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_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_汪红飞(1)
汪海燕刑诉
刑事诉讼法汪海燕总则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主体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二、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2、基本职能A、审判职能:法院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2、二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力)3、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注意:1)权力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三机关分别行使;3)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某个法院的集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独立行使职权与党、人大的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8条)1.立案监督。
空白刑法规范类型及适用效力分析
空白刑法规范类型及适用效力分析作者:李小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很多条文采用空白规范的形式,使得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全部或者部分的参见其它法律法规,即将刑法条文的部分委任于其它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理解补充渊源变更是否引起刑法条文随之变更,相应的刑法的溯及力是否也随之变化,应以补充渊源的视角具体分析。
关键词空白刑法规范溯及力补充渊源行政犯作者简介:李小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67-02空白罪状,亦称“参见罪状”,“是指在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
豍在此种罪状中,刑法只规定中的假定和法律结果,而指示则需要全部或者部分的参见其它法律法规,也就是仅通过分则的法律条文不能确定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必须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形成一个完备的构成要件体系。
空白刑法规范因为理论性不强、涉案不多,所以一般在我国刑法界及刑法实践中较少被人提及。
一、空白刑法规范的类型空白刑法规范规范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比比皆是,刑法412个罪名中多达100个以上的空白刑法规范,其中构成空白的类型又分为空白犯罪主体、空白犯罪对象以及空白犯罪行为,需要通过参见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构要要件中的空白。
1.空白主体规范,第201条,其中对于偷税罪的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条文中都未明确,此类专业术语非一般人能了解,是需要参见税法来确定的。
2.空白对象规范,这些规范在条文中对于犯罪客体方面要件的犯罪对象未加以叙述,需要通过刑法条文之外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空白行为规范,此种类在分则中是最多的,即需要通过参见其他法律、法规制度来确定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即空白行为罪状。
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
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导读:本文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空白刑法,是相对完备刑法而言的。
后者是指刑法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均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
空白刑法,则是指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法定刑,而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诸其他法律或命令之情况。
刑法条文中“违反××法规”的表述,即为空白刑法的表现。
在空白刑法中,所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由于对犯罪构成起着补充说明的作用,因而称为补充规范。
(蔡墩铭:刑法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3.P11.)如刑法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对于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变更,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溯及力问题,外国刑法理论众说纷纭,而我国大陆学界鲜有研究。
但随着空白构成的立法方法之广泛使用,行政刑法的增多,上述问题已日益为审判实务所面对。
如拾获并冒用他人的银行借记卡提取他人存款的,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此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1999年新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借记卡已从信用卡中分离出去,此行为只构成诈骗罪。
该行为在旧的管理办法实行期间实施而现在审理,由于后者的处罚明显轻于前者,这时是否承认上述管理办法的变更是刑法的变更,是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就成了审判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注: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三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595-601)本文拟从补充规范的地位,补充规范变更的性质以及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三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补充规范的地位要探讨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之变更,首先必须明晰补充规范的地位,即补充规范是否刑法的渊源。
在外国刑法学界,这个问题向来是备受争议的。
争论的焦点在于承认补充规范的渊源性,是否与罪刑法定中的法律专属性原则相冲突。
根据法律专属性原则,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规范必须是由立法机关创制的成文法,即法律。
双重评价禁止与充分评价原则剖析(一)
双重评价禁止与充分评价原则剖析(一)关于刑法中牵连犯处断的思考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此早有定论,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此却仍然莫衷一是。
因此,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反思,无论是对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对实际司法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观点之比较何谓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①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都肯定牵连犯理论,但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总则部分并未涉及这一问题,因此,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无论在以后的单行刑法还是理论上,一直难以有统一的尺度。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摘要】空白罪状是罪状的下位概念,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之中。
其最根本特征在于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全部或者部分的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确定。
空白罪状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能够起到严密刑事法网、保持刑法典的稳定性等功能。
然而,空白罪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势必带来扩罪的可能性,似乎违背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
在实践中,面对我国刑法分则中众多的空白罪状条文,司法人员如何准确的予以识别和把握,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
因此,对空白罪状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空白罪状;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一、空白罪状的立法现状空白罪状,是罪状的下属概念,是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性罪刑式条文中对行为要件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或者制度才能确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表述。
其最根本特征在于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需要全部或者部分的参照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确定。
