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构成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毒品犯罪是特殊累犯吗?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毒品犯罪是特殊累犯吗?毒品犯罪不一定是特殊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一、毒品犯罪是特殊累犯吗?毒品犯罪不一定是特殊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上述 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三、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累犯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是刑法中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形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累犯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累犯的构成要件1. 累犯的实质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
(3)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要求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后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不构成累犯。
2. 累犯的时间条件(1)一般累犯。
前罪与后罪相隔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2)特别累犯。
前罪与后罪相隔的时间必须满5年,且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3. 累犯的主体条件(1)一般累犯。
前罪与后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2)特别累犯。
前罪与后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1. 不得缓刑、假释。
对于累犯,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适用缓刑、假释。
2. 加重处罚。
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3. 限制减刑。
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减刑。
4. 不得担任公职。
对于累犯,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
四、结语累犯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形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累犯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累犯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2篇一、引言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旨在严厉打击那些屡教不改、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累犯怎么判,如何处罚累犯
累犯怎么判,如何处罚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我国的累犯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主要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间内,又再次实施刑事犯罪的人。
成为累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我国对累犯的处罚也是相对严格的。
那么大家知道通常对累犯是如何处罚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虽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同样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不构成累犯。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
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
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累犯怎么判刑,累犯如何处罚?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需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
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①一般共同犯罪成员,还 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 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供述后又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
自首只及自首之罪
辩解不影响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 自己的其他罪行:异种罪行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五)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概念 1. 一人犯有数罪 2. 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数罪 (1)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 (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 3. 各罪分别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决定总和刑
(二)数罪并罚原则 1. 并科:主刑与附加刑;多个罚金 2. 吸收:死刑、无期;剥夺全部财产与罚金 3. 限制加重: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4. 综合原则 5. 尚无定论:有期+管制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
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认定应当从宽[page]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
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
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
重新犯罪
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的概念即累犯的概念。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年龄条件:必须是成年人。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累犯排除未成年人。
3、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4.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出狱后再次犯罪,会有什么后果
出狱后再次犯罪,会有什么后果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那么,这种屡教不改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相关案例2015年3月初某天22时许,黄某到横县横州镇曹村村委川曲村被害人党某租住的民房处,将党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价值690元的太阳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
次日,黄某在横县百合镇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一名陌生男子。
2015年3月13日16时许,黄某伙同他人到横县横州镇北村村委江湾村何某住宅处,欲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晨鸟牌电动车盗走。
在将车推到距离现场约100米处的公路旁时被群众发现,黄某弃车逃跑,涉案车辆被当场追回。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
此外,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横县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是最常见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
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法律后果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俗话说事不过三,况且是犯罪这种行为,即使有过头脑不清醒的时候,那么受过惩罚,就应该不再犯,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犯法律的底线,就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答案 (1)
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5、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7、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8、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9、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12、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法律规定累犯是指五年;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法律规定累犯是指多少年?是五年,《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的构成要件(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累犯是什么意思?累犯和再犯有什么区别?
What you want, you must either strive to catch up or give up altogeth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累犯是什么意思?累犯和再犯有什么区别?导读:累犯顾名思义,是指曾经受过刑罚处罚,并且刑罚处罚已经结束或者赦免,然而在法定期限内又触范了法律并且被刑事处罚的犯罪。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累犯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会更加严重些。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
一、累犯是什么意思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累犯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
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
正确认识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科学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对于惩罚罪犯,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的。
通常,广义累犯被称作实质累犯,狭义累犯被称作形式累犯。
; 长期以来,由于对累犯概念有多义性理解,以致存在着形式多样的累犯定义。
有的主张区分刑事政策上的累犯与刑法上的累犯,并分别加以界定。
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上的累犯,指一次犯罪受逮捕、其他刑事上的处分或裁判的执行后,再犯罪者。
刑法上的累犯,有如下限制:(1)被判处惩役的人;(2)自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日起;(3)5年内;(4)再犯罪;(5)应判处有期惩役时,这种人叫再犯。
再犯以上统称累犯。
对其应加重刑罚(最高刑期的二倍以下)”。
〔1〕; 南斯拉夫学者维多耶·米拉丁诺维奇主张,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界定累犯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再次犯罪。
犯罪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重新犯罪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至于行为人是否曾受过刑事处分在所不问。
根据1955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三届国际犯罪学研讨会对累犯问题的研究,累犯分为二类,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又重新犯罪者(严格意义的累犯),另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处于“危险状态”,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者(泛化意义的累犯)。
刑罚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因犯应判处剥夺自由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而被押送监狱或矫正机构的人。
〔2〕; 我国学者也有的主张除刑法规定的累犯概念之外,应从犯罪学角度加以研究。
据此提出,累犯“即重新犯罪的人,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刑罚惩处后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如几进几出监狱的所谓‘二进宫’、‘三进宫’……”。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段时间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话,那这时就会被认定构成累犯,那么,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有关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1、再犯罪时间是发⽣时间还是发现时间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到发现⼀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的时间就是犯罪⾏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员、机关发现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时间。
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时间,⽽⾮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为中⼼论的累犯定义,⽴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向在于⼀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法所关注,也因⽽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为的本⾝,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为时间本⾝去把握,即从犯罪发⽣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法捕捞⽔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
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从重处罚的根据。
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争议,⼀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和犯罪⾏为的统⼀体,其中,犯罪⾏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为⽽⾔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从适⽤,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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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是指同一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犯罪的行为。
累犯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以下将详细阐述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主观构成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故意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故意实施。
主观故意是累犯构成的重要前提,犯罪分子必须具备重复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累犯的客观构成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多次犯罪的客观事实。
具体来说,累犯的客观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多次犯罪行为:累犯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可以是同一种犯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犯罪。
累犯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犯罪事实、证人证言、物证等方式进行证明。
2. 犯罪行为之间的时段:累犯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段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
具体的时段可以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时段的长短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连续性。
3. 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累犯要求多次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前一次犯罪行为引发或促使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种因果关系可以通过证据链条来证明,例如犯罪分子在前一次犯罪后
继续实施同类犯罪行为。
累犯的构成条件既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也包括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只有当犯罪分子具备主观故意,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累犯。
累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总结起来,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和客观方面的犯罪事实。
主观故意要求犯罪分子具备重复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客观事实要求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次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累犯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累犯者,法律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