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一、收费标准1. 收费标准应明确列出各项培训项目的费用和支付方式;2. 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培训项目的性质、时长和内容确定,并公示于培训中心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宣传材料中;3. 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与市场价格相符合。
二、收费方式1. 学员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培训费用的缴纳;2. 分期支付的学员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进行缴费,并补交相应的手续费用;3. 所有费用均应通过正规的银行渠道进行缴费,并提供有效的缴费凭证;4. 若学员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动放弃培训资格。
三、退费政策1. 学员需书面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和原因;2. 退费申请应在培训开始前提出,超过培训开始时间的退费申请将不予受理;3. 学员停课期满或提前退课的,可获得部分退费,具体退费金额按照退费政策执行;4. 学员违纪和弃课的,将不予退费;5. 退费金额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学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费用结算1. 培训中心应及时结算收到的费用,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培训中心应将学员的缴费记录与培训计划进行匹配,确保缴费信息与培训状态一致;3. 如发生退费情况,培训中心应及时调整财务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退费操作。
五、其它条款1. 学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培训中心;2. 学员应按时出席培训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请提前向培训中心申请;3. 学员应遵守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如有违反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请学员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培训中心的相关人员。
感谢您的合作!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以最新版为准。
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退费政策1.学员自愿退费:学员可申请退费,但需在培训课程开始前提出,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退课申请表。
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培训班因教师离职、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解散或调整时,学员有权申请全额退费。
3.培训学校责任造成的退费:如培训学校因无法提供正常的教学服务,造成学员无法继续学习,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退还学员的学费。
4.学员违约退费:学员违反培训学校的纪律、规定,导致被退学的情况,学校有权按照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学费作为违约金,并按照退学人数的不同,决定退费的具体退款标准。
三、退费流程1.学员申请退费:学员在提出退费申请前,应仔细阅读培训学校的退费政策,并填写退课申请表,注明退费原因、退款方式等。
2.提交退课申请表:学员将填写完整的退课申请表交至培训学校相关负责人处,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申请表:培训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对学员的退课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退款金额。
4.退款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培训学校将退款金额记录在学员的账户上,并通知学员进行确认。
5.退款方式:学员可以选择原路退款、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退款。
6.退款成功:学员确认退款金额和方式无误后,培训学校将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退款,并及时告知学员。
四、退费标准1.学员自愿退费:(1)课程未开始前,学员可全额退费;(2)课程已开始,但未超过10%的时间,学员可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80%;(3)课程已开始,已超过10%的时间,学员不可申请退费。
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1)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前,学员可全额退费;(2)培训班解散或调整后,学员可全额退费。
3.培训学校责任造成的退费:(1)培训学校无法提供正常的教学服务,学员可全额退费。
4.学员违约退费:(1)学员违反培训学校的纪律、规定,被退学的情况下,退费比例为:第1周:退还剩余学费的90%;第2周:退还剩余学费的80%;第3周:退还剩余学费的70%;第4周:退还剩余学费的60%;第5周及以后:学费不予退还。
培训机构费用收退管理规程
培训机构费用收退管理规程
一、总则
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费用收取和退费工作,保护双方
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培训市场秩序而制定。
二、费用收取
1. 培训机构应当在招生时明确向学员告知全部费用,不得有任
何隐瞒和变相收费行为。
2. 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提供正式,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3. 学员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培训机构缴纳全部费用。
三、退费管理
1. 学员在培训机构实际研究期间提出退费申请,应当根据以下
规定执行:
- 退费申请提出时间在培训开始前,应当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用。
- 退费申请提出时间在培训开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 学员提出退费申请的,在已缴纳费用中扣除已开支费用后,
应当按剩余费用的30%收取手续费用进行退还。
- 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退费的,应当按已缴纳费用的50%收取
手续费用进行退还。
2. 学员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与培训机构
协商处理。
四、监督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行业规定。
2. 学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申诉。
培训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附则
1.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培训机构收取和退还学员费用的管理。
2.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课前告
知学员。
培训机构收退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良好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退费行为。
三、收费管理1. 收费标准(1)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课程内容、师资力量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提前公布。
(2)收费标准应明确包含学费、教材费、资料费等所有费用。
2. 收费方式(1)学员可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学费。
(2)培训机构应提供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与实际支付费用相符。
3. 收费时间(1)学员报名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学费。
(2)学员可分期支付学费,但应提前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分期支付的时间和金额。
四、退费管理1. 退费条件(1)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可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
(2)学员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退费。
2. 退费流程(1)学员提出退费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培训机构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条件。
(3)培训机构在确认退费条件后,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3. 退费比例(1)课程开始前退费,扣除10%手续费后全额退费。
(2)课程开始后,根据已上课时数按比例退费,退费比例如下:- 课程开始后1个月内退费,扣除2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1-3个月内退费,扣除3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3-6个月内退费,扣除4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 课程开始后6个月以上退费,扣除50%手续费后按实际上课时数退费。
4. 退费时间(1)培训机构在确认退费条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退费款项应原路返回,确保学员利益。
五、其他规定1.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学员购买与培训无关的物品。
2. 培训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收费和退费透明、规范。