结合我国1997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的规定,我们认为属于空白罪状的罪名如下所列: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属于空白罪状的罪名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等十一个罪名。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属于空白罪状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二十一个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包括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强迫职工劳动罪这两个空白罪状的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中包含的空白罪状的罪名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二十五个罪名。
贪污贿赂罪这一章中空白罪状的罪名为对单位行贿罪等五个罪名。
渎职罪这一章中空白罪状的罪名包括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七个罪名。
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包括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等五个空白罪状的罪名。
根据空白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立法现状,我们可以发现:(一)有关空白罪状的法律条文繁多,其参照依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条文,经初步统计大约占刑法总条文数的七分之一。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Ә«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研究特约主持人: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ꎬ博士生导师)主持人语: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ꎬ加强经济法治保障工作ꎬ2023年12月29日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ꎮ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和贿赂犯罪ꎮ为了准确理解并妥当适用本次修正案的修改条款㊁保障修法效果ꎬ本期专题的三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ꎮ«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一文采用解释论的研究范式ꎬ对背信犯罪的法益㊁主体㊁行为类型和结果展开了教义学分析ꎮ«犯罪预防㊁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一文以民营企业内部犯罪为契机ꎬ系统梳理并厘清了当前有关犯罪追诉权配置的研究及其不足ꎬ深入探讨了犯罪追诉权的合理配置问题ꎮ«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一文基于行贿犯罪的修改情况ꎬ立足于治罪和治理的双层维度进行体系性分析ꎬ提出了关于完善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的两项举措ꎮ三篇论文的论证主题及论证角度各有不同ꎬ但都是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了分析与反思ꎬ并提出了独到见解ꎬ相信能对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㊁司法实务的妥当适用有所裨益ꎮ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柏浪涛∗内容摘要: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信任ꎬ其中 信任 法益居于从属地位ꎮ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ꎬ这里的 事务 应具有财产性和 他人性 ꎬ 利他性 不等于 他人性 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 干自己的事ꎬ使单位受损 ꎬ因此不是背信犯罪ꎮ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ꎬ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ꎮ德国将背信罪分为 滥用权限型 与 违背信任型 ꎬ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ꎮ然而ꎬ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ꎬ而非包含关系ꎬ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ꎮ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ꎬ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ꎬ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ꎮ传统观点认为ꎬ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ꎬ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ꎬ这种看法过于绝对ꎮ盗窃罪㊁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ꎮ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ꎬ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ꎮ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ꎻ背信罪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图分类号:D924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4)02 ̄0042 ̄19DOI:10.19563/j.cnki.sdfx.2024.02.00424 ㊀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公共危险防控背景下的监督过失理论研究 (项目编号:20BFX071)的阶段性成果ꎮ«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了民营企业领域的背信犯罪ꎬ亦即«刑法»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㊁第169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等ꎮ除此之外ꎬ«刑法»还设有第169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㊁第185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㊁第186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具体的背信犯罪ꎮ但由于我国刑法未设置一般性背信罪ꎬ因此关于背信犯罪的研究也相对不足ꎮ虽然目前理论上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民企犯罪存在着许多质疑意见ꎬ①然而ꎬ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背信犯罪处罚范围的扩充ꎬ实务中关于背信犯罪的适用问题必然频生ꎮ为此ꎬ需要研究这些背信犯罪的共性问题ꎮ本文采取解释论而非立法论的研究范式ꎬ尝试体系性研究该类犯罪在解释㊁适用领域的基本问题ꎮ一、保护法益的界定与意义背信罪是域外刑法的典型罪名ꎮ«德国刑法典»第26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滥用依据法律㊁官方委托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处分他人财产或者使他人承担义务的权限ꎬ或者违反依据法律㊁官方委托㊁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信任关系所承担的照管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ꎬ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ꎬ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ꎮ «日本刑法典»第247条规定: 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ꎬ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ꎬ或者出于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ꎬ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ꎬ从而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ꎮ 基于此ꎬ背信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总结如下:(1)客观构成要件ꎮ①行为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②行为是背信行为ꎮ③结果是财产损失ꎮ(2)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ꎮ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ꎻ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ꎬ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ꎮ②因此ꎬ要妥当解释背信犯罪的构成要件ꎬ必须厘清其保护法益ꎮ(一)财产法益的问题我国学者认为ꎬ财产法益不应是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ꎬ因为若将背信罪视为财产犯罪ꎬ则会导致背信罪与盗窃罪㊁侵占罪难以区分ꎮ③然而ꎬ在确定一个罪名的保护法益时ꎬ 罪名之间难以区分 不应成为考虑的主要理由ꎮ例如ꎬ盗窃罪与侵占罪在许多案件中难以区分ꎬ但不能因此影响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属性ꎮ罪名之间的区分问题可以通过解释构成要件及研究罪数理论加以解决ꎮ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ꎬ背信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ꎮ④这种观点要贯彻到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ꎬ可能面临一些条文规定上的 障碍 ꎮ具体而言ꎬ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ꎬ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ꎬ刑法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要件ꎬ但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ꎬ刑法没有规定财产损失的要件ꎬ而是规定了 