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和失业率标准
失业保险制度第一节失业概述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1、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将失业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2、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周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2004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二、失业类型有很多种划分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怎么解决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等等;三、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失业表明一部分资源没有充分得到利益:愿意工作又有工作能力的人没有人尽其用,这是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国民收入不能达到潜在最高的水平;2、对失业者及其家庭而言,失业就意味着手里可用的钱大大地减少了甚至没有了,家庭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要大屋换小屋,度假要放弃,孩子的大学梦变泡影,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3、失业有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经营失败、企业倒闭、经济萧条等原因被解聘;这样的失业者如果心理素质差,又没有相应的社团为其进行开导,就有可能走极端,对原企业或社会进行报复;4、失业给不同年龄段的人带来不同的问题:年轻人长期失业,不仅浪费了人力资源,同时也降低了他们今后就业的竞争力,久而久之,其人格与社会格格不入,犯罪和吸毒者将增加;对中老年人其问题就更严重了,企业通常不愿意聘用年老的员工,因为怕他们多病和比较难适应新的工作;对于中老年人来说,失业对于他们是更严重的打击;5、失业除了个人损失外,也给社区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城市有大批的工厂倒闭,有大批的工人失业,这就意味着土地没人开发、房屋没人住、商品的消费量也减少了,政府的地方税收也就减少了,由政府税收提供支柱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警察服务也就降低或是减少;6、失业同时也激化了家庭矛盾:家庭中一方有工作,另一方失业,有工作的一方会滋长傲气,看不起失业的一方,造成家庭矛盾;而无工作的一方也有可能把对企业、对政府的怨恨加向家庭中的第二方或是第三方、第四方配偶、孩子、老人或是家庭的其他成员;7、失业还加大了贫富的差距:一方面有大量的失业人员生活艰苦,一但有病生活更是极度的贫困;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则利用经济萧条的时机,大量购买别墅、豪华轿车、送子女到国外去读书;社会各阶层的生活反差越大,其社会矛盾也就越大;8、还有一种失业者是自愿失业的;如:家庭成员中有一方有钱,足够养全家,另一方就会自愿辞职在家,时间一长就精神空虚,夜生活多、生活无规律、淫乱、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就多了;四、当前中国的失业问题一五大特征1、城镇登记失业率及估算的真实失业率不断攀升,城镇真实失业人口数创建国以来之最;我国当前的失业问题集中表现在城镇;根据国家统计公布的数字,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最高的是1952年%;然而,当时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口过去称待业人口仅有万人;198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985年降至%; 1986—1995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 %之间徘徊;1996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3%,1997—2000年均为%,2001年陡升至%,2002年达到4%,2003年上半年上升为%;如果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城镇失业率相等,则我国当前城镇的失业问题并不突出;问题在于,我国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明显低于城镇失业率;2002年末,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为770万,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职工约为410万人;其他下岗职工约为200万人;仅此三项之和即为0万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实际使用的城镇就业人员的数字计算,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约为%;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的劳动年龄限制和尚未登记的失业人员,扣减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隐性就业人员,我国2002年城镇失业率大概在9%左右;根据国际上的较为流行的划分标准,失业率在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峻型;不难看出,我国当前的城镇失业问题已相当严峻,城镇真实失业人口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峰;2、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相当突出;就农业而言,我国目前约有从业人员亿,而我国的耕地面积约亿亩,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6亩地;目前,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农业人口不到该国人口总量的 5%,而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则高达 160亩—1700亩之间;假定我国农业劳动力总量不再增长,从近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10亩地的标准,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中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亩地的标准即日本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从长期看,如果按照每个劳动力平均耕种50亩地的标准即南美洲国家1999年达到的水平,将有亿以上的农业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城镇而言,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新增就业岗位800万人,这还不够满足城镇每年新增约1000万劳动力的求职需要;我国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 2001—2005年每年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约800万人,实际上恐怕不止此数;如果再加上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我国城镇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工作岗位的缺口约在2500万左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力供求的结构矛盾和素质矛盾也相当明显;在我国现有的7000万产业工人中,初级工占60%,中级工占35%,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则明显缺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第4季度调查,全国89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求人倍率岗位需求量与求职劳动者的比例最大的是高级技师,达到:10;目前,我国仅数控机床的操作工就缺60万人;杭州汽轮机厂需要260名数控技工,参加了十多场招聘会,月薪提到6000元,还是招不到合适的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则因素质较差而失业或难以就业;例如,1998—1999年,我国约有 57%和%的城镇下岗职工只有初中以下学历;3、“需求瓶颈”、“体制瓶颈”与“观念瓶颈”并存;我国劳动者就业不仅受到“需求瓶颈”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体制瓶颈”和“观念瓶颈”的制约;我国农民进城打工,除遇到找工作这一根本关卡之外,还遇到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子女人学、购房限制等“体制瓶颈约束”;而“观念瓶颈”对于一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影响显而易见;我国城镇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并不是根本找不到工作,而是不愿意干苦活儿、累活儿、“伺候人”和收入低的活儿;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2002年约为76%,2003年为70%,近100万名大学毕业生暂时未能就业;某些专业的大学生供过于求固然是原因之一,但基本原因则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择业标准脱离实际;不少大学生的择业标准和实际需要严重错位,从而出现了“就业难”和“招聘难”并存的尴尬局面;4、隐性失业与隐性就业并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隐性失业人员已“蒸发”了相当一部分,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蒸发”或有待“蒸发”;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隐性失业主要表现在农村;我国农民就业很不充分,通常使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不过是农村隐性失业者的另一种表达方式;随着人世后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必将继续向纵深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也将加速进行,在此情况下,不仅国有单位将有上千万的劳动者由隐性失业转化为显性失业,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特别是农业集体经济中还将有数亿劳动者从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并积极寻找新的工作岗位;