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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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余府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0
【实施日期】2016.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6〕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新余市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县(区)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新余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余府发〔2015〕18号)执行。

第三条行政权责清单制定与运行,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权责事项的组织清理,清单编制、调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行使情况和行政责任履行情况的监察工作。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电子政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权责清单的公布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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