情节严重 的要件ꎮ是否可以认为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本文认为ꎬ该罪的保护法益仍然是财产ꎮ侵害财产法益的样态有两种ꎬ一是实害结果ꎬ亦即实际财产损失ꎻ二是危险ꎬ行为若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ꎬ那么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法益ꎮ例如ꎬ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给单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ꎬ仅要求挪用行为导致单位对资金失去控制ꎬ给单位资金制造了危险ꎮ即使如此ꎬ挪用资金罪仍属于财产犯罪ꎬ保护的法益是财产ꎮ同理ꎬ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ꎬ关于 情节严重 ꎬ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情形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ꎬ或者多次擅自运用客3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罗翔:«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ꎬ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ꎬ第174页ꎻ刘艳红:«轻罪时代刑事立法泛刑化与重刑化之理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ꎬ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ꎬ第13页ꎮ㊀㊀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3版)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ꎬ第348页ꎮ㊀㊀③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1页ꎮ㊀㊀④Vgl.RudolfRengierꎬStrafrechtBesondererTeilI:Vermögensdelikteꎬ23.Aufl.ꎬ2021ꎬɦ18Rn.1ꎻ[日]西田典之㊁桥爪隆:«日本刑法各论»(第七版)ꎬ王昭武㊁刘明祥译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298页ꎮ户资金ꎮ这些情形虽然未必给客户造成实际财产损失ꎬ但是必然给客户资金制造了危险ꎬ因此仍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法益ꎮ(二) 信任 作为法益的问题德国多数观点认为ꎬ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不是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ꎬ因为一方面ꎬ 信任 是具有模糊性的概念ꎬ 背叛 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ꎻ另一方面ꎬ背信罪的违法性根据是行为违反了特定义务ꎬ而不是行为不符合社会交往中的期待ꎮ①然而ꎬ第一ꎬ背信罪中的 信任 与民法上的 诚实信用 含义相同ꎬ与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 背叛 有所不同ꎮ第二ꎬ背信行为违反的是忠实义务ꎮ 受人之托ꎬ忠人之事 是社会交往中一种期待ꎮ 义务 与 期待 不是对立关系ꎮ不过ꎬ 信任 这一概念的确具有模糊性ꎬ因此需要清晰界定其内涵与功能ꎮ本文认为ꎬ财产法益是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ꎬ 信任 是背信犯罪的手段型法益ꎮ许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目的型法益和手段型法益ꎮ例如ꎬ抢劫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人身法益ꎮ这里的人身法益并不是身体健康或生命ꎬ因为成立抢劫罪并不要求实施暴力ꎬ暴力手段只是常见手段ꎬ不是必需手段ꎮ确定抢劫罪的保护法益ꎬ应以成立抢劫罪的最低条件为准ꎮ在昏醉型抢劫罪中ꎬ抢劫行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ꎬ侵犯的是意思活动自由ꎮ因此ꎬ抢劫罪的人身法益应是意思活动自由ꎮ②而身体健康只是可能侵害的法益ꎬ不是必须侵害的法益ꎮ同理ꎬ在背信犯罪中ꎬ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信任ꎬ行为人通过违背信任而侵犯财产ꎮ目的型法益决定一个罪名的性质ꎬ例如ꎬ由于抢劫罪㊁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所以这些犯罪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犯罪ꎮ但是ꎬ无法由此认为ꎬ手段型法益可有可无ꎮ手段型法益的功能有两种:第一项功能是为违法程度的加重提供根据ꎮ例如ꎬ之所以暴力型抢劫罪比盗窃罪的法定刑重ꎬ是因为前者在侵犯财产法益之外ꎬ还侵犯了身体健康法益ꎮ又如ꎬ在法定最高刑方面ꎬ贪污罪之所以高于盗窃罪㊁侵占罪㊁诈骗罪ꎬ主要是因为贪污罪的保护法益除了财产法益ꎬ还包括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ꎮ国家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ꎬ授权其占有㊁管理公共财产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占有㊁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实施贪污ꎬ损害了国家对其的信任ꎮ传统观点认为ꎬ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ꎮ③实际上ꎬ这里的 廉洁性 是指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ꎮ手段型法益的第二项功能是为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提供根据ꎮ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和罪刑均衡要求ꎬ关于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ꎬ刑法没有设置一个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罪 ꎬ而是设置若干具体罪名ꎮ这些罪名需要类型化ꎬ需要与其他罪名相区分ꎮ这种类型化㊁个别化功能的实现ꎬ显然不能仅依靠财产法益ꎬ而需要借助手段型法益ꎮ例如ꎬ甲将乙灌醉ꎬ然后拿走乙的财物ꎮ又如ꎬ丙趁丁自己喝醉ꎬ拿走丁的财物ꎮ甲和丙均侵犯了他人财产ꎬ之所以甲构成抢劫罪ꎬ丙构成盗窃罪ꎬ是因为甲的手段侵犯了乙的意思活动自由ꎬ而丙的手段没有侵犯丁的意思活动自由ꎮ可能有人认为ꎬ成立盗窃罪要求违背被害人意愿ꎬ丙的手段违背了丁的意愿ꎬ所以也侵犯了丁的意思活动自由ꎮ然而ꎬ违背丁的意愿与侵犯丁的意思活动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ꎮ例如ꎬ张某决定与王某结婚ꎬ该决定违背了张某父母的意愿ꎬ但不能由此认为张某侵犯了父母的意思活动自由ꎮ 意思活动自由 这一法益具体到诈骗罪和背信罪ꎬ就是处分自由ꎮ诈骗罪与背信罪具有亲缘性ꎬ二者均是财产犯罪ꎬ区分在于ꎬ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外部关系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处分自由ꎬ背信罪的行为人利用内部关系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处分自由ꎮ具体而言ꎬ诈骗罪的行为人通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侵犯被害4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Vgl.Schünemannꎬin:LeipzigerKommentarStGBꎬBand9ꎬ12.Aufl.ꎬ2012ꎬɦ266Rn.23ꎻKindhäuserꎬHovenꎬin:NomosKommentarStGBꎬBand3ꎬ6.Aufl.ꎬ2023ꎬɦ266Rn.1f.㊀㊀②参见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237页ꎮ㊀㊀③参见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ꎬ第502页ꎮ人的处分自由ꎬ背信罪的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赋予的信任侵犯被害人的处分自由ꎮ亦即ꎬ被害人基于信任委托行为人管理财产ꎬ行为人滥用权限而处分财产ꎬ侵犯了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ꎮ漠视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ꎬ形塑了背信罪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ꎮ①因此可以认为ꎬ被害人的信任及对财产的处分自由是背信罪的手段型保护法益ꎮ不过ꎬ需要指出的是ꎬ手段型保护法益不具有独立地位ꎬ而处于从属地位ꎮ换言之ꎬ如果行为未侵害目的型法益ꎬ仅侵害手段型保护法益ꎬ那么ꎬ手段型保护法益不能成为该罪名的保护法益ꎮ例如ꎬ商家宣称降价销售商品ꎮ顾客因为看中降价销售而购买了该商品ꎮ实际上商家是按照原价出售商品并没有降价ꎮ顾客支付的货款与获得的商品价值相当ꎬ整体上顾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ꎮ②形式的个别财产说认为ꎬ顾客存在财产损失ꎮ③实际上ꎬ顾客受到侵害的是处分财产的自由ꎬ亦即 因受骗而购买商品 ꎬ顾客的财产法益未受到侵害ꎬ单纯的处分自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ꎮ④同理ꎬ单纯的处分自由也不能成为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ꎮ虽然行为人违背信任ꎬ侵犯委托人的处分自由ꎬ但是ꎬ若未给委托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危险ꎬ则不构成背信罪ꎮ最后ꎬ从现实角度考虑ꎬ信任关系也应成为背信犯罪的从属性保护法益ꎮ这是因为ꎬ在商品经济时代ꎬ基于信任委托关系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ꎮ若不保护这种信任关系ꎬ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ꎮ正因如此ꎬ背信罪在德国经济刑法中处于关键地位ꎮ⑤(三) 经济秩序 