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内容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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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养。

第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专业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职业卫生保护第九条工作场所应当进行职业卫生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条职业卫生评价应当包括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

第十二条工人从事易产生职业病的作业需要经过健康检查,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三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预防职业病的机制,完善职业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急救体系,处理职业卫生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事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级管理,设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审核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监护计划。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政策解释检查程序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政策解释检查程序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相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策解释
卫生部门职责
•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 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 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级卫生监督部门 具体职责解释
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工作人员,并纳入健康监护 管理;
2.是否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 理办法》做好作业人员的上岗前、 在岗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结果是否告知本人;
三、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 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 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 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 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 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 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 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 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 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 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 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 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卫健委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

卫健委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

卫健委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一、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规范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提高监督执法效率,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职业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通过实施本方案,期望实现以下目标:1.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卫生分类标准,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2. 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3. 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4. 定期评估执法效果,不断完善和改进方案;5. 建立有效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监督执法原则在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督执法工作的合法性;2. 公正公平原则: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确保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3.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职业卫生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优化执法资源配置;4. 科学有效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执法,确保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分类标准确定根据企业职业卫生风险等级等因素,将企业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执法资源分配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对高风险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频次,提高执法效果;对中风险企业适当调整执法力度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可适当减少执法力度和频次。

同时,要确保执法资源的均衡分配,避免出现执法盲区。

五、执法程序规范为确保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应制定规范的执法程序。

具体包括:1. 申请与受理:企业提出申请,监督部门进行受理并审核;2. 现场调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企业职业卫生状况;3. 分类评估: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估;4. 分类管理: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5. 监督检查: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6. 处罚与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要求;7.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监督执法过程,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监督

要点三
强化信息披露
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的披露,提高公众 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形成全社会 共同关注职业卫生的良好氛围。
THANK YOU.
查处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监督员
具体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制定监督计划,进行现场 检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
见等。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为职业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 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宣传教
育等。
02
监督内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工艺流 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性评价,并按照国 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卫生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
检查结果
经检查发现,某黄金矿山存在违规操 作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加 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
05
监督制度与政策建议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的必要性
保障劳动者健康
职业卫生监督是保障劳动者健 康的重要手段,加强监督可以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提
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
促进经济发展
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督可以促进企 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发 展,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 质量,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03
监督方法与程序
日常监督检查
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时间、人员和任务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现场检查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监督员应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分布 情况等,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内容及处罚标准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关内容及处罚标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3职业卫生档
案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及《用人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劳
动者
防护
3.1职业健康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范》(GBZ188-2007)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落实检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
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障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鉴定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
3
项目
检查内容
处罚依据及标准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3劳动合同订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
请立项的建设项目未落实“在
同时”审批事项的,按照《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等,并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2. 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组织和职责:国家、地方政府设立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检查,审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3. 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检查,检查企业的职业环境是否安全、健康,劳动者是否接触有害物质,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将影响企业的职业卫生评级和信用等级。

4. 处罚和激励措施: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活动等,并公开曝光。

对于积极履行职业卫生责任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他们免受职业病的伤害。

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改进和落实,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健康水平。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3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3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一、监督检查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

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⑼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奖惩制度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____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

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职业卫生法规中的职业卫生处罚项摘录

职业卫生法规中的职业卫生处罚项摘录

法律法规中的职业卫生处罚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定

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定

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定1.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谁负责?答:(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病防治规划由谁制定?答: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哪些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答:(1)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2)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3)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4)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国家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持何态度?答: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哪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是什么?答:(1)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

6.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答: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一项关于保护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和措施等方面详细讨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为执法机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监管要求,确保相关监管工作的规范实施。

二、监督管理机制1.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是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2.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各类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信息化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提倡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便利化。

信息化管理包括对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责任和措施1. 用人单位责任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方案,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还须对职业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保证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162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申报、未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承诺延期完成并开工建设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申报、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足50%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改正,承诺职业病防护设施延期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已上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进行施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诺延期上报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进行施工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5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已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 17《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期未改正制效果评价,未经审查投入使用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承诺延期完成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报审查投入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1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2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3项以上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67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一. 概述为了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保障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来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 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