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隐性就业,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面上呈分离状态,但实际上劳动者通过市场调节或多或少地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收入;我国目前的隐性就业人员主要是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不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之内,因而从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但典型调查和直接观察表明,我国城镇隐性就业人员的数量也并非微不足道;由上可见,我国存在的隐性失业掩盖了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程度,降低了失业率;而我国同时存在的隐性就业则不仅使隐性就业者多捞了好处,而且还模糊了失业与就业的界限,“膨胀”了失业率;5、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率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例如,美国1993年经济增长率降为%,失业率则升至%;1999年经济增长率升为%,失业率则降至%;而我国,尽管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保持了年均%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则从1985年的%跃升到2002年的4%,城镇的真实失业率目前已高达9%左右,出现了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局面可以认为,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颇为少见;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都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然而,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技术进步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又使我国长期存在的人均资源不足、居民消费率低下与劳动力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力总量明显过剩的矛盾凸显出来,使传统经济体制下严重存在的隐性失业逐渐转化为显性失业;不仅如此,我国当前的高失业还伴有来势猛、覆盖面广、后劲大和持续时间长等特征;二失业原因及对策分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失业保险的涵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二、失业保险的类型参教材119面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3、失业补助救助制度4、复式结构1德国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2美国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3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三、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参教材121面一保障对象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是因年老、疾病、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社会经济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人;二保障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如同养老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付,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三保障项目失业风险虽然限制了人的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没有损伤人的机体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失业保险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四权利与义务失业保险金来源于失业者在业时的积累,是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保险权利的统一;而失业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分支,其资金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是一种单方面的给付;四、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参教材122面1、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2、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与风险意识;3、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4、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了社会安定;5、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制度的改革;第三节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等;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教材1、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不管是新加入劳动大军的失业者还是已经工作过又失业的人员,不管是城镇失业人员还是农村失业人员,都应该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制度;但事实上,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2、从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只是覆盖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容易失业的人,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3、目前,从世界范围看,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1995年,61个实行该制度的国家,16个覆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4、覆盖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覆盖范围比较大;二、失业保险对象的资格确定参吴书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16岁时最低劳动年龄未成年人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被排除在外;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前面讲到的几种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情况;自愿失业一般有自动离职的、过失免职的、拒绝工作的等;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要求:1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2就业年限条件;3居住期限条件;4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如意大利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须投保2年,并在最近2年中缴纳保险费52周;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能力的确定靠体检可以,但就业愿望是个主观的东西,不好确定;一般有以下几个办法:一是失业了必须及时登记要求重新就业;二是失业期间要与失业保险机构定期联系并汇报个人情况;三是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参吴书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有政府直接负担式、政府和企业分担式、劳动者和企业分担式以及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式,等等;其中,以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方式较为普遍,约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40%左右;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贴办法其实质是针对失业的一种社会救助,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拨款中提供;失业保险属短期支付,筹资方式一般是现收现付式;四、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1、失业保险津贴;2、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津贴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二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标准1、国际劳工组织曾通过了下列三条建议,作为各国制定失业保险津贴的准绳:1失业保险津贴的厘定,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但是,应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2失业保险津贴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建议改为不低于失业者原工资的60%;3失业津贴有上下限;给付标准的上限是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否则,不能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差别;给付标准的下限是高于社会救助的标准,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于保障失业者享有“基本”而不是“最低”生活水平;三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1、工资比例制;即失业救济金是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间上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确定百分比计发;其中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