法益的地位由于我国的背信犯罪大多规定在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中ꎬ因此传统观点认为ꎬ背信犯罪的保护客体是复杂客体ꎬ包括经济秩序ꎬ亦即公司㊁企业的管理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等ꎬ⑥并将经济秩序排在首位ꎮ⑦也有观点认为ꎬ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只有经济秩序ꎮ⑧然而ꎬ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探讨ꎮ经济秩序可以视为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ꎬ但不能是首要法益或唯一法益ꎮ经济秩序法益属于超个人法益ꎬ超个人法益的基础是个人法益ꎮ⑨因此ꎬ经济秩序法益不具有独立性而具有从属性ꎮ背信行为侵犯经济秩序法益是侵犯委托人财产法益的附随效果ꎮ如果背信行为侵犯了经济秩序法益ꎬ但未侵害委托人的财产法益ꎬ则不构成背信犯罪ꎮ例如ꎬ某上市公司的董事滥用职权ꎬ实施背信行为ꎬ扰乱了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ꎬ但是未给该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ꎮ该董事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因此ꎬ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以后ꎬ我国学者认为ꎬ立法者忽视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部的背信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存在差异性ꎬ具体而言ꎬ针对国企的背信行为而言ꎬ导致了国企所承载国家财富增值义务与社会责任的不能有效履行ꎬ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ꎬ而民企的背信行为主要侵害的是民企的财产利益与企业家的私有财产ꎬ基于此ꎬ应当将侵犯民企产权的背信行为ꎬ放置于 侵犯财产罪 中ꎮ⑩这一5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德]约翰内斯 韦塞尔斯㊁托马斯 希伦坎普㊁扬 舒尔:«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ꎬ赵冠男译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695-696页ꎻAndreasRansiekꎬRisikoꎬPflichtwidrigkeitundVermögensnachteilbeiderUntreueꎬZStW116(2004)ꎬ647ff.㊀㊀②Vgl.BGHGA1978ꎬ332(333).㊀㊀③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ꎬ冯军译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ꎬ第288页ꎮ㊀㊀④Vgl.BGHSt51ꎬ10(15).㊀㊀⑤参见谢焱:«背信罪的法益研究»ꎬ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ꎬ第42页ꎮ㊀㊀⑥参见张本勇:«掏空上市公司将受刑罚处罚»ꎬ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3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35页ꎻ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ꎬ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ꎬ第101页ꎮ㊀㊀⑦参见顾肖荣:«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类犯罪及其立法完善»ꎬ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ꎬ第97页ꎮ㊀㊀⑧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1页ꎮ㊀㊀⑨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增订本)ꎬ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ꎬ第286页ꎮ㊀㊀⑩参见黄明儒:«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多重意蕴 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ꎬ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ꎬ第37页ꎮ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ꎬ但也容易导致立法的 碎片化 ꎮ其实只要在解释论上明确经济秩序法益与财产法益之间的关系ꎬ即便未改变罪名的具体位置ꎬ也并不影响问题的解决ꎮ二㊁ 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限缩解释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中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ꎮ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的主体是公司㊁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ꎮ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公司㊁企业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ꎮ不过ꎬ并非所有的上述人员均能构成背信犯罪ꎬ对此需要进行限缩解释ꎮ背信犯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ꎬ亦即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因此ꎬ背信犯罪是身份犯ꎬ也可谓义务犯ꎬ行为人负有 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义务(第一项义务)ꎬ德国刑法学将该义务称为财产照管义务ꎬ在此基础上ꎬ行为人还负有忠实义务(第二项义务)ꎬ亦即忠实地为他人处理事务ꎬ这是对行为人处理事务的表现及效果所提的要求ꎮ背信罪又称为背任罪ꎬ其中 背任 即违背任务ꎬ侧重于强调行为人违反了第一项义务ꎬ因为第一项义务 为他人处理事务 属于一项任务ꎮ而 背信 则意味着违背信任ꎬ侧重于强调行为人违反了第二项义务ꎬ亦即 忠实地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义务ꎮ在语法上ꎬ第二项义务(忠实)与第一项义务(处理事务)类似于副词与动词的关系ꎮ在构成要件上ꎬ第一项义务关系到行为主体的身份(事务处理者)ꎬ第二项义务关系到构成要件行为(背信行为)ꎮ以下主要分析第一项义务及主体身份的问题ꎮ(一)事务的 财产性 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事务的范围有限定说与无限定说之争ꎮ其中限定说认为ꎬ事务应限于财产性事务ꎮ无限定说则认为ꎬ事务不限于财产性事务ꎮ①例如ꎬ甲委托保姆乙照管婴儿ꎬ乙虐待婴儿ꎬ致其轻伤ꎮ甲为了救治婴儿ꎬ花费了5万元ꎮ无限定说认为ꎬ乙除了构成人身犯罪外还构成背信罪ꎮ限定说则认为乙不构成背信罪ꎮ我国学者认为ꎬ事务不限于财产性事务ꎬ还包括服务性事务ꎬ只要是经营性事务即可ꎮ②然而ꎬ这种观点值得推敲ꎮ一方面ꎬ由于背信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财产法益ꎬ背信犯罪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犯罪ꎬ因此ꎬ为他人处理的事务应限于财产性事务ꎮ例如ꎬ甲是乙的家庭医生ꎬ在为乙治病时ꎬ故意不进行妥当治疗ꎬ导致乙病情恶化ꎬ乙为此花费巨额医疗费ꎮ按照无限定说ꎬ甲的医疗服务属于经营活动及服务性事务ꎬ因此甲构成背信罪ꎮ然而ꎬ这种观点不符合背信罪的财产犯罪属性ꎮ甲的诊断事务本身是一种技术劳动ꎬ不是财产性事务ꎬ因此ꎬ即使甲违背信任ꎬ给乙造成财产损失ꎬ也不构成背信罪ꎮ另一方面ꎬ 财产性事务 这一概念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管理或占有财产ꎬ只要求该事务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即可ꎮ例如ꎬ某国有公司业务经理甲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ꎬ使本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ꎮ即使甲没有现实占有本公司的财产ꎬ也构成背信犯罪亦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ꎮ由此可见ꎬ背信犯罪虽然是财产犯罪ꎬ但是与有些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有所不同ꎮ后者需要遵守 素材同一性 原理ꎬ亦即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就是被害人损失的财产ꎬ例如ꎬ甲盗窃乙的手机ꎬ甲取得的手机就是乙失去的手机ꎮ而背信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占有委托人的财产ꎬ所以不需要遵守 素材同一性 原理ꎮ此外ꎬ财产性事务与服务性事务不是对立排斥关系ꎬ某项服务性事务中若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ꎬ也同时属于财产性事务ꎮ例如ꎬ甲公司委托乙财务公司负责记账ꎬ乙公司的记账服务既属于服务性事务ꎬ也属于财产性事务ꎮ实务中ꎬ许多事务既具有财产性特征ꎬ也具有非财产性特征ꎬ属于混合形态ꎮ例如ꎬ甲篮球俱乐部与乙公司签订商业赛事协议ꎬ约定甲俱乐部的明星队员丙必须参加比赛ꎮ在比赛时ꎬ丙故意拒绝参加比赛ꎬ由6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第5版)ꎬ黎宏㊁邓毅丞译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360页ꎮ㊀㊀②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5页ꎮ此导致甲俱乐部向乙公司赔偿巨额损失ꎮ由于该赛事属于商业赛事ꎬ蕴含商业利益ꎬ因此ꎬ丙的参赛活动既具有体育竞技的性质ꎬ也具有商业利益的性质ꎮ那么ꎬ丙的行为是否构成背信犯罪?对此ꎬ需要根据行为人所负的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来判断ꎮ直接义务若属于财产性事务ꎬ则事务整体属于财产性事务ꎮ队员丙的直接义务是参加体育竞技比赛ꎬ在此基础上ꎬ间接义务是为甲俱乐部赚钱ꎮ该直接义务 参加体育比赛 不属于财产性事务ꎬ因此ꎬ纵然丙的参赛活动蕴含商业利益ꎬ但是丙仍不构成背信罪ꎮ(二)事务的 他人性 问题背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为 他人 处理事务ꎬ而不是为自己处理事务ꎮ这里的 他人 既包括自然人ꎬ也包括法人ꎮ不过ꎬ在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中ꎬ这里的 他人 主要指公司㊁企业ꎮ«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中的 公司㊁企业 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㊁企业ꎮ由此需要细致研究诸多问题ꎮ1. 