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粮食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粮食典型】县粮食局四项措施经验交流
【粮食典型】县粮食局四项措施经验交流粮食局四项措施经验交流县粮食局把“解放思想争一流,为民服务树形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作为推动全年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的总抓手,通过四项措施,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构建高效廉洁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进一步提升了党建工作水平,为黄蓝经济示范区、和谐幸福新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规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反腐倡廉工作要亲自抓、带头做、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同时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粮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在全局上下营造了浓厚的氛围,也确保了把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干部职工廉政意识结合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制定了学习计划,充分发挥“星期六学校”和支部书记上“微型党课”的作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廉政准则》等,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开设“廉政教育电视讲堂”、举办“廉文月月读”活动,开展主题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三、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约束力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面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制度等。
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点,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
储备粮管理问责制度范本
储备粮管理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国储备粮安全,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对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其分支机构、各级地方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储备粮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和其他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内容储备粮管理问责内容包括:(一)储备粮数量不实、质量不合格、储存安全问题;(二)违反储备粮轮换制度,导致储备粮陈化、损耗等问题;(三)虚报、瞒报储备粮业务数据和信息;(四)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处置储备粮;(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
第四条问责方式(一)责令整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二)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问题严重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粮企业要定期对储备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初步核实:对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确定问题性质和责任主体;(三)问责决定: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对问责决定进行执行,确保问题得到解决;(五)信息公开:对问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保障措施(一)设立问责机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负责储备粮管理问责工作;(二)培训和考核:对从事储备粮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三)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储备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防止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法律支持:对问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法提供支持。
第七条附则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问责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问责制度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和稽查大队。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市粮食局设由局长、分管局长、纪检组长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市粮食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监督检查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证据和事实不充分的;(二)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三)执法程序不适当的;(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五)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六)对技法责任制中规定或公示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七)其它技法过错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为执法错案:(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和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五)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与幅度的;(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机构负责人同意产生过错现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机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被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次要责任,原执法机关负主要责任;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问责追责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问责追责实施方案。
一、问责追责的基本原则。
1. 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行问责追责。
2. 问责追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实依据,尊重事实规律,确保问责追责工作科学、合理、公正。
3. 问责追责应当坚持分类指导、精准问责,对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精准问责,对实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问责追责的主要内容。
1. 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包括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范围进行明确。
2. 对工作失误、工作瑕疵进行追责问责,对责任人进行规范教育、督促整改,并进行适当的约束和激励。
3. 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其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问责追责的程序和方式。
1. 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追责,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事实依据,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2. 对工作失误、工作瑕疵进行追责问责,应当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对责任人进行规范教育、约束和激励。
3. 对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应当及时进行评选表彰,激励其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问责追责的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机制,确保问责追责工作顺利进行。
2. 完善问责追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工作档案,加强问责追责工作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追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问责追责工作监督,建立健全问责追责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问责追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问责追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五、问责追责的效果评估。
1. 对问责追责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问责追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决策能力,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依规运作,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并对存在失误的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的领导干部。
三、决策失误定义决策失误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疏忽、失职、违规等原因导致决策结果与预期目标不符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机制1. 罚责程序(1)情况调查:对发生决策失误的领导干部进行详细调查,全面了解失误的原因和后果。
(2)责任认定: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认定,明确失误责任主体。
(3)处罚裁定:根据失误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裁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
(4)执行处罚:责令失误责任主体进行执行处罚,并确保处罚决定得到落实。
2. 追究方式(1)内部追究:对一般性决策失误,由本组织内部进行追究,由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进行监督和裁决。
(2)外部追究:对严重性决策失误,可能对组织形象、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级党政机关、纪委或监察机关进行外部追究。
3. 事后救济措施(1)失误责任主体有权提起申诉,对于未建立起正式追究程序的,应通过申诉机构进行救济。
(2)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
(3)对于轻微失误的责任主体,可以通过改进措施、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和教育。
五、责任追究标准1. 组织责任:对未建立起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组织进行组织处理,包括警告、责令整改等。
2. 直接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3. 主要领导责任:对失误责任主体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追究,包括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免职等。