标准工资和税后工资等几种;大多数国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比例为平均收入的40%~75%;2、均一制;即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不考虑原工资水平而规定统一的、以绝对金额形式表示的失业保险津贴;3、混合制;即失业救济金采取比例制和均一制相结合的方式计发,一部分按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另一部分则按绝对数给付;4、一次性给付;即对失业者一次性支付既定数额的失业保险津贴或解雇金,数额根据工资水平和工龄长短而定;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者从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到领取期限延续的终止;此外,还包括确定失业保险津贴开始给付的期限,即等待期限;失业保险属于短期给付类社会保险项目,而只能根据平均失业周期确定一个给付期限;1、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最长时限大多数国家限制失业者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失业者在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期结束后,若仍未找到工作,则改为支付仅能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失业救助金;失业救助不属于社会保险而归于社会救助类项目;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为12个月内发26周,1988年又规定24个月内可以支付30周,特别情况下可支付52周;2、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等待期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前,须有若干天的等待期;这样规定有两种意义: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有助于减轻管理上处理大量申请小额失业保险金的繁琐负担;大多数国家的等待期为3~7天;3、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缩短乃至取消了等待期;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完全取消了等待期限;4、等待期为零的规定:国家非常富裕;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缜密,信息灵通;对谎报失业、冒领失业保险津贴的行为惩处极重;工人团体、工会的势力非常强大;生产力水平低下,劳动者的生活十分拮据,不可一日无收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对等待期无具体规定;第四节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情况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我国社会保险其它项目大都在50年代就建立并逐步成形,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即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实行计划分配,由劳动部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使劳动者与企业形成一种终身固定的依附关系,劳动者一进入企业,如果没有特。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一种为失去工作的个体提供短期生活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缓解其经济压力,并提供职业转换培训和就业援助。
失业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失业保险的意义失业保险的意义在于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确保他们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
失业会给个体和家庭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包括经济负担、心理压力和社会排斥等。
而失业保险的设立,能够有效减轻失业者的负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消费和生活需求。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1. 参保和缴费失业保险制度首先需要个体参加,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参保个体通常包括所有劳动者,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缴费标准则根据个体的工资收入和所在地区所确定,通常由个体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2. 失业登记当个体失去工作后,他们需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确定个体的失业身份和资格,为其提供相应的失业救济。
登记机构通常是地方劳动就业部门或失业保险办公室,个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失业证明和相关材料。
3. 求职援助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提供经济救济,还提供一系列的求职援助措施,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这些援助可以包括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岗位推荐、创业支持等,旨在提升个体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4. 救济金发放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救济金的发放。
失业个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失业救济金,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救济金的发放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个体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寻找工作。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优势1. 保障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能够缓解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它能够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提供一定的安全感,降低社会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
2. 促进就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提供求职援助,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人才的优化配置。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变动,失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社会问题,各国纷纷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向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和相应的服务,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帮助其重新就业。
本文将从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目的和运作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欧洲。
当时,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力市场面临着巨大变革。
频繁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导致大量的人失去工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在1884年率先出台了《失业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
之后,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陆续建立起了自己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重新就业。
具体来说,失业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经济保障: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样一来,失业人员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失去信心和动力。
2. 就业指导: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提供经济救济,还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通过职业指导咨询、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就业竞争力,更快地重新就业。
3. 动态调整:失业保险制度会根据经济状况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在经济繁荣期,失业保险的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而在经济衰退期,标准可能会适当降低,以应对大规模的失业压力。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方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缴费:雇主和雇员通常需要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形成共同的资金池。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2. 给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通常情况下,失业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在失业前有稳定的就业等。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
容,需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2.失业保险金的核定和发放。
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