3. 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收费和退费制度的落实。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收费标准应当与培训内容、培训质量、培训成本相匹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学员的需求,采取一次性收费或者分期收费的方式。
采取分期收费的,每次收费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3 个月,且不得跨学期、跨年度收费。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员在培训期间提出退费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未培训部分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学员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的,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
培训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培训课程进行未超过总课程一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部分费用的 50%;2、培训课程进行超过总课程一半的,不予退费。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第十二条学员对退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退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制度,保护学生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在办学过程中,为了实施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事业法人培训机构收费,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
提供伙食、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食宿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住宿费。
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测算,成本测算方案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学习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九条报名费在学生报名时收取,在同一培训机构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得重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在学生注册时收取。
教材资料费、伙食费应按实结算。
第十条收费后应当给学生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等内容。
收费项目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六条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并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信息。
第七条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课程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按课时、学期、学年等方式收费,但应当明确收费周期和收费方式。
第八条对于预收费的培训课程,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培训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
(二)在培训课程开始后,未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含)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已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二。
(三)在培训课程开始后,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但未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含)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已缴纳费用的一半。
(四)在培训课程开始后,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因特殊情况,如学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等无法继续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费用。
第十条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培训课程无法正常进行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与学员对退费事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当在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退费款项退还给学员。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学员的退费事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1. 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如教师请假、课程变更等;2. 学员因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原因等)无法继续参加培训;3.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发现课程内容与宣传不符,经核实后;4. 学员因故提前结束培训课程。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予退费:1. 学员在报名后未参加培训,且未提前告知培训机构;2. 学员因个人原因(如迟到、早退、请假等)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3.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培训纪律,经警告后仍不改正;4. 学员在报名时已明确了解退费政策,但仍提出退费申请。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六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请假条等。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到退费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及时与学员沟通,确定退费金额。
第八条学员同意退费金额后,培训机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退费手续:1. 学员填写退费申请表,并签字确认;2. 培训机构审核退费申请,确认无误后,将退费金额退还至学员支付原款的账户;3. 学员收到退费款项后,确认无误,双方签字确认退费事宜。
第四章退费时间第九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退还学员款项。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培训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培训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了落实《教育部门办法》,进一步规范培训学校的收费退费
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修订本《培训
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原则
1. 培训学校应根据培训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合理确定收费
标准,并在课程介绍中明示。
2. 培训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3. 学员报名成功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相应费用。
二、退费规定
1. 培训学校应制定明确的退费政策,并在学员报名前向其说明。
2. 学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退费:
- 停课或停学;
- 学员严重违纪或被开除;
- 培训学校无法按时提供承诺的教学服务。
3. 学员申请退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培训学校规定的
程序办理。
4. 退费金额应按照培训学校制定的退费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已缴纳费用的比例。
三、退费流程
1. 学员申请退费后,培训学校应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2. 培训学校应保证退费过程的透明,提供相关的退费记录和凭证。
四、违规处理
1. 培训学校若违反收费退费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2. 学员对培训学校的收费退费行为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和维权。
本《培训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培训学校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实。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
日期:年月日。
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退费条件第四条学员在以下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费:1. 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2. 学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的;3. 学员在培训期间对培训内容不满意,经培训机构核实后,可申请退费;4. 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暂停、终止培训服务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
