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各市、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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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的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公务员津贴补贴,开展清理规范【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21号【发文日期】2005-08-16【实施时间】2005-08-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预算单位: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审核报表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现就清理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及项目 清理津贴补贴的范围包括国税局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社团、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清理津贴补贴的项目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省、地(市)、县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级国税局(总局、省局、地(市)局及基层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纪委及其他中央部委(不含人事部、财政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出台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

二、清理津贴补贴的步骤及方法 (一)摸清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各单位对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清理,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

财务部门及其他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的部门,分别对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由财务部门集中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表》(以下简称清理表)中的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发放标准、执行人数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人事部门负责填写《人员情况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津贴补贴清理表,按项目逐一进行政策界定,并填写清理表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属性、类别、发放单位及文号、津贴补贴发放办法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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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的通知
【标 签】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范围营改增,税收征管规范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办发(2016)133号
【发文日期】2016-06-27
【实施时间】2016-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同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深入推行税收规范化建设,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及各方意见建议对《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
进行了更新修订,形成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现予印发,并同步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内网发布平台(税务系统内网访问地址http://100.12.104.115/)更新,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省税务机关要深入基层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征管规范在本地推行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时点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将本地规范落实情况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附件: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各省请通过可控FTP:/E:/local(供各省下载使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业务规范管理处 下载)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总体说明
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修订事项情况表(rar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
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增值
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2006〕1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对从事销售货物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对从事销售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因调整起征点而相应提高税收定额,将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6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6﹞231号【发文日期】2006-09-07【实施时间】2006-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保障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确定,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以国税局编制的代码为准,各地应以此为原则与同级地税局协商取得一致。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即身份证号码+01、02…。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新的账号。

纳税人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对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函﹝2006﹞762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本次换证只统一更换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更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吉国税发[2002]18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18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调整,明确岗位责任,严密各岗位工作的衔接。

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略)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保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推行使用,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运用计算机对采集到的纳税评估企业相关涉税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判断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系统适用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他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申报数据运用本系统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条纳税评估范围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和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评估企业须传送或报送的资料纳税评估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或报送如下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四)《税收专用缴款书》;(五)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其进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税系统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税系统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税系统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标 签】处级后备干部管理【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4﹞396号【发文日期】2004-12-15【实施时间】2004-12-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吉林省国税系统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国税系统处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堪当重任、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六)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七)定期选拔、按需补充的原则。

(八)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备干部是指市(州)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

第四条 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应根据岗位需要和后备干部队伍的情况,进行及时补充、调整或重新选拔。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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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8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全都,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状况。

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准时订正,依法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品种(协作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州国税局。

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三、饲料产品抽样和质量检测由省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质检工作结束后,负责质检的机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检测机构、省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检验报告在各级机关及纳税人之间传递时要做好签收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要仔细做好检验报告的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根据检验报告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检验合格产品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合格产品及无检验报告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组织复检。

六、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随时上报抽检名单,省国税局接到抽检名单后,即刻组织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23]106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23]147号)停止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重点税源企业征管【颁布单位】【文 号】吉国税发﹝1999﹞104号【发文日期】1999-05-06【实施时间】1999-05-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实际,提出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企业征收管理的意见。

一、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税源状况,确定本级的重点税源。

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担管重点税源的科(分局、所)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和征管情况,上级机关进行重点调度、重点考核,并将重点税源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征收管理质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征管模式,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实行集中征收。

对重点税源企业实行驻厂征收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措施,对没有驻厂征收的,要指定一个征收科对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

重点税源管理的主要方面是辅导税收法规、确定纳税环节、核定纳税期限、审核纳税申报、分析财会报表、监控资金运行、掌握缴税进度、提供稽查线索、落实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反馈与税收有关的各种信息。

三、保证月税月清,做到均衡缴库。

要根据收入计划进度指标和重点税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阶段性目标。

做到纳税期限内实现的应交税金按期入库,实现月税月清、均衡缴库,不搞年终突击缴税。

四、杜绝发生新欠,大力清理陈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61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现将《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吉林省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的征收管理,解决纳税人难寻找、租赁关系难确认、租金难查实问题,实现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屋承租人代征相关税款。

委托代征事宜按《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税收采取按租金收入据实计算征缴或按核定的租金收入计算征缴。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租金进行核定,核定的重点是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合同(协议)及租金低于当地同类房屋(区位、用途、结构)实际租金水平的。

第五条核定征收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各税种应纳税额依据核定的租金额及各税种的相关规定计算。

土地使用税一并据实缴纳。

第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出租房屋租金幅度。

其幅度由各市州、县地方税务机关在实地测算、权衡论证、征求房产、土地、物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吉国税发[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060号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10.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财税字[1994]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船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

公文附件1附件2

公文附件1附件2

公文附件1附件2篇一:正文及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吉国税发〔2011〕15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按照申报方式不同,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与资产损失有关的概念和范围一律按照《公告》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同时按照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 2 —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进行具体判断。

第二章一般企业申报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申报资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也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将完整齐备的申报资料形成单独卷宗,按照《公告》和本办法的要求,一次性向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

2024年吉林省增值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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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吉国税发[2001]24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1.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解答》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2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过程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行了请示。

为了便于全省统一执行税收政策,现将《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货物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自产货物和外购货物所占比例忽高
忽低,按销售收入比例不易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对这类企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如何确定其征收率?
答:属于新办的这类企业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注有任意一项“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字样的,应按工业企业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新办的企业应按上年的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按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征收率一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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