年度职工个人失业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手续齐全,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
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基数。
此外,为规范和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还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
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p.196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保险制度
• 第一节 失业与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 第三节 失业保险制度的给付 • 第四节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
内容安排
• 一、什么是失业? (45分钟) •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45分钟) • 四、失业金的给付 (45分钟) • 五、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终止(45分钟)
三、失业金给付期限
中国: 累计缴费1-5年:12个月(最长); 累计缴费5-10年: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24个月。 p.195
2016年失业金标准(续)
• 北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上调多少 ? 北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 958元/月调整到1048元/月。
街道领取失业金
• 第一步:社保中心业务办理,失业转街道; • 第二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
进行职业指导培训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办理失业登记时:采集个人银行账号。 • 此后,每月待遇领取人都要填写一份《失业金支
京:1212-1321元
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
京:800元(2016)
其他省份失业金是多少?
• 上海:1415元-1520元 • 河北:1210元-1480元 • 山东:800元-900元
查找:
• 北京市2015年2016年的最低工资是多少,这两年 的失业金标准是多少?
• 2016年北京市最低工资1890元/月, • 2015年…………………1720元/月。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失业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和业务档案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第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四章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一)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二)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为就业保驾护航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机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员还是会失去工作,这时候,失业保险就成为了他们的一道救命稻草。
那么,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如何才能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发展呢?一、是什么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在遭受失业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便失业者重返就业市场。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是由国家和工人共同缴纳,由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由各级财政承担失业救济金的支付,以及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帮扶和培训。
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照顾失业人员的生活,同时激发他们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在失业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可以拿到一定的救济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和消费需求。
而随着就业总量的增加,失业保险金缴纳总额也随之增长。
这需要建立严格的财政支出机制,确保财政救济金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效益。
二、失业保险的作用(一)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利益失业保险的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利益。
为了满足失业人员的生活需要,失业保险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对于那些失去工作、难以维持生计的人来说,失业保险确保了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通过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失业人员的就业前景也得到了较大的保障。
(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失业保险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当失业者能够得到一定的生活保障,他们就可以在找到合适岗位前暂时不再就业,这样就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技能,提高竞争力。
同时,还有助于争取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期。
通过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救济,失业保险政策降低了社会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
(三)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对于政府来说,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
失业保险可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的作用。
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庭难度,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
失业保险政策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就业保障,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业保险基本制度1.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失业待遇的公平分配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2.失业保险对象的确定:规定失业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的自然人和城乡居民。
3.缴费政策和方式:明确失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等。
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充足运作。
4.失业登记和申领程序:规定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程序,包括指定的登记机构、申领条件和方式,以及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
二、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1.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明确失业金的计算公式和发放方式,按照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来决定失业金的数额。
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措施: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求和权利,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帮扶措施。
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支持等措施,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机会。
3.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管理办法,包括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失业人员的待遇能够与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2.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定增值。
包括制定投资标准和限额、设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3.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规定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以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
contents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分析•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实践与案例•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挑战与对策•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未来展望•研究结论与不足之处目录失业保险特点失业保险的定义与特点失业保险的历史与发展030201目标原则失业保险的目标与原则提供经济支持求职期间提供保障稳定家庭和社会情绪通过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有效地稳定了家庭和社会情绪。
