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行政补偿制度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行政赔偿案例
行政赔偿案例行政赔偿案例引言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错误行为或过失所导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财政预算中给予救济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应用。
案例背景案例中的主角是一位名为李先生的市民。
李先生是一家小型餐饮企业的经营者,经过多年的努力,他的企业在市区取得了一定的规模和声誉。
然而,由于市政府在进行市区道路拓宽工程时,对李先生的餐饮企业所在的店面进行了征收,这给他的生意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权益受损和申请赔偿李先生的餐饮企业在市政府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前一直是位于繁华地段的黄金位置,客流量一直很大。
然而,市政府的征收行为使得他的店面被迫搬迁到了郊区,导致客流量大幅下降,生意急剧下滑。
李先生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案例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必须遵循:1. 合法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和条件内进行。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其授权范围。
2. 相对人原则:行政赔偿案例中,被赔偿人必须是行政机关造成损害的相对人。
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救济原则:行政赔偿是一种救济措施,旨在对损害进行补偿。
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回到原来的状态。
4. 平等性原则:行政赔偿应该遵循平等原则,不论赔偿人的身份、背景或地位,都应当平等对待。
李先生的申请过程李先生在申请行政赔偿时,首先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申请,并附上了相关证据,如店面被征收的通知书、企业财务报表等。
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按照行政赔偿程序进行了审查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市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李先生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据此确定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终,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李先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并与他签订了行政赔偿协议。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行政赔偿有哪些途径及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
其意义表现在:1.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体现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从而根本上有利于减少赔偿义务机关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从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
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推进行政赔偿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赔偿工作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法》于2010年正式实施,为行政赔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赔偿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赔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为行政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行政赔偿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了公民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认知和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对行政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为行政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建立行政赔偿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有效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的监督,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可靠的渠道。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行政赔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改进,为行政赔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希望未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能够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
第四章行政赔偿(一)同学们大家好!第四章的内容涉及到具体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此部分我们将学习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例外以及立法例等,请继续努力学习!一、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二、本章重、难点问题辅导(一)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在立法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主体,因为其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工作人员不因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利益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例外,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向其要求赔偿,亦不能向其要求民事赔偿。
2、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义务主体是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义务机关不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它是代表国家履行赔偿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赔偿费用有国家负担。
专项拨款是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国库作为保障的,并非以具体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资产为限。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形成是由于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涉及到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国家对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是全部或者部分,同时也是受害人对哪些事项可以请求国家赔偿、获得救济问题。
(二)我国赔偿法的立法例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采取了综合式,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为概括性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4条分别肯定列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即人身权利五种情形和财产权利四种情形(积极事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是以否定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的三种情形。
(消极事项)(三)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这是法的一般原则。
但在某种情况下尽管有损害存在却没有赔偿的必要,或者给予赔偿会有失公平。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是与职务行为相对应而言的。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行政赔偿
