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有没有年满18周岁的限制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
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对累犯规定了应当在其所犯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增加刑期—般不少于3个月。
关于对累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对累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1、对累犯规定了应当在其所犯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增加刑期—般不少于3个月。
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累犯与再犯有什么不同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的。
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我国的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构成特殊累犯要求前后所犯之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此时无时间限制,前罪执行完毕之后的任何时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那么都可以认定构成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一、累犯(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假如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注意】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特定犯罪+故意泄露国家隐秘罪:渎职犯罪,不属于特定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假如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当然解释)。
4.特别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假如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假如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相关法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此处新条文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生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龄。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制度的理解
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学
报
( 科 版) 社
a d Hv ree tcPo r S ca ce c n d o lcr we ( o ilS in e i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不 构 成 累 犯 制 度 的理 解
戴 婷
(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上 海 2 0 4 ) 华 00 2
除 累犯 的成 立 这 一 问 题 即 犯 后 罪 的 时 间 节 点 问 题 进
犯罪 成立 累犯 的可 能性 。 由于修改 后 的法条仅 仅对
“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不 构 成 累 犯 ” 一 累 犯 成 不 这
立 的主体 条件 作 了 限制 , 没 有 对 此类 主 体 实施 后 而 罪 的时 间节点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没有 明确 规 定 不满 即 十八 周岁 的人 犯罪 是前后 两个 犯罪 都必 须发 生在行 为人 不满 十八 周岁 时才 能排 除累犯 的成 立还是 仅仅 只要 前罪 发生 在行 为人不 满 十八周 岁 时就可排 除 累
收稿 日期 : 2 1 0 0 2— 4—2 8
作者 简 介 : 戴
婷 ( 9 9 ) 女 , 南 常 德 人 , 东政 法 大学 研 究 生 院刑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8 一 , 湖 华
① 当然 , 提 是 不 管 是 哪 种 观 点 都 必 须 满 足 累犯 成 立 的其 他 条 件 , 前 这是 毋 庸 置 疑 的 。 同 时 , 文 对 各 种 观 点 、 由 的 分 析 包 括 笔 者 自 己 的 本 理 立 场 等都 是 建 立 在 仅 仅 讨 论 累 犯 成 立 主 体 这一 限 制条 件 基 础 之 上 的 , 即 累犯 成 立 的 其 他 条 件 是 默示 满 足 的 。 意
累犯的认定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关于累犯的认定满⾜条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1、⼀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如下:
(1)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
(2)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
⼆、累犯如何判刑
1、根据《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缓刑和假释。
⽆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累犯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例如同是盗窃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判刑⼀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会被判处⼀年半、两年,甚⾄三年,总之量刑判刑都⽐⼀般罪犯重。
2、当然了,对累犯进⾏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律判处法定最⾼刑。
3、如果累犯有⾃⾸、坦⽩、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取得被害⼈谅解等可以从宽处罚情形的,仍然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相关法条】 第六⼗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第六⼗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 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对第65条第⼀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是:“第六⼗五条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六⼗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不成⽴累犯。
此处新条⽂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周岁的⼈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周岁的⼈犯罪”不成⽴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做题时⼀定要注意犯罪⼈的犯罪年龄。
(⼆)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在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国开电大(河北)2020秋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答案
国开电大(河北)2020秋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答案国开电大(河北)2020秋刑法学#形成性考核1-4答案题目随机,请使用Ctrl+F组合键查找题目答案题目:对中止犯()A.应当免除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按既遂犯处罚D.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答案: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对死亡结果负责,因为肇事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负有作为义务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对”。
题目: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不需要发生结果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C.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D.必须发生结果多选题答案: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必须发生结果问题:关于无限防卫,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不限防卫对象B.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成立正当防卫C.不法侵害行为限定为行凶、杀人等D.没有防卫时间的限制多选题答案:没有防卫时间的限制/不限防卫对象题目: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5年挑选一项:对错正确答案:“错”。
题目: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低于1年,拘役的考验期不能低于2个月。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对”。
题目:对于从犯的处罚是()A.可以免除处罚B.可以减轻处罚C.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处罚正确答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题目:关于绑架罪的说法正确的是()A.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B.绑架勒索他人的是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C.绑架人质与绑架勒索认定不同的罪名D.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正确答案: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问题:缓刑只适用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挑选一项:对错正确答案:“对”。
