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江苏省电信公司无线接入电话预付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江苏省电信公司无线接入电话预付费业务试行资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苏通[2001]189号/苏价服[2001]3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10.22
【实施日期】200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对江苏省电信公司无线
接入电话预付费业务试行资费标准的通知
(苏通[2001]189号、苏价服[2001]331号
2001年10月22日)
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无线接入电话预付费业务试行资费标准的请示》(江苏电信市场[2001]494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明确如下:
1 / 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苏价法〔2017〕232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价法〔2017〕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价格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放管服”工作要求,我们对江苏省物价局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清理是在2015年11月2日《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规〔2015〕3号)的基础上,对199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制定的161件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保留规范性文件83件、需要修改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
二、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主要是规定、办法和意见等类型的价格规范性文件,对转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此次集中清理范围,此类文件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另行清理。
附件:
1.保留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2.需要修改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3.废止(失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宁政发[2000]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开发区管理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有关规定(2000年1月21日宁政发〔2000〕22号)根据宁政发〔1999〕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级以上开发区发展的若干决定》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落实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在开发区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第一条市有关部门向开发区下放下列市级管理权限:市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审批等权限;工商局、外经委等部门关于三资企业年检、三资企业清算与撤销审批等权限;市公安局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放办理边境通行证、三资企业公章刻制审批、出入境人员管理的统一受理等权限。
第二条委托开发区代行以下职权:三资企业批准书的发放;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审机。
第三条向开发区派驻派出机构:已经市政府批准派驻开发区派出机构的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除继续履行既定职责外,均须在指定工作日派员参加开发区“一站式服务”。
其他部门确有需要的可经批准向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四条向开发区实行派员上门服务的有:外汇管理局、商检局、市建委、外经委、科委、市外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
房屋局、供电局、市政公用局、电信局以派员定期上门的方式参与对进区三资企业的“一站式”服务。
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的有关措施,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电信资费的内部管理与规范。
企业是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企业特别是集团总部的重要责任。
各集团公司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形势下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内部电信资费管理职能,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电信资费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下属企业的资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的涨价方案、增加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资费方案以及下列范围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资费方案,各省级电信企业在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时,应当同时提供其集团公司的书面意见,未经其集团公司同意,各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经集团公司同意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其书面意见抄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涉及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的;(二)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的;(三)涉及国内长途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价规〔201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现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电信资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资费方案(套餐)(以下简称电信资费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多种电信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电信资费方案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简化结构、减少数量的原则,方案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
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数据、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选择。
江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本地固定电话收费及有
江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本地固定电话
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1]83号、苏电联[2001]84号、苏财综[2001]3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财政厅
关于调整本地固定电话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1]83号、苏电联[2001]84号、苏财综[2001]34号2001年3月15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精神,我省已于上月调整了长话、因特网等业务资费收费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本地固定电话的收费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本地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改变目前本地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按照交换机容量划分级次的办法,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地市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同时将固定电话营业区范围扩大到一个行政县,实现一个县范围内的城乡同
价。
根据我省目前电话交换机总容量、现行月租费标准及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地方经济差异,按照就近靠档、简化结构、理顺关系的原则,确定以下月租费标准(见附表)。
1、住宅电话。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南京市江宁区住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通知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南京市江宁区住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12.13
•【字号】苏通[2001]250号/苏价服[2001]386号
•【施行日期】2001.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南京市
江宁区住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通知