具体的职责范围包括:1.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跟踪督办;2.国家和地方分别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诊断;3.汇总、分析、研究职业病预防及职业健康维护的技术科学问题;4.审核各种职业卫生技术和控制方式的可行性和现场监测数据。

三.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实施的目的,是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发生,保护和改善职工的健康状况。

主要包括以下责任: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组织实施职业卫生保护措施和预防职业病工作计划;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标准,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产生;3.在用人单位中,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并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四.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状况,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卫生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保障了职工健康安全的监督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检查;2.对职业卫生控制和保护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3.对职业卫生检测设备和检测机构进行监察;4.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卫生培训进行跟踪检查;5.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的调查处罚。

五. 处罚措施针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为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1.责令改正;2.罚款;3.限期开展整改;4.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5.曝光遮掩恶劣行为.六. 结语本文介绍的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的管理是保障用人单位职工身心健康的保障工作。

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监督

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Part Two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规 定》
《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防治八条 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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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防护设施不完善等
处理结果: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处 理决定和整改要求
案例背景:某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职业卫生问题,如粉尘、噪音等对员工身体健康 的影响。
问题分析:该行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健康状况堪忧,生产效率下降。
应对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耳塞等,改善生产环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 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Part Three
职业卫生法规和 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与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与 职业病诊断治疗
现场调查:对工作场所进行实地考 察,了解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 素等情况。
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职业病防 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检 查。
劳动者权益保护 意识不强:部分 劳动者对自身健 康权益保护意识 不强,缺乏对职 业卫生监督工作 的认识和参与。
信息化:利用 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提
高监督效率
国际化:参与 国际标准制定, 加强国际合作
与交流
多元化:拓展 监督领域,覆 盖更多行业和
职业
规范化:完善 法律法规,加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执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的领导,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应的人员、经费、设备和场所,应有足够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第八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三)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是保护职业健康和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管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

(四)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第十三条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的内容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环境的评价、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等。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应由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应按照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 款 卫生标准 30%以上 50%以下的
严重违法 行为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 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 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 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 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6-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元以上 5 千万元以下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用的;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 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四)未按照规定对
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
2
管理措施的
行为 任意 3-5 项的
严重违法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行为 全部 6 项的
-3-
轻微违法 行为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超过规定时间 1 个 月以内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
一般违法 行为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在处罚决 定作出前未整改到位,且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且监测系 统不能正常监测,在处罚决定 作出前未整改到位,且已造成 危害后果的

职业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监督
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 康检查,配合职业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
依法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并按照规 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者所在单位报告。
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报告是法定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 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确诊情况。
健康监护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 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健康 异常。
信息公示
公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 健康影响信息,提高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的知情权和重视程度。
04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信息。
职业卫生监督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职业卫生监督概述 •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 • 监督实践与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职业卫生监督概述
定义与职责
定义
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 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指导、协调、处罚等工作的总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01
识别和评估工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物质、
噪声、辐射、高温等。
健康影响
02
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中毒、尘肺病、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一、背景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方案。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内容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执法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监督执法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监测和控制等方面。

3.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监督执法对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包括职业病防治设施、职业病防治设备、职业病防治用品等方面。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执法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包括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频次等方面。

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程序1.现场检查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对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了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实施情况,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等方面。

2.取证调查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相关资料进行取证调查。

3.听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进行听证,了解相关情况。

4.处罚对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企业,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实施1.加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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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应急预案及演练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注:当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视同开展了检测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未落实“在同时”审批事项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
3.3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劳动者防护
3.1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检查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3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相关资料;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职业病诊断、治疗及鉴定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5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12项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工作场依据及标准
1.职业卫生管理
1.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劳动者不足100人的,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工作场所管理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基本布局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4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维护保养
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暑降温、防辐射等设施和事故通风装置)配备齐全。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2011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正在实施或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未开展现状评价的,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2职业卫生“三同时”和现状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的有关要求,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2011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正在实施或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6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由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应急管理
4.1工作场所应急、报警设施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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