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事项的监督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0-11-18 浏览次数:7205/tabid/662/InfoID/60871/Default.aspx?COLLCC=4184539684&京建发〔2010〕6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物业管理部门评价表)
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发生一次扣5分
16
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
扣10分
17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未单独列账、定期公示
未单独列账扣1分,每一项未公示发生一次扣10分
18
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发生一项扣10分
7
民防、防雷等未定期检测的
发生一项扣2分
8
物业用房使用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引发矛盾纠纷未妥善处理的
发生一次扣0.3分
9
服务不良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
发生1次扣5分
10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承诺整改到位
发生1次扣0.3分
11
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电梯
发生1次扣2分
12
因物业企业原因,项目建设、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全
发生一次扣0.3分
13
装修管理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业主、使用人;不巡查装饰装修现场,对其违规行为未劝阻的;未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台账,导致业主装饰装修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业主、使用人在装饰装修中的违
发生一次扣10分
19
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缴费(公共水电费)等违规或违约使用
违规或违约使用发生一次扣10分
20
项目经理不良行为
聘用不符合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项目经理工作
发生1人扣0.3分
21பைடு நூலகம்
聘用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项目经理
物业星级评分细则制度模板
物业星级评分细则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越高,代表物业服务质量越高。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五条五星级评定标准:(一)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相关规范;(二)服务制度完善,各项服务流程清晰,客户满意度高;(三)物业设施设备齐全,运行良好,维护及时;(四)环境整洁优美,绿化覆盖率高,公共区域维护良好;(五)安保措施到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居民安全感强;(六)业主活动丰富,社区文化建设良好,居民满意度高;(七)员工培训合格,服务意识强,职业技能水平高;(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六条四星级评定标准:(一)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相关规范;(二)服务制度较为完善,客户满意度较高;(三)物业设施设备基本齐全,运行良好,维护及时;(四)环境较为整洁,绿化覆盖率较高,公共区域维护较好;(五)安保措施基本到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居民安全感较强;(六)业主活动较为丰富,社区文化建设较好,居民满意度较高;(七)员工培训合格,服务意识较强,职业技能水平较高;(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形象。
第七条三星级评定标准:(一)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相关规范;(二)服务制度基本完善,客户满意度一般;(三)物业设施设备基本齐全,运行良好,维护及时;(四)环境较为整洁,绿化覆盖率一般,公共区域维护一般;(五)安保措施基本到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居民安全感一般;(六)业主活动较少,社区文化建设一般,居民满意度一般;(七)员工培训合格,服务意识一般,职业技能水平一般;(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社会责任形象。
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信息、企业诚信度、社会认可度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和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房管局钢城分局负责钢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实行物业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指标。
包括:1.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3.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4.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情况;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7.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8.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9.其它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指标。
包括:10.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上级奖励、表彰认定情况;11.物业管理区受上级表彰、认定情况;1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
(三)警示信息指标。
包括:13.企业、企业法人受相关职能部门处罚、通报情况;14、企业、企业法人、托管物业受市长公开电话、政风行风热线、主管部门投诉情况。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包括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和信用积分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两个方面。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法律风险等。
第七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素养、业务能力、服务态度、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第九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权重分配应合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评价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信用评价程序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当经过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评优评先评奖活动、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同时大力培育AA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评价以法人为单位。
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信用评价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综合评价,实施量化评定、信用分级、差异化标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者产生,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及时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评价信息成果应用共享。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文档仅供参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第—章总则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
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
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办法
一、背景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
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评估内容
1. 规范性评估: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执行情况和操作流程进
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设施、员工素质、维护保养等方面。
2. 服务满意度评估:对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满意度进
行评估,通过调查问卷、意见反馈等方式获取客观反馈信息。
三、评估方法
1. 自行评估:物业管理公司自行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
估报告提交给监管部门。
2. 第三方评估: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估结果使用
1. 监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定期排名,以激励物业管理公司改进服务质量。
2.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业主公示。
五、监督措施
1. 监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
2. 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机制,接收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并反馈解决情况。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监督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监督评估结果认真处理,并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4. 监管部门要对评估方法进行定期修订,确保其适应监管需求。
5.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诚信度、服务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XXX信用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在市房产住宅局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等情况。
(二)良好行为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认定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信息。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或者市房产住宅局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一)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二)物业管理项目在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三)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四)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五)经市房产住宅局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长府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广大业主自治管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1.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贯彻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2.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指定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不少于5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驻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3.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组织建立由公安、物价、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业主委员会主要成员、群众代表组成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物业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投诉。