案例:麻旦旦处女卖淫案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 干警王某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某将一家美容美 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 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 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 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 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 《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 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 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 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 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刑事赔偿的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 (一)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 予的赔偿 ; (三)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轻轻行为损害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 (四)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 的行政机关 。
六、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 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者接受国家 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 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国家 侵权的主体。
行政赔偿法
解释
(四)扩大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 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 疗所必需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且 指定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参照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修正案第二十三 条)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工作 历时5年,经过4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台了.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 偿制度,使一批国家赔偿案件得到处理.但存在赔偿程 序较为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刑事赔偿范围 规定不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不到 位……以上种种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 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正案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此为相关部门提供 较长的准备期,便于对修正案的学习,理解和贯彻.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哪些进步
总体来讲,此次修正主要针对原法归责原则过严,赔偿范围 过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合理,赔偿支付难等问题进行了调 整,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适度 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等.总的风格为"中调", 非之前有人所主张的"微调"或者"大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作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论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 """"""""""""""""""""""""""""""""""""""""""""""""""#民主与法制论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许占鲁!韩兆柱"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摘!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本文尝试从新的角度对相关学说进行分类!在评论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要以人权保障理论为前提!以特别牺牲理论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关键词"!!行政补偿#特别牺牲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公平正义原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关于行政补偿的概念!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通行的说法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合法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而由国家对其损失进行补救的一种制度$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或称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对此行政法学家们从理论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一&行政补偿制度法理基础主要学说归类$’开明专制时代"$#恩惠说%强调国家统治权与团体利益的优越性!主张绝对的的国家权力及法律万能与公益至上$认为国家没有向私人提供赔偿的必要与义务!国家侵害个人权利尚给予补偿是国家的恩惠$"!#既得权说$认为人民既得之权利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因公务之必须使人民蒙受损失并予以补偿才能体现公正和维护保障人民之既得权$!’基于公法理论的学说"$#公共负担平等说$来源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公法理论$该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其成本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均分担$合法的公务行为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这不应由受害人个人承担!而应当平等地分配于社会全体成员!其分配方式是国家以全体纳税人缴纳的金钱来补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进而在全体公民和受害者之间重新恢复平衡机制$"!#特别牺牲说$该学说由$>世纪末德国学者奥托’迈耶"C77&L-Y9+#提出$他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很可能牺牲个人利益!因为国家行为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所以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国家从公众中收取的税收支付补偿费用$他同时还指出!任何财产权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对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了这些内在限制!即当这种负担落在某个个别公民头上时!它就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牺牲!就必须进行补偿$ <’基于宪法精神的学说人权保障说$认为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之一!在宪政国家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保障财产权保证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救济(而公民受到国家本身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受到的损失或损害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他主要的学说"$#结果责任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该说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这是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不当得利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公共事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全社会负担$如公共事业需要土地!而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提供土地是不可能的!只能强制公共事业预定用地的所有者作出特别牺牲!这就使社会全体因特定人的牺牲而获得不当得利!根据公平原则!这一不当得利必须退还给特定人!这就是损失补偿的本质$已经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二&总结与思考行政补偿理论和制度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有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在欧洲大陆开明专制时期的既得权理论和恩惠说的出发点是专制和集权!与民主和法治精神相悖!已被理论界所抛弃!其他学说在不同国家或区域有不同的影响力$除上述学说之外!现代较有影响的还有社会职务说&社会保险说&危险责任说等等$$一%评述上述的几种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对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共利益而受到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作了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在列举的上述学说中!