利他性 不等于 他人性 为他人处理事务ꎬ要求事务具有他人性ꎬ有些事务具有利他性ꎬ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事务具有他人性ꎮ亦即ꎬ 这件事是谁的事 与 这件事有利于谁 是两个不同的问题ꎮ第一ꎬ双务合同问题ꎮ例如ꎬ甲上市公司向乙上市公司购买建筑材料ꎬ甲公司支付了货款ꎬ乙公司的经理赵某负责发货ꎬ因未能勒索到贿赂ꎬ故意不发货ꎬ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施工ꎬ因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ꎮ赵某的事务是发货ꎬ该事务是乙公司的事务ꎮ赵某不发货的行为未给乙公司造成损失ꎬ所以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可能有人认为ꎬ赵某的事务也属于为了甲公司的事务ꎬ赵某给甲公司造成损失ꎬ因此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然而ꎬ背信犯罪所要求的 为他人处理事务 ꎬ是指该事务属于他人的事务ꎮ赵某负责的发货事务ꎬ虽然关系到甲公司的利益ꎬ在口语表达上也可称为 为了甲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 ꎬ但是该发货事务不属于甲公司的事务ꎮ申言之ꎬ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ꎬ甲公司与赵某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ꎬ不是委托代理关系ꎮ第二ꎬ恶意透支问题ꎮ例如ꎬ甲在网上购物时ꎬ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ꎬ使发卡银行向商家支付货款ꎬ但发卡银行无法成功向甲实现债权ꎮ发卡银行基于信任向甲发行信用卡ꎬ甲违背了信任ꎬ也给发卡银行造成了财产损失ꎬ但是不构成背信犯罪ꎬ因为甲并没有职责为发卡银行处理财产性事务ꎮ德国刑法理论认为ꎬ甲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ꎬ而为了弥补处罚漏洞ꎬ在背信罪之后增设了 滥用信用卡罪 («德国刑法典»第266条b)予以规制此类行为ꎮ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属性问题我国学者认为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属于背信犯罪ꎬ与一般的背信罪的区别仅在于ꎬ前者有利己特征ꎬ后者有损人特征ꎮ①然而ꎬ 损人 与 利己 并非对立排斥关系ꎬ有些背信罪的情形中ꎬ行为人既损人又利己ꎬ所以ꎬ 损人 与 利己 无法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一般的背信罪的区别ꎮ本文认为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属于背信犯罪ꎬ这是因为ꎬ背信犯罪要求行为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人从事的是自己的经营活动ꎬ特殊性仅在于该经营活动与自己的任职单位的经营活动属于同类活动ꎮ该罪的行为特征是 干自己的事ꎬ让任职单位倒霉 ꎬ而背信犯罪的行为特征是 干任职单位委托的事ꎬ让任职单位倒霉 ꎮ背信罪的行为人违反了对任职单位的忠实义务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人违反了对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义务ꎮ虽然竞业禁止义务也属于广义的忠实义务ꎬ但是ꎬ违反忠实义务只是成立背信罪的必要条件ꎬ而非充分条件ꎮ基于这种事务属性的标准ꎬ可以清晰界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作为背信犯罪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ꎮ7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陈洪兵㊁安文录:«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ꎬ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ꎬ第79页ꎮ。
试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范围
罪。修改不仅解决 了司法实践 当 中长期 以来存在的犯罪主体范 围过 窄而难以应
对 适 用 的难 题 , 且 也 比较 合 理 地 解 决 了 而
具 或 方 法 作 用 于一 定 的 劳 动 对 象 使 之 满
足人类 的某种需 要的活动就足够 了。对
见, 以期 对 实 践 有 所裨 益 。
“ 情节特别严重 的” 犯罪的法定刑上 限从 七年提高到 了十五年 。四是为第二款犯
罪 规 定 了 新 罪 名 即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的生产 、 作业 活动, 也不要求 是经过批准 的合 法的“ 生产 、 作业 ” 活动, 只要是在社
于 建 筑 领 域 来 说 , 设 T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建
长 期 以来 存 在 的 对 负 有 一 定 职 责 的管 理 人 员 犯 本 罪 处 罚 过 轻 的 弊 端 , 减 少 重 为
重 点是 施一 现场 , I 主要 责任单位 是施工
单 位 , 建 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察 、 计 、 程 监 理 单 位 但 勘 设 T
从 而 适合 或 满足 人类 的某 种需 要 的活
动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是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造成严重 后果 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强令他
人 违 章 冒险 作 业 ,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情 形 ; 造 ■是 提 高 了第 二 款 犯 罪 即管 理 者 犯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法 定 刑 , 一 般 情 节 的 犯 罪 将 的法定 刑上 限从 三年 提 高到 了五 年, 将
大责任事故 的发生提供了保障。
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
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作者:陈兵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02期摘要:空白罪状的适用是以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范判断为基础。
前置性规范中“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包括操作纪律、习惯等非规范性形式;立足于空白罪状双重违法性的结构,依据缓和的违法性理论,前置性规范必须有违法性要件的明确提示,而不必然有刑事责任条款,对前置性规范适用采取以直接补充为主、二次间接补充为辅的限制原则,对于体系有冲突的应以刑法规范和刑法概念为准,坚持刑法解释的独立性品格;按照刑法的实质解释的原理运用以法益为指导目的的解释方法,法益制约着具体空白刑法条文所参照的前置性规范范围,按照法益同一性规则还可以适用的扩张与限缩解释。
前置性规范的变动适用中,应承认前置性规范的刑法间接渊源地位,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判断基准,前置性规范的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
关键词:空白罪状;前置性规范;国家规定;实质解释;溯及力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2.12一、前置性规范适用解释的现实价值(一)前置性规范的表现样态空白罪状是罪刑式法条描述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部分特征和该犯罪所触及的有关法律法规,罪刑法条为了说明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特征,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1]。
空白罪状具有立法的超前性与前瞻性、包容性与稳定性、简洁性与严密性的功能优势,既可以衔接不同法律之间规制的层次性,避免刑法的肥大与臃肿,也可以保持专业性与大众性之间的理性沟通,加强立法应变能力以保持刑法稳定性。
因此行政刑法、经济刑法立法领域广泛使用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中被借助用于描述、界定某一犯罪行为的非刑法的法律、法规规范称之为前置性规范(补充性规范、参照性规范)。
前置性规范根据空白罪状描述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分为两类,一种方式是前置性规范进行明示性提示,刑法条文中“违反……规定一制度一管理法规”等表述,即为空白刑法的法条表现形式[2]。
空白罪状符合刑法机能二重性
的 。 因此 , 对 国家利 益 的 保护成 为刑 法 的 主 要机 能 之一 。 (2 )从 中世 纪 到近
代 , 随 着 市民社会与政 治 国家的二 元 社会结 构 的建立 , 社会 利益 从 国家
利 益 中分离出来 . 刑 法对 社会 利 益 的 保 护功 能 就 逐 渐体 现 出来了。 (3 )在任
合人 权保障 的 民主 、 法治要 求 。 空 白罪状在 刑 法 已将 罪 刑 关 系 确定之 后 ,
指 示 参 照其 它法 律 法 规 来补充 适 用 , 并 未 违 背 刑 事立 法 权 只 能 由最 高立
法 机 妨 碍 人 权 的 实现 。 在 空 白罪 状 的 司
即只
有当空 白罪状 的刑 法规范 明文 规
定
违 反 “ …
…
规 定 违 ”
“
、
反…
…
法律” 、
违 反 “ …
一 法 规 ” 等时 , 这 种法 规 的 相关 内容 才能 补 充 空 白罪 状的 构成 要
件。 我 国 《刑 法 》第9 6 条对上 述 规 定 、 法律 等都 作 出了具体的规 定 。 此 外,
空 白罪状符合刑法机能二 重性
袁 旺 旺 王 新 (南昌大学 江 西 南昌 3 3 0 0 3 1 ) 欧 阳霖 (南昌青山 湖 区检 察院 江 西 南昌 3 3 0 0 1 3 )
I 摘 要 】: 空 白罪 状 自出现 以 来一 直 受到 刑 法 学者的批 判 。 他 们 认 为 空 白 罪 状 只 重 视 刑 法 的 社 会 保 护 的 功 能 , 而 忽视 了刑 法 的人 权 保 障功 能 。 其 实不 然 , 空 白罪 状 是 兼具 刑 法 的 人 权 保 障机 能 和 社 会 保 护 机 能 , 它 是 刑 法 两 种 机 能 和 谐 统 一 的产物 。
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
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张旭光【摘要】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
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