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繁荣发展。
刺激消费和需求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和需求。
当失业者的生活得到保障后,他们更有可能去进行一些必要的消费,如购物、旅游等。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活跃度,也间接地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机制与原理加拿大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失业补助,同时通过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其促进就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
此外,加拿大还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
德国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以帮助失业者再就业为核心,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服务,提升失业者的就业能力。
同时,德国政府还通过提供一定的创业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
加拿大VS上海广东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短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面临的挑战提高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效果的对策建议放宽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促进效应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关系展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优化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拓展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对促进就业有着积极作用研究结论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效果存在差异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服务相结合效果更佳研究不足之处及进一步研究方向缺乏对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关系的深入探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比较研究不足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研究有待加强。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或雇主在一定范围内设立的保险制度,以向失业者提供短期经济帮助。
它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困难。
失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基于以下原则:1. 缩小社会福利差距,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2. 鼓励就业,降低社会失业率。
3. 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公平就业。
4. 稳定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体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主体:1. 政府:作为制度的运作主体,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
同时,政府还负责监督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使用。
2. 雇主:雇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贡献者,在支付‘失业金和缴纳保险费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
3. 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受益者,失业者需要遵守规定的申请条件,亲自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金。
4.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支付。
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失业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基本分为两种:1. 分级管理模式:指在国家层面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政府实行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
取得失业金需要劳动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如纳保期限、失业原因和缴纳保费等。
2. 行业管理模式:在某些特定职业领域,如演艺、咨询和民间金融等行业,需要建立专业失业保险机构。
在此模式下,受益人可以获得更加丰富和专业的服务。
失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意义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进一步激励人们创新和工作。
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公平和减少社会不安全感,并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将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经济发展保障系统之一。
对于政府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还有着巨大的财政收益。
与其他福利项目相比较,失业保险费用的出现周期短,规模小,并且与缴费者的工资状况有关,具有较高收益和较低成本的特点。
总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
失业保险“三位一体”制度是指从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个方面,对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保生活:通过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和程序,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保障。
2. 防失业:通过降低缴费费率、扩大覆盖范围等措施,降低企业和职工的失业风险。
同时,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帮扶,防止大规模裁员和失业潮的出现。
3. 促就业:通过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服务,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体系。
“三位一体”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同时促进再就业,从而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一、引言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失去工作的员工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服务。
为了确保失业保险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制定了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
本文将对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失业保险申请与资格要求2.1 失业保险申请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失去工作,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的在职员工。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2.2 失业保险资格要求1.初次申请要求:申请人需在过去12个月内,在连续就业关系中至少有6个月的工作时间。
2.再次申请要求:申请人需在上次申请失业保险后继续失业,需提供每次失业期间的证明文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与发放3.1 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1.基本工资: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础是申请人过去12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
2.失业保险金比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与申请人的月工资有关,通常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
3.2 失业保险金发放方式1.发放时期:失业保险金通常按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2.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寄支票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四、失业保险期限与终止条件4.1 失业保险期限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失业保险金通常在申请人失去工作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具体期限根据就业市场的情况而定。
2.失业保险申请的时间限制:失业保险通常要求申请人在失业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4.2 失业保险终止条件1.就业:申请人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终止。
2.达到规定领取年限:失业保险金通常有规定的领取年限,超过该年限后将不再享受发放。
五、失业保险的权益和义务5.1 失业保险权益1.经济援助: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间内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
