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赣财非税[2016]3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赣财非税〔2016〕3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今年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检查工作。
采取各地自查、设区市交叉检查和省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从检查的情况看,全省总体较好,绝大部分地方均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收费政策,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但在少数地方也存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较为严重。
现选取检查发现的11例违反政策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并公开曝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合理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1、国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实行了免征,但南昌市环境监测站违反规定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收取了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等87家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887365元。
现已停止征收并责成整改,同时将违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按规定程序退还企业。
2、抚州市广昌县环保局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多年违规收取大气、污水、固体废物排污费2194552元。
广昌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整改,2015年对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给予党组书记余晓琼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江西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标 签】转制文化企业【颁布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财法﹝2013﹞13号【发文日期】2013-03-15【实施时间】2013-03-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全省转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要求,现将全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依据江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转制名单,经省级财税部门审核,现将认定的全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2.名单所列企业按照财税z2009{34号文件规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享受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z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共185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第四批经营性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共185户) 一、全省文化系统所属新增转制文化企业 (一)省直 2、江西省京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3、江西省杂技团有限责任公司 4、江西省话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5、江西省木偶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南昌市 6、南昌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7、南昌市采茶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8、南昌县采茶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9、进贤县采茶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九江市 10、九江市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11、湖口县演艺有限公司 12、彭泽县新黄梅演艺有限公司 13、永修县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14、瑞昌市恒信演艺有限公司 (四)景德镇市 15、景德镇市演艺有限公司 16、乐平市赣剧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五)萍乡市 17、萍乡市采茶歌舞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18、莲花县采茶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19、江西武功山吴楚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六)新余市 20、新余市演艺策划有限公司 (七)鹰潭市 21、鹰潭市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22、贵溪市新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八)宜春市 23、宜春市采茶歌舞剧院 24、上高县文工团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25、宜丰县丰艺演出有限公司 26、靖安人家演艺有限公司 27、铜鼓县客家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28、丰城市剧团 29、樟树市星昊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九)赣州市 31、赣州市赣南采茶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32、崇义竹艺演出有限公司 33、赣县民俗歌舞演艺有限公司 34、龙南县客家风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35、会昌县岚山文化传媒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36、兴国山歌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37、定南县东江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38、安远县采茶戏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39、南康市采茶歌舞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0、赣州艺术剧院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1、大余县牡丹亭演艺有限公司 42、于都长征源演艺有限公司 43、全南县虔南文化传媒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4、宁都县采茶戏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5、信丰县华夏橙乡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6、石城县客家灯彩艺术团 47、瑞金市红色摇篮文化传媒演艺有限公司 48、寻乌县采茶歌舞演出有限公司 49、上犹县犹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十)上饶市 50、上饶市歌舞话剧团 51、上饶市越剧团 52、上饶县赣剧演艺有限公司 53、玉山县歌舞剧团 54、鄱阳县赣剧团有限责任公司 55、万年县文工团 56、婺源县徽剧演艺公司 57、弋阳县弋阳腔演艺有限公司 58、德兴市艺术团 (十一)吉安市 59、吉安市采茶歌舞剧院 60、吉水县采茶剧团 61、安福县文工团 62、永新县采茶剧团 64、新干县采茶剧团 65、吉安县采茶剧团 66、遂川县采茶剧团 67、泰和县采茶剧团 68、永丰县采茶剧团 69、万安县采茶剧团 (十二)抚州市 70、抚州市汤显祖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71、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采茶戏演出有限公司 72、东乡县文化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二、江西广播电视台所属新增转制文化企业(含财税[2007]36号文已公布的部分企业名单) (一)南昌市 73、南昌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7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 7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进贤县分公司 7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 (三)九江市 7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7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九江县分公司 7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德安县分公司 8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彭泽县分公司 8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 8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湖口县分公司 8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瑞昌市分公司 8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修县分公司 8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 8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星子县分公司 8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庐山区分公司 8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庐山分公司 8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修水县分公司 9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 (四)景德镇市 9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市分公司 9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 (五)萍乡市 9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9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芦溪县分公司 9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 9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莲花县分公司 9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湘东区分公司 (六)新余市 9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10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渝水区分公司 10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分宜县分公司 (七)鹰潭市 10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 10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贵溪市分公司 10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余江县分公司 (八)宜春市 10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10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宜丰县分公司 10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 10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奉新县分公司 10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樟树市分公司 11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万载县分公司 11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县分公司 11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高县分公司 11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高安市分公司 11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丰城市分公司 11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袁州区分公司 (九)赣州市 11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11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龙南县分公司 11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定南县分公司 11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寻乌县分公司 12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安远县分公司 12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信丰县分公司 12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 12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全南县分公司 12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宁都县分公司 12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兴国县分公司 