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一般累犯

合集下载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0分)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胁从犯:被迫胁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 刑法学” 名词解释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1.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1.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 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 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1.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

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刑法学第十七章

刑法学第十七章
2.时间特征:两个以上的犯罪均发生在刑罚执 行完毕前。 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 4.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限制加重原则
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撤销缓刑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 此期间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刑 总 罚 论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目录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 大立功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累犯制度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关键词: 累犯;从重惩罚;人身危险性;单位累犯内容提要: 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法人类型,是法定的从重惩罚情节。

目前,我国累犯概念的通说难以揭露累犯制度的本质,应该重构一个新的累犯概念,累犯的成立条件因刑法对累犯的规定有不同因此不一致,但一般累犯一样包括主体条件、人格因素、客观条件、主体条件等方面。

此刻,我国刑法应扩大对累犯的惩罚范围,完善累犯惩罚原那么。

一、累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可有多种意义上的明白得。

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从头犯法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类犯法的人;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法的事实;累犯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若是施以和初犯一样的刑罚,就很难收到对其教育改造的成效,因此,累犯是法定的从重惩罚情节。

对累犯的专门处遇,从古罗马法时期就被承认,专门是因为19世纪欧洲累犯激增,将累犯作为一样的刑法加重事由的立法例明显增加,以至于世界多数国家现行刑法将累犯制度法定为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我国的累犯制度,规定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当中。

依照刑法的这一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但过失犯法除外;危害国家平安的犯法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在刑法理论中,前者称为一样累犯,后者称为特殊累犯。

据此,通说以为,累犯是指“因犯法而受过必然的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按期限内又犯必然之罪的犯法分子。

”应该说,对累犯作如此的表述,有助于把累犯概念形式化、格式化,但如此概念仍然只停留在注释法学的范围内,难以揭露出累犯制度的本质。

刑法学的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基于实然性而对其应然性的一种描述。

因此,笔者以为,应当重构一个新的累犯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那么,累犯制度的概念应该是什么呢?考察一下古今中外的立法例,不难发觉,尽管各国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累犯的成立条件的规定千态万状,可是有一点是一起的,或说是相通的,即都规定对累犯从重办罚,只是惩罚的严厉程度有轻重之别罢了。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般累犯的规定 ⼀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其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也⽐较⼩。

⽽累犯制度的设⽴是以消除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必要设⽴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法初衷。

(3)后罪发⽣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完毕”,是指主刑执⾏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完毕5年之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应从假释之⽇起计算。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 1.犯罪分⼦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相关法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此处新条文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生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龄。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完备)法硕考研刑法学笔记

写在前面的话:为 广大法硕考生 编写一份专业课备考笔记,一直是我的一个梦想。

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机会实现。

最近单位的工作不多,便把笔记本带着,躲在存放器材的小房间里,基本算是完成了这份刑法笔记。

我尽量压缩页数,如果使用fine print软件再双面打印的话,也就8页,可以随身携带。

希望能给考生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经常光临知识宝库考研社区法硕版/forumdisplay.php?fid=13。

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给我留言,便于在制作其他科目笔记时改进。

----------Richard311第一部分 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对象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要严厉的多(三)刑法之机能(分析上没有,但补充以加深理解)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

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学(1)期末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狭义刑法是指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2、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大致有三种,即:对前段的补充、是前段的例外或者对前段的限制。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6、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7、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9、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1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2、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1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7、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

关于累犯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

正确认识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科学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对于惩罚罪犯,降低重犯率,增强预防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累犯是指曾被判刑而又再次犯罪的;狭义累犯限定在广义累犯之中又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给予加重处刑的。

通常,广义累犯被称作实质累犯,狭义累犯被称作形式累犯。

; 长期以来,由于对累犯概念有多义性理解,以致存在着形式多样的累犯定义。

有的主张区分刑事政策上的累犯与刑法上的累犯,并分别加以界定。

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所谓刑事政策上的累犯,指一次犯罪受逮捕、其他刑事上的处分或裁判的执行后,再犯罪者。

刑法上的累犯,有如下限制:(1)被判处惩役的人;(2)自执行完毕或免除执行之日起;(3)5年内;(4)再犯罪;(5)应判处有期惩役时,这种人叫再犯。

再犯以上统称累犯。

对其应加重刑罚(最高刑期的二倍以下)”。

〔1〕; 南斯拉夫学者维多耶·米拉丁诺维奇主张,从不同的学科角度界定累犯概念。

刑法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再次犯罪。

犯罪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重新犯罪的人,即多次实施某种、某类或各种犯罪的人,至于行为人是否曾受过刑事处分在所不问。

根据1955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三届国际犯罪学研讨会对累犯问题的研究,累犯分为二类,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又重新犯罪者(严格意义的累犯),另一类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曾受过一定刑罚处罚而处于“危险状态”,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倾向者(泛化意义的累犯)。

刑罚学意义上的累犯,是指因犯应判处剥夺自由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而被押送监狱或矫正机构的人。

〔2〕; 我国学者也有的主张除刑法规定的累犯概念之外,应从犯罪学角度加以研究。

据此提出,累犯“即重新犯罪的人,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受到刑罚惩处后再次或多次犯罪的人,如几进几出监狱的所谓‘二进宫’、‘三进宫’……”。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段时间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话,那这时就会被认定构成累犯,那么,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有关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1、再犯罪时间是发⽣时间还是发现时间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到发现⼀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的时间就是犯罪⾏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员、机关发现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时间。

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时间,⽽⾮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为中⼼论的累犯定义,⽴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向在于⼀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法所关注,也因⽽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为的本⾝,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为时间本⾝去把握,即从犯罪发⽣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法捕捞⽔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

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从重处罚的根据。

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争议,⼀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和犯罪⾏为的统⼀体,其中,犯罪⾏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为⽽⾔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从适⽤,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从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一般累犯
考研刑法学知识点: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也不能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