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人社部函[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集中宣传和展示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成果,推动技工院校扩招计划的顺利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09年5月上旬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名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暨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二、活动时间2009年5月4日至10日,共7天。
三、宣传主题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四、宣传内容(一)党和政府关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
主要包括:高技能人才地位作用;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就业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技能人才稳定就业等情况;国家和地方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表彰、流动、保障、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政策。
(二)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成就与政策。
主要包括:近五年来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情况;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发展情况;技工院校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士兵等职业培训的情况;技工院校招生、办学、就业等情况;国家和地方支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技工院校培养目标与办学特色。
主要包括: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大纲、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设施设备、校企合作、教材开发、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四)优秀高技能人才典型事迹。
2009年新政策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 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开业指导科提出补贴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表: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纳入范围:
经认定的特别困难企业和其他面上困难 企业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 工期间的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 培训的,均纳入“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范围。
培训项目:
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纳入《2009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管理部门认定列 入企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特有职业(工种) 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 鉴定站可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45女40,实际失业6个月))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连续3月以上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 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劳 征地人员(已领取完生活费仍无法实现就业) 刑释解教人员
补贴标准: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过5000元。
2009新政策: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 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浦东新区关于做好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通知》[浦劳保(2009)29号]
《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行动计划稳定 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2009)1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0【实施日期】2013.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分局: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服务到位、监督有力、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政府管理部门)(一)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是否符合所申请经营性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评选第七届上海市杰出技术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评选第七届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2]51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10.11【实施日期】2012.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评选第七届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活动的通知(沪人社职〔2012〕5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十二五”高技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沪人社职〔2011〕823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现就组织开展评选第七届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和上海市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 杰出技术能手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曾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并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或相同水平)的生产服务一线从业人员。
2. 技术能手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相同水平)的生产服务一线从业人员。
3. 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范围:单位从职业院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在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A 级的职业培训机构中推荐产生。
个人从企业生产一线技能人才、技能人才培养院校教师、各类培训机构和基层企业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者中推荐产生。
(二)评选名额此次评选表彰“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20名;“上海市技术能手”100名;“上海市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10个,个人20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5]3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301号)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依据(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各地区负责取消本地区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沪人社职〔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年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和《2018年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批补贴目录内各项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补贴对象参加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照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目录(详见附件1)内车工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标识为紧缺急需项目。
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参加紧缺急需项目培训的予以政策倾斜。
三、目录内的中小微企业集中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项目、“直通车式”双证融通培训项目以及服刑戒毒人员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按相应专项文件的规定,对照相应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四、培训费补贴标准含培训和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
培训费补贴标准(标准价)是基于公布的标准培训课时数进行培训的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基本价)是指基于公布的标准培训课时数的70%进行培训的补贴标准,主要适用于有一定技术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培训学员(主要是指企业在岗职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方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助就业
组 织 开展校 园 内的创业计划竞赛 、 创业
培训 和创业实训活动 , 提高毕业 生 的创 业 意识 和 创业 能力 ; 为高校毕业 生 创业
提 供 项 目开 发 、 开 业 指 导 、 小 额 贷款 、 政 策咨询 、跟 踪辅导等“ 一 条龙” 服务 。 举办 “ 高校 毕业 生 创业 风 采展 示 ” 活 动 ,树立
、
设 项 目单位 、 职 业 中介机 构 10 0 0 0 家进 场招 聘 。 通 过 一 系列 专 场招 聘 活 动 , 为毕 业生 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职业 指导 、创业 服务 、 岗位信息及 大学生 与企业 面对 面 的 招聘洽谈服务 .充分发挥企业 吸纳就业 的 作用 , 搭建企业 与高校 毕业 生 供需平 台。
大力开 展有针对性 的技
能培训 ,扩大培训规模 ,延 长培训期限 ,
加大培训投入
,提 升培训 能力
进一
,
步提
高劳动者就业 、再就业 和创业 能力 , 努力
保持就业 局 势 的稳 定 。
对失去工 作返 乡农 民工 , 三 部委文
件规定 , 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意愿 , 由所 在地 劳动保 障部 门组 织 开 展
根据三
部委部署
从
.
2
00
9
年至 2 0 10 年 . 集 中对 困难企 业 在 职 职 工
开 展 技 能提 升培训 和转 岗转业 培训 帮 .