4.社区居委会应充分发挥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配备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保护物业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物业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在实施物业企业信用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编制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开展本辖区内物业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记录、报送本辖区内物业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信息,协助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城九区内从事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经营范围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外地入市物业服务企业,以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录入信用评价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童、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方面有关约走,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一 1 一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建设和维护全市物业^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指导和监督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负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日常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六条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殖言息和不良信息手:(-)基础信息。
包括物遊务企业基础信息和物业项目基础信息两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XX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第三条评定基本分为100 分,实行加减分制。
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甲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 分(含100 分)以上;(二)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100~80 分(含80 分)之间;(三)丙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80~60 分(含60 分)之间;(四)丁级物业服务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服务企业,评定得分在60 分以下。
第四条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2 分、10 分、8 分、 6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分、4 分。
(二)物业服务项目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 分、6 分、4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8 分、6 分、 4 分、2 分;获得辖区内街办表彰的,加 1 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 分、6分、4分、2 分;获得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 分、4 分、3 分、 1 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 3 分。
(五)物业服务企业先进事迹被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表扬的,按中、省、市、县媒体分别加4、3、2、1 分。
第五条评定减分项目及分值:(一)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 分: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2 、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3 、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4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5 、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其他物业服务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6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放弃物业服务项目;7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物业服务资料;8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9、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负有直接责任;10 、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5 分:1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 、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3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4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6 、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城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8、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3 分:1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2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及信用信息;3、公共服务区域内存在堆放杂物现象的;4、区域内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5、装修垃圾未定点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的;6、未按有关规定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的;7、在岗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8、因物业服务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恶劣的;9、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开放小区出入口的;10、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有关费用的;11、消防、电梯等大型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公摊情况;13、未对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14、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1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装饰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健全市场信用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诚信观念、服务水平和市场化运作能力,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根据《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三条评定范围与对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企业上一年度日常管理的基础资料和政府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为基础,重点听取业主的意见。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评定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设定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和诚信服务两项基本指标,满分100分。
其中,企业内部基础管理30分,诚信服务70分。
为鼓励企业加强管理、热心公益、服务社会,设定奖励指标,最高得分为20分。
基本指标与奖励指标分数之和为综合分数,综合分数满分设定为120分。
第七条参评指标以评定前一年业绩为准。
企业业绩范围限定在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八条评定为甲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综合分数应当达到95分以上。
第九条评定为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综合分数应当达到85分以上。
第十条评定为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综合分数应当达到75分以上。
第十一条两项基本指标得分低于6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评定:(一)一年内未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二)外埠企业未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物业服务的;(三)企业未参加工商执照年检或者年检未合格的;(四)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评定工作。
AA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AA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AA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分级评定系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级评定,是指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AA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管理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市房管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等。
(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AA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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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按照《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在二道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企业上一年度日常管理的基
础资料和政府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为基础,重点听取业主的意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甲、乙、丙三级。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设定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和诚信服务
两项基本指标,满分分。
其中,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分,诚信服务分。
为鼓励企业加强管理、热心公益、服务社会,设定奖励指标,最高得分为分。
基本指标与奖励指标分数之和为综合分数,综合分数满分设定为分。
参评指标以评定前一年业绩为准。
企业业绩范围限定在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服务的物业项目。
评定为甲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综合分数应当达到分以上。
评定为丙级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综合分数应当达到分以上。
两项基本指标得分低于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评定:
(一)一年内未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
(二)外埠企业未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物业服务的;
(三)企业未参加工商执照年检或者年检未合格的;
(四)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填报资料和日常监督及现地踏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初评意见,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六)五、监督检查措施
评定为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在本年及下一年度内,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实行奖励增分制度。
甲级信用企业增分;乙级信用企业增分;丙级信用企业增分。
对信用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资格。
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我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六、监督检查处理
评定结果公布后,经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降低其信用等级:
1、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发生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4、其他影响信用等级要求的。
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