(苏通[2001]250号苏价服[2001]386号2001年12月13
日)
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住宅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报告》(江苏电信市场[2001]604号)收悉。
经研究决定,同意将南京市江宁区住宅电话基本月租费由原优惠标准调整为21.60元/户,从2001年12月21日起执行,同时,可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以减轻用户负担。
希你公司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部分电信资费调整备案的批复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部分电信资费调整备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苏电[2000]82号、苏价服函[2000]71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同意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部分电信资费调整备案的批复(苏电[2000]82号、苏价服函[2000]71号2001年3月2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报告》(江苏联通营字(2001)003号)收悉。
经核查你公司上报方案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电信资费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信部清(2001)86号)、信息产业部《关于移动电话资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信清函(2001)4号)及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联通IP电话资费调整及长途电话资费分时段优惠的通知》(信部清(2001)1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予以备案。
附件:关于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报告(2001年2月19日江苏联通营字[2001]003号)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中国联通营字(2001)62号)要求,我公司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如下调整:一、基本业务资费标准(一)193长途电信资费国内长途通话费:每6秒(不足六秒按六秒计算)0.06元。
港、澳、台电话通话费:每6秒(不足六秒按六秒计算)0.18元。
国际长途通话费:每6秒(不足六秒按六秒计算)0.72元。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30•【文号】计价格[1999]1461号•【施行日期】1999.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46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为扩大内需,促进信息产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进一步开拓电信消费市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中国电信出租给经营性互联网2兆带宽的国际半电路(国内端)租费由现行每月32万元降到22万元。
二、将中国电信出租的数字、数字数据、模拟电路资费标准,在3月1日调后价基础上平均再降低30%。
其中主要由互联网单位租用的省际800公里以上2兆数字数据电路月租费由现行10万元降低到5万元。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三、将中国电信和吉通公司向互联网服务商收取的实行包月制的网络使用费,平均降低45%。
其中1-2兆速率数字专线网络使用费由现行15万元降低到8万元。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四、将经营性单位租用中国电信的模拟中继线月租费标准,由现行600元统一降低到280元;用于互联网服务的数字中继线降低50%。
非经营性单位租用中继线的月租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五、为鼓励集约经营,对租用国际半电路、国内电路、上网数字专线和市内中继线较多的用户,中国电信应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
六、为减轻上网用户不合理负担,实现公平计费,取消拨号上网用户上网费月累计使用时间尾数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的规定,改为尾数不足1小时部分以1分钟为计费单位按实际使用时间计费。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新增3G预付费20元套餐资费方案的
批复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苏通联[2012]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新增
3G预付费20元套餐资费方案的批复
(苏通联〔2012〕17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你公司《江苏联通关于新增3G预付费套餐资费备案的请示》(江苏联通 [2012]2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报江苏联通新增3G预付费20元套餐资费方案(具体资费项目及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所批复的方案资费标准和内容执行。
三、你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业务宣传和客户咨询工作;宣传内容要准确、清晰,防止误导消费者和影响电信市场秩序的稳定。
此复。
附件:江苏联通新增3G预付费20元套餐资费方案
江苏联通新增3G预付费套餐资费方案。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的通知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
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电联[2000]393号、苏价服[2000]4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
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的通知
(苏电联[2000]393号、苏价服[2000]421号2000年12月1日)
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有关资费情况的通知》(信部清(2000)1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基本月租费:无线接入电话业务基本月租费不分甲、乙种、不分同号异号,每户25元。
1 / 1。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宁价服字[1999]139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宁价服字[1999]139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服函[1999]31号《关于关于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手续费标准的复函》的文件规定,我市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的手续费标准自1999年3月10日起已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
一、代办国内长途按每通话一次1.00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
二、代办国际长途按每通话一次2.00元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希望各区、县物价局加强对辖区内公用电话代办长途业务手续费的收费管理,对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的公用电话经营者予以严肃查处。
——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电信局•【公布日期】1990.10.05•【字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年十月五日)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苏邮联字[1990]第44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内电话有关资费的执行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取标准1、工商企业用户(包括私营企业),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4500元,工料费及话机费500元。
2、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住宅用户,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2100元,工料费及话机费400元。
3、对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申请并交纳4元受理勘察费的住宅电话用户,实行优惠政策。
市内电话初装费、工料费及话机费一次性收取1500元。
具体执行办法由市电信局另行通知。
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标准1、按照新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精神,我市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乙种用户18元;甲种用户11.60元;中继线用户54元;电话副机及同线副户电话用户4.50元;同线电话乙种用户14.40元,甲种用户9.30元。
包月制市内电话中继线出中继用户102元,入中继线用户78元;普通电话乙种用户34元,甲种电话20.4元;普通专线39元。
2、市内电话建设附加费和界外月租费、区外附加费以及其他月租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3、市内电话(含公用电话)计次费均按每次0.10元计收(其中包括0.02元邮电通信建设附加费)。
4、一九九○年十月份向用户收取的市内电话费中,计次费按原标准执行,基本月租费按新标准执行。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的通知