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期刊名称】《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2(024)010【总页数】3页(P54-56)【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作者】张旭光【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组织层出不穷,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日趋呈多元化态势。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些新型经营主体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日益严重,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由于刑法 134 条的主体限定性规定,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无法适用于这些经营主体中事故责任人员。
为了解决重大责任事故罪原有规定的滞后性,《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重大修改。
笔者旨在通过对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个人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
因此,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唯一特征。
笔者认为,修订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要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实践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多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
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
史丹如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23)5
【摘要】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正。
较之以前的规定,修正后的该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都有所调整。
具体而言,刑法第134条的主体被修正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应当仅限于过失,在罪名上应当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作业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都有所修正;对于新增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全面地理解立法意图,以求正确地践行于司法工作;最后,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修改建议。
【总页数】6页(P48-53)
【关键词】刑法;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修正案;构成特征
【作者】史丹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04
【相关文献】
1.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释疑——从刑法修正案(六)本罪第二款谈起 [J], 梅象华
2.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正完善之分析 [J], 庞志远;林璟萱
3.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完善策略研究 [J], 张锋学
4.解读《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正--略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最新司法解释 [J], 张胜英
5.“巨贪”将把牢底坐穿?——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J], 刘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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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的范围界定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 、地 方性 法规 、政 府规章 以及 一些规 范性 非法律 文件 的分析 ,补充规 范应 为在 全 国具有 普遍适 用效 力的规 范性法律 文件 。
关 键 词 : 空 白 罪状 ; 补 充 规 范 ; 规 范性 法 律 文件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4 .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3 ) 0 2 — 0 0 1 2 — 0 4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不 得 报 考 公 务 员 ,不 得 申领 法
等 ,此 外 ,还 有 如 走 私 类 犯 罪 这 种 隐 含 式 空 白罪 状 的立 法 表 述 。 从 这 些 形 式 多样 的 表 述 中 可 以看
出, 空 白罪 状 的 补 充 规 范 上 可 以 至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委 员会 通 过 的法 律 , 下 可 以 是 地 方 性 法 规甚 至是相关 的行业规章制 度和企业 规章制度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0 1
作者简介:冷远鑫 ( 1 9 8 9 - ) , 男,贵州遵义人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1 2
冷 远 鑫 : 空 白 罪 状 补 充 规 范 的 范 围 界 定
规 定 较 为 混 乱 ,因 此 ,明确 其 补 充 规 范 的 范 围 是 非 常必要 的 。 在 我 国 有 关 空 白罪 状 的 刑 事 立 法 上 ,除 诸 如 在 《 刑 法 》第 3 4 5条 明 确 规 定 了 “ 违反 《 森 林法 》
补充 规范从其性质 上而 言 , 是 属 于 非 刑 事 规
范 。在 处 理 有 空 白罪 状 规 定 的 犯 罪 时 ,就 需 要 参 照 非 刑 事 规 范 的 内 容 来 确 定 犯 罪 的 具 体 构 成 要 件 。犯 罪 的后 果 往 往 是 刑 罚 ,而 刑 罚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 恶” ,是 施 加 于 行 为 人 的 一 种 “ 痛苦 ” ,并 且 刑 罚往 往 还 会 给 行 为 人 造 成 一 些 刑 罚 以外 的 “ 痛 苦” , 比 如 ,许 多 国 家 的法 律 都 设 有 前 科 制 度 , 该 制 度 给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人 在 以后 的 生 活 中 上 来 一 把 无 形 的 枷 锁 ,羁 绊 着 行 为 人 的 生 活 ,从 社
刑法的简单条款空白条款释明条款
刑法的简单条款空白条款释明条款简单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罪状的一种。
例如,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就是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
在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比较详细、具体地描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罪状的一种。
例如,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就是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是对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以引用同一法典中其他条款的方法加以确定和说明。
该条款仅指明在确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特征时应当参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而没有直接、具体描述该罪的特征,因此属于空白罪状。
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的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扩展资料: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所以它受到中国最高立法者的青睐。
另外,中国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统”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牺牲罪刑明确性而选择大量使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技术。
叙明罪状适用于立法者认为犯罪的特征并不是一般人都清楚,需要详细加以描述的情况,其特点是便于人们准确充分的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部刑法典中,如果已有对某一罪状具体描述的条文,为了区别同一罪状在不同隋况下适用刑罚的不同,同时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可以运用引证罪状。
如中国刑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是引用第1款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状的描述,来说明第2款罪名的某些构成特征。
参考资料:。
空白罪状若干问题的分析
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odestly restraining,controlled scope is as soon as small
through simple article but the criminal scope is enlarged by the capacity of blank
the key criterion of th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blank description of crime and narration
crime.Fail in adopt the systematic ideas,the essence and the identical criterion,it’S not
COH'ect.