题目:关于特别累犯的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是指假释期满B.前后罪包括三种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假释期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也是累犯D.特别累犯的前后罪没有时间限制正确答案:假释期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也是累犯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能够追溯到英国的大宪章挑选一项:对错正确答案:“对”。
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及其立法重构问题探讨
产安全 。在《 刑法修正案 ( ) 通过之前 , 八 》 学界对特 别累犯是否应当扩大适用范围 , 以及特别 累犯适用
款规 定 中的 不 同种 罪名 宜可 构成 特 别 累犯 , 法 总 则与 刑 法分 则 的 “ 别 累犯 ” 刑 特 两条款 应 予合 并 , 以及 增设 生产 、 售伪 劣 产品 类犯 罪 、 私 类犯 罪 、 犯财 产 罪、 销 走 侵 淫秽 物 品犯 罪等 类 罪的特 别 累犯 。
关键词 : 特别累犯 ; 毒品 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
中图分 类 号 :9 4 1 文献 标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8— 9 12 1 ) 0 O )一 17— 7 D 2 .3 A 10 65 (0 1 (5一 6 07 0
2 1 年 2月 2 01 5日, 国人大常 委会 表决通过 全
一
、
特 别 累犯是 否应 适 当扩大 适用 范 围问题
安全罪 累犯 更为 少 见 ; 一方 面 , 另 普通 刑 事 犯 罪 , 如 毒 品犯 罪 、 淫秽物 品犯 罪 , 累犯率 却相 当高 。继续 将 特殊 累犯 的范 围限 制在 危 害 国家 安全 罪 , 然 已经 显
前罪与后罪性质类同 , 主观罪过均为故意 , 就应不受 时限与 后 罪 程 度 的 限 制 而 被 认 定 为 累 犯 j 。按 照
17 7
规定的反革命罪特别累犯涵盖 的罪名更少 , 其适用
范 围也就 更狭 窄 。 不 可否认 , 由于 19 97年刑 法仍将 特别 累犯 局 限 于危 害 国家安 全罪 的狭 小 范 围 , 忽视 了 国 内外犯 罪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法律规定累犯是指五年;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是五年,《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的构成要件(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要件,前后两罪都必须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要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4、年龄要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累犯是指受过刑事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再次犯罪的人,我国的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对于这两种有所区别的累犯而言,其构成要件也是有所不同的。
那么我国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刑法是一部国家司法机构用来规范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其中,关于累犯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第五章“累犯”的相关条文中。
累犯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情况。
以下是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款,累犯是指已经定过罪的犯罪人在五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这意味着,累犯必须满足已经有过定罪的前提,并且距离前次犯罪的判决执行完毕的时间不能超过五年。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累犯的刑罚。
根据该条款,如果累犯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同罪数罪的,可以按照数罪数刑的原则来量刑。
如果累犯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累犯情节恶劣,可以从重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关于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如果累犯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前次犯罪的刑期完满执行,不得减去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减去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累犯的前次犯罪是暴力、恐怖犯罪,不得减刑。
此外,累犯还受到社会监督的特殊关注。
根据刑法第四百八十一条,累犯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所犯犯罪数目等情况,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
总之,刑法对累犯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一旦犯罪人
犯下再次犯罪,司法机构将依法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累犯在刑罚执行和减刑方面也受到特殊管理,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的法律后果
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的法律后果在刑法中,累犯和惯犯是两个常用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指的是多次犯罪和经常犯罪的情况。
对于累犯和惯犯,法律有着相应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旨在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累犯和惯犯的法律后果。
一、累犯的法律后果累犯是指一个人在法定的累犯周期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对累犯有着特殊的处理和处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罪行量刑加重对于累犯的犯罪行为,法律会对其量刑进行加重。
根据刑法规定,累犯的刑罚可以依法加重三分之一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加重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超过一倍。
这就意味着,累犯者将面临更重的刑罚,以起到威慑效果并保证社会的安全。
2.累犯罪名公开执行对于累犯,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犯罪事实、数量和犯罪罪名公开执行。
这是一种公开曝光的方式,通过让公众了解和警惕累犯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并推动公众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
3.限制减刑和假释累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减刑和假释都有一定的限制。
累犯幼年犯罪的,即使不满十八周岁,也不得执行假释。
对于在一定时间内累犯的,法律规定减刑幅度要进行适当限制。
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预防再次犯罪。
二、惯犯的法律后果惯犯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形成了一种经常性的犯罪行为。
和累犯一样,惯犯也有着相应的法律后果。
1.惩罚措施加重惯犯在犯罪行为中,法律会对其判罚进行加重。
刑法规定,对多次犯罪,对其最近一次犯罪按照法定刑加重处罚,并可以对其先前的罪行整体加以考虑。
这样一来,惯犯就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正义。
2.刑罚执行期限延长对于惯犯,法律规定其刑期执行期限可以延长。
这是为了更好地改造惯犯,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刑罚执行期限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延长执行期限也可以减少在社会上犯罪的可能性。
3.严格限制减刑和假释对于惯犯,在减刑和假释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刑法规定,对于有两次以上累犯情形的,不得减去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或终身监禁;对于惯犯,基本上不得减去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甚至不得减去刑期一部分。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
一、犯罪行为构成法定要件,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危害性、特别严重性,并且情节特别恶劣。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三、被认定为犯罪人,构成犯罪立案条件,犯罪分子应有相应的犯罪事实,及犯罪主体应有相应的犯罪认定。
四、具有享有罪刑减轻或者免除的特定年龄的限定条件,即犯罪人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健康情况不宜继续服刑;或者孕妇、女性患有怀孕、月经、乳腺癌及因怀孕、助产而遭受伤残等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特别累犯有没有年满18周岁的限制
特别累犯是有年龄限制的。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是不适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所以特别累犯是有年龄限制的,但是未成年人并不是都不构成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年龄限制为已满16周岁,如果不满16周岁的,就不能构成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
二、特别累犯怎样认定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
(一)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前后两罪没有刑罚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三、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
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