六、责任追究程序1. 立案调查:在发现决策失误后,相关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关于印发《在全乡推行领导干部问责等六项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全乡推行领导干部问责等六项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党支部(总支)、村(居)委会,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乡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队伍,有力推进旧屋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共罗平县委、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罗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罗平县服务承诺制的规定><罗平县首问责任制规定>、<罗平县限时办结制规定>、<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规定>、<罗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罗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旧屋基彝族乡委员会旧屋基彝族乡人民政府2008年4月15日主题词:问责等六项制度实施细则通知抄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县问责办、乡人大,乡纪委(共印40份)旧屋基彝族乡党政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旧屋基彝族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和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严肃工作纪律,使全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原则:行政问责制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问责范围:全乡领导干部职工、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
第四条问责对象:乡直接问责的对象:全乡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问责内容:对乡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推委扯皮、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
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
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
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
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
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履行工作职责,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的全部领导干部,包含各级管理人员、中层干部,以及任职期间有管理职责的员工。
第三条领导干部是企业中的紧要岗位,必需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事前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事前责任追究是指在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对其负有事前审核、审批、监督职责的事项发生严重负面影响时,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事前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下情形: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导致重点安全事故、财务损失等;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受损;3.不正确履行审批、监督职责,造成他人权益受侵害;4.有意或重点过失造成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严重失误。
第三章责任的追究方式和程序第六条事前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书面警告:对责任追究较轻的违规行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并记录个人档案;2.组织调整:对违规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调整到适合其本领和背景的岗位上,以实现更好发挥个人特长;3.革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可以免去其领导职务,并予以相应行政惩罚;4.移送审判: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将立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事前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下:1.接到投诉、举报等线索后,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审核实;2.核实结果应书面报告企业高层领导,包含有关违规行为的认真描述、证据料子等;3.企业高层领导依据调查结果,决议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并报批企业相关部门;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后,书面通知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并告知其权益保护的途径;5.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辩看法,企业应乐观考虑其申辩看法,并依法作出决议;6.追究责任决议经企业高层领导批准后执行,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处理。
第四章公示和监督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前责任追究的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决议,并标明事实、依据、处理结果等信息。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
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1000字管理干部问责制是指对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责任进行监督、考核和问责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政府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地行使职权,实现行政机关的科学民主管理和服务公众的使命。
以下是对于管理干部问责制办法的1000字阐述。
一、问责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干部,指的是在行政领导、管理、决策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的行政干部。
包括行政各级别满一年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厅(局)级干部和县(市、区)委书记以上干部都是重点问责对象。
二、问责标准第二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职业道德不端。
行政领导干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业绩与职业道德密切相关。
干部身为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职业公德、职业操守和职业责任感,言行举止要规范得体,不能以个人私利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
(二)履职不力。
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职务,其职责主要是为了服务群众。
如果行政领导干部无视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工作事务处理不当、不力,导致政策实施效果不好,造成重大影响,则需要进行问责。
(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行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坚决抵制一切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干部将主动追究问责。
三、问责方式及程序第三条管理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辞职、免职调整、停职检查、降级处理、留任察看、组织处理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的问责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事实调查阶段:由当地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有关行政领导干部工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需要纠正或追究的具体事项。
(二)决策阶段:由当地政府或组织代表常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审议事宜。
对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其责任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三)问责决定阶段:对于被认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明确的询问。
对于不同级别的干部,经讨论,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各级纪委、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问责决定。
粮食局作风整治工作方案2
4粮食局作风整治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一杯清茶,打开电脑,开始梳理这份粮食局作风整治工作方案。
多年的写作经验告诉我,这份方案不仅要严谨,更要贴近实际,深入人心。
一、方案背景近年来,粮食局系统内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作风问题,如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作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粮食局的正常运转和粮食安全。
为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率,我们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目标1.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实现“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
2.加强内部管理,消除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整治措施1.开展作风整顿活动(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2)开展作风整顿讲座,邀请专家讲解作风建设的重要性。
(3)组织观看作风建设专题片,让工作人员深刻认识作风问题带来的危害。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2)加强绩效考核,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奖金挂钩,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
(3)实行工作日志制度,要求工作人员每天记录工作内容,以便于监督和考核。
3.加强监督执纪问责(1)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内部工作人员举报作风问题。
(2)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严肃处理。
(3)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进行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4.提升服务质量(1)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窗口单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3)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将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2.坚决贯彻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作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作风整治工作。