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邮电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苏电联[2000]393号、苏价服[2000]421号•【施行日期】200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的通知(苏电联[2000]393号、苏价服[2000]421号2000年12月1日)中国电信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有关资费情况的通知》(信部清(2000)1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基本月租费:无线接入电话业务基本月租费不分甲、乙种、不分同号异号,每户25元。
2.通话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不分甲乙种为0.16元/分(主叫收费),本地网区间通话费不分甲乙种为0.50元/分(主叫收费)。
3.其它收费参照现行本地固定电话相应标准执行。
4.此次新的资费标准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仍为试行资费,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要认真收集相关业务数据,并于试行期结束前一个月,将相关资料上报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
5.要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好试运行期间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在发展业务时应向新用户宣传试行资费标准和新试行资费标准的差异,并向老用户做好解释工作。
6.鉴于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技术仍有进一步论证的必要,技术发展趋势未明确,为促进电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盲目投资,造成国家资产浪费,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PHS无线市话建设和经营的通知》(信部电(2000)604号)规定:“一是拟对电信企业开展PHS业务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同时对PHS无线接入设备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管理;二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他各地电信企业要从长远利益考虑,以全局利益为重,未经许可,不得建设、经营PHS”。
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的通知-苏价服[2008]159号
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印发《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的通知(苏价服〔2008〕15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切实规范我省电信服务行业资费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服务行业资费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电信业务活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信资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电信服务发生的价格行为。
纳入本规则进行资费管理的各类电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电话(含固定、移动及卫星电话)服务、互联网接驳、各类信息运营服务、通信电(线)路出租等电信业务活动。
第四条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家赋予权限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及其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省辖市及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辖区内电信资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按国家《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30•【文号】•【施行日期】199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8月30日)为了缓和我国市内电话通信紧张状况,加快市内电话的建设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改变现行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
改变后的市内电话资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市话建设应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市话资费管理,要有利于调动地方和各方面发展通信事业、加快市话建设的积极性,缓和市话通信的供需矛盾。
(二)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由国家制定指导性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由各地物价、电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市话资费收费项目、计费方式、用户种类和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如下:1.收费项目以现行电信业务资费表规定的为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取消和合并。
如需变动,应由邮电部作出统一规定。
2.计费方式仍实行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方式;计次制标准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两部分组成。
3.用户种类仍划分为住宅用户和办公用户两类。
4.月租费计费等级,在现行的万门以上再增加五万门、十万门、二十万门、四十万门等以上四级。
二、指导性资费标准(一)初装费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收回其建设成本确定,即每放一个电话号,应能收回一门电话所需的成本。
建设成本的计算包括:1.机房的建设费用;2.管道的建设费用;3.线路的建设费用;4.机械设备的投资费用等。
根据目前全国市话建设的平均成本,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暂定为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投资费用的情况,有增有减的作适当调整(如突破五千元要报国家物价局和邮电部批准)。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26
•【字号】宁价服[2007]57号
•【施行日期】2007.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江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服[2007]57号)
江宁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江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的请示》(江宁价字[2007]18号)收悉。
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江宁区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参照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试行。
有关要求如下:
1、江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按每个主终端每月不高于24元试行,试行期至省物价局统一出台全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政策。
2、家庭用户同户同址的第二个及以上终端收看公共数字电视节目和公共服务信息,不再收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
3、对区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用户,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每个主终端每月不高于10元。
4、对集团消费的数字电视用户,按不高于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由用户与广电网络公司协商确定。
5、公共数字电视节目不得少于63套,并逐年增加频道数目。
在关闭模拟电视信号之前,必须保留五套模拟频道供暂时不愿转换的有线电视的用户免费收看。
6、涉农用户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比城镇居民用户低2至3元。
具体收费政策报江宁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后试行。
此复。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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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电信局
【发布日期】1990.10.05
【实施日期】199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市电信局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月五日)
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苏邮联字[1990]第44号文“转发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关于改变市内电话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市话建设的初装费和市话经营基本资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内电话有关资费的执行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取标准
1、工商企业用户(包括私营企业),每部电话收取初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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