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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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

【2024年整理】我国VOCs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常见的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等。

这些物质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饰、日常生活等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排放。

由于 VOCs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如形成光化学烟雾、导致雾霾天气、损害人体呼吸系统等,因此加强对其排放的控制至关重要。

我国为了有效治理VOCs 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控制标准。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

在工业领域,化工、涂装、印刷、制药等行业是 VOCs 的主要排放源。

针对化工行业,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以减少 VOCs 的无组织排放。

对于涂装行业,规定了喷漆、烘干等工序中 VOCs 的排放限值,推动企业采用环保型涂料和先进的涂装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

在印刷行业,限制了油墨中挥发性有机成分的含量,并对印刷设备的废气排放进行了规范。

制药行业也有相应的标准,以控制药物合成、提取、精制等过程中的VOCs 排放。

在交通运输领域,机动车尾气是 VOCs 的重要来源之一。

我国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排放标准,要求汽车制造企业改进发动机技术,降低尾气中 VOCs 的含量。

同时,加强了对油品质量的监管,推广使用清洁燃油,减少油品挥发带来的VOCs 排放。

此外,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如船舶、工程机械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全面减少交通运输领域的 VOCs 排放。

建筑装饰行业同样是 VOCs 排放的重点关注领域。

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粘剂等材料往往会释放大量的 VOCs。

我国出台了相关标准,对建筑材料中的 VOCs 含量进行限制,鼓励使用环保、低挥发性的装饰材料。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也要求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的 VOCs 浓度。

我国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总挥发性有机物有时也用TVOC来表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 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排放进行控制。

为了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首先,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和监管体系。

监测系统需要覆盖各个排放源,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放情况的监测和检查,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数据统计和报告机制,及时了解排放情况,为后续的控制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和排放源,需要制定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对不同类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和不同行业的排放源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排放不超标。

同时,还需要对超标排放进行处罚和整改,形成严格的排放管理制度。

此外,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治理。

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封闭式操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散发;采用吸附、吸附和催化氧化等技术进行废气处理,将挥发性有机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排放等。

最后,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关注度,增强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中来。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控制标准。

本文将具体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过程与目的。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环境。

挥发性有机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对空气质量和大气环境产生重要影响。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大气环境,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第二,保护人体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有害。

一些挥发性有机物是致癌物质,长期暴露会增加人们患癌症的风险。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减少人们对有害物质的暴露,保护人体健康。

第三,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

通过制定排放控制标准,可以强制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的发展。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立项与组织。

制定一项排放控制标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和协调。

通常由环保部门、标准化机构、科研单位等机构组成编制组。

编制组的成员应包括领域内的专家与学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代表,确保编制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数据收集与调研。

编制组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排放来源、排放量等。

同时进行相关的技术调研,了解国内外的控制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制定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制定标准原则与指标。

编制组应根据国内外的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宜的排放控制原则与指标。

这些指标应能够限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组织排放量,同时兼顾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

第四,制定和征求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日前,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fugitiv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GB 37822—2019 2019-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
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一、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污染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排放标准科学合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形成多方共治格局。

二、监测与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排放标准与限值本标准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具体限值根据污染源的排放特征、环境容量和治理技术等因素确定。

企业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确保无组织排放量控制在限值以内。

四、排放控制技术与措施企业应采用以下控制技术与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用密闭式操作、储存和运输方式,减少VOCs的泄漏和挥发;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鼓励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如吸附、冷凝、燃烧等,提高治理效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及时发现和修复VOCs泄漏源。

五、监督管理与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跨地区协作与信息共享各地区应加强跨地区协作,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测数据、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互通有无;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地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现场检查要点06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现场检查要点0616
5类过程提出综合性的管控措施
针对设备和管线组件的泄漏,提出设备泄漏检测 与修复(LDAR)措施要求。
针对有机液体储存的浮顶罐,对其密封设备以及 运行维护等提出措施要求。
……
<9>
本标准管控思路
实施无组织废气有效收集,变无组织排放为有组织排放,通过末端治理消除VOCs 排放。(密闭or局部气体收集,处理)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 密闭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 时开启