通过本次作风整治,我们相信粮食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省市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与监督,确保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粮食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行为的问责,适用本办法。
其他政策性粮食管理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应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责任清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工作,负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上级批办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按照权限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粮食储备问责工作,并定期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
按照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本辖区涉及中央储备粮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处置的需要问责的问题。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职权范围内以及上级交办的储备粮管理工作中需要问责的问题,并定期向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情况。
第五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调查范围、职责、程序和纪律要求。
加强对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管理问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强化调查取证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单位)进行问责处理;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问责:(一)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发现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责成相关承储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态严重恶化的;(五)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六)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查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七)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八)利用职权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九)拒不执行上级提出的问责决定,履行问责职责不到位的;(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粮食局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粮食局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局廉政建设,明确责任,确保粮食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科长、科员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粮食局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粮食局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粮食局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
二、责任划分第五条局长负责粮食局廉政建设的总体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研究粮食局廉政建设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措施;(二)督促检查粮食局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定期组织廉政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四)对粮食局廉政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粮食局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一)组织制定粮食局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和措施;(二)协调、指导、检查粮食局廉政建设工作;(三)组织查处粮食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四)定期向局长汇报粮食局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一)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廉政建设工作,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二)科员、临时工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局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加廉政教育和培训。
三、责任落实第八条粮食局应设立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粮食局廉政建设工作。
第九条粮食局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粮食局应加强监督执纪工作,对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粮食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粮食局规章制度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四)其他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罗平县粮食局首问责任制规定
罗平县粮食局首问责任制规定罗平县粮食局首问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粮食行业形象。
根据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罗办发[2008]16号、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罗平县粮食局机关、罗平县粮油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员)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应当认真记录、热情接待、引导,帮助办理或者给予解释答复的制度。
第四条首问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热情,坚持原则,文明执法,廉洁高效;(二)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三)增强责任、注重效果,服务规范,方便群众;(四)敬业爱岗,忠于职守,遇事必管,办事彻底。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实行挂牌上岗和业务工作AB角制度,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首问责任制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员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阅。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等。
经办人不在,应先将办事人员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认真解释引导,必须想方设法帮助协调或联系,告知办事人员承办科室、单位的联系方式,尽可能地为办事人员提供帮助。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办事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办事人员不热情、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材料;(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故意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四)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答复、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员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五)对办事人员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办事人员越级上访或严重损害部门形象;(六)其他损害办事人员合法权益行为。
自治区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自治区粮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证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行政违法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造成执法过错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五条在认定和追究过错责任工作中,粮食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阻挠调查或作伪证的,适用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由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追究。
需对过错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过错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追究。
第七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是该部门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执法过错进行审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依照本办法规定确认过错责任;(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级粮食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过错责任初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一)被人民法院行政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已被依法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涉嫌执法过错行为的;(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其他行政违法案件。
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
××单位领导干部问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单位(中心)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增强所属单位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管理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动态考核,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监控有力的管理制度。
推行问责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在履行职责、用权用人、遵章守纪、廉政建设等方面防患于未然的预警机制。