助其实现 稳定就业 : 对 失去工 作返 乡的
农民工 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
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 或返 乡创业 : 对失
业 人员 (包括参加失业 登记 的大学毕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业 培训计划。
根 据 三 部委 部 署 ,从 200 9 年 至 20 10 年 , 集 中
对 困 难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开 展 技 能 提 升 培 训 和 转 岗转
业 培 训 , 帮 助 其 实现 稳 定 就 业 ;对 失 去 工 作 返 乡的
农 民工
开展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创
业
培
训
促
,
进其实
现 转 移 就 业 或 返 乡创 业 ;对 失 业 人 员( 包括 参加 失
近 日 。 教 育部 在提 前 召 开 的 2 0 0 9 年 全 国 高校
就 业 工 作 会 议 上 提 出 , 鼓 励 高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和
中西 部 地 区 就 业 , 并制 定 相 应 政 策 。 扩 大 实施 “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段 学校 教 师 特 设
岗位 计 划 ” , 并 建 立 高校 毕 业 生 补 充 农 村 教 师 岗位
教 师特设
岗位 计 划 ”
等项
目的毕业
生
服
,
务期
满且
考 核 合 格 的 , 服 务 期 满 后 3 年 内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取 , 高职 学
生 可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高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享 受 学 费和 助 学贷 款 代 偿 政 策 。
业 登 记 的 大 学毕业 生 、 留在 城 里 的 失 业 农 民 工 ) 开
展 中短 期 技 能 培 训 , 帮 助 其 实现 再 就 业 ;对 新 成 长
劳动 力 开 展 储 备 性 技 能 培 训 提 , 高其 就 业 能 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10•【文号】人社部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培训重点。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重点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开展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0.07.12【实施日期】2000.07.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各区县劳动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为缓解本市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状况,提高竞争就业能力,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实施政府经费补贴的办法,将进一步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实现就业的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培训与就来的紧密结合,现将《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7月12日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为加大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培训的运作行为,用好政府补贴培训的资金,发挥政府补贴培训就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补贴的对象:1.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2.沪劳保技发[1999]第4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再就业预备制人员;3.沪劳服职(2000)第8号文件规定的培训后自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 4.参加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部分中级、高级、中高层次培训的在职职工。
二、享受补贴的项目:1.享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培训项目;2.定向性培训项目;3.经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批准的培训项目。
三、补贴培训的实施:1.参与培训的学校。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校必须是加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的培训单位。
非入网学校的补贴培训必须是定向性培训,并须向属地的职业介绍所申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沪人社职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现就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意见。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达到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筹建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正式开业和直接设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技能类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
本意见所称的技能类培训项目主要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项目),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相关项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区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培训实际需求,确定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的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人社职司便函〔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公开征集并择优遴选一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拟在本市申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同时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含企业、市级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其中,原则上企业应开展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市级行业协会应具有4A或以上评估等级,职业院校等应具有连续6年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经历,且相关项目的培训评价规模较大;(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沪劳保技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5]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静安区也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特制定《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和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第1条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道,依托区工商联、区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就业岗位资源,互通招聘信息,形成岗位开发联动机制。
第2条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兴办的各类事业所形成的就业岗位,在基本符合招录用条件时,向本区的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倾斜,录用比例应在50%以上。
第3条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防火监督、质监等部门,对静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年创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小企业的申办、年检,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便捷服务。
第4条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见附件1)。
以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劳动监察网格为基础,通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与企业、楼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
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动向及就业情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
别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区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沪人社技发
〔2009〕13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区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在本市2009年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发展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技[2008]3号【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8.11.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沪人社技[2008]3号)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重视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08-2009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以下简称2008-2009年度“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本市范围内在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选: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本单位、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3、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或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教委学[2008]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2.03【实施日期】2008.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77号)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为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是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
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请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结合2009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09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09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具体名单将及时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3)和《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沪劳保技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本市将为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培训个人帐户”),发放“职业培训帐户卡”(以下简称“培训帐户卡”),在现有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劳动者持卡参加培训。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个人帐户的建立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可以凭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非本市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培训个人帐户,领取培训帐户卡。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个人相关信息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状态。
二、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仍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每个培训个人帐户的起始资金为2000元。
培训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得转让、继承,不能以现金形式支取。
对于符合政府补贴培训规定、经批准后参加培训项目的费用超出帐户起始资金的,在核销费用时可在其培训个人帐户中补充注入相应金额。
三、培训个人帐户的使用(一)持培训帐户卡到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报名咨询凡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当持本人的培训帐户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进行培训咨询。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应当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进行核对,并告知政府补贴培训有关政策和相关信息,指导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并由劳动者自主确定相关培训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沪人社技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市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要,依托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技能培训。
2009年,重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其稳定就业;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政策措施
(一)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1、实施范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期间的职工(含外来农民工,下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
面上其他企业也要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职业(工种)应该是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及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2、培训计划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应在排摸企业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应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培训计划;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主管局)制定培训计划;中央在沪企业根据自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实施方式
培训机构可由自身具备培训条件的集团公司(大企业)承担;缺乏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培训方案,其中,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方案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工种)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开展上岗、初级连读或初级、中级连读,同时应增加安全生产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内容。
培训形式既可全日制,也可非全日制。
企业职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纳入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
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4、经费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其他面上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
(二)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
1、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
本市生源的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100%培训补贴。
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扩大校企合作规模,完善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模式。
对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而增加实训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给予校企合作院校培训补贴及定向企业实训带教补贴。
3、2009年,对非上海生源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参照上述1、2条办法执行。
(三)对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开展职业见习
进一步鼓励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参加职业见习。
2009年,除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还应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
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
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青年(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
对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
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定时期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重要民生工程,纳入
促进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排摸企业培训需求,认真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做好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指导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企业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并督促培训实施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培训计划教材等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等服务。
(三)落实培训资金,强化质量监管。
在政府提供培训补贴的基础上,企业对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也应承担一定培训费用,相关资金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市补贴培训工作要求,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其他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仍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定向培训项目不受补贴培训目录限制,均纳入本市培训补贴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