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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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从最近⼀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专⽤发票),虚开后迅速⾛逃的⼿段骗取国家税款。

此类犯罪活动严重⼲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量流失。

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前在对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认定和管理⽅⾯存在着较⼤的漏洞。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般纳税⼈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新办商贸企业⼀般纳税⼈实⾏分类管理:(⼀)对新办⼩型商贸企业改变⽬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般纳税⼈的办法.新办⼩型商贸企业必须⾃税务登记之⽇起,⼀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可申请⼀般纳税⼈资格认定。

1、新办⼩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般纳税⼈之前⼀律按照⼩规模纳税⼈管理。

2、⼀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审核评估,确认⽆误后⽅可认定为⼀般纳税⼈,并相继实⾏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般纳税⼈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般纳税⼈,按照正常的⼀般纳税⼈管理。

(⼆)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在500万元以上、⼈员在50⼈以上的新办⼤中型商贸企业在进⾏税务登记时,即提出⼀般纳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般纳税⼈,直接进⼊辅导期,实⾏辅导期⼀般纳税⼈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般纳税⼈,按照正常的⼀般纳税⼈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辅导期⼀般纳税⼈管理,⽽直接按照正常的⼀般纳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1999年3月2日)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10﹞48号【发文日期】2010-03-25【实施时间】2010-04-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家税务局对原《》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1998﹞183号【发文日期】1998-06-25【实施时间】1998-06-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改革六个配套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本省国家税务机关决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对一般纳税人按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质量、纳税意识高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度等不同情况,分为“甲”、“乙”、“丙”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固定的办税人员。

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拥有产权。

4.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纳税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按期入库率在95%以上。

5.自觉履行纳税义抒,按期缴纳税款,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入库手续。

审查年度未发现偷、骗、抗税行为。

6.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逐月完成补申报后,方可继续办理B.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后台批量处理C.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D.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2.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3.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4.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5.办税服务厅通过内部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使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原则上只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实现“窗口办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是()A.全程服务B.导税服务C.同城通办服务D.自助办税服务6.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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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8﹞149号
【发文日期】2008-05-08
【实施时间】2008-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确保各地既得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调整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入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按全口径计算增量,全口径包括电力产品、代征款项、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实现的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增量仅用于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仍有余额的,按照各地收入占比分配到各地分公司入库。

二、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供电分公司(含湖北省电力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按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据实申报,据实填报《增值税计算情况传递表》。

并以2007年实现的增值税为基数均衡入库。

省电力公司系统2007年分单位增值税基数表放置在省局流转税处网页,请各地下载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于5月30日前反馈省局。

三、省电力公司系统纳入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随电费收取的代征款项、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增值税申报征收方式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14
•【字号】鄂国税函[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已全部完成,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自纳入之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原已领购但尚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愿意,也可申请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入“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要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要切实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统计上报、领用、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除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仍由征管部门管理。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一、增值税减税、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凡符合规定属减征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二条减免税范围需要办理减税、免税审批手续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项目:(一)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销售免税农业生产资料;(三)生产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四)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五)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六)销售供残疾人员专用的物品;(七)生产销售军品;(八)生产销售给公安、司法部门的免税货物;(九)销售进口免税货物;(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一)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十二)医疗卫生机构自产自用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十四)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十五)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十七)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十八)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十九)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二十一)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二十二)生产销售饲料、农药、化肥和农膜;(二十三)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货物;(二十四)避孕药品和用具;(二十五)古旧图书;(二十六)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符合年减免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减免税货物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分局审批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第二章机构及窗口第五条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第七条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第十条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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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报审批机关确认,同时告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二、加强发票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普通发票和经国税机关批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卷筒发票。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 (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其主 管国税机关负责。 三、加强申报方式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总分机构销售额占比分配应纳税 额”方式;二是“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抵扣”方式;三是“分支机构定额预征、总机 构抵扣”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具体申报纳税方式由审批国税机关确定。 四、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加强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二)汇总纳税企业年初将当年投资项目计划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半年终了30日内分项 目提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审批机关通过FTP信息平台清分 下发给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抵扣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所属项目名称、 具体存放位置、发票开具时间、购进金额、申报抵扣时间、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相关信息( 见附件2)。 各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在收到信息的当月终了后30日内出 具书面审核反馈意见。 五、加强年度增值税清算管理 省、市国税局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在次年5月底前,抽调人员组织专 班,对汇总纳税企业统一开展年度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将清算结果通报给总机构 及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六、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的退出机制 (一)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 税机关核实,上报审批国税机关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二)汇总纳税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审批国税机关,取消其汇 总申报纳税资格,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就地缴纳: 1.纳税人组织机构、经营形式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 2.总机构不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施实时监控的; 3.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税收,经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
乐税网( / 4.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 5.其他不符合汇总申报纳税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1: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附件2: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1: 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填表单位 分支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业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是 否为中心店站 备注 附件2: 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 填表单位: 所属时期: 单位:元 固定资产名称 所属项目名称 具体存放位置 发票开具时间 购进金额 申报抵扣税额 申 报抵扣时间 备注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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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标 签】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11-07-01 【实施时间】201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准入管理 (一)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内跨市州 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在市州内跨县(市、区)的,报市州国税局审批。 (二)申请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见附件1,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 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主管国税机关名称、是否为 中心店(站)、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 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认真审核,进行实地核 查,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审批。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 为: 1.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总机构账册、报表或软件中是否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 等情况; 3.总机构是否能够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库存商品、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 时数据交换。 (四)汇总纳税企业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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