第三条问责管理对象:1.所属单位(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2.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实行问责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问责结果与领导人员升降去留相结合,实行领导职务能上能下,班子成员能进能出。
2.问责过程与强化企业管理部门专业管理职能相结合。
对疏于监督管理、失于检查问责而发生责任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严重路风问题、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和经营管理工作严重混乱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与责任单位一起承担管理责任。
3.问责项目、内容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经营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阶段重点工作相结合,确保问责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问责项目包括安全管理、专业管理、经营管理和基础管理4个方面。
问责由各项目的企业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发现或掌握问责事项线索的,应当向该问责事项的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问责程序书面建议并配合实施。
企业管理部门发生决策错误、指挥失误和管理不力等责任问题,需要单独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的,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决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问责内容(见附表1)以上级主管部门现行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结合贯彻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确定,由企业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充实、调整和完善。
实施问责时,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实际自主确定问责内容,不受本办法附表1所列内容限制。
第七条问责方式主要有函询问责和诫勉谈话问责:1.函询问责。
粮食企业问责制度范本
粮食企业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落实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和非国有粮食企业。
第三条粮食企业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二)权责一致,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三)公平公正,问责过程公开透明,确保问责结果公正可信;(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问责促进企业管理和员工素质的提升。
第二章问责对象与范围第四条问责对象包括粮食企业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五条问责范围涵盖粮食企业的决策、采购、储存、运输、销售、质量检测、财务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三章问责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粮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导致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粮食安全事故频发的;(四)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未完成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六)其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问责程序如下:(一)发现问题,初步核实;(二)成立问责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三)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四)告知被问责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作出问责决定,并送达被问责人;(六)执行问责决定,对被问责人进行惩处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问责方式与期限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第九条问责期限自问责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问责后续处理第十条被问责人在问责期间,不得享受正常晋升、涨薪等待遇。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对于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复核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平县对违规领取和发放“奖金”的10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罗平县对违规领取和发放“奖金”的10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佚名
【期刊名称】《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2002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罗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宝章,党总支书记王风云,副局长毛佳厚、王如道、唐涌,纪检组长柏崇贵等6人分别
从所属的罗平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罗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罗平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奖金、补助共计68050元。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故成为领导干部问责重要事由之一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对在领取期间
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一次性领取待遇如何规定?3.战“疫”问责与领导干部素质提升——基于116个战“疫”问责领导干部案例分析4.企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
额与应纳奖金税额的运算方法5.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
知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奖金征税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平县粮食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罗平县粮食部门干部职工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干部职工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罗平县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局机关、粮油总公司的干部职工,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四条按照《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有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第五条按照《罗平县粮食局“五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规章、制度,未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或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还应附加经济处罚,其中:
(1)局机关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取消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2)局机关领取企业工资的工作人员取消辅助工资;
(3)粮油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取消辅助工资。
第四章问责运用规则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三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
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作、辅助工资;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同时对应其工资渠道取消当年的工作性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辅助工资。
(一)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已经引咎辞职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职的。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其
中:一人有本规定问责方式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问责行为的,应当合并问责,按其数种问责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问责方式加重一档问责;如果其中一种问责行为应当受到免职问责的,即给予免职问责。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行为的,对为首者从重问责;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问责。
第十三条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党政纪案件管辖规定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的党组织、行政机关、任免机关办理立案手续,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行政办,组织协调进行初步核实(核查):
(一)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方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六条初步核实(核查)的审批权限:
(一)对县委管理的干部,即现任实职的正副科级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由纪委组织核实;
(二)一般干部职工(含股所级),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的,应由粮食局党政办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粮食局党政办组织核实。
第十七条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
(一)对县委管理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干部职工(含股所级),由党政办报粮食局党总支或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如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第十九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调查终结后,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县管干部由县纪委或监察局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职工(含股所级)由粮食局党总支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需采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县管干部由县纪委或县监察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一般干部职工(含股所级)由粮食局党总支或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或机关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第二十五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粮食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七条凡按本办法规定被问责的,在粮食系统内通报或上报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