13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崇义县分公司 13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大余县分公司 13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犹县分公司 13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南康市分公司 (十)上饶市 13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13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婺源县分公司 13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德兴市分公司 13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波阳县分公司 13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余干县分公司 13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铅山县分公司 14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万年县分公司 14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弋阳县分公司 14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横峰县分公司 14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上饶县分公司 14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丰县分公司 14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玉山县分公司 (十一)吉安市 14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14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新县分公司 14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万安县分公司 14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遂川县分公司 150、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泰和县分公司 15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安福县分公司 15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 15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 15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 15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分公司 15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新干县分公司 15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 161、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 16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资溪分公司 163、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乐安分公司 164、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临川分公司 165、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广昌分公司 166、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南丰分公司 167、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宜黄分公司 168、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崇仁分公司 169、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 三、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所属新增转制文化企业 (一)省直 170、江西亲子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171、江西《会计师》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172、江西《老友》杂志社 173、江西省党史文苑杂志社 174、江西民政期刊社 175、江西教育期刊社 176、江西广播电视报社 177、江西东方女报社 178、江西摇篮报社 179、江西科普期刊社 180、江西青少年报刊社 181、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文化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182、江西新媒体出版有限公司 183、江西中文传媒教辅经营有限公司 184、江西省文明手机台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二)南昌市 185、江西文学与人生杂志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加入第二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通知》(赣财金〔2021〕32号)要求,经省级和各设区市担保机构申报,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审核确认,现将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3日附件:江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第二批)序号机构名称 1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 九江市柴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 瑞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4 新余市渝水区财信融资担保中心 5 大余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6 崇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7 于都县金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 瑞金市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 丰城市剑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 上高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1 德兴市铜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 南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3 江西省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16•【文号】财税[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线装书局西苑出版社金城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方志出版社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语文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开明出版社中国画报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新星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旅游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团结出版社《中国汽车报》社新华网络有限公司。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1.1 优惠内容 (一)从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政策一) (二)享受上述第一项优惠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政策一) (三)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政策二) 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3 限制条件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2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2009-08-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财税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财税政策
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 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 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 [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 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 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 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 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 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 位。 (三)财税[2007]36号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 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 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 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相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财税[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问题与对策
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问题与对策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问题是当前的一大热点。
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人的思想观念、切身利益都会有所影响。
本文分析了现阶段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一些问题,并且给出了针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标签: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一、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背景随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发布,文化产业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一些措施也将陆续出台,我国的文化产业正面临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机。
改制,指文化单位通过股份化,改组、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的过程。
文化单位在股份化的改组、改制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对原单位的业务、资产和人员进行重新组合。
面临着改制带来的机遇和问题,下一步应该怎么改制,成为很多决策者的难题。
二、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问题分析1.传统观念成为转制最大障碍。
(1)从决策者与当事者观念来看,不少人对改制处于探索和朦胧状态,决策者和当事者对具体怎样改制存有不同的心态,思想上未达到相对的统一,而观念障碍是改制的最大障碍。
改制只有外在动力而没有内在动力。
(2)从职工来说,改制后由事业干部到企业职工的改变,收入、养老保险、医疗、补贴等福利待遇的不确定性,以及由于经营风险容易造成下岗失业等心理恐慌,成为转制的人为障碍。
原来是生活有保障,现在要自己养活自己,自己承担下半辈子的所有风险,这种身份的转变也很大程度地影响职工对改制的思想认识。
2.改制缺乏相关环境。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的环境,应该说还存在许多困境和难题:(1)从政策环境来看,一是政策不够全,在工商、税收、财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不全,或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是政策不够细,表现在虽有大政方针,但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类指导的改制方案或实施细则性文件。
(2)从行政管理体系来看,谁来授权经营?谁来以出资方的身份出现?谁来协调改制中出现的问题?都是尚不明确的问题。
并且,由于体制不顺,文化单位改制难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实现股权多元化。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赣财法[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的通知(赣财法[2010]29号)为进一步落实我省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要求,现将我省第二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1、经江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现将我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公布,具体见附件。
2、本文件所列企业名单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江西省财政厅等四单位《关于增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公布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的通知》(赣财法[2007]61号)所列名单可以享受财税[2009]34号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时,需按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
