规定,我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规范了金融数据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试卷(3篇)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试卷(3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采集对象的是:A. 金融机构B. 非金融机构C. 金融市场D. 金融监管部门2. 金融统计的基本任务不包括:A. 提供金融统计数据B. 分析金融运行状况C. 监测金融风险D. 评估金融政策效果3. 金融统计调查的方法不包括:A. 抽样调查B. 全面调查C. 重点调查D. 线上调查4.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处理环节的是:A. 数据采集B. 数据审核C. 数据录入D. 数据分析5.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发布形式的是:B. 报告C. 指令D. 通知6.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保密范围的是:A. 国家秘密B. 商业秘密C. 个人隐私D. 机构内部信息7.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使用者的是:A. 政府部门B. 金融机构C. 学术机构D. 个人8.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是:A. 物理安全B. 网络安全C. 数据安全D. 人员安全9.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共享原则的是:A. 需求导向B. 安全保密C. 遵循程序D. 互惠互利10. 下列不属于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方式的是:A. 直接交换B. 间接交换C. 信息化平台D. 邮寄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金融统计信息采集的主要方法包括:A. 抽样调查B. 全面调查C. 重点调查D. 线上调查E. 民意调查2. 金融统计信息处理的主要环节包括:A. 数据采集B. 数据审核C. 数据录入D. 数据分析E. 数据发布3. 金融统计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A. 通报B. 报告C. 指令D. 通知E. 意见4. 金融统计信息保密的主要范围包括:A. 国家秘密B. 商业秘密C. 个人隐私D. 机构内部信息E. 社会公众信息5. 金融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的主要要求包括:A. 物理安全B. 网络安全C. 数据安全D. 人员安全E. 管理制度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金融统计信息采集是指收集金融统计数据的过程。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指在金融行业中,对统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制度。

下面是对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的概述。

首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明确了统计的范围和责任。

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各类金融机构要自觉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其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送程序。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送周期,收集和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管理和报送机制,确保数据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统计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同时,金融机构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不得对统计数据进行篡改和伪造。

第四,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统计数据的监督和检查。

金融机构要接受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同时,统计部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强调了统计数据的利用和应用。

统计数据是指导金融政策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
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支持。

同时,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统计调查和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促进金融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总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是保障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报送,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为金融发展和监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一、统计范围与对象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范围为各级人民银行管辖的金融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

二、统计内容与指标1.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各项存款、贷款等业务情况,以及有价证券和投资等。

2.统计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包括金额、增长率、比率等数值型数据;定性指标包括分类、等级等非数值型数据。

三、统计方法与手段1.采取多种调查方法收集数据,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等。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广使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四、统计组织与分工1.各级人民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辖内金融统计工作。

2.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五、统计法规与制度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金融统计制度和工作规范。

2.严格执行金融统计保密规定,保障统计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六、统计信息化与安全1.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体系。

2.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七、统计质量与管理1.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加强统计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八、统计分析与服务1.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概述】1.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流通、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功能。

统计是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2.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挑战】3. 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及数据类型日益复杂,因此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如何统一数据报送标准、规范数据统计程序、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要求,需要建立国际统计制度和国际统计合作机制。

【解决途径】4. 为了应对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需要积极推进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监管。

另可以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处理金融统计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保证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展望】5.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金融统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结语】6.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1. 李华. (2020). 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作用与挑战[J]. 统计研究, (12), 122-124.2. 王强. (2021). 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机制构建[J]. 经济研究, (7), 75-77.【续写】【概述】7.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

最新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统计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

第二章统计报送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条金融公司应按月、季、年上报金融统计数据,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股权投资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等。

第五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按时上报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数据保护第六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对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统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和破坏。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备份金融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遗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金融统计数据的核实和复核工作。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于违反金融统计管理制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金融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监督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进行相关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应定期对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做出评估和改进,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如需修改,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以上为金融统计管理制度汇编,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银发[1999]400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1日银发[1999]40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提供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公司会计科目(含二级科目及台账信息)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并于1999年12月2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行。

同时,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反映。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特此通知。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试行)一、为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之内,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简称本统计制度,下同)。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的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金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的需要,及时、全面地提供详实、准确的统计信息,真实反映我行的信贷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统计包括本行下属职能部门、支行、分理处为统计单位并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本行建立统一的统计管理体系,完善统计工作质量调查和考核制度,将统计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条本行设立统计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同时坚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五条统计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职权不受侵犯。

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总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金融统计工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本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总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统计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统计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金融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未经领导和有权发布统计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泄漏统计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部室以及基层网点。

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是指本行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报表,是指本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各种金融统计数据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按规定需录入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各类报表异动说明以及各类临时性报表、分析报告等金融统计资料。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金融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信贷管理部为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的行长为第一责任人。

每张报表均明确填报人员,报表填报部门负责人为审核人,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七条金融统计报表填报主要依据省联社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各类台账以及外挂辅助等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台账进行金融统计报表填报。

第二章金融统计工作职责第八条分管金融统计工作的行长职责: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合理配置金融统计工作资源,及时转发和组织学习,对重大金融统计事项及时部署,同时明确职责分工,理顺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保障金融统计填报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一)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网点的原始数据、统计工作;(二)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三)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按省联社规定建立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六)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概述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重要性三、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四、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与挑战五、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发展趋势正文(篇1)【一、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概述】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统计和监测的制度。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为政策制定者、监管者、金融机构和研究者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金融统计信息。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重要性】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其次,通过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政策制定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金融政策。

此外,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还可以为金融机构自身提供有益的信息,帮助其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统计、金融业务的统计、金融市场的统计、金融风险的统计和金融政策的统计。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统计,可以全面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四、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与挑战】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数据质量不高、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方法和技术落后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统计工作的投入,提高金融统计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金融统计法律法规,推动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目录(篇2)一、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定义与意义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三、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作用与影响正文(篇2)【一、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的定义与意义】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是指在我国金融业中,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统计和分析的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2.04•【文号】银办函[1992]219号•【施行日期】199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银办函[1992]219号1992年12月4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活动和金融统计资料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统一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02号文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对外提供金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文著作中使用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金融统计资料。

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金融统计数据,须首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一经公布即为非密级统计资料,金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和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 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金融统计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加快金融统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逐步实现按国际准则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

第九条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总行 (总公司、总局 ) 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 (分公司、分局 )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 (分公司、分局 )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

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

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机构总行 (总公司、总局 )、省分行(分公司、分局 ) ,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可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临时性统计报表的数量。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金融统计指标(全科目统计指标 )相关的统计数据由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归口管理,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和一致。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九条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各金融机构本系统的统计调查,由各金融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第二十条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主要内容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透明度进程。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 (月后20 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月度金融机构货币供应量、信贷收支及资产负债主要指标等金融统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 (公司、局 )行长 (总经理、局长 )批准。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 (总公司、总局 )批准。

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地 (市 ) 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 (总公司、总局 )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二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三 )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四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五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统计资料;(六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七 )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统内实行信息共享;(八 )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九 )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二 )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三 )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四 )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五 )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六 )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七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八 )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第二十七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 )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 (公司、局 )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和聘任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凡设置统计部门的机构,其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不设统计部门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

统计责任人要对本机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二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三 )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四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五 )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六 )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七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八 )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