恩惠说与既得权说已被时代所淘汰(人权保障说涵盖的范围太广!只要是受到了损失或损害似乎都应给予补偿!而不区分这种损失或损害到底是合法地遭到的还是违法地遭到的!也不区分这种损失是特别损失还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不能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及行政给付之间的区别!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结果责任说%适用范围太窄!针对的是违法无过错致害的行政补偿&原因行为不明确致害的行政补偿和合法行为产生不法结果致害的行政补偿!它往往是在通过行政赔偿和一般的行政补偿无法予以救济的清况下按照福利国家&社会国家的理念而给予的!它们仅仅是行政补偿的一小部分!)$*无法代表所有的行政补偿!因此也就无法对整个的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作出解释(不当得利说使人产生从民法中硬要找出行政法领域的法理!容易引起混淆!其影响范围有限(特别牺牲说与公共负担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是相通的!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如此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所以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如果找法理基础原因似乎更靠近!所以特别牺牲说更具可选择性$$二%总结虽然上述这些理论或学说论证行政补偿应然性的角度不同!但均涵盖了以下几个观点%$’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体系是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对其进行有效保障并且在其受损时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国家的内在本质$财产之所以得与生命&自由同等列为个人重要权利!是因为!财产既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压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财产权不是完全绝对的!应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各国宪政体制和主流理论均认为!私人财产权的行使须有助于公共利益!否则可以由有能力者使用!而财产权的内容则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公民在因公共利益而致其合法权利受损的情况下有获得补偿的请求权$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所要探讨的是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对行政主$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I"!!第一作者"许占鲁"$>($I#!女!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法学学士$!""#年$$月第(卷第$$期许!峰!从计票规则看选举制度的缺陷%&K’!""#"""""""""""""""""""""""""""""""""""""""""""""""""":&.’(’%&’$$数"即使有大部分选民支持#该候选人也可能落选"在美国选举历史上#$(=#年在总统竞选中获胜的海斯#$(((年获胜的哈里森以及!"""年获胜的布什都是在仅有选举人票数比对手多#而选民票数比对手少的情况下的当选"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按照现行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当选"’=(从选票计票方式来看#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是采用绝对多数制#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为基准"这样才代表大部分选民的意志"从选举方式上看#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是间接选举"在其他绝大部分国家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领导人的情况下#我国仍旧以间接方式选举国家主席#没有将民意表达最大化"当然#不能否认选举方式的采用取决于一个国家实际需要与具体条件"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公民民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直接选举范围仅限于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选举"这两方面是不相称的"我们应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直至国家主席的选举#这样才能与文明同步"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情况不同#使各国在选举的具体制度的选择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即使在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相同的国家#仍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仅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程序来看#虽各不相同#但也难以找到进乎完美的体现民主的程序设计"由此看来#民主投票并不能得出唯一的结果#其结果往往取决于民主投票程序的安排以及每次确定候选人的多少"这就是说#民主投票有内在的缺陷"那么#在选举的其他事项方面#如选区的划分%候选人资格限制%选举组织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和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一个社会来说#关键不在于它现在的体制多么不完善#而在于它是否存在一个合理改进的机制#从而使得制度渐进合理#日趋完善"目前我国的选举法经过几次修改#确实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选举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过于原则#有些条款弹性较大#在实践中造成一些人可以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结果影响了选举的公正顺利进行"而且#我国除了一部选举法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建立更完善的选举制度上还有更长的路要走"将来无论是移植先进制度#还是自主创制#我们都必须紧紧围绕民主这个中心"让选举制度真正成为国民治理国家的有效途径"注释’$(’日(森口繁治’选举制度论’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许崇德’宪法’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韩大元’外国宪法’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姚志刚’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政运作’L(’台北!业强出版社#$>>;##’@(韩大元’外国宪法’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雅琴’选举及其相关权利研究’L(’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许崇德’宪法’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胡盛仪#陈小京#田穗生’中外选举制度比较’L(’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责任编辑"正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接第<=页#体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笔者主张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该是以人权保障说为前提#以特别牺牲说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行政补偿制度缘于公用征收#它是在人权观念日渐彰显下的民主立宪国家产生的#其最初起源于自由法治国家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规定"没有人权保障观念%没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规定就不可能产生行政补偿制度"根据宪政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理论和目的#护卫和保证着国民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因此#近代和现代法治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行政补偿制度"所以说人权保障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前提"$特别牺牲之法理系宪法平等原则与财产权保障的具体化理论"&它是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补偿法理基础的通说"它源于德国著名公法学家奥托*迈耶所提出的$公法上损失补偿与均衡补偿&"其本身以自然法公平正义的观念为基础#认为对于特定人所受特别之牺牲应由全体予以分担"按照奥托迈耶的主张#国家行使公权力致使公民受到特别损失时#其损失应由共同经费来承担#即以租税形式分配给全体人民分担"一个人的负担转化为全体的分担#使特别负担者与其他人有了平衡"按照这一理论#行政补偿乃是$调节损失的补偿制度&"作为国家构成的人民#应协助国家的活动#并依能力分担义务"但如果某特定人在公益需要的原则下#由于不可规则于本身的事由而受到特别异常之牺牲时#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应由人民全体来分担其牺牲#以调节个人的损失"因此#$损失补偿制度乃是以调节的技术方式#将私有财产所受的特别牺牲分由全体负担"其目的时在求得国家公益与个人私益的协调#并期待法律生活的安定&"在现代#财产权的绝对性不复存在#在公益目的下#对财产权的合法$侵害&己被允许#但这种合法侵害在性质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