4、今后各地市所属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经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批复的),可由市级财税部门发文明确,并给予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待遇。
附件:江西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江西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共45户)一、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所属新增转制企业1、景德镇江美陶瓷艺术创作基地有限公司2、九江浔阳区新华书店3、九江市新华贸易有限公司4、鹰潭市月湖区新华书店5、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华书店6、江西省抚州市文昌桥新华书店7、上饶市信州区新华书店8、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华书店9、新余市渝水区新华书店10、江西克莱博体育文化传媒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1、江西华奥印务有限责任公司12、《房地产世界》杂志社13、江西《大灰狼》画报社14、江西《小星星》杂志社15、江西微型小说选刊社16、江西江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17、江西省江美数码印刷制版有限公司18、江西省红星电子音像销售中心19、江西省课程导报社20、江西华光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21、江西省南昌印刷物资公司22、江西省华宇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23、江西新华包装有限公司24、江西新华东方包装有限公司25、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26、江西省新华书店连锁经营中心27、江西新华数码实业有限公司28、江西省新华物流有限公司29、江西教育印务实业有限公司30、江西新华音像复制有限公司31、南昌市新华师大书店有限责任公司32、江西时代图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33、江西省外文书店34、江西新华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35、江西南昌兴业图书服务公司36、萍乡市湘东区新华书店二、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所属新增转制企业37、江西和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景德镇市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转制企业38、景德镇市瓷都晚报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39、景德镇市唐臣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0、景德镇市一通发行有限公司四、新余市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转制企业41、新余市电影公司42、新余市影视娱乐中心五、上饶市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转制企业43、上饶市新闻传媒有限公司六、宜春市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转制企业名单44、宜春日报社印务中心45、宜春市电影公司。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
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
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四)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公共文化(文化领域)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公共文化(文化领
域)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公共文化(文化领域)专
项资金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江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和《江西省公共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文〔2017〕3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市、县、区)2020年省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万元,请列入“20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市县补助收入列入“110024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详见附件。
上述资金中,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提标、扩面)领域资金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5个工作日内另行下达。
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对于挤占、挪用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20年省级公共文化专项资金分配表(略)
2.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略)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5号2010年2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全省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产业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我省文化事业日臻繁荣,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
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文化需要的重要举措。
搞好文化产业调查,可以准确掌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产业结构、整体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文化产业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各级领导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文化产业调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快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文化产业调查制度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产业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行对文化产业的全行业、全口径统计。
文化产业的调查范围包括:文化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文化和娱乐业、科学研究等行业大类,具体是指:新闻出版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文化用品印刷、记录媒介复制业,文化产品制造业,文化用品批发零售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和社会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有关
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0.06.10
•【字号】赣财综字[2000]72号
•【施行日期】2000.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文化市场
管理有关证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财综字[2000]72号2000年6月10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函》(赣文市字(2000)17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执法和经营行为,经研究,同意全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证照时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按每套40元收取工本费;其中:《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收费暂试行壹年。
二、《音像制品准放证》按每张2元收取工本费;《电子游戏机准营证》按每张3元收取工本费
;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按每套5
元收取工本费。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49号2008年07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中宣部《关于在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名单复核结果的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
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征收入库3%,由省财政统一支付征收经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化企业公司制改制⼯作实施⽅案》的通知⽂号:财⽂[2018]6号颁布⽇期:2018-02-26执⾏⽇期:2018-02-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民团体:《中央⽂化企业公司制改制⼯作实施⽅案》已经中央⽂化体制改⾰和发展⼯作领导⼩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2018年2⽉26⽇中央⽂化企业公司制改制⼯作实施⽅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建⽴健全有⽂化特⾊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经过多年改⾰,中央⽂化企业及各级⼦企业公司制改制⾯已达到70%以上,有⼒推动了国有⽂化企业法⼈治理结构⽇益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平逐步提⾼,但仍有部分中央⽂化企业特别是集团层⾯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有关⼯作的通知》(⽂改发〔2017〕12号)提出,各级国有⽂化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化企业2018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公司制改制。
按照中央⽂化体制改⾰和发展⼯作领导⼩组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央⽂化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案。
⼀、⽬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作实施⽅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有关要求,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登记,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出资⼈职责的中央⽂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加快构建有⽂化特⾊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导向管理不放松,坚持国有资本主导地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位,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治理结构和灵活⾼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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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法[2010]2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3.30
【实施日期】2010.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直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企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10]29号)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转制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要求,现将我省第二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经江西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现将我省第二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公布,具体见附件。
2、本文件所列企业名单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
的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江西省财政厅等四单位《关于增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公布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的通知》(赣财法[2007]61号)所列名单可以享受财税[2009]34号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时,需按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
4、今后各地市所属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经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批复的),可由市级财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