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推荐下载
国税函(2010)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股份分红协议书完整版
股份分红协议书第一条协议双方甲方(股东):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二条协议背景1.甲方持有乙方公司的XX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XX%。
2.乙方公司在2024年度实现了盈利,拟进行股份分红。
第三条分红方案1.分红金额:乙方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每股分红金额为XX元。
2.分红总额:甲方持有的股份共计XX股,因此甲方应获得的分红总额为XX元。
3.分红时间:乙方公司将于2024年X月X日前将分红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分红支付1.支付方式:乙方公司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分红款项支付给甲方。
2.银行账户信息:甲方应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和账号,具体如下:-开户行:-账户名:-账号:第五条税务处理1.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因本次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XX%。
2.乙方公司应在支付分红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甲方的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公司分红,并有权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分红执行情况。
2.乙方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分红款项,并保证分红款项的合法性。
第七条保密条款1.甲方应对乙方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分红方案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乙方公司应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和分红金额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八条协议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履行完毕后自动解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规定1.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本协议无附件。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2024年X月X日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日期:2024年X月X日。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编者按: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
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华税律师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二、股权转让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帐务处理流程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帐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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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账务处理及节税方法
股东分红财税账务处理Ol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o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o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6种形式下的股东分红涉税处理8种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
6种形式下的股东分红涉税处理8种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股东分红,6种形式,6种不同税负情形一:境内法人股东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这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分红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境外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甲属于新加坡国籍人士,也是外资企业乙公司的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暂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提醒1:不要简单的认为我中国籍身份更换一下国籍,我就可以享受外籍股东免征个税的优惠。
提醒2:分红的企业是外资企业,而且外资占比必须超过25%以上,用海外的钱投资回境内,这样的企业才是外商投资企业。
参考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64号),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
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情形三:境内新三板自然人股东自然人甲是某挂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申报前准备1. 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相关税务表格并填写完整,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身份和银行信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股东分红证明、公司纳税证明等。
3. 准备好近期的税控设备或者通过网上申报税务系统办理电子申报流程所需的电脑、手机等设备。
二、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 打开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根据税务表格的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来源、应纳税所得额等相关信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需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填写股东分红所得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根据填写的纳税申报表,计算出应纳税额,并确保准确无误。
三、选择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以通过税务局网站、税务App、税务服务厅等多种途径进行申报。
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进行申报。
四、提交申报材料1. 对于纸质申报,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提交至税务局指定窗口。
2. 对于电子申报,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税务App,并留存好电子申报的截图或者记录。
五、缴纳应纳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款汇入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领取纳税证明一般在申报完成后,税务局将会核实纳税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纳税证明。
个人需根据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纳税证明。
七、注意事项1.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填写并提交纳税申报材料,确保准确无误。
2. 对于股东分红所得的纳税申报,需在持有股份所属公司纳税信息完备的情况下申报,避免出现税务问题。
3. 对于申报时遇到的问题或纳税政策不清晰的地方,可随时向当地税务局咨询或者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
以上为股东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希望对股东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有所帮助。
股票分红扣税怎么扣的
股票分红扣税怎么扣的分红扣税怎么扣的1. 对于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扣缴20%的个税。
2.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
3. 对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也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20%个人所得税。
4. 对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票分红是什么?股票分红是指上市公司在盈利中每年按照股票持有份额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股票分红分为现金分红(以现金的形式直接打到投资者账户)和股利分红(也就相当于分发股票)。
由于股票分红是一种收益,因此持股者需要持有股票一段时间才能享受分红。
股票分红之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当天卖出股票,只不过,在当天卖出股票,可能会收取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规则如下: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包含一个月),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包含一年),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大于一年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免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投资的是持股天数是从投资者购买该股当天开始计算的,不是从分红当天计算的。
为什么在分红前要把股票卖掉?1、主力可能出货分红前主力很可能借助分红信息进行出货操作等等。
并且分红后股价会下跌。
其主要利用分红信息,在分红前买进股票的一部分,拉升股价,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买进,然后发行手中的筹码,在筹码发行后股价就会崩盘,所以在分红前卖出股票较好。
2、没有实际收益股票分红不会给投资者带来实际的收益,并且股票分红不一定使股票上涨,最后参与股票分红会缴纳一定比例的分红税,所以在分红前卖出股票较好。
