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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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
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7]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7]6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

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范围
自2007年起,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为:水稻、小麦、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林木(经济果林)、西甜瓜、草莓、食用菌、鲜食玉米、生猪、奶牛、白山羊、家禽、肉鸽、淡水养殖,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3月6日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

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
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农业领域就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
业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发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1号),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发展的形势,增强上海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继续稳定财政补贴保险费政策。

水稻保险继续实行每亩2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生猪保险继续实行每头1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

淡水养殖保险继续实行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二、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费补贴。

1、出口蔬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6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30-60元。

设施蔬菜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100-13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70-130元。

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2、奶牛主要疫病保险实行每头1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3、家禽主要疫病保险实行种禽每羽1元保险费补贴,蛋禽每羽0.13元保险费补贴,肉用禽每羽0.03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4、经济果林保险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望各区县及农业保险部门加大对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增强保险意识,并在上海建设都市型农业过程中,不断发掘种源农业、设施农业以及高效经济作物新险种,探索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新路子。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沪农委〔2014〕49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492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和深化本市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对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加强整合,结合本市财政支农专项实际情况,针对本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出台了《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2月30日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相关农业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作物生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补贴,农业组织化经营奖补等方面。

第三条市级财政农业综合补贴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合理配置原则。

根据本市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配置和补贴计划。

公开公正原则。

通过媒体、网络、公开信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预算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

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沪农委〔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6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下发给你们。

请对照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要求,抓紧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推进。

其中,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必须足额兑付到位,不得擅自调整使用方式。

项目实施方案请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市农业农村委计划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对口处室。

附件:1. 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工作任务清单
2.2024年市级农业绿色生产补贴工作绩效目标表
3.关于报送XX区2024年度农业绿色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参考格式)
4.市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对口处室联系方式明细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2月8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沪农委[2013]367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现将《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为推动本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完成《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目的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实施农产品品牌化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实现《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二、奖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提到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三品一标”。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沪农委[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委[2010]126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1、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意见》(沪农委[2007]362号)。

2、标准化水产养殖场项目实施方案和立项计划批复。

3、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主体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投资总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区县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报市农委备案,并由市农委进行抽验。

2、市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1、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计划任务中各单项工程质量情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沪农委〔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171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6月25日上海市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农村村庄改造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财政部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本市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村庄改造项目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第三条市级村庄改造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量力而行、力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县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资金配置计划,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条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村庄改造财政奖补管理政策,安排年度计划,组织工作推进,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管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沪农委[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9]38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稳定本市粮食生产,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效应。

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09年4月1日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为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从2004年起,本市实施了种粮直接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了本市粮食种植面积,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规模经营的发展。

但是,在粮食生产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地区存在着虚报种植面积或种植规模以及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粮食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有关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的要求,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1、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2、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1、从2009年起,市级财政对水稻种植每亩定额补贴现金80元。

2、为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切实增加纯农户家庭收入,对本市粮食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的扶持政策另行规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修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4号)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9月25日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技兴农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的资金,利用科技兴农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兴农项目,主要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科技兴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安排。

科技兴农项目聚焦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坚持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顶层设计和需求导向相结合,突出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沪农委[2014]397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4〕397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文件精神,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10月31日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健全农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按照本市《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是非资源性集体资产资金。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财政性收入。

通过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

(一)坚持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属于全体成员所有,具有合作性、区域性和排他性等基本属性。

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经济由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乡镇、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沪民基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沪民基发〔2014〕14号)普陀区、闸北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民政局、组织部、农委、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3〕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着力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现对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大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创新民主监督形式,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开展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民主理财等村务监督工作,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基层干部还不够重视村务监督工作,村务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机制,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导致村级组织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损害了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因此,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维护和保障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加快本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两个面向、两个对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布局和要素组合等措施,50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含15个蔬菜生产保护镇)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种植、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基本做到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美丽、生态系统稳定可持续、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水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

落实先策划再规划、先规划再建设理念,聚焦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实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

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引导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指导,体现区域特色。

四是坚持创新驱动。

集聚各方资源,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和发现适宜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沪农委[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4〕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明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1月30日关于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是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本市乡镇不同程度的存在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等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本市开展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要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以明晰乡镇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为重点,推进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资产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到2016年,基本完成本市乡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界定原则资产形成时投资主体明确的,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沪农委[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2]106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2年4月28日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体现政府引导,调动集体和农民的改革积极性,现对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奖补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奖补原则一是适当奖补。

鼓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先评后奖。

建立产权制度改革考评制度,经考评合格的予以奖补,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三是区县为主。

奖补资金由区县安排为主,不要求乡镇财政配套,以减轻基层负担。

经济薄弱区县的奖补资金可结合市对区县“三农”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二、奖补对象奖补对象是本市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并通过考评的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奖补资金本意见所称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奖补资金是指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权制度改革的专项奖补资金。

奖补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四、资金用途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革过程中宣传培训、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及农龄统计工作、召开成员大会等方面的补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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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1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

(沪农委〔2013〕145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法制办、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力争提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上海的确权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为确保
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同时,有利于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2011年起,本市奉贤、金山两区列入全国试点范围,先行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工作规范,完善了操作程序,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全市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各区县要学习借鉴奉贤、金山两区试点经验,进一步增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其中,奉贤、金山两个国家试点区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登记工作;浦东新区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力争与奉贤、金山两区同步完成;其他区县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

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农经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面积及农户土地承包信息为基础开展登记工作。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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