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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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大型城市,其工业化进程快速,大量的工业活动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石家庄市制定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

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加强污染源治理:1.强化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进行淘汰或整合,对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提高交通尾气排放的控制力度,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和清洁燃料。

3.加强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提高扬尘治理的效果。

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1.加大工业废气治理的力度,对于重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集中治理。

2.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

3.完善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率。

4.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监测和评估:1.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精度和范围。

2.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3.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评估体系,定期对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公布。

四、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提供政策支持,对于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3.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总结起来,2024年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主要以加强污染源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监测和评估以及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为主要内容。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善石家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民的健康。

同时,该工作方案强调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意在形成一个多方合作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六条 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
联控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6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赵克志在省委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上提出的“石家庄市要坚持市县(区)同步、联防联控”的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以改善全市域整体空气质量为目的,建立统一预案、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市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预案。

按照省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修订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县级措施与市级措施统一。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区域
总量核算,建立排放清单,明确一企一档,按照Ⅲ、Ⅱ、Ⅰ分级减排比例,停、限产到具。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8;803;80301;【批准日期】2016.12.02【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5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23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8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亮2013年10月27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交通和施工扬尘造成的大气污染,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石家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年10月15 日前
区经发局
区工商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环境保护局 区质监分局
戴宝进
39
对环境保护、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旳依法处置,直至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整年
区环境保护局 区质监分局 区工商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经发局
金珂锐
40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辖区内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旳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新、改、扩建旳干洗店使用品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旳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旳启动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长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2023年10月底前
区环境保护局
区社发局 区经发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区建设局
区工商分局
2023年12月底前
区环境保护局
金珂锐
30
(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送
15.医药企业实行错峰生产
原料药企业VOCs排污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状况确需生产旳医药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由省政府同意。
采暖季
区经发局
区环境保护局
戴宝进
31
16.大宗物料实行错峰运送
做好火电企业等波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送旳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规定,制定“一厂一策”旳采暖季错峰运送实行方案。
43
22.实现工地实时监测
2023年9月底前,实现对有关工地产生旳重要污染物PM10旳实时监测,对全区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地铁工程和市政工程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不少于一种点位旳原则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点位在视频监控有效范围内。
2023年9月底前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月13日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新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当前,在居民住宅楼一层开饭店现象非常多,在省会棉三小区,多栋楼一层的居民都把房子出租出去开成了小饭店,随意排放的油烟经常把二楼、三楼等楼上邻居的窗户熏得黑乎乎、油乎乎的,楼上居民有苦难言。

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对刹住这股风气将起到积极作用。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1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五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尽快实现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点状监督、量化管理、严格标准、责任考核”为主要管理手段,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通过对市区七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内以扬尘为主的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建成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以示范区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市区七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内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从而实现我市市区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的工作目标。

三、监测点位周边区域控制范围及责任分工(一)监测点位周边区域控制范围市区七个大气自动监测点位周围的4平方公里范围为专项治理区域。

高新区监测点位区域:珠峰大街-闽江道-昆仑大街-黄河大街所围区域。

监测中心监测点位区域:建华大街-槐北路-富强大街-东岗路所围区域。

西南高教监测点位区域:新石中路-中华南大街-汇丰路-友谊南大街所围区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石政办函〔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在169个城市中排名仍处于后位。

确保实现我市2018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74微克/立方米的省考目标和秋冬季攻坚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任务十分艰巨。

综合考虑秋冬季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企业、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在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家庄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施治”的原则,开展5个专项行动和制定5项强化措施,要求全市上下从即日起,采取超常措施,一微克、一微克地争取,最大程度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开展燃煤污染管控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坚持县域推进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逐户建档立卡,确保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具备试运行条件。

〔牵头单位:市双代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清洁取暖已覆盖区域(含今年任务覆盖地区),实现煤炭清零,巩固气代煤、电代煤成果,严防反弹。

清洁取暖尚未覆盖的区域,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

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乡村实施拉网式排查,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逐户登记用煤量,实施清单式管理,9月底前,建好确村确户台账,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4•【字号】石政函〔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一)工作目标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1%以上,重污染天数减少10天以上,优良天数增加20天以上,达到200天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以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力争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

(二)重点工程2016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症下药、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散煤污染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焦化行业污染整治、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四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抓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明显好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清新优美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控能力,增加环保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2004年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确保实现23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比上年下降10%。