About the character of blank description of crime,this paper accounts:Firstly, the actual factors which constitute the particular crime must refer to additional related regulated document.Secondly,blank description of crime is the typical narration toward particular crime in the provision of criminal law.The reason for the emergence of blank description of crime contain:the mostly comprehension of social relationship regulated by criminal law is the internal reason;the specialization and complexity in the field regulated by a lot of law and regulation in modem society is the external
【理解与适用】“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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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节选自:杨万明主编周加海副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危险作业罪【条文内容】在刑法第一百三四条后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条文主旨】本条针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正后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罪名确定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生产”与“作业”虽然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并不等同,建议罪名确定为“危险生产、作业罪”。
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
主要考虑:(1)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故罪名确定的关键在于凸显“危险”。
(2)参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生产作业统称为“作业”,更简洁明了。
(二)犯罪客体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
试论97邢法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和补充
试论97邢法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和补充
邓万飞
【期刊名称】《理论与当代》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刑法的适用范围,是97刑法修改和补充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97刑法对适用范围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进步和成熟。
但是,也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刑法规范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并非尽如人意,尚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本文就此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邓万飞
【作者单位】费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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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
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汪红飞
【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5)006
【摘要】补充规范是空白刑法中用以指明具体犯罪中行为要件的参照,补充规范的形式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章制度.通过与罪刑法定原则民主性、法律专属性等特征的比较,上述补充规范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汪红飞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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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 [J], 何泽宏;庄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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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_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_汪红飞(1)
[收稿日期] 2006-06-02[个人简历] 汪红飞(1972-),男,浙江淳安人,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① 由于刑法未明确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所要指引的规范,但又确需具备某种指引规范,为了一并确定该种规范的范围,暂且将这种规范作为规章制度一并进行分析。
★汪红飞(杭州师范学院 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摘 要] 补充规范是空白刑法中用以指明具体犯罪中行为要件的参照,补充规范的形式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章制度。
通过与罪刑法定原则民主性、法律专属性等特征的比较,上述补充规范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罪刑法定原则[文章编号] 1672-2035(2006)06-0049-03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B一、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概念及类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许多的罪状采用的是空白罪状,即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来确定。
例如,要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就必须要参照“交通运输法规”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必须参照其他有关规范或制度才能确定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而不是引用刑法其他条文来确定的罪状,就是空白罪状。
虽然有的刑法条文并未指明所要参照的规范,但要确定该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也必须要参照某些规范,如《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该罪状中虽未指明要参照的规范,但在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时,必须要参照医疗作业的有关规定(刑法学通说认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就是在给就诊人诊疗的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所以也是空白罪状。
规定空白罪状的刑法条文,称为空白刑法;在空白刑法中被用来补充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法令称之为补充规范。
根据刑法对补充规范所使用的名称(有的名称不同但内容可能相同),可以将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概括为以下几种:(1)法律,如《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公司法为补充规范。
刑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题参考答案5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中央开放专科)(2006春季学期)期末考试之前冲刺使用。
本资料共分四部分:(1)往年试卷,共5套;(2)综合自测题,共6套;(3)其他重点习题;(4)《刑法学(2)期末复习指导》中《刑法学(2)综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往年试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律专业刑法学(2)试卷(2005年7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和两部分组成。
2、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
3、明知是、、、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4、过失伤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构成;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
5、以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
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或者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7、倒卖文物罪是指以为目的,倒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的判决、裁定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9、贪污罪是指利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徇私枉法罪只能由构成。
二、选择题(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14分)1、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有()。
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D、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2、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即失血休克。
王某怕被人发现,忙将李某拖至路边后驾车逃离。
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论处。
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故意杀人罪3、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
A、恶意透支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C、冒用他人的信用卡D、使用伪造的信用卡4、某甲系公安局刑警,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某乙拒不供认,遂对其严刑拷打,结果造成某乙伤重死亡。
利用规则漏洞致害行为刑法评析
An Analysis on the Harming Act of Rule Loopholes from Criminal Law Perspective
作者: 汪红飞[1]
作者机构: [1]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1121
出版物刊名: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30-136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规则漏洞;被害人过错;刑事独立判断;预防必要性
摘要:由于制定者的过失导致规则不周密,行为人加以积极利用致人损害,违背被害人的真意,该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规则漏洞不是被害人过错,但对于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动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从而可以降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责任程度相对较轻。
在处理规则漏洞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判断犯罪构成要件和充分考虑预防必要性原则,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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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06-02[个人简历] 汪红飞(1972-),男,浙江淳安人,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① 由于刑法未明确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所要指引的规范,但又确需具备某种指引规范,为了一并确定该种规范的范围,暂且将这种规范作为规章制度一并进行分析。
★汪红飞(杭州师范学院 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论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范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视角[摘 要] 补充规范是空白刑法中用以指明具体犯罪中行为要件的参照,补充规范的形式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规章制度。
通过与罪刑法定原则民主性、法律专属性等特征的比较,上述补充规范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空白罪状;补充规范;罪刑法定原则[文章编号] 1672-2035(2006)06-0049-03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B一、空白刑法中补充规范的概念及类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许多的罪状采用的是空白罪状,即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来确定。
