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工作岗位AB角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宿迁市财政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针对本单位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公开承诺内容包括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时限与标准,并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方式,以及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编制岗位职责。将本局总体职能、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汇编成册,在政府网站公示。

三、实行门牌公示制。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包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联系电话、主要职责和投诉电话要在每间办公室门牌上公示。

四、推行挂牌上岗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其他处室工作人员原则上全员挂牌上岗。

五、公开服务承诺。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将承诺内容在本部门(单位)的对外办事窗口或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并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设置资料索取点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对公

众普遍关注的服务承诺事项,采取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公开。

宿迁市财政局首问负责制度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在机关推行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首问负责制是指相关单位首位接到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依法负责办理、答复相关事项,或引导、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办理、答复相关事项的制度。适用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事项(含通过电话、网络方式)。

二、接待热情。首问责任人必须按照“热情接待、实事求是、遵循原则、迅速办理”的要求,服务行为规范,做到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三、告知具体。各处室、服务窗口要印制《宿迁市政务服务告知书》,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时限、首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服务告知内容等。

四、办理及时。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受理后立即进入办理程序,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立办立结;对按规定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出具政务服务告知书,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

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做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对需部门(单位)内部多个处室办理的事项,负责做好材料的内部传递、代办或全程引导办事人员按程序办理,直至办理完成;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办理的,应及时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要求下一环节具体承办人出具接收单,注明接收时间、项目内容、材料名称和数量、接收人姓名,并负责跟踪办理。

四、解释到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及时将服务对象引荐到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告知或尽可能帮助服务对象了解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单位),并将自己的服务措施记录在政务服务告知书中交给服务对象。

宿迁市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宿办发[2012]81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限时办结制是指相关单位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有关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适用限时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咨询,投诉,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要结合政务服务体制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确保所有受理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及时告知。对办事人首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出具政务服务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所办事项需要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申办事项,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要立即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政务服务告知书中一次性列出补正材料清单。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或依法不能办理的,要在政务服务告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依据。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的申办事项,承办工作人员无法当场做出明确答复和处理的,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并在政务服务告知书中说明缘由,约定反馈时间和方式。

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现场审核或专家评

审等程序的,要在政务服务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实施时间、实施步骤以及各项准备要求。

三、明确责任。2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局负责人确定1个单位为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工作流程的办理时限。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牵头单位按既定程序启动,实行缺席默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四、收发文办理。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处室办理,并提出具体办理时限;承办处室应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办文。对紧急公文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同时抓紧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提案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属本部门办理的,应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

六、信访受理。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需深入调查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