某种财产权一般的%概括性的限制#这种限制实际是规定了此种财产权行使的外在限度#因此是一种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人民对此限制有容忍的义务而不得要求补偿)另一种侵害则是对人民财产权$个案%特别&的侵害#这种侵害对人民来说是异常的和非可预见的#因此构成了人民的特殊负担或特殊牺牲"虽然说这种特殊负担或特殊牺牲是为公益所必须#但既然公益为全体人民所享受#却仅有少数人为之牺牲#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理念#理应将这种牺牲分散于全体公民分担#是为行政补偿的确立"四#结语我国作为法治后进国家#一直有强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轻视个人利益的法律文化的传统#因此长期以来对行政补偿制度相当漠视"而我国已决心要建设一个宪政法治国家#这就必须要改变我国漠视个人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必须要尊重国民的权利#培育国民的权利意识"行政补偿制度正是建筑在尊重国民权利的法文化之上的#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培育国民权利意识的一个重要的契机和途径"而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整个行政补偿研究的灵魂#只有了解了我国自身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念#才能在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中有正确的方向#也有益于对整个补偿制度的合理设计和深入讨论"#注释’$(在我国#行政补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不以有无过错作为行政补尝的构成要件#因此结果责任说所针对的违法无过错的行政补偿在我国实则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而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畴"参考文献$!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L(’中国法制出版社#$>>;#;"I;!!!南方博#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L(’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马德怀’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L(’中国法制出版社#$>>;#;!;!’英(洛克#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L(’商务印书馆#$>#;#@!I@<@!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L(’北京大学出版社#!""$#@(#!李惠宗’行政法要义’L(’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张家祥’行政法’L(’三民书局#$>><+第#版,#(;!!责任编辑"文哲!。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小结提升】 小结提升】 •第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 第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 第一 •第二,明晰行政补偿原则。 第二,明晰行政补偿原则。 第二 •第三,扩展行政补偿范围。 第三,扩展行政补偿范围。 第三 •第四,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第四,提高行政补偿标准。 第四 •第五,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第五,简化行政补偿程序。 第五 •第六,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第六,设立行政补偿基金。 第六
(四)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方式 侵害名誉权、
支付误工费, 限制人 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 身自由 平均工资计算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 造成身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 体伤害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倍 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 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劳动能 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 力丧失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倍,并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20 20倍 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该机关、机构、 该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了侵权行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责任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由委托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 的机关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又无继受机关的, 撤销它的机关赔偿 复议加重损害的, 复议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 执行自身职权由自己赔偿,执行交办任 务由交办机关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 执行根据错误的, 执行根据错误的,由申请机关赔偿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 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 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违法性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 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简述行政赔偿的作用简答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作用简答题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赔偿的作用1.弥补受害人的损失2.维护法治秩序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行政赔偿的实施现状与挑战四、提高行政赔偿效率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3.优化赔偿程序4.提高赔偿标准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法治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赔偿的作用进行简要阐述,并分析当前行政赔偿实施的现状与挑战,探讨提高行政赔偿效率的措施。
二、行政赔偿的作用1.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行政赔偿的首要作用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2.维护法治秩序行政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
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体现了国家对法治的尊重和保障,彰显了法治国家的原则。
同时,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形成有效制约,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提高行政质量。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赔偿制度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通过对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现象的发生。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赔偿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时,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行政赔偿使受害人得到心理慰藉,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三、行政赔偿的实施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是赔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机关赔偿压力增大;二是赔偿标准偏低,难以满足受害人实际需求;三是赔偿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影响赔偿效率。
四、提高行政赔偿效率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行政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范围、标准和程序,为行政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的解除与赔偿
行政的解除与赔偿行政解除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终止行政法律关系或解除行政处分的行为。
当行政机关对某个行政行为做出解除决定时,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被解除的一方可能有权获得赔偿。