2.就业服务:失业保险还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5.2 失业保险义务1.申请义务:失业者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失业保险申请。
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失业保险金工作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失业保险金工作的原则失业保险金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失业保险金工作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 重新就业的;2. 应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 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和期限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费用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其失业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 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2. 失业前所在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证;3. 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4. 失业人员求职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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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津贴等待期
劳动者失业之后,一般不会立刻能领到失 业津贴。
▪ 等待期的规定有两种意义: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 保险津贴的行为;有助于管理失业保险金。大多 数国家的等待期为3-7天。
▪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缩短乃至取消了 等待期。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 完全取消了等待期限。
▪)失业保险基金
▪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有政府全部负担的, 如澳大利亚、新加坡;有企业全部负担的,如印 度尼西亚;有企业和员工双方负担的,如法国; 有政府和企业分担的,如美国;有政府、企业和 劳动者共同分担的,如德国。
第二节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目的
▪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集中建立 保险基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 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 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目的
➢ 1. 基本目的: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 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 (1)提供现金给付,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 平
到劳动年龄的社会成员未找到工作前的特定阶段。
▪ 国际上一般是从广义上解释失业的。 ▪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
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 正常性失业的提出及其标准
下 岗、待业、待岗与失业
▪ ●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传统社会问题,它不但存在于象 中国这样的经济转型的国度内,在发达国家也是普遍存 在的。
▪ ●中国政府创造的一个特有名词——下岗。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的原固定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的人员。
▪ 下岗的准确含义是:有工作单位,但无工作岗位。下 岗职工因为没有机会进行劳动,不可能得到经济报酬, 其本质与失业没有区别。
三、失业的消极影响
▪ (一)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1. 损失劳动力资源; 2. 引起经济停滞; 3. 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二)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影响 ➢ 失业导致失去收入来源; ➢ 丧失尊严; ➢ 对社会失去信心。
四、处置失业风险的方法
1. 失业救助; 2. 失业保险; 3. 以工代赈; 4. 开展就业服务,减少摩擦性失业; 5. 开展职业教育,减少结构性失业。
➢ (2)提供求职的缓冲时间 ➢ (3)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 (4)开展生产自救
➢ 2.派生目的:是指通过举办失业保险在经济 上能够起到促进经济稳定,提高经济效率的作 用。其表现为:
➢ (1)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 ➢ (2)改进失业的社会成本的分配 ➢ (3)鼓励厂商稳定雇佣关系 ➢ (4)减少熟练劳动力的流失
第十章 失业保险制度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与基本内容,熟 悉并掌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发展趋势。
第一节 现代经济中的失业风险及其处置
▪ 一、失业的概念 ▪ 失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 狭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 ➢ 广义的失业既包括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也包括达
保险。
▪ ●国际惯例以下七类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 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 ▪ 2、因过失被革职者 ▪ 3、由于经济或政治原因,直接参加反对企业主、
反动政府的罢工、游行而失去工作者
▪ 4、不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适当工作者 ▪ 5、故意失掉工作机会者 ▪ 6、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 7、拒绝职介所的安排者
▪ 特点: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2、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待遇;3、严格享受条件, 更加重视与促进就业措施紧密结合;4、采取更 加积极的措施促进就业;5、重视发挥失业保险 预防失业的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享受失业津贴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 2.失业前必须有就业或缴费的记录。 3. 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但是,不是所有的非自愿性失业者都能享受失业
中国规定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二、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 失业保险制度自创立迄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有 72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 (一)发展历程(三个阶段) ▪ 1、创建阶段(20世纪初到二战以前) ▪ 法国1905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起自愿参加的失业
保险制度 ▪ 英国1911年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的失业保
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满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 ●待业:就是失业,我国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之前 都称作待业。
▪ ●待岗:相对于在岗而言的,不同于下岗。
二、失业的类型及其划分
➢ 古典学派的分类: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 ➢ 凯恩斯的分类:自愿性失业;摩擦性失业;非
自愿性失业 ➢ 经济学家的一般分类: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
业;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
失业率
▪
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
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
失业人数同从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
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
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
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
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 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为:城镇 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需求
▪ 2、扩展阶段(二战后至70年代初期)
▪ 3、改革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 发达国家开始改革,赋予其促进就业的功 能
▪ 瑞典率先实施“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国际劳工组织越来越强调失业保护应与促 进就业紧密结合
(二)改革的规律与特点
▪ 规律:从初期只重视保障失业者生活的单纯功能 向既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又预防失业的综 合功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