抓连续涨停的股票中线选股技巧中,要想做中长的布局,得看当前的大盘情况,可以参考大盘指数的年线(250天线)和半年线(120天线),若走势在年线和半年线之上,那说明目前不是熊市。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净资产核定法案例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净资产核定法案例序号一:案例背景1.1 公司A是一家具有潜在上市价值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主要股东B 因个人原因希望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C,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1.2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针对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涉及到净资产核定的计算方式。
1.3 在此背景下,本案例将着重讨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净资产核定的具体操作和应注意的法律规定。
序号二:净资产核定的具体操作2.1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持有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的计算方式为净资产核定。
2.2 净资产核定的计算公式如下:净资产 = 净资产总额 - 原始投资成本。
2.3 净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为:净资产总额 = 股权转让价格 - 股权转让纳税依据。
2.4 原始投资成本即为个人持有股权的购物成本,是指个人购物该股权时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2.5 计算完净资产后,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持有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序号三:应注意的法律规定3.1 在进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净资产核定时,应当注意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点:3.1.1 税务局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核实净资产的真实性。
3.1.2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净资产核定应当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的一个月内申报纳税。
3.1.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持有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3.1.4 对于非居民个人持有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
序号四:结论4.1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净资产核定是一个重要的税收计算环节,对于资产转让双方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4.2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净资产核定,确保所得税的合理缴纳。
4.3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相信读者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净资产核定的操作方式和应注意的法律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股东分红的个税会计账务处理
股东分红的个税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分红的个税如何会计处理?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I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进行实际利润分配,只要其有利润,该部分的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合伙人预缴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并不跟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分红)挂钩。
由于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利润分配,只要有利润,合伙人就需要预缴所得税;那么,当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的时候,实际上就是税后分配,在实际利润分配(分红)时反而不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自然合伙人预缴个税时,如果是合伙企业代缴的,实际上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一种垫付行为,所以此时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
贷:银行存款
得到实际分配时,再扣回代垫的税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XX合伙人等。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涉税行为指南-
股权(票)转让涉税政策发布时间:2019-05-20 11:4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企业所得税(一)居民企业1、一般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股东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后如何纳税
股东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后如何纳税股权投资属于⼀种投资投资⾏为,与普通的投资⽅式有所不同是利⽤股权进⾏投资。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投资者为了维护⾃⾝的利益,往往会通过利⽤⼀定的⼿段维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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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所得税,适⽤⽐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条规定,对个⼈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个⼈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税法规定计征个⼈所得税。
因此,个⼈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所得税,但个⼈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执⾏⼝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企业的收⼊,⽽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外籍个⼈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条第⼋项规定,外籍个⼈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但是,境外居民个⼈股东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港发⾏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件废⽌后有关个⼈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由扣缴义务⼈依法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
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所得税是一种由个人或企业支付的税种,其金额基于所得额和税率的计算。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利润分配与税收处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解决方案。
在外资企业中,利润分配是指将企业的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分配规则分给各个股东的行为。
利润分配通常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一部分利润作为股东分红。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收到额外的收益,并且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所得金额和税率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
另一种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将利润用于企业再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利润重新投入到生产或其他经营活动中,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对于这部分利润,往往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法的税务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外资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并创造就业机会,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享受这些优惠,并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整企业结构或利润分配方式,以减少税务负担。
然而,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总结来说,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外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该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选择合适的分配方式,并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纳的程序。
如果有需要,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税务优惠政策和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所得税的负担。
以上是对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的论述。
通过合适的分配方式、税务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外资企业可以合理处理利润分配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税函[2010]79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解读:1、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8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3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而本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因此在租金问题上仍有可能出现税收通会计的差异。