第五条学员申请退费,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书;2. 身份证件复印件;3. 合同或协议书;4. 与退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六条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后,培训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条经审核,符合退费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退费:1. 与学员协商确定退费金额;2. 学员签署退费确认书;3. 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
第八条经审核,不符合退费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向学员说明理由,并告知学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章退费时间第九条学员申请退费,培训机构应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学员已缴纳的费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期退还学员费用的,学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在退费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培训机构退费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维护培训机构正常运营秩序,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培训机构补课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补课退费管理,保障学员及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补课课程及学员退费事项。
三、退费原则1.学员退费应遵循自愿原则,机构不得强制学员退费。
2.退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执行。
3.退费金额应按照学员实际缴费金额计算,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学员。
四、退费流程1.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
2.机构对学员提交的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学员符合退费条件。
3.审核通过后,机构向学员出具《退费通知书》。
4.学员收到《退费通知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将相关费用退还至机构指定账户。
5.机构在收到学员退还的费用后,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五、退费标准1.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扣除10%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学费。
2.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课程开始前一周内提出退费,扣除20%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学费。
(2)课程开始后一周内提出退费,扣除30%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学费。
(3)课程开始后一周后提出退费,不予退费。
六、特殊情况处理1.学员因特殊原因(如疾病、意外事故等)无法继续学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机构可酌情处理退费事宜。
2.因机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机构应全额退还学员已缴纳的学费。
七、监督与责任1.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退费管理的部门或人员,确保退费工作顺利进行。
2.机构应加强对退费工作的监督,确保退费政策的执行。
3.机构工作人员在退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徇私舞弊。
4.学员对退费工作有异议,可向机构投诉,机构应及时处理。
八、附则1.本制度由机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1. 目的
该退费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培训机构的退费操作,保护学员的权益,确保退费过程公平、透明、高效。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培训机构及其学员。
3. 退费要求
3.1 学员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退费申请:
- 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 学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提前通知培训机构且符合《培训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 学员对培训内容、教学质量等有严重不满意,经合理交涉后无法解决。
3.2 学员的退费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合同、付款凭证等。
4. 退费流程
4.1 学员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退费申请。
4.2 培训机构收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告知学员审核结果。
4.3 若审核结果为同意退费,培训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退款金额返还到学员指定的账户。
4.4 若审核结果为不同意退费,培训机构应向学员解释理由,并在解释理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协商解决方案。
4.5 学员对培训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满意,并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5. 其他规定
5.1 培训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退费政策,包括退费的条件、方式、流程等。
5.2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退费管理制度,确保退费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3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退费管理流程进行检查和改进,并及时向学员公布任何变更。
6. 生效日期
本退费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培训机构退费管理规定,请各位学员遵守。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
日期:[日期]
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四篇
培训中心收退费管理办法四篇1. 收费管理办法
1.1 收费范围
- 培训中心收费范围包括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
1.2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课程和服务的具体要求确定。
1.3 收费方式
- 学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款或分期支付。
1.4 收费时间
- 收费时间应在培训课程开始前确定,并提前通知学员。
1.5 收据开具
- 收费时应及时开具收据,并保留副本以备查验。
2. 退费管理办法
2.1 退费申请
- 学员如需退费,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注明退费原因。
2.2 退费流程
- 经办人员收到退费申请后,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2.3 退费标准
- 退费标准根据培训中心制定的退费政策执行。
2.4 退费时限
- 学员提交退费申请后,退费实施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
3. 滞纳金管理办法
3.1 滞纳金收取条件
- 若学员逾期未缴纳学费,按照培训中心规定的滞纳金收取条件执行。
3.2 滞纳金计算方式
- 滞纳金以每日固定金额计算,并从逾期之日开始计算。
3.3 滞纳金使用
- 滞纳金收取后,由培训中心合理使用,用于提升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4.1 学员主动中途退学
- 学员自行中途退学,按照培训中心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4.2 培训中心提前解除合同
- 培训中心如需提前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3 其他异常情况处理
-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由培训中心与学员协商解决。
培训机构学费、退款管理规定
培训机构学费、退款管理规定1. 学费支付方式1.1 学员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学费或分期支付学费。
1.2 一次性支付学费,学员需在入学前向培训机构支付全部学费。
1.3 分期支付学费,培训机构将制定相关分期支付方案,并与学员签订相关协议。
2. 退款规定2.1 若学员在入学前取消培训计划,则培训机构将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退还学费。
具体的退款比例将在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时明确注明。
2.2 若学员已支付学费并开始培训,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课程,则培训机构将不予退款。
2.3 若学员已支付学费并开始培训,但因培训机构原因未能正常提供教学服务,则培训机构将全额退还学费。
2.4 若学员已支付学费并开始培训,但在一定时间内决定退出课程,则培训机构将根据已上课的消耗比例退还学费。
3. 退款申请流程3.1 学员如需办理退款,需书面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