一、行政解除的情形行政解除有多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行政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例如合同期满、权限变更、行政制度改革等。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行政法律关系并不需要赔偿。
2. 行政处分解除的情形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解除行政处分通常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当被处分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如果行政机关最终确认处分决定存在错误,或者情况变更,行政机关应该解除行政处分,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赔偿。
3. 其他行政行为的解除的情形除了行政法律关系终止和行政处分解除,行政机关可能还会对其他行政行为做出解除决定。
例如,行政机关可能解除某项行政许可或行政奖励。
在这些情况下,解除决定是否需要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行政解除的赔偿规定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解除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处分时,应该补偿被解除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赔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根据被解除方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具体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
当被解除方因行政解除遭受经济损失时,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和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解除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处分后,为了恢复被解除方的原有权益,行政机关可能需要采取一些特定措施。
例如,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撤销某项行政行为、恢复受影响的权利地位等。
3. 其他形式的赔偿除了经济赔偿和恢复原状,行政机关在解除行政法律关系或行政处分时,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赔偿来满足被解除方的合法要求。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承诺提供某项特殊待遇或优惠,或者给予名誉赔偿等。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一、概述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强化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正公平、增强行政责任感的有力保障。
二、行政补偿制度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行为不当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因此补偿应当是“足额补偿”,即补偿应当真实、全面、合理、公正、及时,不能让受损公民感到委屈。
行政补偿制度的着眼点主要是在强化公民权益保护,因此行政补偿制度应该贯彻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无论公民身份、性别、年龄、职业等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应该一致,补偿应当以受损失的程度和实际损失为依据,不应当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影响。
2.足额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全面,以让受损失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被妥善处理为目的。
3.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即在行政补偿中公正、公开。
4.法定原则:行政补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自行决定。
5.责任原则:行政补偿需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引起的损失需要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种类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和实施的情况,可以将行政补偿制度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补偿命令补偿是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命令、指令,造成公民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错误命令的负责人进行追责、赔偿出具直接影响的修理的费用等行政手段来进行补偿。
2. 行政机关责任补偿行政机关责任补偿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单位损失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补偿方式可以是赔偿金、修复工程、道歉等。
3. 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同时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
行政补偿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行政补偿制度的含义及意义模板1行政补偿制度的含义及意义1. 引言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企业等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行为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本文将围绕行政补偿制度的含义及其意义展开探讨。
2. 行政补偿制度的定义2.1 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概念2.2 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3. 行政补偿制度的作用与意义3.1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3.1.1 行政补偿制度与个人权益的关系3.1.2 行政补偿制度在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中的作用3.2 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3.2.1 行政补偿制度的社会稳定作用3.2.2 行政补偿制度的公平性意义3.3 促进行政效能与公信力3.3.1 行政补偿制度的对行政效能的影响3.3.2 行政补偿制度与公信力的关系4. 行政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4.1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对象4.2 行政补偿的计算方式4.3 行政补偿的申请及处理流程5. 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5.1 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5.2 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5.3 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策略6.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行政补偿案例分析7.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7.1 行政法7.2 行政行为7.3 合法权益7.4 社会稳定7.5 公平性7.6 行政效能7.7 公信力8. 结束语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促进行政效能与公信力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补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相信行政补偿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模板2行政补偿制度的涵义与重要性1. 前言行政补偿制度是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对受到不当损害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理的赔偿。
本文将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展开探讨。