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 要求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 应浸入液面下
重点管控过程
粉状、粒状VOCs物料
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 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
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进行物料转移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重点地区 管控对象
管状带式
气力输送
螺旋密闭输送
< 22 >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装载方式
浸没式(出料管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底部装载 溅洒式
所有行业。但分为化工,溶剂使用、有 机聚合物使用两大类
所有行业。但以化工、仓储业为主
所有行业。特别注意增加了循环冷却水 的要求
< 16 >
VOCs物料储存
密闭容器/包装袋
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 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专
用场地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目次前言 (iv)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执行范围与时间 (3)5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6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7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8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7)9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10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9)11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11)12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13 实施与监督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12)i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早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多项标准,此三项标准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是什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 olatile O rganic C ompounds (VOC)烷类芳烃类烯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其他八大类标准发布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 38468-2019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19.12.312020.07.01 2GB 38469-2019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GB 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2020.03.042020.12.014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5GB 24409-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6GB 30981-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7GB 33372-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8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9GB 3850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限量2021.04.01电子电器涂料限制要求项目限量值限制产品范围VOC含量≤420 g/L 水性涂料(底漆、色漆和清漆)≤600 g/L 溶剂型涂料(底漆)≤700 g/L 溶剂型涂料(色漆)≤650 g/L溶剂型涂料(清漆)≤100 g/L 无溶剂涂料≤40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150 g/L 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550 g/L 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喷涂施涂)≤200 g/L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其他施涂)苯含量a≤0.3%溶剂型涂料、非水性辐射固化涂料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总和含量a ≤35%卤代烃总和含量a≤1%多环芳烃总和含量a (萘、蒽)≤500 mg/kg 甲醇含量a≤1%无机类涂料乙二醇醚及醚酯总和含量a≤1%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重金属含量(铅、镉、六价铬、汞)镉≤100 mg/kg 其他≤1000 mg/kg色漆b 、粉末涂料、醇酸清漆a)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4-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项目背景 (1)2标准制订必要性 (1)2.1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 (1)2.2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需重点控制VOC S (2)2.3VOC S排放特性决定需要制订通用控制标准 (2)3VOCS无组织排放与控制技术分析 (3)3.1VOC S无组织排放分析 (3)3.2VOC S控制技术分析 (13)4国内外标准现状调研 (16)4.1国内相关标准 (16)4.2美国相关标准 (16)4.3欧盟相关标准 (20)4.4德国相关标准 (22)5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3)5.1制订原则 (23)5.2技术路线 (24)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6.1适用范围 (25)6.2VOC 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 (25)6.3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27)6.4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 (32)6.5敞开液面逸散控制 (34)6.6企业厂区内及厂界VOC S监控 (37)6.7监测要求 (38)7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和分析 (39)7.1本标准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对比 (39)7.2本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对比 (43)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45)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 (45)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5)9标准实施建议 (48)9.1充分发挥企业的能动性 (48)9.2强化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作用 (49)9.3配套相应的实施规范和最佳可行技术 (49)1项目背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环境保护部2014年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组织标准的制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共同组成了标准编制组。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Organic Volatile Matter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s without Organization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污染空气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有严格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类别
1、空气污染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在空气中易产生污染,因此,国家设定了VOCs空气污染控制标准。

据要求,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一定的浓度,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2、水污染控制
污水处理设施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也受到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以0.2mg/L 作为计量单位)不能超过一定的新限度,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规定。

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手段
1、排放技术改造
排放技术改造是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手段之一。

目前,中国大多数工业企业都采用了不同种类的排放技术改造措施,包括废气处理、逆流洗涤和吸附除尘等技术,以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

2、污染源控制
污染源控制是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

企业应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包括废气处理技术、生产设备改造、化学添加剂。

《VOCs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专项解读

《VOCs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专项解读
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
检维修、清洗控制要求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检维修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
接,并回收利用,残存物料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溶剂、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超标的判定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
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违法行为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超标与违法行为的判定与处罚
二、储存要求
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 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储料仓应是密闭空间、结构完整,空间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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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废气收集系统
收集原则
● 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 类收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专题
xxxx有限公司
管理部 2020/5/28
一、管控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标准》于2020 年7月1日实施
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原辅料和先进的工艺设 备,从源头减少或消除VOCs无组织排放
强化措施管控,加强对工艺设备及其运行维护 控制,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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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U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U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U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泄漏和敵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測仪技术要求及检測方法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监測系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木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持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 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3.3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3.4无组织排放 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敵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5密闭 closed/ close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6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3.7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3.8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3.9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対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3.10浸液式密封 liquid- mounted seal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嵌式密封3.11机械式鞋形密封 mechanical shoe seal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3.12双重密封 double seals浮顶边缘与儲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

下屋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3.13气相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儲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3.14泄漏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3.15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s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3.16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7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日3.18重点地区 key region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腕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3.19排气简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3.20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

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执行范围与时间4.1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杯准的规定执行4.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级人民政府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基本要求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阳和防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VOCs物料儲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VOCs物料儲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5.2发性有机液体储5.2.1儲罐控制要求5.2.1.1儲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或其他等效施5.2.1.2儲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a)采用浮顶罐。

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9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

5.2.2儲罐特别控制要求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儲罐,应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2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儲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罐。

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9%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5.2.3儲罐运行维护要求5.2.3.1浮顶罐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润、。

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査、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5.2.3.2固定顶罐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b)儲罐附件开口(孔),除果样、计量、例行检査、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5.2.3.3维护与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儲罐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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