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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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system/2007/11/23/000003523.shtml/xwzx/fz/qt/201104/t20110421_701559.html浙江省广东省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是分解、落实污染物削减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

排污许可证涉及到水、大气、土地、放射性物质、噪声、辐射等多个方面,因为污染特点、方式和范围不尽相同,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也会不同,许可分配规则也应该有一定的区别。

《条例》还存在如何确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许可证初始指标怎么分配?怎么设计发放程序和申请程序?新老企业如何既体现公平又能区别对待等问题,所以制定此项法律的难度非常大。

我们做“三同时”、环评又是为了什么?其实,都是为了获得排污许可证。

与‘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制度只针对浓度控制不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浓度和总量的双重控制,发挥了较为全面的作用许可立法怎样体现总量控制原则一是制定《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首先,现行大气法等法律中均提出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对操作主题及操作过程不明确,同时发证对象、条件及程序上不统一。

其次,因实施总量控制需要,须有量化的机制,必须落实到点源上,同时监管减排也需— 1 —要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推动。

二是制定《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工作目标。

要以实施细则的制度建立和实施为基础,将我省环保工作基本原则和制度串联起来,对排污单位进行系统及全过程管理。

三是《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要任务。

任务包括核实存量,算清增量;新老衔接,平稳过渡;总量挂钩,分段减排;规范运作,加强监管。

四是各地在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度中需要做的一些工作。

工作包括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行政;注重内部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及时上报数据,提供决策依据。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鄂财建规[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09〕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环保局二00九年九月三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我省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为体现环境资源国有化原则,将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兑价转让所取得的利益。

第四条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出让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收取。

收取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出让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转让方: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总量控制及专项治理办公室受让方:年月日转让方: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总量控制及专项治理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56号受让方: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 污染物排污权,数量为/ 吨,单价为/ 元/吨,总价为/ (大写)元(¥/ 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受让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全额汇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帐户。

第三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受让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交易价款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取消受让方本次交易的受让资格,并全额扣除其受让保证金,本合同终止。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执一份。

3、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账户为: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5236210001819100108004开户行:华夏银行武汉武昌支行行号:215028转让方(盖章):代表签字:受让方(盖章):代表签字: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三: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参加排污权交易时,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五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交易规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六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第七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八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第九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次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鄂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2年8月21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环办〔2015〕278号)

— 1 —附件1: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一、火电行业(含自备电厂)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表1-2。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310)1000/5500(-⨯⨯+⨯=i i i i GPS D CAP M式中:M i 为第i 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 i 为第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GPS i 为第i 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3.0278.0⨯⨯=i i H D式中:D i 为第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 i 为第i 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 料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高硫煤地区新建锅炉0.7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全部0.175— 2 —燃 料 地 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0.7 油重点地区全部 0.115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 全部0.175表1-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燃料地 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煤重点地区全部全部0.35 其他地区全部 W 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0.7 其他锅炉0.35 油重点地区全部0.23 其他地区新建锅炉全部0.23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全部 0.25注: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二、钢铁行业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2-1、表2-2。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鄂环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明确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 依据文件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2.2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2.3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2.4 《“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国统制【2014】4号);2.5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2.6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2.7 《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环办【2014】278号);2.8 《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鄂环办【2008】159号)。

3 术语与定义3.1 主要污染物本规范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粉)尘等污染物。

3.2 初始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所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3 现有排污单位本规范所指的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已投入生产并且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排污单位。

3.4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本规范所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已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项目。

3.5 重点排污单位本规范所指的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十二五”环境统计中的规模以上排污单位。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是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一项规定,编号为鄂环办〔2024〕278号。

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排污权核定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该通知的具体要求。

该通知对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该通知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分配并使用排污权,确保排污企业按照限额排放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该通知首先明确了主要污染物的范围和考核要求。

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化学需氧量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排污量指标考核污染源的环境管理绩效,并计算排污扣分。

其次,通知明确了排污权核定的程序和流程。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排污权核定实施方案,并按照程序进行核定。

核定的具体指标和方法同样也在该通知中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通知还规定了排污权核定的监督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权核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排污行为,保障核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该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

通知指出,可以通过政府调配、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向排污总量控制区内的单位分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具体细则需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最后,通知对排污权核定实施过程中的奖惩措施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于排污量超标或者其他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将按照污染排放扣分制度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鼓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同时,该通知还为排污权的分配、交易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进一步推动了湖北省的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该通知的实施,相信湖北省的环境质量将有所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福祉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鄂环办[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印发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省环保厅于2013年4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办[2013]91号),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是优化配置环境资源、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和大胆尝试,对于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推动全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深远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将其纳入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并被列入《中共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

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予以高度重视。

二、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交易办法》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因子、时间范围、交易主体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将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纳入了排污权交易范畴。

各地环保部门要克服观望、等待思想,严格落实《交易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市州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各地排污权交易开展情况将纳入对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三、加快推进市州级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为保证今年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环保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忠林2023年12月29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第四次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第四次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第四次
排污权交易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09.10.20
•【字号】鄂环办[2009]43号
•【施行日期】2009.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湖北省第四次排污权
交易活动的通知
(鄂环办[2009]43号)
各有关市、州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厅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第四次排污权交易活动。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统计,共有44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建设项目名单附后),请相关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局代为通知各企业,务必于10月26日前,到省环保厅办理交易申请审核手续,并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同时到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办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及《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可在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网站下载。