2. 行政补偿制度的定义2.1 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概念3. 行政补偿制度的作用与意义3.1 保护个人权益3.1.1 行政补偿制度与个人权益的关系3.1.2 行政补偿制度在维护个人权益中的作用3.2 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3.2.1 行政补偿制度的社会稳定作用3.2.2 行政补偿制度的公平性意义3.3 促进行政效能与公信力3.3.1 行政补偿制度对行政效能的影响3.3.2 行政补偿制度与公信力的关系4. 行政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4.1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对象4.2 行政补偿的计算方式4.3 行政补偿的申请与处理流程5. 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5.1 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5.3 行政补偿制度的改进策略6.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二:行政补偿案例分析7.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7.1 行政法7.2 行政行为7.3 个人权益7.4 社会稳定7.5 公平性7.6 行政效能7.7 公信力8. 结论行政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关系到公民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与行政效能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由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独立承担行政管理任务,管理、运营公益性事业的法人组织。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中,经常面临着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果这些国有资产损失导致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就需要依法进行赔偿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的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损失的概念和类型国有资产的损失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公共服务活动而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有资产的损失类型一般包括财产损失、经济利益损失、环境资源损失等。
1.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主要指国有资产的实物损失,如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的损毁、破坏、丢失等。
2. 经济利益损失经济利益损失是指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失误、渎职等原因,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或失去其他经济利益的现象和后果。
比如,行政事业单位挪用公款、非法招投标、违规处置固定资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等,都属于经济利益损失的范畴。
3. 环境资源损失环境资源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的损失。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请求行政机关赔偿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一)对被侵权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人的证明;(二)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算方法的证明;(三)索赔金额的依据和计算方法的证明。
《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均为国家所有,由事业单位保管、使用、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管理分离的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也不得干预企业经营及其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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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行政 赔偿制 度存在 的 问题 我
实践 证 叫 , 随着 《 家 赔 偿 法 》 国 的施 行 , 政 赔 偿 制 度有 力 行
的保 障 了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的 合法 权 益 , 进 了 行 政 机关 法 促
而受到损害的人 , 有取得赔偿 的权利。”9 2年的《 18 宪法》 申 重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得 到 克 分 地权 利救 济 ,法制 精 神 和要 求 不 能 得
到 亢 分体 现 、
。
我 国 行 政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时 的j 侵 权 现 象 直法 早 已有 之 而 且 时 有 发 生 . 因 法 制 不 健 全 , K一 段 时 间 噩 , 但 很 受 害 人 投诉 无 门 、 申冤 无 据 , 以获 得 有 效 的赔 偿 。行 政 赔 偿 难
上 保 护 和 发 展人 权 。作 为 一 种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政 赔 偿 是 国 家 行
因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的 违 法行 为 而 承 担 的 l 性 法 律 后 台定
果. 它是 一 种 威 慑 . 时 刻 提 醒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I 人 员依 法 行 能 _ 作
政 . 于 预 防 、 制 和 减 少 公 务 侵 权 行 为 , 范 行 政 行 为具 有 对 控 规 积 极 意 义 ( } 政赔 偿 制度 是 经 济 发展 和对 外 开 放 的 法 律 保 障 三 行 现 代 行 政 对 国家 经 济 的介 入 很 深 ,行 政 侵 权 的 I 性 大 可能 量存在 。 实生活中 现 行 政 侵权 给 经 济 主体 造 成 的损 害 如果 不 通 过 有 效 的 手段 以 救济 . 极 大 地 拌 伤 经 济 主体 的 积微 性 . 会 进 而影 响上 常 的 经 济秩 序 。此外 , 政 赔 偿 制度 的 有效 否也 E 行
【 摘 要】 随着行政诉讼 法、 国家赔偿法相继颁布实施 , 国行政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 我 文章肯定 了行政赔偿制度的深远
意义. 并针 对现 存 的 部 分 问题 提 出 了一 些 建议 。
【 关键词 】 行政赔偿制度 ; 国家赔偿 ; 行政诉讼法 【 中图分类号】 2 D9 【 文献标识码 】 A
不懂 得用 国家赔偿法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制度的
归 责 原则 啦一 、 偿 程 序 不合 理 。国家 赔 偿 法 确 定 的行 政 赔 偿 赔
范 围 仍 显 过 窄 ,公 民部 分权 利 不 能 根 据 国家 赔 偿 法 得 到 有 效 的保护 . 不能 适 应 我 国法 治 发 展 的 进 程 。 赔偿 标 准 过低 , 不 远
了这 项 原 则 。虽然 宪法 对 国家 赔偿 做 了原 则 规 定 , 由于 缺 少 但
一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职权 。 动 了我 国 民主 法 制 建设 的进 程 。但 随着 推
社 会 经济 的 发 展和 法 制 的进 步 ,不 足 之 处 也 逐 渐 显 露 。 比 如
醴 . 害 的公 民 、 人法 律 意 识不 强 , 知 道 行 使 自己 的权 利 , 受 法 不
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 最终确立了围家赔偿 制度 , 使得宪
法 中国 家赔 偿 的 原 则 得 以 真正 落 实 。
( ) 利 于 保 障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二 有 法 促 行 政 机 关依 法行 使 职 权
能 弥 补 受 害人 的损 失 。这 些 问题 的存 在 , 导致 受 害 者 不能 依 据
他 组 织 不 知道 有 因 家 赔 偿 法 .当侵 害 被 纠 正 后 不 知 道 可 以 申 请 国家 赔 偿 , 加上 一 些 侵 权 机 关 又 不 告 知 。 使得 一 些 本应 获 得 国家 赔 偿 的 案件 , 入 不到 国家 赔 偿 程 序 中来 。所 以要 加 强 宣 进 传 工 作 , 仪 要 对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J 大 宣传 力度 , 墨 不 法 J u 还
一
【 文章编号 】10 — 1 1 0 60 — 15 0 0 8 15  ̄ 0)6 0 6 — 2
是 要 创 造 良耍 的 投 资 环 境 ,增 加 国 际 贸 易 商 的安 全感 。应 该 ,
、
行 政赔偿 制 度的意 义
( ) 定行 政 赔 偿 法 是 落 实 宪 法的 需 要 一 制
说 ,完善 的行歧赔偿制度是保 证贸易 自由和投资安全的一 个
三、 我国行政 赔偿 制度 应作 如下 几个方 面的 改进
( ) 大 宣传 普 及 工 作 一 加
制度不仅能够 切实保障公 民、法人 和其他组 织已经遭受 的权
利 得 以恢 复 和 补 救 , 能减 少和 防止 侵 权 现 象 的 发 生 , 根 本 且 从
《 国家 赔 偿 法》 宣传 和普 及 还 不 够 。 多 公 民 、 人 和其 的 许 法
部可供具体操作的法律 , 现实中很难 落实宪法 的这项原 则。
18 9 9年第 七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通 过 了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 形成了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19 , 94年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
重要方面 。
我 国 15 9 4年 《 法 》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囤 公 民对 于 任 宪 规 “ 何 违法 失 职 的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向 国家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控
告 或 口头 控 告 的 权 利 。 由于 国 家 机 关 上 作 人 员侵 犯公 民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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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6期 06 ( 第9 总 2期 )
大 众 科 技
DA ZHONG KE J
No 6, 0 6 . 2 0
( muai l N .2 Cu l v y o9 ) te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Nhomakorabea许 产路
( 北京科技 大学文法学院 , 北京 10 8 ) 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