三、主要任务(一)强化煤炭管制,推广优质低硫煤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将30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分解到各用煤大户和周边县(市)、区,年内确保石家庄热电厂、东方热电集团、石家庄焦化厂、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燃煤大户推广使用含硫量小于0.6%的优质煤炭的比例不少于40%,市内其它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炭;会同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整顿规范煤炭市场,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8•【字号】石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全市大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到2018年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后10位,到2020年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意见。

一、调整能源结构,压减燃煤总量1 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我市散煤污染治理的任务及目标,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协调,强化督导,压死责任,坚决打好散煤污染整治攻坚战(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二是加快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

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二环范围内的散煤替代(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政府负责)。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区主城区二环以外区域及县城建成区散煤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是全力抓好农村散煤治理。

大力推广洁净型煤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燃煤的专营专供。

积极推进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生物质、煤改沼气等多种取暖供热方式。

2016年,新乐市、晋州市,我市景区周边及国省道沿线全面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

其他地区要按照集中联片推进原则,选择城镇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实现率先突破。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修正)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修正)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本)(2000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8月23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06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控制和逐步消减排放总量,鼓励和扶持清洁能源发展,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发现和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到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六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并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10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5【实施日期】2008.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通知(石政办发〔200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石家庄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三年大变样”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科学方法指导污染防治,严格依照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建立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督科学评估体系和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采取超常措施,综合整治,重点突破,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市空间布局、供热格局的大变化,努力实现省会空气质量根本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形成我市环境监测、监控的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到2010年,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要求,优良天数达到310天。

三、工作步骤参照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做法,积极开展与中国环科院的科研合作,充分利用中国环科院的顶级专家、先进理念、一流设备和一流技术,为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作服务。

依据不同时期大气污染的特点,用科学的方法,分阶段、分层次地制定出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逐步深入开展。

(一)资料搜集与模型测试(2008年8-9月)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基础性资料数据,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近三年气象逐时数据;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最新的污染源普查结果;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最新的电子地图和卫星遥感解译结果;市建设局负责提供最新的建筑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鼓励和扶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乡绿化和城市地面覆盖、乡村路面硬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特殊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拥有大气污染物固定排放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种类、数量、浓度、方式、时间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保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

第九条国家和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限期淘汰,并从公布之日起,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性能的使用认可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第十一条对超过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改善省会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强化创新驱动,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气爽,为建设幸福石家庄而奋斗。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五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二)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

——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1500万吨。

——到2017年,压缩和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500万吨以上;削减炼铁产能374万吨,炼钢产能482万吨;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共计23.7万千瓦的常规燃煤机组。

——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1.53万吨、4.97万吨、1.16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到2014年,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含)及县(市)区城区行驶。

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5.46万辆;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14.3万辆。

——到2013年,全市13家储油库、769家加油站和234辆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石家庄市【发布时间】2016-12-05【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已经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的决定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清洁生产,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安监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106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2【实施日期】2008.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三年大变样”工作实施方案为从根本上改善省会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目标,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恢复为龙头,以污染减排为主线,宣传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下大决心,采取超常措施,综合整治,削减总量,项目带动,重点突破,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供热格局的大变化,努力实现省会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性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2008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6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2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2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298天以上,力争达到300天。

2009年,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0.058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0.06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0.110毫克/标立方米以内;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302天,力争达到3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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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亮2013年10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交通和施工扬尘造成的大气污染,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承担本辖区环境保护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治理整改等相关工作。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兼职环保人员。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九条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现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使用、维护,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信息。

市气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专业信息。

第十七条在大气受到重度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具体预警应急实施方案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依照规定备案,完善应急装备及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所属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燃煤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划定并逐步扩大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0.8%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使用含硫份超过1.0%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全市各行业不得使用灰份超过环评设计要求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第二十五条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销企业;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

第二十六条采取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市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提供达标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

第二十七条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建、改建、扩建耗煤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第二十九条市区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

逐步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企业聚集区淘汰自备燃煤锅炉。

第三十条煤炭扬尘管理要求:(一)严格控制煤炭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行严密覆盖,防止道路遗撒;禁止无准运手续、超高、超载的车辆运输煤炭;(二)储煤场要有环保验收手续,制定环保工作制度,配备固定环保工作人员,并公布落实;(三)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

位于城市(含县城)建成区等敏感区的重点行业要建设储煤仓或全封闭式煤炭储存场所;位于非敏感区的储煤场必须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四)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应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五)储煤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并建设冲洗水沉淀池;(六)储煤场内必须设置喷淋洒水设备,定期喷洒,防止扬尘;(七)遇有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八)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

第四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和车油联控的原则,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现状,科学确定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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