网址:http:///
联系人:曾强138****4055
吴征帆 87167363 151********
刘高138****0673
附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负责为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准;对排污权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经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闲置不用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转让。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九条省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监督交易合同履行,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办理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手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负责对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机构负责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交易鉴证职能。

第六条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需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商转让、电子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一)协商转让。

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电子竞价。

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

修改-排污权交易在湖北省实施的案例分析

修改-排污权交易在湖北省实施的案例分析

排污权交易在湖北省实施的案例分析是否可改为: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状况调查一、排污权交易有关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关注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企业拥有环境资源使用权,并允许使用权自由转让,以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欧美等发达国家就采用这一手段以最佳的市场成本最大化地削减了污染物的排放,取得了广泛认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开展了排污交易和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经验和成效。

为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目前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已经公开设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二、湖北省排污权交易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2008年10月27日,省政府发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2008年3月11日,省环保局以鄂环发[2009]8号文发布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2008年10月27日以后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

2009年3月18日,湖北省首次排污权交易在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共成交9笔,成交总金额为95.6万元,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成交86.5吨,二氧化硫排污权成交413.18吨。

其中我市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以2000元/吨的价格成功竞得18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指标,成为全省首家排污权交易竞买成功的单位。

三、试水荆楚“钱”景广(此节与题目是否不一致)去年4月,硚口区3家企业以每年每吨1万元的价格,从该区某轧钢厂购得排放4.9吨二氧化硫的指标,成为荆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吃螃蟹”之举。

此后不久,硚口区出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意见》,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获得排放指标。

受让提交的文书-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受让提交的文书-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受让排污权程序及所需材料一、备案到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3份);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4. 已通过环评审批项目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1份);5. 待审批项目需提供总量来源相关说明文件(1份);6.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暂不提交材料2和3。

二、登记到交易机构——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首先,需向交易机构缴纳保证金(以转让标的交易基价购买全部意向受让量所需金额的30%)。

其次,提交以下文件(各1份):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已备案);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3、《排污权交易授权书》;4、《排污权交易承诺书》;5、《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6、已通过环评审批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7、待审批项目需提供总量来源相关说明文件复印件;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0、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参加交易按交易机构通知的交易地点、时间参加培训和交易。

四、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简化办理程序将备案材料、登记材料一并交给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将备案材料转交给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备案后,将2份《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转交交易中心,1份交易中心留存,一份转交备案单位。

五、相关文书详见附件1—6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受让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表人报送日期年月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填表说明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所填受让标的名称应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3、本表所列栏目不能为空,如无内容应注明“无此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鄂环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环保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排污许可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污染源管理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环保部对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二、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一)明确核发权限。

全省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省厅对全省排污许可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总量和浓度双控制,除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必须把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总量控制指标和特征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下达到排污单位。

对其他排污单位,以浓度控制为主,逐步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过渡。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量按照核定的排污权下达。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按规定须通过交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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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负责为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准;对排污权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经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闲置不用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转让。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九条省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单位主要初始污染物排污权分配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核定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对2008年10月27日前已建成项目和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原则采取无偿分配方式分配给各排污单位。

2008年10月27日之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

第十一条依法关闭、取缔企业其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的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企业自行关闭、破产,其拥有的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应报经原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

变更后的排污权大于变更前的排污权之和的,超出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

排污单位在原址改制、变更法人等,不涉及排污权和排污方式变化的,其原拥有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继续有效。

如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新增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

第三章交易机构认定审核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机构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交易机构应当是独立法人。

2、交易机构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从事类似产权交易等相关的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交易操作规范。

3、交易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固定资产和经费。

4、交易机构应具备电子交易系统、信息发布网络平台等软硬件设施。

5、交易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交易机构应提供交易的信息发布、受理登记、交易结算和鉴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第十四条申请为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5、近一年的财务报表;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交易机构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以委托形式出具相关文件,一次委托时间为一年;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审查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选择的交易机构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交易主体资质审查第十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方包括以下两方面:1、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2、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收回的排污权由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管理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拟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转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5、总量来源认定的技术报告;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二十条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拟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因新增排污许可量需要购买主要污染物许可权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受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5、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2和3。

第二十二条接纳工业废水量不小于80%的污水处理厂,其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

在申请排污权指标时,应扣除其接管的生活污水量。

第二十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合格的,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排污权交易方式及流程第二十四条排污权交易方式和流程应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一)电子竞价。

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转让。

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

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由省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定期组织测算,并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

第二十七条转让方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核准意见书》到交易机构进行转让委托,交易机构受理并审查确认,确认后向转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受理通知书》,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进行挂牌公告。

第二十八条受让方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核准意见书》到交易机构进行受让登记,并以转让标的竞价基价受让全部意向受让数量所需金额的30%缴纳受让保证金,交易机构受理并审查确认,确认后向受让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行统一结算,由交易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共同管理。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结果正式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此前缴纳的受让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三十一条排污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和使用,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该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三十三条受让方在受让登记时,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此部分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若受让方没有取得受让权的,其保证金在交易结束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全额退还;若受让方取得一定的受让权但交易价款未达到受让保证金金额的,其受让保证金与交易价款差额部分在竞价交易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退还;若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该部分保证金按照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扣除服务费后,余款纳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在排污权交易中取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法律缴纳税金。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结算手续后,向交易双方出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并在出具鉴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余额(不计利息)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各自凭《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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