例如,要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就必须要参照“交通运输法规”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必须参照其他有关规范或制度才能确定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而不是引用刑法其他条文来确定的罪状,就是空白罪状。
虽然有的刑法条文并未指明所要参照的规范,但要确定该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也必须要参照某些规范,如《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该罪状中虽未指明要参照的规范,但在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时,必须要参照医疗作业的有关规定(刑法学通说认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就是在给就诊人诊疗的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所以也是空白罪状。
规定空白罪状的刑法条文,称为空白刑法;在空白刑法中被用来补充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法令称之为补充规范。
根据刑法对补充规范所使用的名称(有的名称不同但内容可能相同),可以将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概括为以下几种:(1)法律,如《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公司法为补充规范。
(2)法律、法规,如《刑法》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补充规范;这种情形还应当包括以国家规定为补充规范,因为《刑法》第96条已对国家规范的内涵作了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以国家规定为补充规范。
(3)规章,如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以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规范。
(4)规定,如《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罪状中参照的依据是“规定”,这里的“规定”显然与“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的规范范围不同。
(5)规章制度,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即以规章制度为参照依据。
①刑法中的补充规范是为了确定犯罪与刑罚而存在的,以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为基础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设定罪与罚必须由人民的代议机关以成文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应当明确、完备。
可见,以其他法律作为确定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并不存在任何争议,即法律可以作为补充规范。
然而,空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整,它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交给行政管理法规等规范来补充,从而招致人们以罪刑法定原则之名对其进行批判,认为空白刑法有违罪刑法定所蕴涵的民主法治、法律专属性和明确性的嫌疑。
[1]将法规、规章、规定、规章制度作为补充规范存在妥当性的争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补充规范是规章制度,其可能包含的规范内容最广,以它为研究视角,可以一并解决其他补充规范的妥当性问题,因此,笔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规章制度为研究的出发点。
违反规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条件。
但关于规章制度的范围则有不同的认识。
大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规章制度不是指一切规章制度,而是指同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如劳动纪律、保安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劳动保护法规等。
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职工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第5卷 第6期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5 No .6 2006年11月 JOURNAL OF TAIYUAN TEACHERS COLLE GE (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v . 2006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规律的规章制度。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解释则更为宽泛,认为,除了上述规章制度以外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3]广义的规章制度包括三个部分:(1)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3)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习惯和惯例。
可谓范围极为广泛。
与之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规章制度”应当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为限,不应当包括习惯和惯例。
理由是:第一,习惯和惯例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律上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必须以事前设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不能以不甚明确、有待论证的规则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习惯、常识以及道德规则,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不能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它被遵守。
这可以说是公认的法学原理。
既然如此,当基于没有遵守这类规范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而在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发生了危害结果,便以过失追究其刑事责任,很难说不是一种结果责任。
因此……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依据。
”[4]以习惯、惯例作为注意义务的根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相对于法律规范,操作惯例具有不明确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它可以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因此,当所谓的操作惯例发生认识上的分歧时,应以谁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即便可依司法人员的认识为准加以判断,那么这种认识是否就绝对恰当?基于这种认识,将操作惯例作为注意义务的根据蕴涵着罪刑擅断的危险,有不恰当扩大责任事故犯罪成立范围之虞。
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成为注意义务的根据,对此,我们亦持否定态度。
因为,如果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成为特定注意义务的根据,那么实际上等于说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填补空白犯罪构成的作用。
这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5]如果引用相关的规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那么该规范就不得作为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反之,则可以成为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
所以,要确定本罪客观方面“规章制度”的范围,必须要从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入手。
二、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笔者认为,空白刑法以行政规章、命令、企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乃至习惯和惯例作为补充规范(以下简称刑法补充规范)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补充规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强调的民主、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之一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认为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才能设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之一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这些规定表明,关于刑事方面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定行政犯的行政刑法是刑事方面的法律,应当由上述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罪与刑在形式上的规定问题,即犯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而不能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中规定犯罪,如果将刑罚法规的内容完全委任于行政机关,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但是,在法律制定后,法律适用者根据什么对法律条文予以解释适用,则是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的问题,即法律的补充适用。
这与谁制定法律并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
不论是空白刑法规范还是完备刑法规范,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进行适用时,都会涉及到对某些构成要件的解释,比如伪造货币罪之货币的确定就需要根据货币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进行补充适用。
空白刑法规范规定的都是行政犯罪,而行政犯罪都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即行政犯罪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这就包括违反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部委的命令、规章;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行政犯罪。
所以,在认定行政犯罪时,首先要认定其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其次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行政法规是认定行政犯罪时必须参照的法规,也可以说,认定行政犯罪时首先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第一个层次的法依据)。
[6]空白刑法的立法方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民主主义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二)刑法补充规范符合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之法律专属性原则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应当具备确定性,其内容必须极为明确、周详、严密,以使人民知悉其权利界限,避免法官恣意解释,以实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人权保障机能。
但是,形式罪刑法定主义过分钟情于形式法治国的形式与程序,远离法律的自由价值,尤其是缺乏对立法者立法权限的限制,容易使刑法成为统治者推行自己意志的工具,将不公正的规则制定为法律,以合法的形式干涉公民正常的生活。
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除了要求形式的罪刑法定所强调的刑法规范和程序的完备外,更要求刑法规范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考虑民主和社会原则,强调个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服从,认为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社会而不是保障个人自由。
在实质罪刑法定主义的影响下,法律专属性原则也由绝对趋于相对。
绝对主义者认为,在刑法中不仅不准其他机关代理立法,也不允许用行政法规或习惯来补充刑法规定。
而相对主义者认为,古往今来的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制订详尽无遗的法律,在社会生活变化急速的现代国家里,立法者只可能规定行为规则的主线,让等级较低的渊源来决定具体的内容,即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制订、完善具体的行为规范。
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现在的通说是折中主义,在刑法中是否允许存在非法律性规范作为渊源的问题上,坚持刑法渊源绝对的法律专属性,否认任何行政法规具有作为刑法直接渊源的效力,但在是否允许行政法规或习惯法来补充完善刑法规范的问题时,则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一般承认非正式性法律对刑法规范的补充作用。
[7]《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50·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它们作为空白刑法的补充规范符合罪刑法定主义之法定主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