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制订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所有开办单位大额存单的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我行向非金融企业、机构团体及我行认可的其他单位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单凭证。
单位大额存单是我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总行设立独立科目核算。
第四条发行规模。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实行规模管理,由总行向人行报备每年发行计划。
第五条产品发行。
产品全年发行计划确定后,总行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期产品发行要素(包括期限、利率、规模等),并组织产品销售。
第六条发行渠道。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暂仅支持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渠道发行,其他第三方平台或渠道暂不支持。
第七条业务办理。
客户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时,由于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是主要通过完善我行单位定期一户通产品的存取款功能实现的,因此各网点在受理客户的存取等业务时,需根据现行《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人民币定期一户通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办理。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填写的《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将作为客户认购某期产品的依据,需在《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上的“业务类型”中的“其他”信息栏上标识该期产品的名称,转存方式必须选择“不转存”。
另一方面,网点在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入业务时,产品代码须选择“77(大额存单)”。
第八条产品凭证。
根据持有人要求,我行可为其出具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对于未出具持有证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可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查询、赎回、提前支取等业务;但对于已出具持有证明的单位大额存单,客户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仅能办理查询业务。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经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 2 -2020年4月19日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经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 3 -2020年4月19日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
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行大额存单是指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形式。
第三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大额存款业务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开展,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工行大额存单管理制度包括大额存款申请、受理、审核、存款期限、利率支付、赎回等环节的规定。
第二章大额存款申请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应向工商银行提交《大额存款申请表》,填写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工行大额存单办理业务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两种类型,客户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类型。
第八条客户在申请大额存款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单位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第九条工商银行在受理大额存款申请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条工商银行应建立客户档案,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存款申请材料等资料归档保管,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大额存款受理第十一条工商银行受理大额存款业务,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签订《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
第十二条工商银行应向客户清晰说明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和利率支付方式,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存款政策和风险。
第十三条客户在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时,应认真阅读《大额存单存款协议书》,并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工商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使用客户存款。
第十五条工商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的大额存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第四章存款期限及利率支付第十六条大额存款的存款期限由客户自行选择,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
第十七条工商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存款利率支付客户利息,确保客户的存款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万30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第六条.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6.03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
•【施行日期】2016.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13号
关于修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为推进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个人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本公告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6月3日。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 3 -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word版本.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存入和取出个人大额存单的客户。
第二条定义个人大额存单: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单笔大额、较长期限的存款凭证。
第三条存款人资格存款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
存款人允许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最大金额和最低金额由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确定。
第四条存款人开户存款人到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时,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以及相关资金凭证等信息到银行开户。
银行应当认真核对存款人开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相关资金凭证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开户协议书上填写完整的应用明细表。
第五条存款期限个人大额存单的期限应当是30天以上且不超过5年。
存款人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存款,提前支取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提前支取手续办理。
第六条利率管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当在存款人取款时,按照银行的公告向存款人收取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得违规向存款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存单管理银行应当在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后,出具存单并加盖银行印章,确保存单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存单的编号、存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存入日期、存入金额、存入期限、利率等信息应当清晰、准确、无涂改。
银行应当将存单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统一保管存单并定期通知存款人账户余额状况。
银行应当在个人大额存单到期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存款人到存单的发行行办理提前支取、延期、续存等业务事项。
第八条存单管理存款人可在存单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办理续期、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转存、过户等业务。
存款人办理续期、转存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前或者到期日当日,持存单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存款人办理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取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本行制定了本《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内容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单位客户购买的、以人民币计价、面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
第三章业务制度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发行(1)开立大额存单账户。
单位客户需持有有效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到银行开立大额存单账户;(2)设置存单利率及期限。
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制定大额存单利率及期限;(3)办理购买。
单位客户凭大额存单账户书面申请购买存单,银行予以办理,同时更新账户余额;(4)发行存单。
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资金情况,按照购买金额、存期等条件开具大额存单并交付给客户。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赎回(1)提前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前提前申请赎回存单。
银行根据赎回存单的金额和剩余期限等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同时收取提前赎回手续费;(2)到期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网点进行取款或转存。
第四章业务管理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余额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大额存单账户,记录客户大额存单余额。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计息及结息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存期、存单金额和存单利率计算存单利息,并在存单到期后将存单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结清。
3.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提前赎回单位客户需要提前赎回存单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赎回金额和需要赎回的存单编号等信息;对于提前赎回的存单,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和提前赎回手续费,结算后付款并从客户账户中冲减。
4.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到期处理大额存单到期日起20日内,银行应向客户做出到期提示;单位客户应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后20日内到银行办理存单的到期处理,包括存款支取或续存等。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01•【文号】建总发字第214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1年2月1日建总发字第214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158号“关于下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银复[1989]252号“关于你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式样问题的批复”,我行决定即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分行立即组织实施。
各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分行将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办法及印制的存单票样(复印件)报送总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总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拓宽我行筹资渠道,增加金融工具,努力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我行决定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发行、发售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大额存单,下同)。
第三条大额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其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大额存单的利率比照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浮,上浮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 .可修编.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大额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本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款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包括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业务”是指大额存单的发行、赎回、交易和质押业务。
大额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投资人发行大额存单的业务。
大额存单赎回业务是指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大额存单的交易业务是指投资人在二级市场进行大额存单转让的业务。
大额存单的质押业务是指投资人以未到期的大额存单作为质押,进行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大额存单的发行、赎回、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财务企划部为大额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大额存单业务的组织推动,协调沟通工作,包括拟定全行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向公司及零售条线下达发行额度、定价授权、明确大额存单业务使用的FTP 定价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制定;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我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以及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负责与监管联络及行内跨部门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面向机构投资人大额存单的业务营销、产品要素设计、客户管理维护以及有关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面向个人投资人大额存单的业务营销、产品要素设计、客户管理维护以及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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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
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釆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釆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釆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
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每期大额存单釆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
发行人为投资人
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
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