3.2 培训机构将审核学员的退款申请,并根据退款规定执行。
3.3 退款申请审核结果将书面通知学员。
4. 特殊情况处理4.1 若因学员患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培训,则学员可以向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证明并申请退款。
培训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退还学费。
4.2 若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课程无法正常进行,则学员有权申请全额退款。
5. 附则5.1 培训机构将保护学员的个人隐私和权益,确保学员信息的安全。
5.2 培训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学费、退款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但需要提前通知学员,并征得学员的同意。
5.3 培训机构保留对学费、退款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培训机构学费、退款管理规定,请学员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相应事务。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培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培训退款管理制度
培训退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培训退款管理工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退款规则1. 学员如需办理退款,须提供经营主体出具的退款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退款申请须在课程开始前提出,超过课程开始时间则不予受理。
3. 学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全额退款或部分退款。
4. 退款金额将于提出退款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学员。
第三章退款流程1. 学员向培训中心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培训中心接到退款申请后,审核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 培训中心根据学员选择的退款方式,进行退款操作。
4. 学员收到退款后,签字确认。
第四章退款责任1. 培训中心负责对学员的退款申请进行审核。
2. 培训中心需及时将退款金额退还给学员,不得拖延。
3. 如因培训中心原因导致学员无法正常参加课程,培训中心应全额退款。
第五章相关制度1. 培训中心需建立完善的退款管理制度,明确退款规则和流程。
2. 培训中心应定期对退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3. 培训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退款款项来源和去向清晰明了。
第六章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退款制度的行为,培训中心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停职、解雇等。
2. 学员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退款,培训中心将停止其退款资格。
3. 对于长期多次发生退款纠纷的培训中心,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相关执照。
第七章其他1. 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退款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2. 学员应积极配合培训中心的退款流程,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顺利办理退款手续。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总结培训退款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培训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退款管理工作,以提升学员满意度和信任度。
同时,学员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63号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机构的收费和退费行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地区范围内各类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
二、收费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培训时长、退费办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
第七条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应当开具合法票据,票据内容应当与实际收费项目相符。
第八条培训机构可以采取预收费方式,但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或 60 课时)的培训费用。
三、退费管理第九条学员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员在培训期间提出退费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剩余未培训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学员个人原因提出退费的,按照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办理。
但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培训课程未完成一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费用的 50%;2、培训课程已完成一半以上的,退还剩余未培训费用的 30%。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学员退费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如学员与培训机构对退费金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双方协商解决;2、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培训机构费用退还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费用退还管理制度1. 背景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学员可能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
为了保障培训机构和学员的权益,制定培训机构费用退还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培训机构对学员的费用退还管理,确保公平、透明、便捷的服务。
3. 退还条件以下情况下,学员有权申请退还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开始前提出退订申请,且申请在规定时间内;- 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提出退订申请,且申请在规定时间内;- 培训机构未能履行与学员签订的培训合同约定。
4. 退还流程学员申请退还培训费用时,应按以下流程操作:1. 学员填写退订申请表,详细说明退订原因。
2. 学员将退订申请表提交给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
3. 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接收退订申请表后,审核申请信息。
4. 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反馈审核结果给学员。
5. 若学员退订申请符合退还条件,培训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费用退还给学员。
6. 若学员退订申请不符合退还条件,培训机构将向学员说明理由,并解释相关规定。
5. 监督与管理为保障培训机构费用退还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应进行监督与管理措施:- 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退还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学员可以向培训机构投诉或提出建议,培训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 培训机构应定期评估退还流程的执行情况,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6. 其他事项本管理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培训机构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并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以上为《培训机构费用退还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关培训机构的其他事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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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
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
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学员要求退费,应由学员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注明受理日期。
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在收到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不予退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
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 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