例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1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200万元。
交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纯利润分红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交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纯利润分红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展开全文税收界的灵魂拷问是这样的:你是谁?你干什么?你缴税了吗?回答清楚以上三个问题,就解决了你的税收问题。
如果你是一家企业,当你赚了钱的时候,你应该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是个人,当你赚了钱的时候,你应该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一家企业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基准,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件事,将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则是另一件事了,应当缴纳另一笔税收。
按照现行税法,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
分红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股利、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
具体操作时,由支付分红的企业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条优惠政策。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个人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政策是为了鼓励大家价值投资,延长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也就是所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第二,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法人股东。
股东需要将这笔分红计算收入,然后综合企业全年情况,再看是否需要缴税。
幸运的是,这里也有一条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这里的条件就是要求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样看来,一笔所得要到手,还真是有点“多灾多难”。
那么,有没有办法让这笔分红少交点税?仔细想想,每条路上都有卡子,想绕过去很不容易,唯有少分红,继续投资新的生意吧,扩大再生产。
这其实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税制设计的本意了。
公司送股分红要交哪些税
公司送股分红要交哪些税问:张先⽣投资的股票最近实施了送股分红,账户取得股息收⼊4000多元,但第⼆天他的交易系统从证券账户中扣⾛7000多元的股息红利税。
请问为什么?答:这⾥⾸先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个⼈所得税应税项⽬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为⼀次,适⽤税率20%,因此,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般来说上市,公司以派发现⾦、送股、转增股本三种形式实施分红派息。
为⿎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2013年1⽉1⽇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在2013年1⽉1⽇之后的,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这⾥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转让交割该股票之⽇前⼀⽇的持有时间。
个⼈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然年(⽉)计算,持股⼀年是指从上⼀年某⽉某⽇⾄本年同⽉同⽇的前⼀⽇连续持股;持股⼀个⽉是指从上⽉某⽇⾄本⽉同⽇的前⼀⽇连续持股。
持有股份数量以每⽇⽇终结算后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就本例⽽⾔,实际情况是张某在2⽉8⽇买⼊了**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的股票40000股,并在3⽉6⽇卖出。
据2013年2⽉26⽇,**新梅分红派息公告中规定,该公司以2013年3⽉1⽇为股权登记⽇,对2012年度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案,股息到账⽇为2013年3⽉15⽇。
所得税与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与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所得税与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合理合法地处理所得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所得税的基本概念、计算方法以及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计算方法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利润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当地税法的规定而异,但基本的计算原则是相似的。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利润减去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的金额。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则根据当地税法规定而有所差异。
为了更好地进行所得税的计算,企业需要了解和掌握当地税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红是指企业将部分利润以红利的形式分发给股东或股东集体的行为。
对于企业分红的税务处理,也需要遵守当地税法的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分红涉及到二级税务处理,即企业应先缴纳所得税,然后计算可分配利润后再进行分红。
在分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保留收益:企业在进行分红之前,有时需要保留一定的收益用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
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分配利润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然后将剩余的利润进行分红。
2. 税务政策: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对于企业分红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地区可能对分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红决策。
3. 股东纳税义务:企业分红会涉及到股东的纳税义务。
股东在收到分红时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提前告知股东相关的纳税义务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三、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为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和纠纷,企业在处理所得税和分红事项时需要保持合规。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准确无误。
企业股东分红合同模板
企业股东分红合同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乙方为甲方的股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股东分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分红比例1. 乙方持有甲方公司股份比例为___________%。
2. 甲方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按照乙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
第二条分红条件1. 甲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公司净利润后,方可进行分红。
2. 分红前,甲方应先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等,确保公司运营资金充足。
第三条分红时间1. 甲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分红。
2. 如遇特殊情况,分红时间可由股东会决议适当延长。
第四条分红方式1. 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分红。
2. 分红金额按照乙方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计算,具体金额以甲方财务部门核算为准。
第五条分红的税务处理1. 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因分红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 甲方在支付分红时,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应的税款。
第六条分红的调整1. 如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股东会决议调整分红政策,甲方有权调整分红比例或分红时间。
2. 甲方调整分红政策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说明调整原因。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分红,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分红金额的___________%。
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暂停分红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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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010-06-17 梁涛陈萍生 【大中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税须代扣代缴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分红派息时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4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如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